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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跟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内涵界定、理念探究与实现路径方面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主题:法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内涵界定、理念探究与实现路径,本文是关于法制论文范文和理念和内涵界定和检察官方面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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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论文参考文献 会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法会计制度设计论文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作者简介〕胡静(1980—),女,湖北咸宁人,湖北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经济法.

〔摘 要〕自检察制度在中国确立以来,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探究的热度从未减息.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官对所*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检察官以案释法有助于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回应群众关切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警示教育公职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动作尺度仅限于展示法律适用的结果,而不存在创造法律的可能;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官的法定义务,但在履行该义务过程中,检察官还应受客观义务约束,保证对案件信息的描述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以案释法最需要的是检察官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真实公示,而非指导未来案件的审理.为更好实现以案释法的价值功能,检察官在以案释法时应保持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一致性和审慎性,并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在输送过程中出现损耗或歪曲.

〔关键词〕检察官以案释法;法治中国建设;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7)04-0081-05

一、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内涵界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描述,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所*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协同配合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对于“以案释法”内涵的探讨,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剖析,即释法的场合、释法的主体、释法的对象、释法的目标和以案释法的价值功能,即何时、何地释法,谁来释法,“释”什么,为什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1].

(一)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场合与主体

以案释法的场合研究的是在什么时候、什么环境下需要进行以案释法.对此《规定》具体列明了七种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情形.

以案释法存在于检察机关*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依法抗诉、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以案释法.检察官以案释法都必须与具体案件紧密结合.检察官只能在*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搜集、案件的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脱离个案框架、缺少具体案件作为前提的释法说理和宣传,都不满足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场合条件.

正如《规定》所指出的,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官的职责,它的实施主体是检察官.中国检察官承担双重角色,一方面是在司法领域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是作为国家公务员维护社会稳定.以案释法的主体与其场合相关,检察官只有在*案件的过程中,作为法律职业者,才享有释法说理的权力、承担以案释法的职责,检察官及检察机关脱离案件进行的刑事司法解释活动,不属于以案释法的范畴,此时的检察官也没有以案释法的权力.

(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对象和目标

研究以案释法的对象是为了明确以案释法是在对什么进行释明和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对象包括案件相关方及*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案件发生在前,检察官介入办案在后.案件事实的还原需要证据的辅助,依据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检察官在*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客观公正地搜集、筛选和采纳证据,遵守法定程序,并正确适用法律.

研究以案释法的目标是为了明确为什么要以案释法,以回答以案释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大多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对于这类基本人权的剥夺检察官需要审慎,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除暴安良”、达到“勿枉勿纵的理想状态”[2(] P17),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维持社会的稳定.因此,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让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了解和掌握更多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进行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使其对自身未来进行有依据地预估,亦能为辩护人或诉讼*人提供获取信息的渠道,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财产的案件及全社会密切关注的案件,国民出于对国家安危和前途命运的关心,时常希望更多更快的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让群众知晓情况,从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因此,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检察官以案释法的价值功能

在《规定》中,以案释法的目的是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检察官办案释法是对案件利益相关者进行释法说理,包括七种与案件相关的释法类型;检查向公众以案释法包括六类案件,除第六条所指的“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之外,其他六类案件可归结为三大类,即契合社会正义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被广泛关注的案件、为警示教育而进行宣传的案件.如表1所示:

1.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如表1 所示,第一类案件,即双效合一、契合社会正义的案件,即“检察机关正在*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和“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我国法治建设经过几代法律人的努力虽已初见成效,但在法治环境优化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干扰法律适用、怀疑法律效用、忽视法律权威等情况.这些法治负能量会侵蚀成长中的法治环境,降低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和期待.因此,我国法治环境优化的过程需要法治正能量的伴随,清除负能量,保持前进态势.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拥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且与社会正义观和价值观相一致.将这样的案件向社会广而告之,有利于消减群众对法律效用的怀疑,增强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有助于在传播法治正能量、驱减法治负能量的过程中巩固宪法法律的权威.

2.回应群众关切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建设的目的之一在于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社会成员能够认真学习法律、正确使用法律、客观评价法律,改变过去对法律不知晓、不了解的状况,提升其维权意识,更新其法律知识.然而前进的过程曲折,社会成员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更新步伐并不完全一致,其对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准确,易在维权的过程中不当解读法律.加之部分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不高、职业*意识不强,会出现当事人所获得判决与期待的结果相左的情况.当案件涉及多人利益时,若不满情绪在彼此之间感染和扩散,容易引发或者社会群体事件.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宣传使得此类案件极易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表1 所示的第二类即为此种案件.正是由于该类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因此,检察官应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并及时向其释法说理,助其正确理解法律,缓和不满情绪,避免“信访不信法”的情况出现.同时,向社会发布案件*的关键环节,勇于接受监督、客观回应监督,形成与社会成员的良性沟通,既能够防止不当猜测和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又能够防止“媒体审判”的闹剧影响司法公正[3].

3.警示教育公职人员,预防职务犯罪

“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公民和公务员双重身份的统一.”[4]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担负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职责,占有与其职务相关联的公共资源;作为个体,其需要在家庭、社区和社会中承担角色,每种角色的背后都有一系列的义务,夹杂着私人利益[5].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贪污贿赂类犯罪和渎职类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之时,仍有部分公职人员忽略自己的职责和职务,将自身置于“经济人”的范畴,利用公共资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漠视法律权威.职务犯罪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和安全,其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罚应同步进行,除了推动职业*建设促进职业自律外,通过社会监督实行他律,也能够避免和预防职务犯罪.以案释法第三类案件,即为警示教育而进行宣传的案件.除了法律效果之外,对这类案件的以案释法更强调对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追求.通过向社会公布办案过程相关细节,形成与法律法规相似的威慑作用,发布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结合案件进行释法和说理,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和教育,使其“自我警醒”、“廉洁自律”,正确区分自身角色,面对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立时避免特权思想的影响,做出正确选择.

综上,笔者认为,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实施主体是检察官,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对象包括案件相关方及*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其目的是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教育,价值功能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回应群众关切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警示教育公职人员,预防职务犯罪.

二、对“以案释法”的理念探究

按照《规定》以及上文对以案释法概念的剖析,检察官以案释法需要对案件有清晰、客观的认识和公正处理,释法说理既是法治宣传的前期准备,又贯穿于它过程上的始终.因此,以案释法的重心在于释法说理,通过公正客观、内容充分的释法说理,将案件的关键环节传达清楚,能够让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案件有准确的了解,因此,明确以案释法的含义和实施路径,对于以案释法的实际效果至关重要.检察官在履行以案释法职责时是否需谨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按照怎样的标准释法,其做出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怎样的效力,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如何处理,回答这些问题是以案释法的前提,解决这些疑问,是探究以案释法实现路径的关键.

(一)释法尺度:客观描述还是创造法律?

以案释法是检察官的专属职责,在条件满足之时,检察官有义务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自司法改革以来,最高检已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为检察官*案件提供依据和指导.检察官以案释法与检察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在行为主体上具有重叠之处,在动作上具有相似性.因此,探究检察官“释法”的含义和要求,需将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学界对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相关问题,如解释权、解释对象,解释效力等存在多种理解和看法,并在应然层面对司法解释进行了修饰和形塑.笔者将立足于中国当下客观情况,将以案释法置于中国现行司法环境和法律体系之中进行研究,以期为以案释法在当前环境中的成长成熟和发挥效用探寻发展方向和实现方式.我国当下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①,“立法规定之粗疏、法官能力之不足、判例制度之缺位”[6]决定了中国司法解释造法的性质,其存在意义之一在于丰富现存的法律体系,为司法适用提供依据,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各级法院、检察院在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需要遵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释法,虽然有“释”的表述,但是,与司法解释比较而言,内涵是完全不同的.以案释法不是法律的创造,不是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说明,而是对法律适用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展示,是对法律适用结果的客观描述和对案件*情况的公示、公告.司法解释的存在和适用是以案释法的必要条件,以案释法的过程亦需在现行法律体系内进行——该法律体系包括司法解释.因此,以案释法的动作尺度仅限于展示法律适用的结果,而不存在创造法律的可能.

(二)释法动作:检察官法定义务还是客观义务?

按照文本字面的意思,“释”可理解为阐释、说明,即信息的传达.向他人展示观点、说明事理的前提是对事物有清晰、客观的认识.对于案件关键环节的“释”法,是对案件相关情况的阐释和说明,是对案件*过程及其关键环节的客观描述.它的前提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地把握和客观地判断,而后不偏不倚地传达案件相关信息.在这一点上,以案释法与检察官客观义务相契合,二者具有同一的动作主体,行动均具有客观、公正的要求.因此,将“释法”与检察官客观义务结合研究,有利于准确地探求释法的性质和行动方向.

对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学界已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7],笔者在概念上选择学界通说[8],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和角色限制,追诉犯罪的同时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对处于职权主义类型的诉讼构造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诉讼的过程中,审前客观、全面的搜集证据,审时可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诉或启动再审程序[9].检察官客观义务伴随检察官职业的主要过程,在检察权行使和检察职能实现过程的关键环节中,检察官都需要遵照客观义务的要求,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以案释法,是对案件*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展示、对案件结果的客观描述、对案件*情况的公示公告,它潜藏在检察官职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属于检察官的法定义务.在履行该法定义务之时,检察官承担的是信息传达*的角色.与日常的信息传达不同,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和国家公务员,其输送的信息会天然带有国家印记和检察机构的立场.因此,在对案件信息释法说理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审慎客观,受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约束,在履行该专属职责的过程中需要遵照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对案件信息描述应保持客观、真实和准确.对于那些有利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应该一并告知,不做带情感的评论和带倾向性的宣传,防止舆论同情受害者而产生舆论审判.

(三)释法效力:公示案件还是指导性案例?

以案释法的目标在于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教育,对案件关键环节进行公开宣布和广而告之,使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能够获取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信息.此等信息通过检察官这一纽带传输到社会中,被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知晓,便会形成公示效应,对于今后相同案件的*亦会产生指示效果.这一效果与法院指导性案例所产生的效果相似.指导性案例与以案释法案件在范围上具有重叠之处,二者皆追求法治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么,检察官以案释法究竟是对案件信息的公示,还是类似于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回答这一问题,更有利于对以案释法价值功能进行理解,并更明确地选择其实现路径.

当检察官将带有国家印记和检察机关立场的案件向社会公示后,会在全社会产生一种宣示效应,尤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他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可以据此理出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对于未来出现的同类案件在处理上会形成指引作用.因此,从这点上看,以案释法案件的公示会附带造法的影像,产生类似“同案同判”的效果[10].但是,这种效果与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是不同的.指导性案例强调对相同的案件做出相同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11].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先前公布的案例对未来案件的审理具有指示意义.在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或存在缺漏的前提下公布的指导案例,具有造法的作用,对于之后的相同案件,法官应遵循指导性案例做出相同的判决,以满足“同案同判”的要求[12].对于以案释法,《规定》中并没有做出此等严格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亦不需要承担此项工作,以案释法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案件的事实和案件*的进展程度、证据的种类和搜集的过程等基本信息,最需要的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真实公示,法律适用涉及到三方主体,即检察官、法官和当事人.法官作为裁判者决定案件的结果,检察官和当事人都可以对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并向法官提交其观点,但最后的裁判是由法官做出.检察官在履行以案释法职责时的工作时,向社会客观展示三方的观点和法官适用法律所做出的判决.能够对未来的案件和判决产生影响和指导作用的依然是法官的审判思维和判决结果,是检察官所传递的信息,而不是检察官的行为本身.

三、检察官以案释法价值功能的实现路径

检察官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运行效果的好坏、民众法治信心的强弱,既关系到检察官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和检察职能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法律监督的效果、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增强,以及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13].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建设法治中国的愿景愈发强烈的背景下所提出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对于增强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检察官的法定义务和专属职责,以案释法的实施效果与检察职能的实现程度具有正相关性.作为新生事物,它为中国检察改革注入了新的力量.以案释法在运作方式上存在多种可能性,也即将面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考验.通过上文对以案释法内涵的研究可知,以案释法不具有造能,只能客观描述.在履行该项法定义务之时,检察官需要遵照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行动.以案释法虽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但依然对未来相同案件的审理存在影响.因此,检察官以案释法需要对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长期、稳定的警示和教育,遵守客观性要求,保证所传达信息的本原面貌,使利益相关者能够明确知晓自身处境.

以案释法与司法解释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司法解释能够脱离具体案件而独立存在,可做抽象的解释,而以案释法必须以案件为中心,在法律体系框架内进行释法说理,不能脱离案件而对某部法律或某个法律文本单独进行解释.同时,在案件的选择上,某些政策性、口号性的倡议和法治宣传,由于在社会上已长期存在,社会成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知晓,没有必要做浪费司法资源的重复公布,而应着重对关系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案件展开以案释法程序.

检察官在以案释法之时,将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向当事人或社会进行告知,这样的告知应该是全面的,而非片段式的.片段式的部分信息容易使信息的接收者产生误解和无端猜测.因此,为防止虚假信息的弥漫,检察官应保证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全面不意味全部的案件,亦不代表案件所有信息,而应以将案件的事实和过程表达清楚为标准,审慎地选择公布的信息.以案释法所展示的案件虽然不具有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但是向社会公布后,便形成公示作用,对以后的相同案件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因此,以案释法所发布信息应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对于相同的案件,所公布的信息应该相一致相契合,避免出现矛盾之处[14].一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均需与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相一致.以案释法亦需要结合不断变化的国情和司法环境,在对公布的信息进行变更时,需要经过专业论证和谨慎的程序,充分论证案件所处的时间和环境背景,而后方可对改变后的信息进行发布.这既是维护宪法法律稳定性和权威的需要,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15].

信息的传达通常需要三个因素,即信息的发出者、传达*和信息的接受者.当某一信息脱离信息发出者进入传达*后,*者可对信息传达者的语言或动作进行推论或推测,该信息由*者进行自我消化,*者会以其认为最好的方式传达给信息的接受者[16].在信息传达的过程中,可能因为语言、动作、不同主体对问题的理解方式等多种原因而使信息的原意被磨损、消减,甚至歪曲.因此,作为输送信息的纽带,*者的作用极其重要.为避免信息在输送过程中出现损耗或歪曲,*者应探求信息发出者在发出该信息之时的意思,并按照信息的原样进行输送.为了将信息的破损率控制在最低,在信息传达过程中,传达*应除却自身情感和自身对该问题的理解,只传达信息发出者的意思[17].在履行以案释法职责时,检察官所要扮演的角色不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亦不是基本人权的保护者,而只是信息的传达者,负责将那些包裹着公平、正义的信息客观、真实地传达给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公众.作为案件信息的传达*,此时的检察官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渠道.因此,为了保证信息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不被破坏或减损,检察官在以案释法过程中应保证语言的平实性、简洁性和非情绪性,任何情感倾向和自身理解都应该被避免.

归纳上文,这是一篇关于法制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理念和内涵界定和检察官相关法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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