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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司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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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真真

【摘 要】在传统的对抗制下检察官及律师受到司理角色说的影响,将原本通过控辩双方的竞技,

更好的发现事实真相的对抗制变成了纯粹的对抗关系,忽略了对抗的*底线,丢掉了辩护律师和检察

官应当承担的对公众的公共责任,导致在刑事诉讼中大量不公的甚至是非法的现象存在.这些问题应当

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关键词】控辩关系 对抗制 司理 真实义务

传统的“对抗制/ 非对抗制”是一种二元对立的刑事

诉讼模式理论,容易造成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定

位上的不当,并且与现实有所脱节.应当采用灵活的“对

抗/ 合作”关系的新视角对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进行考察,

两者往往既存在对抗,也存在合作.控辩双方应当突破“角

色*”的束缚,达成*共识,实现理性对抗和良性合作.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与之相适应,该专业

的运行模式塑造并形成各相关职业的*样态.具体来说,

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取决于其在诉讼活动中的定位,

而不同的定位组合反映了诉讼模式的不同取舍.

“对抗制/ 非对抗制度”模式作为不同的诉讼模式,

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职业*.非对抗制模式下的诉讼参与

人在法治框架下共同发现真实,检察官以“最客观的官署”、

“法律守夜人”、“法治国的*人”为使命,“坚持人

权之保障及公平正义之实现,并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发展,

不因个人升迁、尊荣或私利而妥协”.①而律师也“并非单

方面为被告利益之*人,其也是一类似’辅佐人’、立

于被告之侧的’独立的司法机关,其亦有义务来促成一运

作完备的刑事司法”.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

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须有对于“保障人权、实现

社会正义及促进法治”的*自觉.

在对抗制下具有重要影响的是所谓的角色*说.该

学说由美国学者戴维·鲁班首倡,其认为,当律师在履行职

责时,眼里只有一个人,那就是他的当事人——完全将辩

护律师限定为其委托人的代言人,对顾客负担“党派性忠

诚”义务,而不承担对其他人的“一般道德义务”,换言之,

即对其他人“无责任”.②与辩护律师相对应的,是检察官

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对国家负担“党派性忠

诚义务”,对其他人“无责任”.角色*的极端发展带

来了对对抗制模式正当性的质疑.控辩双方纯粹为竞技而

竞技,“两造之激斗混战,甚至导致连检察官亦往往走上

伪造、编造证据;威胁、收买证人之路.案件愈重大及公

众之关心愈大,此种伪造、变造证据;威胁、收买证人之

危险,亦随之而增大”“对于法律职业主义的理想来说,

因为对抗制这种带有性质的制度设计,使得一方当事

人刻意欺骗法院,或者歪曲事实,制造’形式正义’与’

实质正义’的频繁冲突,发生大量的’公正法官眼皮下的

不正义’”.

笔者认为,将角色*理论与对抗制模式捆绑在一起

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而对其捆绑攻击更是犯了逻辑错误,

造成“连孩子和洗澡水一起泼出去”的结果.我们应该检

讨的不是对抗制,而是将对抗制等同于“你死我活”对抗

的观念,以及将律师、检察官的角色*与对抗制进行捆

绑攻击的批判模式.对抗制只是一种诉讼架构,一种发现

事实真相的方式,意在通过控辩双方的竞技,更好的发现

事实真相.然而控辩对抗的方式既可以是理性对抗,也可

以是非理性对抗.而合理的*定位和什么样的*共识

则决定了控辩双方究竟是理性对抗还是非理性对抗.如果

将律师界定为一种“政治家”和“好人”,而非“商人”

和“坏人”,将检察官界定为一种“政治家”而非“政客”、

“坏人”,从而对其课以“真实义务”的底线*,那么

即便在对抗制下,控辩双方也不会变成“你死我活”、“为

达目的不择手段”的非理性对抗,职业报复行为也将大大

减少.而在非对抗制模式下,如果律师和检察官的*定

位依然界定为“角色*”、“对公众无责任”,难道就

不会发生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罔顾正义、面对伪证而

坦然自若乃至同流合污的情形?难道就不会发生职业报复,

或者发生沆瀣一气、蛇鼠一窝的职业庇护?

角色*理论鼓励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

“各为其主”,激烈对抗,却忽略了对抗的*底线,丢

掉了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应当承担的对公众的公共责任.这

种角色*理论天然存在缺陷,它没有认识到在刑事诉讼

中存在着底线*,即一种控辩审三方认可的最低限度的

*共识.控辩审三方不管如何定位都是诉讼分工的产物,

存在基本的角色区分,但是必须遵循真实义务这一底线伦

理.底线*的核心思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

来源人类天然的“同情和怜悯心”,它在刑事诉讼中具体

现为“真实义务”(“如果你不想被人欺骗,那么你也不

要欺骗他人”).

真实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辩护律师应当

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据良心和理性判断诚实进行诉讼.真

实义务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并逐步扩展

到刑事诉讼中,成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共同遵循的一项底

线*义务.真实义务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群体能够维系

信任、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也是法律职业伦

理与大众*的契合点,也就是说,“不诚实的人”在大

众*中是“坏人”,在法律职业*中也是“坏人”.

在大众*中被视为“坏人”的“不诚实的人”,也不可

能被视为“好律师”、“好检察官”.正是与大众*的契合,

才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为大众所接纳和检阅,不至于

成为“腐败共同体”、“寻租共同体”.也正是基于这一点,

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对抗才能保持理性、客观,而并非为

了胜诉而不择手段,为了委托人或者国家的利益而不择手

段.相反,正是辩护律师和检察官课以“一般道德义务”

的角色*理论,导致了实践中律师和检察官出现制造伪证、妨害作证等违背职业*的行为,翻云覆雨,颠倒乾

坤,越是“坏人”越吃香.角色*理论所具有的先天缺陷,

决定了无论放在哪一种诉讼模式下都容易产生上述后果,

并非只是对抗制模式中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因此,虽然

司法竞技主义赋予了检察官、辩护律师不同的角色区分,

但并非意味着其只需恪守所谓角色*,而不负担真实义

务,不承担对公众的公共责任.

总之,司法竞技与真实义务并不矛盾,并且在对抗制

的诉讼架构下,为了防止滥用对抗,为了促进理性对抗,

更应该矫正法律人的角色*,将大众*中的“好人*”

引入诉讼中,使控辩审三方在真实义务的底线*规则之

下,依据程序规则诚实诉讼、有序竞争.

注释:

①甄贞. 论中国特色的控辩关系——以新刑事诉讼法关于

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为视角[J]. 河南社会科学,2012(07).

②甄贞, 卢少锋. 控辩对抗、底线*及合作规制——基于

诉讼模式的*反思[J]. 河南社会科学,2014(06).

参考文献:

[1] 陈金诗. 控辩审关系的建构——法官庭审语篇处理的框

架分析[M]. 北京: 科学出版社,2011

[2] 陆而启. 法官角色论: 从社会、组织和诉讼场域的审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3] 李娜.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及其实现[D]. 保定: 河北

大学年硕士论文,2007.

(作者单位: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王真真(1986-),女,汉族,陕西西安人,

法学硕士,教师,助教.

括而言之,本文是大学硕士与司法本科司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控辩关系浅析和司法*和控辩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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