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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相关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和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实践与借鉴相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电子商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实践与借鉴,本文是关于电子商务方面论文参考文献范文跟电子商务和农产品和实践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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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打造多样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等措施,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趋势.对比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尽管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仍然存在同质化严重、特色不突出、盈利能力差等问题.在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专业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入手,推动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

DOI:10.13856/j.cn111097/s.2017.02.026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农产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缩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生产者对市场需求的响应效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优势.当前,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冷链物流设施滞后、信息化建设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而日本同样是人多地少、以分散的小农生产为基础,虽然农产品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如今已是世界上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其发展经验对探索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

1.1政府主导农业信息化建设

1994年,为提高农户的市场参与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日本启动实施“高度信息化农村系统计划”,通过“家庭农业生产管理系统”“农业经营效果专家系统”“农村信息网络系统”等子系统,将地方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地方农业研究机构、国家农业科研机构进行联网,农户可以借助这一网络系统与地方农业改良普及中心进行双向交流,获取气候变化、植保土肥情况、农作物栽培技术等信息.同时,日本政府致力于完善农村网络基础设施,20世纪90年代初就建立了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全国联机网络,可以及时收集、处理、储存和传递来自全国各地的农业技术信息,在各县都设有分中心,并对购买计算机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还举办各种培训班来提高农民认识网络、掌握网络、使用网络的技能.2001年日本制定了“21世纪农村信息化战略”,通过提高农村光纤覆盖率、建立农产品信息平台、培养农业信息化人才等措施,进一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信息化差距,帮助农村利用信息资源发展农业生产.2004年,日本政府发布“农业物联网计划”,由NEC、富士通、日立、三井物产等几家大型公司牵头研发.通过在农田大棚中建立无线网络,将土壤感应器、日照感应器、温度感应器、二氧化碳排放感应器等与管理中心相连,农户使用电脑或手机即可实时监控并完成施肥、浇水、控温等操作环节.截至2014年,日本已有超过一半的农户使用农业物联网技术.预计到2020年,日本农业信息化规模将达到约600亿日元.

农业信息化建设使日本的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场销售信息服务体系,由农产品批发市场联合会主办,批发市场是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核心,自然也是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的主体,政府规定批发市场必须每天在网上公布各类农产品的销售数量和[1],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农产品数量和预测体系,数据来自全国1 800个综合农业组合,由日本农协统计发布.农户可从上述2个系统中及时获取国内外的农产品供需状况、销售等信息,在网上直接获取订单,并依据自身情况调整生产品种、数量及,使生产处于高度有序的状态.

1.2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

2000年6月,日本政府发布《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从国家战略高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见,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了适宜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构筑电子认证系统、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范网络平台、推进跨国电子商务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这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调.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农产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日本政府积极维护农产品交易主体的权益并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了健全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2003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了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相关从业者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并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监管机构;《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规定了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标准,为消费者掌握农产品相关质量信息提供了便利,2015年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开始实施新的《食品标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从动物饲养防疫、疫情通报、疫病扑杀、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偿、政府和养殖者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2011年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口蹄疫和禽流感等传染性动物疫病的报告和减灭措施[2];《农药取缔法》至2014年共经历21次修订,内容涵盖农药登记、生产、使用等方面,最重要的是详细规定了不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通过上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实行依法管理,保证了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此外,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的专门性法律,构建信息化环境,刺激电子商务发展.《信息技术基本法》确立了建设信息化社会的战略目标,确保网络安全性并对加以保护;《电商及信息交易准则》建立了严格的电子商务准入制度,交易者必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一年,并规定了对不当交易行为的处罚措施;《电子商务合同法》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信用问题;《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要求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必须向当地法务局提出电子签名认证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电子认证证书[3].并配套实施《关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框架》《完善跨国电商交易环境》《关于跨国电商交易纠纷的解决框架》《电子消费者协议以及电子承诺通知相关民法特例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此外,为适应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2004年修订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对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使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避免了法令与政令的不统一;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电子认证申请、电子合同订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日本均已进行了专门性立法;此外,为解决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日本不断修订相关法律[4],强化了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1.3打造多样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

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类型多样,总体可以分为4类:综合性网络超市、大型综合类网络交易市场、农产品电子交易所和专门性农产品网络商店.

1.3.1综合性网络超市

在日本,分布着许多营业面积在100m2左右,商品种类多、批量小,基本上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便利店借助互联网平台开设综合性网络超市,将店铺销售和网络销售紧密结合起来[5].创建于1973年的711便利店,在全国有8 000多家连锁店,通过与企业建立批发合作关系,以集约的方式向各连锁店配送来自不同厂家的产品[6].711公司从2001年开始进行电子商务布局,建立了一套高效完善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实现了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

1.3.2大型综合类网络交易市场

大型综合类网络交易市场的商品结构齐全、经营规模大,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配送系统,是传统超市的补充.乐天株式会社于1997年创立的乐天市场,是日本最大的综合类购物网站之一,占有日本25.8%的电子商务市场.农产品是乐天市场重点经营的产品之一,主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水果等产品.在乐天市场,商家不仅将农作物的种植地区、储藏时间、产品制作方法、搭配食物等内容以文字或图表的形式呈现,通常还配有种植者的照片,以提高农产品的吸引力.除了传统的销售模式,拍卖、竞标等销售方式也被引入,通过互联网实时互动,节省了农产品销售的时间和空间成本,较之传统的批发市场更有效率.

1.3.3农产品电子交易所

农产品电子交易所是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包括信息发布、合同订立、质量检测、仓单融资、资金结算、仓储物流、货物交割、风险管控等全程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计算机网络组织异地交易,采取市场统一结算的交易方式.wisesystem是日本著名的农产品电子交易所,主要交易粮油、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购买者多是批发商、零售店、加工业者等,销售者主要是单个生产者、农协、批发商等.与传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相比,wisesystem具有以下优点:①信息公开,透明.wisesystem会通过网络公布关于农产品生产者、产品质量、交易成本等信息,产品由市场供求关系博弈形成,更易得到交易双方的认可.②成本降低,效率提升.wisesystem的农产品交易过程通过网络完成,销售者可在短时间内实现一对多或多对多的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和重复流程,降低了流通费用,提升了交易效率[7].③市场前景广阔,有利于稳定.wisesystem的网络平台扩大了农产品交易范围,合同交易、拍卖等多种交易方式的运用,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避免出现剧烈的波动.

1.3.4专门性农产品网络商店

专门性农产品网络商店多设立在社区附近,针对社区用户,提供快速服务,商品种类较少,以新鲜、便利为特色.八百屋是专门贩卖蔬菜和水果的店铺,在日本随处可见,其实行订单制度,与农户签订合同,保证了蔬菜和水果的安全、新鲜、低价.八百屋同时拥有实体店铺与网上商店,产品售价相同,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仅收取少量的配送费.八百屋非常重视与消费者的互动,网上商店专门设置了留言箱,用于解答消费者提出的各种关于产品的问题,加强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并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2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及存在问题

2.1发展阶段

总体来看,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经历了起步期、探索期、成熟期、加速成长期4个阶段.

2.1.1起步期(1995—2005年)

这是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加速转型的时期,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开始萌芽,交易品种主要是大宗农产品,且处于国家宏观调控之下.代表事件是1995年成立了郑州商品交易所集诚现货网(现改名为中华粮网),开始探索网上粮食交易机制;以及1998年成立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通过竞卖交易方式采购和抛售国家政策性棉花.

2.1.2探索期(2005—2012年)

在这一时期,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范围扩大,主要交易品种由粮食产品转变为生鲜农产品,在巨大的消费市场的刺激下,涌现了大批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但同质化严重,鲜有自身特色,导致竞争激烈,倒闭现象严重.

2.1.3成熟期(2012—2013年)

这是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农产品电子商务进入品牌化经营阶段,两大电商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商城均加快了进军农村的步伐,以沱沱工社、本来生活等为代表的大型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获得了风险投资.

2.1.4加速成长期(2013年至今)

2013年之后,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加快,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出现了B2C、C2C、C2B、O2O等多种经营模式,微博、微信、数字电视网、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和现代化通讯工具得到广泛运用.农产品成为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热点,进入融资高峰期.

2.2存在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超过3 000家,总体呈现“两超、多强、小众”的格局:“两超”是指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商城;“多强”是指以亚马逊、顺丰优选、沱沱工社、我买网、1号店等为代表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小众”则是指以天天果园、青年菜君、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商城等为代表的具有自身特色和发展潜力但尚未成熟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2013年,全国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500亿元,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①分散化的农业生产不符合农产品电子商务规模化的发展要求.中国农业生产仍以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为主,单个农户的农产品产量小、质量参差不齐,与农产品电子商务要求的大规模、大生产、大流通存在矛盾.②农业信息化建设滞后.长期以来,由于投入有限,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薄弱,农村信息网络和传播体系不健全.虽然农业信息统一收集与发布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农业信息的加工、分析、利用及市场培育等发展缓慢,农业信息服务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导致农业生产存在较大的盲目性.③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空白.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尽管已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但关于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交易中经常出现由于信用问题、支付安全问题、物流保障问题等发生的纠纷.④农产品流通缺乏统一标准.目前蔬果、鲜肉、海鲜等农产品尚未形成如玉米、面粉、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工业化流通标准,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农产品难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规模化流通.⑤专业人才储备严重不足.由于农民对农产品电子商务认识不足,加上推广经费少,培训教育机制不完善,造成农产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匮乏[8].

3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3.1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

日本通过实施“高度信息化农村系统计划”、建立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全国联机网络、“21世纪农村信息化战略”“农业物联网计划”等,强化农业信息化建设,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中国农村网络基础设施仍较薄弱,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设置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明确扶持政策,如光网进村入户建设补贴、计算机购置补贴等,鼓励农民使用互联网、智能手机或惠农应用软件;设立农村信息化专项基金,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网络信息服务;针对不同文化层次、不同需求的农民开展网络技能培训,尽快实现“村村通宽带,户户能上网”.日本政府通过建立覆盖面广、指导性强的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使农业生产处于一种高度有序的状态,实现了生产环节与消费市场的无缝对接,有利于农产品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中国应借鉴日本的做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网状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及时、全面、精确的农产品市场信息[9],拓展并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管理与服务功能[10].为了规范各个农产品信息发布主体的工作,政府还应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并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使农产品信息在发布内容和详细程度上各有侧重,提高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满足个性化信息需求.

3.2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构建了涵盖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程序法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针对网络安全、信息技术、农产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并不断修订,使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始终与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步伐一致.而目前中国尚未出台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专门法律,交易活动缺少法律监管,亟须填补这一法律空白.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①完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虽然中国是“网络大国”,但是网络环境却并不安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信息泄露、恶意欺诈等风险,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对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信息保密、信用体系等做出严格的规定,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规范、安全的网络环境.②构建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法律保障.信息技术的进步是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支撑,政府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对信息技术发展的扶持措施,并加快信息市场管理立法,以明确信息活动管理的主体及责任,规范从事信息市场活动的条件和基本程序.③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落实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形成多层次、操作性强、完整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④建立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机制.在农产品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维权困难,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农产品电子商务这一新兴消费模式的参与度,因此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为基础,结合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从增设消费者的隐私权及保护内容、适当扩展和延伸知情权等方面入手,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3.3建设专业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

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类型多样,既有以实体店铺为基础、店铺销售和网络销售相结合的综合性网络超市;又有借助计算机网络、只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农产品电子交易所;既有商品种类齐全、销售规模大的大型综合类网络交易市场;又有以社区为中心、只经营生鲜蔬菜、水果的专门性农产品网络商店.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的多样化,有利于其品牌化、特色化发展,也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遍地开花,但其中大部分经营困难.农产品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很强,易腐烂、难储存、不宜长时间运输,对贯穿整个供应链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配送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较高.因此亟待建立一批高质量、综合性、专业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支持网上挂牌、网上竞价、网上洽谈等交易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实时交易、冷链运输的全程服务;与原产地农户建立订单合作关系,从源头把控农产品质量,打造稳定、畅通的销售渠道;实施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技术标准,缩短农产品流通环节,确保农产品的新鲜优质,从而形成“生产者—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的完整产业链,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3.4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大量既懂网络技术、又会网络营销的专业人才,尽管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和农村网络使用人数均大幅增长,但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匮乏,是制约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为此,首先应支持电子商务教育科研单位、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研究和培训中心,开展理论研究和技能培训;其次,鼓励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与高校深度对接,以培养实用人才为目的,在高校设置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第三,地方政府要积极开展针对农民的电子商务实用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帮助农民借助网络了解市场上农产品的需求情况、趋势,并利用网络推广、销售农产品,以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供应,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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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卫华,李鹏,李昂,等.日本动物防疫法律介绍及特点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5(8):4042,93.

[3]胡拥军,高庆鹏.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5(28):610.

[4]杨琴.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体系比较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09(11):102106.

[5]朱秀芬.美国、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对中国的借鉴[J].月刊,2016(10):8285.

[6]郭海雷,王荣熙.日本电子商务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2(3):4548.

[7]刘军君.农民合作社电商模式——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可行路径[J].北京农业,2013(18):235.

[8]高岩,孟姝瑱,刘晓明.我国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现状与问题研究[J].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2(4):1822.

[9]赵振东.推进农村信息服务的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4):239.

[10]郭海霞.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障[J].学术交流,2010(5):4648.

该文结论,这篇文章为一篇关于经典电子商务专业范文可作为电子商务和农产品和实践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电子商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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