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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与全面构建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学习和方面论文范文例文

主题:公共图书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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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论文参考文献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公共事业管理论文方向图书馆建设杂志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全面构建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学习与研究

金武刚

(1.华东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上海20006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构建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对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类是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基本制度,包括普遍均等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人为本制度、底线保障制度等;第二类是落实政府主导责任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府保障制度、经费保障制度、人员保障制度、服务规范制度、服务网络制度、技术标准制度等;第三类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制度,包括扶持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冠名制度、志愿服务制度等;第四类是推进公共图书馆改革发展的基本制度,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总分馆制、图书馆年报、线上线下互动服务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事业;公民文化权益;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16文献标识码:A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8007

OntheEstablishmentofModernPublicLibrarySysteminanAll-roundWay:StudyonthePublicLibrar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AbstractThePublicLibraryLawofPRChascomprehensivelyestablishedaseriesofbasicsystems,whichplayamajorrolein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publiclibrarianshipandgivingfullplaytothefunctionsofpubliclibraries.Thefirstcategoryisthebasicsystemforprotectingtheculturalrightsofcitizens,includinguniversalequalizationsystem,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thepublicparticipationsystem,people-orientedsystem,thebottomlineguaranteesystem,etc.Thesecondcategoryisthebasicsystemforimplementingthegovernment-ledresponsibility,includinggovernmentguaranteesystem,fundsguaranteesystem,personnelsupportsystem,libraryservicestandardizationsystem,libraryfacilitiesservicenetworksystem,informationtechnologystandardsystem,etc.Thethirdcategoryisthebasicsystemforguidingtheparticipationofsocialforces,includinggovernmentsupportsystem,taxpreferencesystem,honornamesystem,voluntaryservicesystem,etc.Thefourthcategoryisthebasicsystemforpromotingthereformanddevelopmentofpubliclibraries,includingcorporategovernanceoflibrary,central-branchlibrarysystem,libraryannualreport,onlinetoofflineinteractiveservices,etc.

KeywordsPublicLibrar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ubliclibrarianship;culturalrightsofcitizens;modernpubliclibrarysystem

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对既有政策进行调整与完善,建立一系列有法律保障的基本制度.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1]是我国首部专门的图书馆法.如果说2001年4月在天津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2],标志着国家立法工作启动,那么到2017年11月《公共图书馆法》的正式出台,则标志着国家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前后历时17年之久.

2001年前后,正是我国系统研究现代图书馆理念成果荟萃、基础理论研究迭起的发端.如李国新的“图书馆自由”研究[3-5];范并思的“信息公平”研究[6-8];于良芝的“图书馆职业”研究[9]等.时至2008年10月,理论研究结出硕果,中国图书馆学会正式发布《图书馆服务宣言》[10],表达了图书馆对全社会普遍开放、维护读者权利、平等服务、对弱势人群人文关怀、消除数字鸿沟等方面的基本理念,宣示了中国图书馆人对于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基本认同[11],也标志着现代图书馆基本理念研究的完成[12].2008年前后是国家立法工作的关键节点,重新启动此前由于业内认识不一而暂停的立法工作,并把《公共图书馆法》列为立法工作的突破口[13].从此以后,已成业内共识的现代图书馆基本理念开始全面渗透到《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之中.

“风雨晨昏人不晓,个中甘苦只自知”.遍读《公共图书馆法》,字里行间,无不洋溢着图书馆行业的专业理念——保障公民文化权益、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构建了我国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

1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基本制度

《公共图书馆法》开宗明义,在法律第一条中就提出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并且,在法律第二条中将公共图书馆定义为“公共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建立了关联.根据保障法要求,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用于“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公民文化权益保障,来自于一项项具体的图书馆服务.因此,法律对有关服务原则和要求的规定,处处彰显“立法为民,以民为本”的核心思想.

1.1普遍均等制度:保障公共图书馆人人可用

享有公共服务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的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这一规定,是公共图书馆的法定服务原则,旨在保障全体公民利用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权利,也是国际图书馆界普遍均等(Equalityofaccesorall)理念的中国式表达.

“平等”,指公民人人有权享用图书馆服务,即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普遍均等利用公共图书馆,而不受其身份、职业、收入、地位等因素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图联将之表述为“公共图书馆是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服务”[14].

“开放”,指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的普遍提供.一是公共图书馆的场所空间开放,如阅览室、自修室、报告厅等;二是公共图书馆的服务项目开放,如图书借阅、检索咨询、讲座展览、阅读活动、辅导培训等;三是保障上述开放的辅助服务及延伸服务,如验证、WIFI覆盖、读者餐饮等.另外,在开放时间上,公共图书馆要主动适应当地公众的利用习惯和实际需求,实现错时开放,以便最大化利用.

“共享”,指全民享有、全面享有,即城乡居民均能免费或优惠利用公共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信息及相关服务,是由公共财政支持的、非营利性服务,以“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为基本要求,区别于市场提供的商业化服务,应该遍及城乡,覆盖到每一个人.

在《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又专门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提供免费服务,其范围包括:“(1)文献信息查询、借阅;(2)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3)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4)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这一规定,与2011年以来我国公共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的范围大致相当,即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收取“一分钱”,人人都可“无门槛”利用.公共图书馆提供免费服务,是贯彻落实“平等、开放、共享”法定服务原则的最佳途径.法律对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范围的规定,是对我国实施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政策的巩固与演进,为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保障知识与信息公平获取的基本制度[7]夯实了法律基础.

1.2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晓权、方便公众利用

如果说普遍均等制度解决了谁可以利用公共图书馆的问题,那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晓权,即何处有图书馆?图书馆里有什么?什么时候可以利用图书馆?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水平如何?

首先,《公共图书馆法》要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辖区内公共图书馆设置情况和服务情况.一是关于设置情况,法律第十八条规定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馆藏文献信息概况、主要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信息”,这实质上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要求,方便公众按图索骥,找到自己所需的文献信息.二是关于服务情况,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必须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并且“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保障了公众的知晓权,有助于提高公共图书馆运营管理的透明度,发现问题、加以改进,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考核结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方式或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设备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其次,《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公共图书馆主动及时公告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基本情况,以方便公众利用.一是关于文献信息情况的公告.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这一规定有助于公众事先获知馆藏文献信息的内容、种类、范围,从而避免盲目前往,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二是关于服务内容及开放时间等情况的公告.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特别在“开放时间”安排上,该条款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具体来讲,可分为三种情形:(1)公共图书馆因为特殊情况(如馆舍重大维修等),需要闭馆一段时间,或者因为临时事件(如电力检修等)需要更改开放时间的,必须“提前公告”,以避免公众吃“闭门羹”;(2)“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公休日,即通常所说的周六、周日,每周这两天时间大多数公众处于非上班时间,有较多闲暇时间享受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主动适应公众利用习惯和特点,在周六、周日必须开放.“公休日应当开放”蕴含的另一层意思,在周六、周日,公共图书馆面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应当与平时日常开放保持一致,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不得无故减少服务内容或服务项目;(3)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规定放假的日子;“有开放时间”,意即可以比平时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是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开放时间”的规定,既考虑到公众的实际需求,又照顾到我国实际国情,赋予了公共图书馆一定的灵活处置权,缓解长期以来“常年无休”式开放所带来的工作压力.当然,法定节假日的开放时间调整,属于“更改开放时间”范畴,应注意提前予以公告.

另外,《公共图书馆法》还要求公共图书馆定期公告本馆服务效能的基本情况.在其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服务开展情况,主要就是反映服务效能,即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如苏州图书馆[15]、杭州图书馆[16]早已在其网站上每季度公开发布一次服务开展情况,包括图书外借册次、读者到馆数量、活动举办场次及参与者数量、有效持证读者数量及新增情况等效能指标.

服务效能不高,是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一个突出短板,在一些地区还普遍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当然,服务效能提升取决于多方因素,但定期公告制度有助于增强公共图书馆管理的透明度,从而维护公众的知晓权,督促公共图书馆发挥功能.

1.3公众参与制度:维护公众的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立开放管理制度,健全民意表达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和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工作导向的有效途径,全力保障公众的文化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首先,《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建立公众参与的组织管理制度.法律第二十三条要求“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法人治理结构是由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一般由理事会和管理层构成.理事会是决策层的组织形式,是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的组成体现共同治理原则,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共图书馆、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构成.社会公众代表作为服务对象,进入理事会,参与公共图书馆决策、管理、运营和监督,在组织管理体制上就是实现公共图书馆公益目标、公共利益的基本保证,有助于激发活力,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图书馆服务.

其次,《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建立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制度.社会监督的目的,是帮助公共图书馆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法律第四十二条要求公共图书馆“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主动接受监督,如将公共图书馆服务开展情况,通过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开展监督;二是被动接受监督,如在馆舍显著位置(如入口处、咨询台等)设立读者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开通网上投诉通道,设立馆长接待日,定期召开读者座谈会等,及时了解公众诉求,解决相关问题.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要不断完善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机制,认真对待并正确处理来自公众的意见或投诉,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要求,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并整改落实[17].

另外,《公共图书馆法》还要求建立公众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机制.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并且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法律规定社会公众参与考核,主要目的就是敦促公共图书馆运营管理者必须关注和研究公众的需求、意见和建议,真正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形成供需对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公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法律建立考核与奖补相挂钩的机制,这是针对以往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关联性不大的改革,扭转了长期以来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后没有激励措施跟进的“老大难”问题,打破了“内部人”评价的小圈子,让考核工作更具权威性.2017年7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完善公共图书馆绩效考评制度,加强用户评价和反馈,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将考核结果作为预算确定、收入分配和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18].《公共图书馆法》认可这一政策举措,并上升为法律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奖励的依据,表明了立法工作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的重视和关注.

1.4以人为本制度:为特殊群体提供专门服务

公共图书馆服务提供的是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是阳光普照式服务.从理论上说,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都可以和其他人一样参与或享有.但是,受制于自身的主观原因或者提供者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许多图书馆常规服务对特殊人群来说往往可望不可及,如适合低幼儿童的阅读环境、文献信息内容,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设施等.

为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充分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现代社会普遍实行对特殊群体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给予特殊保障的方针.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方针政策,对特殊群体的权益给予了特别关注和保护.

《公共图书馆法》在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群体,“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必须设置专门的阅览区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相应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我国作为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19]的签约国和批准国,特别重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特别是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进一步明确了“儿童优先原则”,需要“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20].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特点,在设施、资源、服务、活动等方面给予了优先安排.另外,考虑到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弱,法律在第三十七条中还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所谓不适宜的文献信息,主要指“传播、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21].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公共图书馆法》在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这一规定,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政策相衔接.所谓“积极创造条件”,即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设立盲人阅览室;所谓“无障碍设施设备”,即设置盲道,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触屏读报系统及有关阅读辅助设备等.

《公共图书馆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专门服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在推进均衡发展过程中消除人群差距的基本方针,建立了以人为本、人文关怀价值导向的基本制度.

1.5底线保障制度:有关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法律对一些公共图书馆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相应行为的种类、内容与边界,反过来讲,这些禁止性规定,实质上是对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进行保驾护航的“底线保障”.

(1)《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公共图书馆不得开展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是指与公共图书馆性质不相符、与公共文化设施不相称的收费性市场经营活动.商业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设施设备场地等资源支撑,而这些资源具有稀缺性,若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就难以同时提供图书馆公益服务,这等同于减少了公民免费利用图书馆服务的机会.这一禁止性法律规定,实质上保障了公民免费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2)《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公共图书馆不得侵犯读者隐私.法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指以各种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借阅信息”是指读者在图书馆进行文献检索咨询、文献阅览、文献外借过程中所记录的读者以及借阅行为、借阅倾向等信息;“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是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除了读者的和借阅信息以外所产生的其它隐私信息,如读者参加活动的隐私信息、图书馆的监控信息、图书馆移动定位和跟踪信息等.如果发生了侵犯读者隐私的行为,根据法律第五十条规定,首先“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读者的隐私进行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的进步开明和对基本人权的尊重,符合现代国际社会发展潮流.

(3)《公共图书馆法》严格限定了公共图书馆拒绝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这一条款实质上是对读者义务的规定,即读者要遵守规定、维护秩序、爱护设备、合法利用、按时借还;但在该条款中,又突出了公共图书馆拒绝提供服务的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读者已经实施了破坏或扰乱行为;二是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了劝阻、制止;三是经劝阻、制止后,读者继续实施破坏或扰乱行为.如果拒绝服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前提条件.换句话讲,作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法无禁止即可行”,即公共图书馆不得无故拒绝为读者提供服务.

2落实政府主导责任的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也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因此,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主体,由政府主导建设,有宪法依据、有保障法依据.《公共图书馆法》对政府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主导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

2.1政府保障制度: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的责任主体.法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治州、设区的市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2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纲,一般由该级政府编制、提出,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再由该级政府组织实施.并且,实施情况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法定约束力.“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规范,以达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之目的[2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24].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率先明确了各级政府是履行公共图书馆事业保障的责任主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率先在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具体落实.

(2)《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是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主体.法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这是要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治州、设区的市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都要依法设立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并且,法律第十四条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一方面,明确地方政府有责任建立相应设施,提供图书馆服务;另一方面,考虑到基层政府保障能力有限,设立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既不经济、又难以持续,故而只是要求在各级基层综合服务设施内,辟有专门区域提供图书馆服务.

(3)《公共图书馆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法律第五条对各级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界定了管理职责分工.在层面,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即当前的)负责全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在地方层面,同样由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明确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落实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公共图书馆设立的保障责任.

2.2经费保障制度:做到及时、足够拨付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离不开稳定的经费支持.《公共图书馆法》在法律第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这是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的三项要求:一是加大经费投入,二是列入政府预算,三是及时、足够支付.

《公共图书馆法》虽然没有就经费投入的结构、数量、增长比例等要求,作出直接规定,但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已经提供相关经费投入的测算依据.根据保障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政府(即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各级标准的出台,实质上厘清了各级政府对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等要求.然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较低,全国人均图书藏量0.65册,人均购书费1.56元,人均借书0.4册,人均到馆0.5次[25],而且,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历史欠账较多[26].

因此,法律要求各级政府能够不断加大投入,及时、足额,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快速发展,以便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2.3人员保障制度:专业要求、数量合理

公共图书馆的运营与管理,离不开人力资源的支持.《公共图书馆法》重视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首先,对馆长的专业能力要求.法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对馆长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能力建设要求,尤其是专业知识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通常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而县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又往往是当地的区域性“文化中心”,除了做好阵地服务、满足周边居民需求的本职工作之外,还要起到区域性“龙头”作用,建立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满足全域内的居民需求.无论是阵地服务、还是体系建设,都需要懂行的工作人员来贯彻落实.馆长作为图书馆一馆之长,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是其岗位基本要求,专业知识储备尤为关键.只有具备专业知识,才能把控图书馆基本业务,才能清楚未来发展方向,才能有效开展领导组织工作.

其次,对工作人员数量配备要求.《公共图书馆法》设立了公共图书馆准入门槛,法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配备“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配备数量的原则依据,“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图书馆功能.但是,法律虽然有人员数量配备依据,却没有给出具体测算模型或方法,而是把权限交给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自主决定.目前,可以参考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得出一个粗略的人员配备数量测算方法:每服务人口1-2.5万之间,应配备1名工作人员.中间的取值范围,主要依据就是区域内服务人口数量,同时兼顾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资源数量、年度读者服务量等因素.

另外,对一般工作人员也提出了专业能力要求.法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人员队伍建设相对比较滞后,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10.8%,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占32.7%[25],但主要集中在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内,县级公共图书馆专业人才短缺严重,已经制约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图书馆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应用和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

2.4服务规范制度:加强考核、提升质量

服务质量和水平高低是公共图书馆运营管理水平的体现,更关系到公共图书馆的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公共图书馆的粗放式管理,已经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痼疾,影响了服务效能的提升.解决途径有二:一是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规范,让图书馆运营管理有标可遵、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责可查;二是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优惩劣.

《公共图书馆法》要求政府应当建立服务规范,并加以严格考核.法律第四十七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层面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形成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服务统一标准.重点规范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内容、种类,以及作为国家层面的“底线标准”,发挥兜底线、指方向、做示范的作用.我国首个公共图书馆服务方面的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就由提出,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等内容标准,适用于县(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另外,自1994年以来,对我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开展了多次评估定级活动,而评估标准是评价工作的标尺与准则,一般由制订并颁布,覆盖公共图书馆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各个方面,包括设施设备、经费人员、文献资源、服务工作、协作协调、管理表彰、重点文化工程等.不同级别的公共图书馆,其评估的指标项目和指标权重各有侧重.

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地方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地方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立的服务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一般要高于国家标准.目前各省已经颁布的地方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主要有《上海市公共图书馆行业服务标准》《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

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以标准的方式向社会明确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充分体现了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全面提升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质量的基本思路,是检验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与管理的尺度,是评估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

2.5服务网络制度:统筹协调、覆盖城乡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农村,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和质量在城乡有较大差距,推动城市公共图书馆资源和服务向动,扩大农村公共阅读资源总量,提高农村服务质量,是推动城乡均衡发展的有效方式.因此,《公共图书馆法》要求政府承担起服务网络统筹建设的主导责任.

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1)政府的主导责任从单一的场馆建设扩展到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城乡均衡发展,这与两办在《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提出的发展目标——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一致.

(2)在法律上明确社会力量是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可以在图书馆设施、资源、服务、活动、管理等方面广泛参与.

(3)打破“一级政府只建一个图书馆”的传统,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多少、规模大小、总馆分馆以及合理分布.确定的依据不再是传统的行政级别,而是根据常住人口的数量、分布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和交通条件.

(4)提倡多种设施类型的有机组合.除了在人口众多的集聚区设立固定设施外,还要加强流动设施建设,以资源配送、服务延伸等方式解决偏远地区、人口稀疏地区、固定设施覆盖盲区、服务空白地区等特殊区域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近些年来,图书馆自助服务设施日益普及,受到公众喜爱.自助设施的使用,一方面减少了图书馆常规性工作负担,释放出更多人手投放到活动组织和服务创新之中;另一方面,也创新了服务方式,提高了服务效能.特别是24小时自助图书馆的投入运行,效益显著.在张家港,“图书馆驿站”是一个24小时开放、提供阅读服务的自助设施,据统计,2016年,32家图书馆驿站,每家驿站平均接待读者2.9万人次,借还图书1.5万册次[27],有效地提高了读者利用率和阅读率,促进了村(社区)图书室的高质量运转[28].在温州,由图书馆与社区、企业、宅区业主委员会、事业单位等合作探索建立的“城市书房”这一类自助式图书馆,遍地开花[29].据统计,2016年,25家城市书房,每家书房平均外借图书2万册次;其中,外借最多排名前三位的,依次达到7.97万册、6.62万册、5.06万册[30].

2.6技术标准制度:权威制定、互联互通

科技应用,特别是信息技术应用始终伴随图书馆发展,已经全面渗透到公共图书馆的资源建设、业务管理、用户服务和体系建设等各个层面,扩大了图书馆服务范围,实现图书馆服务“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因此,《公共图书馆法》积极鼓励科技应用,法律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把鼓励和支持科技与图书馆服务结合,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作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

公共图书馆是以文献信息为核心开展服务,特别是服务体系内的公共图书馆联合采购、联合编目、通借通还、共建共享等基本业务开展,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是现代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而这些现代科技的应用,特别是数字化、网络化的建设发展,需要构建科学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各类数据资源的无障碍流动.这些技术标准的确立,需要有权威性,需要政府的支持.因此,法律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政府代表国家主导建立技术标准制度,是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前提基础,是公共图书馆利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条件.

3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制度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两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确立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基本方针.《公共图书馆法》同样建立了一系列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的基本制度,无论是图书馆的设立,还是服务体系的构建,抑或资源建设、阅读活动开展,均有所落实和推进.

3.1扶持制度: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公共图书馆

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图书馆,在图书馆行业一般称为民办图书馆.民办图书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办公共图书馆,即面向所有公众提供服务;另一种是民办私人图书馆,即面向特定群体提供服务,不向社会公众开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资本、社会力量介入公共服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这种形势下,民办公共图书馆面向社会大众开放,特别是在公共图书馆不能触及的地域和服务领域,受到公众欢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共图书馆的部分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办公共图书馆是对我国各地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补充.但是,民办公共图书馆由于经费来源、管理主体、技术支撑、专业技能等许多原因,导致其服务极具不稳定性.目前的一些民办公共图书馆开开关关,似成常态,已经证明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稳定性有较大的差异.

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建立了扶持制度,法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且,法律第四十五条将这一要求明确化,“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所谓“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市场机制,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民办公共图书馆购买服务,就是通过资金扶持,支持它们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共同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前,由国务院转发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将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图书馆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31].法律的这一规定,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法定化,进一步巩固了对民办公共图书馆的扶持制度.

3.2税收优惠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财产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公共图书馆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财产,法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这一规定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联,是公益事业捐赠在公共图书馆领域的落实.

《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该法律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除此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由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由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可以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国务院曾出台过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用于鼓励社会捐赠并予以税收优惠.如2006年国务院转发的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明确对宣传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包括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10%,个人所得税可以抵扣30%[32].

为了鼓励公益性捐赠,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3]这一调整,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34].

《个人所得税法》也鼓励个人进行公益捐赠,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35].在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6],即个人若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以抵扣30%.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有助于《公共图书馆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财产的有关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3.3冠名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参与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形式多样,除了财产捐赠之外,还包括常见的向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赞助阅读活动、提供设施设备等.文献信息是公共图书馆开展服务的主要依靠,除了正常的采购之外,来自社会力量的捐赠提供也是公共图书馆获取文献信息的重要来源.特别是捐赠的一些已成体系的专题文献、反映地方文化的特色文献、市场上难以购买觅得的老旧文献、乃至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有助于丰富馆藏,为公众提供更多选择.开展阅读活动,是图书馆推广服务的重要方式,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进行赞助.馆舍空间、设施设备是开展图书馆服务的载体、工具,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兴建馆舍、捐赠设施设备等方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因此,为了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积极性,《公共图书馆法》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的冠名制度.法律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这一规定说明了三层意思:第一,民办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但政府举办的公共图书馆不能;第二,无论是政府举办或者民办的公共图书馆,都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第三,用于命名的名称,不能恣意妄为、流于低俗,而要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必须符合三项要求:一是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二是国家利益,三是社会公众利益.

3.4志愿服务制度: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奉献

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的意义重大.一是可以丰富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有助于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新时代,公共图书馆服务必须统筹考虑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和多样化文化需求,推动基本服务向优质服务转变,推动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引入志愿服务,可以为丰富服务供给、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创造一种实现途径;二是有助于提升公民的综合素养.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一方面有利于个人精神世界的升华,对自身良好品德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阔视野,拓展人脉,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综合能力;三是有助于加强公共图书馆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公民参与图书馆志愿服务,可以近距离了解到图书馆工作,理解图书馆服务,提高图书馆知晓度;同样,公共图书馆也为公民创造了志愿服务的场地和机会,有助于团结一大批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重视图书馆、宣传图书馆,共同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因此,《公共图书馆法》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法律第四十六条明确“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并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政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主要体现在:一是积极倡导和宣传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二是指导公共图书馆做好志愿者招募和注册;三是支持公共图书馆志愿者培训和管理;四是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五是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的志愿服务保障和支持,如改善志愿者工作条件、提供志愿服务经费支持、为志愿服务活动承保等.

4推进公共图书馆改革发展的基本制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中,明确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7].《公共图书馆法》同样为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现代公共图书馆治理方式构建了若干基本制度,明确了改革任务,指明了发展方向.

4.1法人治理结构

实施法人治理结构,由利益相关人参与决策监督,是现代公共图书馆治理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公共图书馆法》呼应这一改革要求,将这一重大任务写进法律条文之中.法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

公共图书馆实施法人治理结构,应以充分发挥图书馆功能、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文化权益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法人自主权为突破口.2017年9月,由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38]为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主要内容:一是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明确相关方职责;三是制定机构章程;四是规范管理运行;五是加强党的建设,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

根据该实施方案,当前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要牢牢握住两大改革关键着力点:一是落实人事管理自主权,公共图书馆在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数额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自主决定:(1)本单位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2)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方案和竞聘上岗办法;(3)组织工作人员聘用和竞聘上岗工作.二是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图书馆行业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1)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2)在确保公益目标、做强主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等前提下,可以开展优惠的文化服务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3)在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拥有一定的资金统筹配置权.

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特别需要政府主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做好新旧体制的过渡、衔接和转换,积极稳妥推进.

4.2总分馆制

近十年来,公共图书馆在阵地服务上取得了辉煌成绩,特别是实行免费开放之后,服务效能更是有了跨越性发展.但受制于服务半径,通常只能为附近的城区居民服务,无法覆盖城乡.总分馆制是推动图书馆服务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组织方式,它将分散设置、“孤岛”运行的个体设施,通过资源整合优化、服务开放共享,形成互联互通的“图书馆群”,实现优质资源下沉、城乡均衡发展、服务效能提升,这也是国际上发达国家通行做法[39].

因此,《公共图书馆法》要求积极推进县域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法律第三十一条要求“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这一原则性规定与此前等五部委为推进重点文化改革任务而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40]相呼应,这是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又一例证.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县域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提出了十大工作要点:一是要明确总馆、分馆的“条件”与“标准”,避免“一哄而上”;二是完善县级图书馆总馆功能建设;三是分馆的举办主体,开放多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四是根据总分馆的规模、服务人口和服务方式,统筹人员配置,多渠道、多方式加以解决;五是加强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各类型文献信息统筹建设;六是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七是常年组织开展阅读活动,促进服务效能提升;八是规范流动服务建设,实现定时定点提供;九是加强数字服务,开展线上线下互动;十是落实政府责任,统筹推进安排、完善制度建设[41].

4.3年报制度

建立公开透明的图书馆年报,向纳税人无偿提供,完整展现服务开展情况,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的重要构成.《公共图书馆法》间接规定了图书馆年报制度建设,法律第四十二条要求公共图书馆“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而图书馆年报是“定期公告”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再加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经明确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法律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类型之一,建立年报制度更是题中之义.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编制、公开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还不是非常普遍,法律确立的年报制度,给我国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法定任务,是我国公共图书馆现代治理的重要内容.

编制图书馆年报,汇集一年内发生的服务开展情况,并及时公开发布,在向纳税人负责的同时,也有助于公共图书馆全面系统总结本单位年度运营情况,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也有助于系统积累本单位资料、数据,为分析规律、判定趋势奠定扎实基础.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的一些公共图书馆,已经开始编制年报,并在网站上及时发布.如苏州图书馆[42]、张家港市图书馆[43]、宁波市图书馆[44]、温州图书馆[45]、沈阳市图书馆[46]等,都能够较为全面地总结本单位年度运营情况,一般包括组织架构、大事记、资源建设、服务开展、工作总结、奖惩情况等相关资料和数据,可供其他图书馆借鉴参考.

4.4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动服务

互联网作为社会基础设施,日益深入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方式.公共图书馆如何适应互联网的挑战,能够继续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是国内外图书馆界共同面临的时代话题.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成熟和日益普及,线上交互和线下体验相结合的互动服务,已经成为当今互联网服务的重要模式.因此,《公共图书馆法》主动顺应技术变革,在法律第四十条中,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此前,在部署“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时,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动服务,作为增强供需对接、显著提升服务效能而加以重点推广[47].其实,公共图书馆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的特性、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动服务上发力.一是利用互联网的渗透性,依据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完成对各类群体的数字化全覆盖,提供泛在服务;二是利用互联网的分众性,通过供需对接、评价反馈,创新供给方式,提供精准服务;三是利用互联网的扩散性,通过线上平台集聚资源、人气,提供便捷服务、预约服务,从而提高线下公共图书馆场所空间利用率;四是利用互联网的分层性,通过平台服务的支撑,形成“富”平台、“瘦”终端的形式,解决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服务终端、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的专业人才匮乏问题;五是利用互联网的营销性,通过挖掘优秀传统文化,数字化保存、展陈等,实现网上展示、线下体验,“活”化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传承;六是利用互联网的先进性,通过跨界、上下游的无缝联结,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以提高服务效能为导向的新型服务,乃至以服务创新驱动需求产生.

如苏州图书馆推出的“网上借阅、社区投递”服务,就是一种典型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动服务[48].公众只需要登录图书馆网上借阅平台,或者手机下载相应的APP应用软件,线上完成图书借阅申请手续后,图书馆就会通过邮政部门线下把图书送到读者指定的图书服务点,整个时间不会超过两天.“网上借阅、社区投递”把图书馆办到了读者家门口,满足了白天空余较少的年轻人群体的阅读需求,创造了服务新模式,受到了广泛好评.

公共图书馆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动服务,一方面可以充分使用互联网技术带来便捷服务、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又充分发挥了公共图书馆的物理空间功能,彰显公共图书馆的场所价值,应该是公共图书馆服务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公共图书馆法》还确立了其他一些制度.仔细研究这一系列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实际上与我国图书馆界业已达成的基本共识,一脉相承.换句话讲,《公共图书馆法》将图书馆行业常年累积下来的理念共识,现如今以立法形式,转化成为法律规定,加以巩固推进,理论与法律完美结合,令人感到振奋!《公共图书馆法》全力构建的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对于引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看到,《公共图书馆法》确立的这一系列制度,目前有不少还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或指导意见,亟需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以确保立法目的任务能够落地、落细、落实,彰显法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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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金武刚(1973-),男,华东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

该文结束语:此文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制度和学习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公共图书馆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公共图书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只要内容
总体要求方案指出,到2025年,使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更加热爱中华经典,语文素养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显著提升,具有较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普遍具有高度的语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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