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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女士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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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买房成为居民生活中的热门话题,很多家庭倾其所有买房,其中不少人买二手房.由于二手房交易流程复杂,涉及问题较多,特别是买卖双方对房屋交易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容易导致纠纷.本案中,就是在二手房交易时,轻信熟人,自己不仅吃了官司,所购房屋也要被拍卖……

熟人交易,方便未必可靠

2013年5月的一天,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的中年女士黄晓敏,在路上遇到了年过半百的男子马春生.两人过去住在同一条街,算是老熟人.后来,马春生搬离原处,两人近两年见面的机会少了.这次见面,彼此拉起了家常.

闲聊中,马春生说,最近父亲病重,家里经济有点吃紧,想把位于市区北雀路那套刚买的新房卖掉,给父亲救急.并叮嘱黄女士,要是知道谁想买房,请其帮忙推荐.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此时,黄晓敏正打算买房,对方所说的地段也不错.她想,看在老熟人的份上,马春生不会要价太高吧?于是,她用试探的口吻问对方,房屋的大概是多少?得知黄晓敏有意购买,马春生自然高兴,当场表示在上肯定优惠.于是,两人当天一起看了房子.

黄晓敏对该房的位置和户型都很满意,马春生开出的60万元也算合理.两人交谈中,黄晓敏得知房产证尚未办下来,银行也有按揭贷款没有还清,但她对房子总体上还满意.出于对马春生的信任,黄晓敏直言到:我很中意你这套房,待回去跟家人商量后,过几天就答复你.

6月初,黄晓敏和马春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考虑到该房没有房产证,房屋过户和银行解除抵押比较麻烦,两人便约定黄晓敏首付29万元,剩下的31万元,以黄为马春生偿还贷款的方式分期付清,两年半后再*房产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黄晓敏按约支付给马春生29万元,马春生则将自己用于还贷的、购房和房门钥匙,一并交给黄晓敏.之后,黄晓敏请人装修房子、购买家具也按部就班进行着.

黄晓敏万万没料到,马春生竟然辜负了她的信赖和十几年的交情.2014年年初,马春生*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却一直隐瞒着黄晓敏.7月份,马春生又将卖给黄晓敏的这套房子作担保,抵押给了另一男子陈永革,并向陈借款30万元,期限半年,月息利率2%,并与陈永革*了抵押登记手续.

对于房屋抵押和借款的真实情况,黄晓敏和陈永革都被蒙在鼓里.马春生只给陈永革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便销声匿迹,到还款时限届满,马再未现身.陈永革在找不到马春生的情况下,按房产证上登记的地址找上门,结果见到的却是黄晓敏.

债主现身,房子面临拍卖

黄晓敏和陈永革两人见面后,才得知房屋抵押和借款的原委,他俩都意识到被马春生忽悠了.陈永革随后说,自己想通过拍卖该房抵债.黄晓敏一听卖房,立刻傻了眼.尽管黄晓敏一再解释,但陈永革为避免自己的经济受损,直言相告黄晓敏,要么腾房,要么替马春生偿还其贷款.否则,将走法律程序拍卖.

面对马春生的要求,黄晓敏当然不答应.双方各执己见,谁也不愿退让.

过了一段时间,陈永革见黄晓敏仍不愿妥协,2015年4月10日,陈永革将马春生告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

黄晓敏得知陈永革起诉了马春生,她担心房屋被法院拍卖,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便以马春生涉嫌诈骗为由,向机关报案.由于黄晓敏和马春生曾签有协议,约定两年半后过户,期限未满,机关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黄到法院去解决.

为了避免损失,2015年8月7日,黄晓敏也提起诉讼,请求柳北区法院认定她和马春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马春生应在2015年年底前将房屋过户给她.

由于陈永革起诉马春生的案子先立案,案情清晰,证据充分, 2015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马春生归还陈永革30万元本息及违约金.

判决一生效,陈永革便向法院申请执行马春生的房屋财产.因黄晓敏买的该房依旧登记在马春生名下,便被查封了……

一个月后,法院才判决黄晓敏和马春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是,这个“时间差”对黄晓敏十分不利,为后续利益纠纷埋下了隐患.

黄晓敏虽是受害人,但法院对陈永革的那份诉讼判决--——查封拍卖涉案房屋,令她十分不安.2016年8月26日,在法院执行当天,黄晓敏就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将房屋返还给她.法院经审查后,9月30日,驳回了黄晓敏提出的异议.

自己疏忽而败诉,房子被拍卖

花几十万元买的房子将被拍卖,黄晓敏欲哭无泪,后悔莫及.2016年11月4日,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她把陈永革和马春生一并告到柳北区法院,请求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2017年7月12日,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了保住房子,开庭前,黄晓敏下了不少功夫.在法庭上,黄晓敏根据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不动产买受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虽然支付部分价款但将价款按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未*过户登记也不是出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买受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应予以支持.陈永革和马春生之间的借贷属于金钱债权,而黄晓敏与马春生之间在2013年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不仅首付了29万元房款,还通过替马春生还贷支付着剩余价款,且从未间断过.另外,本人实际居住并占有房屋,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陈永革认为,法院已认定他本人的抵押权合法有效,而且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他享有优先受偿权.陈的*律师也指出,黄晓敏之所以遭受损失,是源于她自己的疏忽,如果她买房后及时进行“预告登记”,那么,陈永革去*抵押登记时,就会知道该房屋已另有主人,陈就不会把钱借给马春生,之后的纠纷也就不会出现了.

当法官问黄晓敏为何交了29万元房款却不*“预告登记”时,她懊恼地说:“因为过去和马春生熟悉,我太相信他了!另外,我也不知道还有这样一种登记,更不清楚它的重要性.”

法官在调解时,曾努力让两人达成和解,无奈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难以达成.面对出乎意料的后果,黄晓敏觉得很委屈,认为亏大了,自己不仅装修了房屋,还支付了马春生首付款并替他偿还房贷.如果房屋被拍卖,所得款项除了交纳拍卖费,还要支付陈永革30万元的本息和违约金,房款所剩无几.

法院审理认为,黄晓敏向马春生购买房屋,但尚未支付全部价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陈永革因抵押享有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受偿.黄晓敏与马春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已被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在马春生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黄晓敏应当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因此对抗陈永革的担保物权.

2017年9月,柳北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之规定,驳回了黄晓敏的诉讼请求.她购买的此套仍登记在马春生名下的房屋,将被法院拍卖……

因忽略了房屋买卖“预告登记”,黄晓敏买的房子将被拍卖,所得钱款要为马春生还债,她的经济损失不言而喻.尽管黄晓敏与马春生之间还有房屋买卖协议,她可以另行起诉马春生,要求马返还房款,但难度可想而知……

律师提醒:不动产交易,切莫忽视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了保障将来能顺利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将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则将其细化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样做的目的,是限制卖方再次处分已经出售的不动产,保障买受方权利.*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并不难.不动产的价值往往较高,如果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将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约束双方,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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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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