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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制类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与冲突和整合: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机制的建构类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机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4

冲突和整合: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机制的建构,该文是有关机制硕士论文范文与民粹主义和治理机制和建构类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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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是把治理的理念运用到网络民粹主义这一特定对象上的活动,宏观上属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范畴.网络民粹主义治理作为一种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过程,具有与网络管制、规制不同的内涵和意蕴.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机制的构建,需要处理好和民粹的复杂关系,把网络民粹主义纳入到协商的轨道之内;需要把网民自发性的政治参与热情规约在制度规范的边界之内;需要修复网络生态,构建网络空间的自我净化机制.

关键词: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机制;协商;制度规约;自我净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5-0009-05

基金项目:广东省社科规划“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项目;广东省委宣传部马克思主义专项课题“总书记关于网络治理重要讲话研究”(MYZX201618);教育部2014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网络政治动员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14YJC710028);广州市“十三五”规划课题“广州高校民粹主义新态势及其治理研究”(2016MZXY2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小龙(1982-),男,湖南邵阳人,广东药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肯塔基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网络政治社会治理.

网络民粹主义的兴起是当今中国值得关注的一种现象.作为在网络空间呈现出来的一种社会思潮,它总是有意识地把社会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集团,即纯洁的人民和贪腐的精英.网络民粹主义虽具有表达民情民意、增进监督和促进政务公开等积极因素,但也带来了加剧社会分裂、渲染仇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瓦解政治共识等消极影响,如何构建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驯服民粹主义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一个崭新课题.笔者认为,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根本上来说,需要纳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当中,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民意表达机制以及社会保障机制,治理的关键在于构建国家自上而上的权力和网络自下而上的权力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协商征服民粹诱惑、以制度整合规约自发性政治冲动、以网络自组织的自我修复净化网络生态,从而促使社会冲突走向社会整合、引导公民政治参与走向有序政治理性.

一、网络协商的吸纳机制

民粹主义与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把民粹主义的自发性政治冲动纳入到有序的制度和程序当中,是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首要思路.从理论上来说,民粹主义源于理想与实践之间的裂缝,往往以一种反对现代的面目或者特殊的姿态呈现出来,但民粹主义在实践上却具有走向多数人暴政或者个人崇拜的巨大风险,唯有纳入现代方是其最终善途.英国学者玛格丽特·卡诺婉对与民粹的关系有深刻的阐述,她认为民粹主义根源于的救赎性和实用性之间的内在张力,“的实用面相总是无法逃避救赎性元素的纠缠,二者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内在张力给民粹主义的发生留下了空间.”由此,“民粹主义并不是过度落后的征候,而是自身所投下的阴影.”[1]阿迪特则更详尽地考察了民粹与之间的三种关系,认为民粹主义是既缘由而生,又因而“游荡”,甚至因而扭曲的“悲情”.[2] 民粹主义与的复杂关系启示我们,民粹主义治理不是也不能等同于对民粹主义的一味管制和控制,其治理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如何保持民粹主义和的适度张力,并通过的有效拓展和自我完善来缩减民粹主义的滋生土壤和生存空间.

从当前中国的语境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很大的制度优越性,但也需要承认,民众日益高涨的参政热情和现有的体制之间存在间隙和落差,这是网络民粹主义滋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治理的思路在于探索如何在坚持人民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开拓民意表达的空间、协商的渠道,完善网络协商则是其主要的抓手.协商(Deliberative Democracy)也称为“审慎”、商谈,强调政府和政策从协商产生的公共意志中获取合法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激发了网络协商的想象.网络社会的虚拟交往提供了一个更为平等、更为多元的对话空间,信息的涌动、现实身份的隐匿和参与的广度以及成本的降低为网络空间的协商提供了诸多便利,网络空间比现实生活更接近于容纳多元意见、支持公共讨论、鼓励平等协商和理性批判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互联网看起来提供了一个免于市场和政府权力侵蚀的生活世界,从而为主体实现自我认同和社会团结创造了条件.[3]网络协商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网络民粹主义当中蕴含的草根政治参与冲动并将之导向理性平和,在协商互动的基础上实现政策共识和意见共识的达成,从而吸纳了网络民粹主义当中的积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其负面影响;通过平等、自由和真诚交往来达成关于社会议题的共同意见,以相互尊重、协商沟通来化解网络民粹主义的戾气和暴烈,以理性平和来抑制网络民粹主义的偏激和情绪化,尤其是实现政府和网民在重要议题上的相互沟通、平等磋商和良性互动,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化,从而限制和减少刺激网络民粹主义的公共议题.

网络协商需要党和政府以更大的勇气、耐心来积极推动,其中最关键的是政府机构愿意分享权力,以制度保障来促进民意表达,让协商落地生根.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增强网络协商的意愿,提升网络协商的能力.在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不然怎么联系群众呢?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 网络协商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碰到部分网民非理性乃至偏激的声音,从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举止形成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限权分权.化压力为动力,不断提升网络协商的能力是根本的应对之策. 具体来说,“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我们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4]

除了主体方面的意愿和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构建相对完善的网络协商的制度保障.一方面,需要探索和完善协商的具体制度,譬如各级政府期间的网络问政的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社会重大决策的网络意见征询机制等,从而确保网络民意有一个常规性的、畅通性的表达渠道,促进各级政府和网络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则需要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官员的问责机制,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主动面对而不是消极躲避网民对于政府和各级官员的监督,一旦在政府决策中或者个别官员的言行中出现了问题,激起了民意发酵,则需要在第一时间启动问责机制,避免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从而使得官民之间保持良性互动,避免走向民意的暴烈和政府的傲慢两个极端,为协商机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时,网络协商也需要培育具有公共精神和协商能力的网民,自觉抵御民粹主义诱惑.在这方面,哈贝马斯的对话*(也称为商谈*)思路值得借鉴.哈贝马斯是协商理论的积极推动者,在他看来,协商的实现前提在于公共领域中对话*的构建,即“以平等对话的观念、原则和方式确立现代社会的*基础”,包括“道德的对话范式”和“对话的*道德”两个命题,其核心就是构建交往理性.[5]138 哈贝马斯寄希望于协商出来的一致共识,但他认为这种*基础不是先验决定的,而是在对话的过程中建构出来的.构建的规则也即对话*的关键就是:一项道德规范只有得到所有对话者的一致认同才是有效的,而只有体现和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对话者的普遍认同.那么,如何才能够得到这种普遍认同呢?哈贝马斯在主体的维度上提出了主体间性的概念,即主体之间是“主体-主体”间的双向、平等关系而不是“主体—客体”之间的单向关系或者支配关系,要求主体之间实现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话语权平等.[5]138 在话语维度上则强调了交往理性,即坚持对话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三个标尺.哈贝马斯的对话*提供了一个网络协商构建在主体层面(准确地说是在主体之间)交往、协商的一个道德标尺.如果我们期待网络空间成为实践协商的公共领域,相关主体就应当创造条件让所有人能够真诚、平等地表达和沟通;尤其对于意见领袖来说,巨大的影响力需要相应的公共精神与之相匹配,而不是将其变为获取商业利益的手段;协商沟通的价值指向就是共识的达成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而不是为了制造媒体奇观,抢夺眼球;话语交流要具有正当性,而不夹带个人的私欲和宣泄个体的不满,“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相互之间达成的共识具有检验真理的实际功能.”[6] 当然,公共领域是一个崇高的理想,现实的网络空间总会遭遇利益的侵蚀、情绪的冲击和价值的分裂,而网络空间当中的网民更不是理性自觉的公民,但这种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恰恰激发了人们行动的意愿.要看到,在网络协商的实践当中,网民也不是完全的消极被动者,网民的自觉自律以及网络生态的改善,对于党和政府愿意积极去推动协商也是一股积极的动力,如果网民展现更多的正能量,这种自下而上的动力与自上而下的动力相互对接和互动,最终将改善网络空间的氛围,为协商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才不会变成单向度的网络规制,而是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

二、网络治理的制度规约机制

制度规约机制主要是指把网络民粹主义纳入到制度的框架之内,引往有序发展的方向,从而使得网络民粹主义自发的政治冲动变成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力量,并将其消极影响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这种制度性的吸纳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网络民粹主义积极因素的制度吸纳,另一方面则是网络民粹主义言行边界的划定和消极边界的限定,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法治规章制度的约束.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赋予了政治秩序很高的价值,提出了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过程中的三个著名公式: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等于社会颓丧,社会颓丧/流动机会等于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等于政治动员.[7]42 由此公式可以导出这样的结论: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政治参与热情会逐步提升,政府的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完善政治制度化的速度与扩大群众参与水平之间求得最佳值,适时地调频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共振,奏出政治上的协章.[7]42 显然,亨廷顿着重强调了一个政府对于自发政治需求的制度性吸纳能力,这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治理颇有启发.

众所周知,网络民粹主义通常以批判、否定现存制度的姿态呈现,体现了社会发展进程中部分民众尤其是底层民众对制度化表达渠道的失望和缺乏信心,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的利益和愿望不能有效地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出来有关.就其结果而言,脱离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网络民粹主义对于社会底层和弱者的政治诉求的满足是虚弱乏力的,通常会演变为一种破坏性的情绪发泄.因此,网络民粹主义指出了现存制度的不足,其自身又无法提供解决方案,唯有更好的制度化渠道才是正途.以此观之,如果制度化表达渠道能够拓宽,表达的主体更加多元化,网络空间自下而上的表达渠道能够畅通,网民有了更多理性的表达渠道,网络民粹主义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就会相应降低.

从本质上来说,针对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制度整合应当视为一种开放的、包容性的制度供给,而不能理解为一种压制或者收编.制度建设的进程不是封闭和刚性的,而是柔性和保持适度宽容的,是治理意义上的制度而不是控制意义上的收编.比较理想的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制度是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之上的,是协商带来的一个积极成果.更确切地说,制度就其本质来说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7]10 网络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和结果,往往可以变成相对稳定的制度,而不需要进行重复多次的协商.反过来,这种制度化又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进一步为促进协商提供保障.制度整合过程中的开放性、动态性最终是为了把网络民粹主义导向秩序的范围之内,是推动秩序保持相对稳定但又不陷入僵化的重要力量.因为这种秩序最终关涉到广大网民的公共利益,并且透过良好的网络生态的构建体现全体公民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制度整合的关键环节不是某个具体制度的建立,而是制度信任的形成.制度信任既是具体制度有效的前提,也是推动制度变革的动力.制度信任存在着一个悖论的问题:正是一定程度和水平的不信任提供了真正的制度信任.“一种政治制度,如果不信任在其中容易被表达和听到,而且其假定的理由容易被公平地评价为有效或者被驳倒,那么由于这种透明性给公民们提供的保证,它值得信任.”[8] 这也强调了制度建设构成中保持开发性而不是变成刚性的意义,要求对网络民粹主义持建设性的吸纳而不是对立性的打压姿态.给网络民粹主义在具体制度层面留有不信任的适度空间,恰恰是对于根本制度积极认同的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针对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制度整合主要表现为给网民提供多样的制度性选择,包括网络民意的正常表达、网络建议的适度采纳、网络沟通的长效机制、网络问政的效能展示以及网络的制度回应等;同时,也为网民表达否定性、质疑性意见和态度提供制度表达的渠道,而不是一味地围堵和压制,尤其是对网民所反映和揭露的官员言行问题、利益受损问题和重大社会政策的制定等有足够的重视和及时的反馈,必要时实现个别官员与整体制度之间的切割,从而促进民众对于根本制度的信任.

同时,对网络民粹主义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相比大规模、疾风暴雨的运动式治理,法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更有效、更持久的一种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方式.近年来,我国对于网络治理的法治进程在加速,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遵守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9] 法治思维不仅仅是针对于国际上的网络主权之争,也是对国内网络发展当中诸多问题的一种治理原则,但依法治网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依法治网”确有必要且成效显著,通过相关立法可以起到一种威慑作用,防止个别人侵犯他人隐私、散布网络谣言以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确有必要.法律的威慑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短期效果是显著的.但在另一方面,法治原则如何与公民权利尤其是监督权相协调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法治原则可以视为治理网络民粹主义的一种必要的“恶”,但在具体运用时须十分谨慎,法治原则稍有不慎就可能脱离治理的范畴而变成管控,因而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网民的协商和相互沟通,尽量使得相关法律成为协商的积极成果,从而具有广泛的民意支持基础.在用法的过程中更需要严格判断事实,客观分析网民的网络言行带来的社会影响,避免执法过严甚至滥用的情况发生.否则,就算短期遏制了网络民粹主义的声音,却会伤害制度信任的根基,从长远来看可能为网络民粹主义报复性的发作提供土壤,埋下隐患.

总的来说,制度整合的目标不是为了僵化和消除一切差异的稳定,而是为了守护关系到所有成员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动态发展、肯定内在多元性的一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协商原则的一种制度性升华.其所指向的目标不仅仅是对制度本身的遵从,而是在社会多元、利益分化的背景下达成一种政治共识.事实上,政治共识具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共同体层次的共识,或者说基本共识;第二个层面是政体层次的共识,或者说程序共识;第三个层次是政策层次的共识,或者说政策共识.[10] 政策层面的论争可以增强政策的活力,并且为更高层次的共识提供条件.这即是说,倘若制度整合不局限于短期的效应,而是着眼于网络空间的长治久安,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把制度建设作为获得政治认同的有效方式,而这种政治共识又是网络民粹主义治理获得长期效果的可靠保障,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

三、网络自组织的系统净化机制

网络民粹主义的生成包含着众多影响因素、多元的行动主体、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互动以及复杂的因果关系,这些相关因素构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网络民粹主义治理也需要坚持系统性的原则,探索有效的系统净化机制.法国思想家埃德加·莫兰总结了复杂性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特征:其一是认为复杂性是事物的本质,复杂性不能简单还原;其二是复杂性注重勾连多种因素之间的内在关联;其三是引进了复杂的因果性,强调一种既依靠环境又自主的因果性的思想.[11]219-220 他特别强调了复杂性当中开放系统和自组织概念的重要性:开放系统能够利用物质、能量和信息来滋养自己,这是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系统.“一个系统愈是发展它的复杂性,它就愈能发展它的自主性,而它也将愈是有多样的依赖性.”[11]227 自组织是一个不断自我生产、自我修复、自我重组的组织,是一种自主的—依赖环境—的组织.[12]

莫兰的系统研究范式中关于自组织的定义及其生成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具有启示意义:就网络空间来看,网络民粹主义治理要积极构建具有“自我净化”功能的自组织,而不是一味关注外在力量的强制驯化和规约.如何促使网络空间形成这种自我净化的能力?网络空间中的多元主体的合力能否成为网络生态环境修复的正向力量?网络空间如何与现实社会环境之间进行正向的能量传递?这是我们从系统性的原则出发,探索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策略时需要思考的问题.

网络空间是一个复杂的多元互动系统,网络行动的形式和动力,涉及多元主体的互动,来源于多种相互融合又相互冲突的力量,包括政治、技术、文化、社会与经济等多种力量,网络行动必须被视为多种力量互动的结果,这一动态过程是多维的.网络行动与国家权力控制、文化风格变迁、媒介经济发展、网络社区发展以及网络全球化之间呈现出复杂的多元互动关系.[13]

网络民粹主义体现了网络空间多元动因互动的特征.网络民粹主义的生成及其表现形式,同样涉及多多元主体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等多重因素的复杂作用,因此,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关键性在于如何维持这些多元力量之间的相互平衡并促使其往积极的方向动态发展,而不仅仅关注单个因素的改变或者网络空间的静态管控.那么如何在网络空间形成一种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和自我改进的动力?系统哲学家詹奇给出的答案是:保持系统内部的自主性、多元性和新奇性,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持续不断的信息交流而呈现出开放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按照系统论主张的“结构决定功能”的观点,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目标在于自组织能力的具备和正常运行,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空间保持文化价值多元的活力以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内在张力,这种多元因素的平等互动、相互制约为网络空间的自我净化提供了条件,它是制衡网络民粹主义的独断专行最为有效的力量.从本质上来说,网络民粹主义把网络空间的多元价值观念压缩为作为整体的人民与社会精英之间的对抗,它构成了对文化多元性、社会宽容意识的消解.与之相反,如果网络空间倡导一种多元的价值观念、鼓励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形成一种动态的、多元力量之间的有序博弈,将会大大削弱网络民粹主义在网络空间当中的破坏效应.

因此,需要避免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过度用力,为网络空间自我修复能力、自我净化能力留下足够的空间,鼓励全体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譬如网络空间当中已经出现了针对于网络谣言的辟谣专区;维基百科、百度百科等鼓励所有成员平等参与的方式,推动了一个以个性化为出发点却转变为很多人的协同生产的结果,一个词条不是诞生于和谐的思想,也难免出现偏差和故意破坏,但当有足够多的人关注这个词条时,并既有意愿又有手段迅速捍卫它,绝大多数恶意破坏者都会因此而泄气.[14] 公共论坛中的家园归属意识在培育和强化网民的归属感和道德意识,其中不乏理性和建设的声音;微博和微信平台的慈善公众号更是体现了可贵的利他精神,这些多元、积极因素的存在对于消除网络民粹主义的负面影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总的来说,主张网络空间可以完全处于政府监控之下,或者主张网络空间完全可以自治都是有失偏颇的,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就是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平衡点,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民粹主义治理需要更大的耐心、更强的信心和更多的宽容,在很多时候甚至需要遏制那种管控网络空间的冲动,这样方能有助于构建网络空间的自我净化机制.

当然,这不是说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就是主张无为而治,积极的作为应体现在打通网络空间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开放性通道,实现网络空间与社会环境之间的正向能量互动.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如果自组织性是根本,那么新奇性是组织进化的重要条件.“进化将要走向何方……进化奔向存在开放性的地方,新奇性就在那里有机会融入进化之中.”[15] 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来说,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社会治理,对导致网络民粹主义发生的社会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提升官民之间的信任,给网络空间传递和输入更多的积极因素,有效遏制其消极因素,从而避免现实社会中的消极因素对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需要为网络空间提供积极的思想文化滋养,修复网络生态.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旨演讲中提出“构建良好秩序”的原则,强调要“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要加强网络*、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9] 这一观点符合系统论的思维,给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事实上,网络民粹主义只是当下网络生态出现的诸多问题当中的一个,对其治理既要求有针对性,也要求有系统和整体的视野,从根本上修复网络生态,使网络空间不再是情绪的垃圾场和谣言的生产地,通过政府、社会组织、网络媒体和网民的共同努力,以网民的道德自律、网络文化的提升、网络法律的健全等方式来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增强网民对于网络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是网络民粹主义治理的应有之义.

总的来说,“互联网作为正在成长中的新的现实空间,已不再限于过去认为的虚拟社会或者作为现实社会补充的网络投射,而正在作为一种社会实在全方位、立体化深度影响、渗透、混合、重塑着我们的生存环境与日常生活.它凝聚着技术与资本的双重力量,携带着政治与社会的博弈和合作,同时还蕴藏着自身运作与传播的深层逻辑.”[16] 从系统性的原则来开展网络民粹主义治理,一方面要注重发挥其作为自组织的净化功能,协调好政府与多元社会主

体的互动;另一方面让网络空间从现实环境当中吸取更多

的正能量,净化网络生态,这是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努力的一个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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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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