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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类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跟ICO禁令和虚拟货币的监管逻辑类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主题:虚拟货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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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9 月4 日,人民银行、网信办、、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以下简称“禁令公告”),禁令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禁令公告宣布ICO 为非法集资,对各ICO 融资平台进行清查,要求其清退已融项目.北大光华金融系主任刘晓蕾教授认为,监管部门之所以下重手取缔ICO,主要是由于代币具有双重属性:应用属性和投资属性.应用属性指可以用代币换取公司的商品及服务;投资属性指把代币作为投资品,用法定货币或其他代币来进行投资交易.目前市场上ICO 投资人的主要赢利模式是投资代币,并通过炒作或其他手段使目标代币上涨,从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获利.这种模式即禁令公告中提到的“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近年来,以虚拟货币为典型代表的代币一直是国内外监管的焦点之一, 本文从货币本质的基础上分析虚拟货币的发展与风险监管路径,并进一步分析提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逻辑.

一、虚拟货币的发展与风险监管路径

1. 货币的本质与虚拟货币

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体现商品与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货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五种职能,其中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现代经济生活中普遍意义上的货币实际上是信用货币,需要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才能实现货币职能.

20 世纪70 年代,英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提出了“货币非国家化”的理念,意图打破国家对发钞权的垄断,限制货币供应量,消除通货膨胀,但一直未有实践支持.直到近些年虚拟货币(如网络游戏币、比特币等)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出现,才为“货币非国家化”理论提供了实验素材.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执行货币的支付手段、流通手段、甚至价值尺度的职能,但因其不具备国家信用基础而带来了一系列风险.

2. 虚拟货币的发展与监管路径网络游戏币和比特币是虚拟货币的两个典型代表,下文从这两种虚拟货币入手,来分析虚拟货币的发展与监管路径.

(1)网络游戏币的发展与监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虚拟世界领域,如电子游戏、网络社交区等出现了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形态,由游戏公司等非机构发行,使用范围有限,最初只能在互联网上购买虚拟商品,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道具、人物服装等.随着网络游戏影响力的扩展,这些虚拟货币使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可以用来购买实物商品,甚至出现了专门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双向兑换的网站.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2009 年6 月,、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并且要求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2)比特币的发展与监管

比特币(Bitcoin) 的概念最早于2009 年提出,比特币是真正践行自由主义经济学“货币非国家化”理念的第一种虚拟货币,也是目前接受度最高的虚拟货币.比特币是一种P2P 形式的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使用复杂算法对一个方程组所生成的特解,这个方程组被设计成了只有2100 万个特解,所以比特币的上限就是2100 万.比特币具有无集中发行方(去中心化)、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等特点,也因此避开了监管机构的监管,可以自由跨越国界,天然具备成为洗钱、地下交易等非法活动支付手段的特性,实际上比特币已经成为“暗网丝绸之路”上非法交易使用的货币之一.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13年12 月5 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在国际方面,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不一.日本内阁签署的《支付服务法案》在2017 年4月1 日正式生效,承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支付手段的合法性.美国各州、监管部门尚未就比特币的监管形成统一意见,如华盛顿州于2017 年4 月通过了5031 号法案,规定数字货币交易所需要申请牌照,同时要求独立第三方审核,并要求购买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债券”.

二、虚拟货币的监管逻辑

从以上虚拟货币的发展与风险监管路径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是基于“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生态”以及“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

1. 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不能影响国家货币政策,不能脱离金融监管,不能扰乱金融秩序,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

货币政策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通过对货币供应、银行信贷及市场利率等实施调节和控制来间接影响总需求,以使总需求与总供给趋于均衡.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十分广泛,与物价、收入、就业、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指标密切相关.因此,虚拟货币不能影响到人民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不能作为普遍接受的支付工具进行商品实物交易.

虚拟货币不能脱离国家监管范围,需要采取技术措施、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国际协调机制,对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易跨境等特性进行洗钱、地下交易、非法融资等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虚拟货币不能扰乱金融秩序,需要对虚拟货币的投机行为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因过度炒作而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促使虚拟货币回归到互联网一般商品的基本属性上来.

2. 保护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生态

在将虚拟货币纳入严格监管的基础上,需要保护科技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始终抱以包容和鼓励创新的态度.区块链作为分布式记账的技术手段,力图解决去中心化的认证问题,已广泛应用于支付、清算、记账、征信等场景,并具备广阔的发展前景.

因此,监管机构对科技金融创新的监管,是以金融业务所实现的实质功能和所具备的风险特性为主要依据,即ICO 禁令公告中所谓的“让融资的归融资、技术的归技术”,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创新生态.

3. 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科技金融创新具备科技和金融的双重风险特性,风险复杂性较高.社会公众缺乏足够的科技和金融知识来防控风险,这使得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不受科技金融创新风险侵害的任务更加艰巨.

一方面,虚拟货币作为支付

工具,存在流通范围有限、波动较大的问题,普通消费者在虚拟货币交易链条中处于不利地位,对手交易方可以随意变更虚拟货币交易范围和商品定价,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界定和维护.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典型代表比特币以“挖矿”的方式产生,其产生的速度是不均匀的,前期的“矿工”囤积了大量的比特币,在投机炒作抬高比特币后出手套现,肆意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着重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交易市场秩序.

总而言之,此文是适合虚拟货币和监管逻辑和禁令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虚拟货币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虚拟货币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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