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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视听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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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斌武,刘 聪

摘 要 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作品例外,采用根据规避目的界定例外范围的方式,在后续三次修改中例外范围不断扩大:规避目的从电影和媒体课堂使用扩大到为教育目的的所有使用;规避主体从电影和媒体专业高校教师扩展到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慕课师生;可规避作品类型不断丰富.

关键词 视听作品 技术措施 合理使用 目的限定 数字千年版权法

引用本文格式 覃斌武,刘聪. 美国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考察[J].图书馆论坛,2017(10):145-152,封三

0 引言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1201条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每三年确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临时例外之后,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将视听作品纳入例外范围,该例外一直被顺延;在2015年最新一次行政立法过程中视听作品例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2015年国会图书馆总共确定了10种例外,其中视听作品例外是最为重要的1种.视听作品临时例外的设置与作品合理使用的联系密切.自2006年创设视听作品临时例外以来,在后续三次修改中保留并发展了该例外.在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根据规避目的进行限定、规避视听作品的计算措施是否必要、是否扩大规避主体范围以及可规避作品类型种类范围等问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展开了多次博弈.规避目的、规避主体和具体视听作品种类的范围越来越大,对于为教育目的使用的限制越来越宽松.视听作品临时例外首次采用规避目的和主体对临时例外进行限定,并在其他类型例外中得到发展,这对其他类型例外的制定具有示范作用.通过详细的限定和细致的条文可以看出国会图书馆对该种例外设置标准的变化——国会图书馆对视听作品例外审查越来越宽松,设置例外的标准越来越趋近于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1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的出台背景

1.1 普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不当限制了合理使用

DMCA第1201条普遍的禁止了规避技术措施,给合理使用人带来了被诉风险,从而不适当地限制了合理使用.从字面解读,按照1201条即使出于合理使用也不得规避技术措施,这样的普遍禁止妨碍了社会公众合理的接近作品.事实上,版权人借用技术措施垄断市场的情形很常见[1].

为了保护版权人利益,同时保障公众合理的接近作品,1201条采用了普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七大常规例外与各种临时例外相结合的立法机制.既然1201条是采用普遍禁止加例外的立法模式,那么在不属于例外的情形下,规避技术措施就是非法的.有美国法院认为合理使用并非对非法规避技术措施当然抗辩[2].那么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使用人单纯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是否违反了1201条的普遍禁止呢?这个问题有两种答案:第一,即使单纯出于合理使用而规避技术措施仍然违法(但不侵犯版权);第二,既然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侵犯版权,而技术措施又是为了保护版权而设立,因此出于合理使用而规避技术措施不违法.

DMCA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对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下,未经许可规避技术措施是合法的.所以从字面解读1201条有两层意思:一是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是被普遍禁止的;二是只有在属于例外情形的前提下,才能未经许可规避技术措施,否则即使是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也不得进行规避.如果一个人出于合理使用目的规避技术措施且不属于例外情形,即使其不侵犯版权,仍然构成对1201条的违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单纯违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规定但不侵权的情形于版权法理论上说不通[3].之所以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获取、复制和传播作品及其片段变得非常容易,而版权法下的常规救济手段不能有效的维护版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既然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保护版权,在合理使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够出现单纯违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情形呢?上述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除了能够对抗版权侵权的诉因之外,能否对抗非法规避技术措施的诉因.对于该问题,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在Chamberlain案中,联邦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在非法规避技术措施的诉因要求原告证明规避技术措施与版权侵权之间的关联[4];而在Blizzard Entertainment案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存在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就足够认定非法规避技术措施,无论被告规避技术措施是不是为了侵犯版权[5],理由是信息网络时代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呈指数性增长,既有的版权保护措施不足以有效的防止版权侵权[6].后来的司法实践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占据了主流地位.按照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合理使用虽然可以对抗版权侵权的诉因,但是不能对抗非法规避技术措施的诉因.按照美国司法实践确立的规则,即使出于合理使用也不得规避技术措施,因此客观上导致社会公众无法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否则就会面临被诉风险[7].

在DMCA生效之后的几年时间,普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给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带来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出来.总之,在DMCA禁止规避技术措施规则通过之初,公众并没有意识到其对规避技术措施的普遍禁止会影响合理使用,但是出现使用人被以单纯规避技术措施(而并未被诉侵犯版权)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DMCA下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也面临被诉风险.因此,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开始寻求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合理的接近和使用作品的权利.这是视听作品例外确立和扩大的社会大背景.

1.2 合理使用视听资料进行教学十分必要

在前述的社会大背景下,社会公众开始通过国会图书馆确立临时例外的方式争取保障自己合理使用作品并“合法地”规避技术措施的权利.视听作品类型的率先突破是2006年国会图书馆的行政立法首次采纳视听作品例外.这是因为通过视听资料进行教学是互联网时代教学的发展趋势.出于电影和媒体教学的目的使用视听作品是非常典型的合理使用,因此,国会图书馆首先确立的临时例外限于电影和媒体教学目的的使用,而没有允许出于其他目的的使用.

首先,互联网时代有使用视听资料进行教学的广泛需求.第一,视听资料相对于纯文字和语言的资料而言,在教学上有着天然的优势——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对很多学生而言,通过观看视频或者听音频的方式学习,远比阅读单纯的文字材料要容易.第二,对很多学科而言,通过图像和声音的方式表现出的内容往往更容易理解,比如在机械制图课程中,也许描述机器运行的文字会让学生困惑,但是一段机器运行的视频能够让学生很快掌握.正是因为通过视听资料的教学相对于单纯的文字语言教学优势明显,因此,以TED和慕课(MOOC)等为代表的新教学方式纷纷兴起,引领互联网时代的教学潮流,而在TED和慕课课程中,大量的视听资料被广泛使用.

其次,出于电影和媒体专业的教学目的而使用视听作品是典型的合理使用.对于从事电影和媒体教学科研的高校教师而言,如果不能在课堂上播放部分电影或者视频片段,就无法与学生们就电影拍摄的布景、采光、角度、道具以及演员的表情动作等元素展开讨论分析.版权人主张教师可以不规避技术措施,直接在课堂现场播放DVD或者从网络打开相关视频;但是电影和媒体教学过程中,可能需要事先对视频进行剪辑,比如需要将两段内容相关的视频进行比对.教学实践表明,采用已经并编辑好的视听作品比课堂临时播放的效果明显要好.而对于其他课程,即使需要在课堂上播放特定视频,教师也无需预先技术措施对视频进行剪辑,因此,首次确立的视听作品例外是高校教师出于电影和媒体专业教学目的使用视听作品.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高校其他专业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出于教学目的使用视听作品的片段,也一样构成合理使用.按照版权法第107条的规定,这些出于课堂教学目的的使用显然满足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正因为如此,在视听作品例外确立之后,该例外在后面几次行政立法过程中迅速扩展到教职员工、高校学生,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课堂教学的使用.

总之,DMCA对规避技术措施的普遍禁止,客观上妨碍了公众对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因此公众开始寻求确立临时例外;由于使用视听资料进行教学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必要,而且电影和媒体专业教学使用视听作品是特别典型的合理使用,因此视听作品例外(相当于其他例外而言)得以率先确立①.

2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的博弈焦点

视听作品例外的支持者是教师群体,反对者是版权人.以DVD控制复制联合会(DVD Copy Control Association)为代表的版权人反对将视听作品列入临时例外的范围,他们与例外的支持者就视听作品例外的两个焦点问题展开博弈:(1)是否可以在版权法第101条对作品的分类之外,另外界定作品类型以确立规避例外.(2)规避技术措施获得视听作品片段是否必须,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手段.美国版权局和国会图书馆最终采纳了例外支持者的观点,采用限定性方式确定视听作品例外的范围;但最终规则也规定只有在截屏技术无法获得满足教育要求的视频时才能规避技术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版权人的利益.

2.1 是否能够按照规避目的界定例外视听作品

2006年国会图书馆首次确立视听作品例外时,主要支持者是从事电影和媒体专业教学科研的高校教师,因此他们的规避理由是版权法第107条下的合理使用:为电影和媒体专业教学科研的目的使用电影片段,符合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应当允许出于教育目的对电影DVD上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

反对者版权人提出设置例外时应当将一整类作品当作规避的对象.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对各类作品进行列举分类,该条下并没有“用于高校课堂教学的视听作品”这样的类型.进一步,如果将整个视听作品作为例外对象,那例外的效果虽然使得课堂教学等合理使用成为可能,但明显也会纵容盗版等侵权行为.基于这个理由,版权人认为根本就不能确立视听作品例外,而是应当全方位禁止对视听作品的技术措施进行规避.

高校教师群体显然不能同意版权人的主张,因为如果按照版权人的主张把不加限定的视听作品作为例外,明显会侵犯版权,从而不可能获得国会图书馆的例外确认.因此,他们主张1201条下例外情形中对作品类型的规定应该是版权法101条作品类型的一个子集,可以通过用途和使用主体对例外范围进行限定.版权法101条虽然规定了作品的种类,但是1201条授权国会图书馆确定例外时并没有规定必须按照101条确定例外作品种类.

版权局认同高校教师们的主张.版权局指出,对规避的用途和主体进行限定是立法实践的需要,符合国会立法意图[8].如果只能按照101条的种类来确定例外作品类型,那么国会图书馆就会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整体拒绝视听作品例外,忽视为电影和媒体研究等教育目的对视听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需求;要么将所有视听作品归入例外范围,放纵版权侵权.

2.2 规避视听作品技术措施是否必要

高校教师群体主张出于教学科研的目的,规避视听作品的技术措施是必须的,因此应当确立视听作品例外.对于高校教师的主张,电影的版权人提出存在替代手段,所以规避视听作品的技术措施没有必要:第一,通过截屏技术获得视频片段也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因此就没必要允许规避DVD电影上的技术措施;第二,如果获得电影作品源文件对于教学是必要的,高校教师可以采用申请使用内容机制,获得版权人的授权.

(1)截屏技术是否能够满足教学需要.高校教师群体认为截屏技术不能满足教学需要.所谓截屏技术,是指通过特定截屏软件在对播放中视频图像进行连续截图,最终形成图片或者动态图的技术.截屏过程并不访问视频的源文件,仅仅是对已经呈现的图像进行获取,因此截屏过程不规避技术措施;但由于截屏文件仅仅是已经呈现的图像获取,因此往往质量不如源文件本身.教学实践表明,采用已经并编辑好的视听作品比课堂临时播放的效果明显要好.电影和媒体研究的学者们提出,学术研究是基于对以往引用、解释、批判和描述展开的.高校教师群体主张规避视听作品对电影和媒体专业的教学而言是必须的.在版权法下,将电影和视听作品的部分进行复制并用作教学活动通常来说不构成侵权使用.高校教师需要规避技术措施获取视听作品文件,编辑成上课可用的媒体库材料.现在DVD采取技术措施,要对以往的电影和媒体作品展开学术研究变得非常困难,可能会触犯法律.

版权局认为DVD复制控制联盟所谓的替代方法并不能满足公众对视频的需求.首先,截屏技术虽然可以获得不错的视频,但其质量不如原始视频,它的清晰度和立体层次都被削弱,对于电影研究来说是很不利的;其次,由于智能手机上显示的视频远不如原始视频清晰,手机录制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特定情况下公众可能需要使用高清视频,比如收看和分析特定演讲节目时需要使用高清晰的视频.但是版权局也赞同版权人的主张,只有在通过截屏技术无法获得必要的高质量视频时,才可以规避技术措施.

(2)申请使用内容机制是否能满足教学需要.高校教师还主张申请使用内容机制不能用来限制合理使用而且该机制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所谓申请使用内容机制是指使用人意图使用部分版权内容时,应该向版权人提出使用申请,由版权人授权其付费或者免费使用部分版权内容的机制.首先,申请使用内容制度不能用来限制合理使用.按照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时使用人无需事先或者事后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权利人无权对合理使用进行市场化运作,比如要求公众进行合理使用之前获得授权[9].因此,高校教师主张,如果其规避技术措施获取视频源文件之前还需要获得版权人的授权的话,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就会落空.其次,申请使用内容机制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第一,能够通过片段授权获取的内容很少,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第二,申请使用耗费时间和金钱成本,会对教学科研构成实质性的障碍.版权局认同教师群体的观点.

3 视听作品例外的条款演进与内容解析

3.1 视听作品例外的条款演进

(1)视听作品例外的首次确立.2006年,国会图书馆颁布第三次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情形的修改.在该次修改中,国会图书馆首次将视听作品纳入可规避的作品类型,并且对规避的作品范围、规避的目的以及用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本次行政立法中,国会图书馆首次考虑了规避技术措施例外的作品类型是否必须是版权法101条规定作品类型问题.最终,国会图书馆认为可以通过目的、主体、范围等方式对例外作品类型进行限定,只要限定后的作品类型仍然属于101条下任一作品类型的子集即可[10].按照2006年的例外规定,只有高校从事电影和媒体教学的老师才能规避视听作品的技术措施,而规避目的只能是为了课堂教学,而且可规避的视听作品范围限于电影和媒体研究系(部)教育类图书馆*的作品.

(2)视听作品例外的范围扩大.2010年,国会图书馆沿用了2006年的例外,并对例外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扩大了例外的范围.首先,国会图书馆将“视听作品”(audiovisual works)改为“视频”(motion picture)②;其次,2006年的规则下,作品只能是电影和媒体研究系(部)教育类图书馆*的视听作品;而在2010年规则下,作品不限于上述图书馆*的视频,即任何储存于DVD的视频都可以.再次,2010年规定将可以规避的技术措施界定为DVD上的内容扰乱系统(CSS,DVD采用的技术措施系统).然后,从规避目的而言,例外规则增加了为批评和评论目的使用作品的情形.最后,出于教育用途而规避技术措施的主体被明确为所有高校教师,而不限于电影、媒体专业的高校教师,而且电影、媒体专业学生也纳入了主体范围.

2012年国会图书馆进一步细化例外规则.第一,在作品类型上,强调“视频”是指版权法第101条下的“视频”,并将互联网线上视频增加为可以规避的类型.第二,只有在使用截屏软件(screen-capture software)无法获取所需高质量视听内容时,才可以规避技术措施.第三,在规避目的上,界定了“非商业用途”:只要最终视频的用途是非商业性的,即使制作视频行为本身是具有营利性也认定为“非商业用途”;第四,对非小说类的多媒体电子书进行电影分析的情形也纳入例外范围.最后,在规避主体上,范围扩大到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总而言之,2010年和2012年两次行政立法过程中,视听作品例外的主体范围和使用目的范围都被扩大,比如从电影和媒体专业高校教师放宽到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所有教师;还比如在教学目的之外增加了为批评和评论目的使用视听作品.

(3)视听作品例外范围的全方位放宽.2015年国会图书馆扩大了视听作品例外的范围.首先,可规避的作品类型包括使用高级控制接触内容系统(AACS,蓝光DVD采用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保护的蓝光DVD文件.其次,规避主体方面增加慕课的参与者,包括慕课教师和注册学员等,都可以出于对电影和媒体摘 要进行深度分析的目的规避技术措施;最后,高校师生规避技术措施的具体用途扩大到所有教育教学目的而不是原来的电影或媒体专业教育教学目的.

总之,视听作品例外经历了从严格限定到适当放宽的过程,国会图书馆规定的有权规避技术措施的主体越来越广泛,规避之后的使用目的也放得很宽.表1对视听作品例外的历年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

3.2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的内容解析

本文采用“新三要素说”: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为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运用该逻辑结构解析2015年颁布的最新视听作品例外条款.

3.2.1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中的假定

下面对视听作品例外的条款中的“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从“主体资格”和“规避行为的情境条件”两个层面进行解析:

(1)主体资格构成.按照2015年最新的视听作品例外条款的规定,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主体总共有四类:第一类是高校教师,第二类是幼儿园、中小学以及慕课师生,第三类是图书馆、博物馆或者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教员和参与者,最后一类条款并无明文规定,但只要是批评和评论的目的,任何主体都符合资格.对于以上四类主体中的前三类,视听作品例外条款并未给予界定,也未援引其他法律法规的定义.因此,条款中的高校师生、幼儿园、中小学和慕课师生的概念应做通常理解;而对于图书馆、博物馆或者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所谓营利性则强调只要规避行为是基于非营利性目的即可,不要求机构本身是非营利性的.

(2)规避行为的情境条件.对高校师生而言,2015年条款下规避行为的情境条件非常简单:出于教育目的.该规定是视听作品例外范围不断扩大的结果,是在2006年的条款中规定之后,高校教师从事电影和视频课堂教学时才能规避技术措施.对幼儿园、中小学以及慕课师生而言,其情境条件为“电影学习或者其他课程学习中,要求对电影和媒体摘 要进行深度分析”.对图书馆、博物馆或者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教员和参与者而言,其情境条件为“在非营利性的数码和媒体文学活动中,出于教育目的”,可以规避技术措施.而对进行批评和评论的主体而言,没有额外的情境条件,只要是进行批评和评论即可.在美国社会语境下,这里的批评和评论主要是在文学艺术以及新闻方面.从以上四类情境条件中,我们发现对应不同的主体,其情境条件具体也不一样.高校师生主体的情境条件明显较为宽泛,只要是出于教育目的即可;而对图书馆、博物馆或者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教员和参与者而言,其情境条件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3.2.2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中的行为模式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总体上来说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设置的是权利行为模式,即条款中各类行为主体在符合情境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规避技术措施.按照该条款,符合例外要求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不视为对DMCA的违反.作为授权性法律规范,视听作品例外条款并未规定义务主体,版权人没有义务为上述四类主体主动解除技术措施.但视听作品例外条款的授权中有个表述可以解读为授权和禁止并存.该条规定高校师生可以规避技术措施但条款并未指定特定的规避技术,对比而言,“幼儿园、中小学以及慕课师生为教育的目的可采用截屏技术获取作品”“图书馆、博物馆或者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教员和参与者可使用截屏技术获取视频用于面对面的教学中”.这样的表述可以解读为一方面允许使用截屏技术规避技术措施;另一方面并未授权使用其他技术规避技术措施.结合DMCA对规避技术措施的普遍禁止,使用截屏技术措施之外的技术进行规避的,则仍然构成对DMCA的违反.因此视听作品例外条款总体上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但从表述而言,对具体的主体类型和情境条件,也有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属性.

3.2.3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中的法律后果

从该条款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法律后果体现在对规避行为的保护上,即高校师生等四类主体实施规避技术措施行为不违法,版权人按照DMCA起诉规避行为人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幼儿园、中小学以及慕课师生采用截屏技术之外的方式规避,或者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教员和参与者采用截屏技术之外的方式规避,仍然在DMCA禁止之列,因此法律后果是违反禁止性规定则要向版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的评价

4.1 较好平衡版权人和合法使用人的利益

版权制度的初衷是赋予作者有限的垄断,从而通过经济利益的刺激鼓励作者进行创作.版权是有限制的,美国版权法107条的合理使用和108-122条的其他版权限制,还包括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对版权的限制下,公众可以合理合法的接触和使用作品.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顺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在版权人和公众之间形成利益平衡.但是DMCA下对规避技术措施的普遍禁止客观上妨害了公众接触作品和使用作品.因此,DMCA才规定永久例外和临时例外相结合的制度,以求在版权人和公众之间进行利益的再平衡.

互联网时代,学习的模式有了革命性的变化,通过视听资料进行教学十分必要;同时,按照传统的版权法理念,出于教学目的使用作品是典型的合理使用,但是版权人出于保护版权或者其他利益(比如歧视性的营销安排)在作品上添加技术措施,使得教师和学生无法接触到作品.因此,高校教师群体首先提出高校教师出于电影和视频教学目的,应当允许规避技术措施,该主张在2006年被采纳,满足了高校教师的需求.但是除了教师之外,学生也有使用视听作品的需求,因此例外的支持者要求版权局将主体扩大到高校、幼儿园和中小学以及慕课的全体师生,国会图书馆和版权局支持了这样的要求,但也适当地限定了例外适用的情境条件.

美国国会图书馆和版权局逐渐降低视听作品例外的门槛,按照合理使用的目的不断放宽例外的主体范围、目的范围,从而实现了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允许合理使用人规避技术措施.视听作品例外的制定,缓和了DMCA普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一刀切的做法,排除了合理使用人非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风险.

4.2 开创目的限定立法方式

在国会图书馆确立的各种临时例外情形中,视听作品例外首先采用了“目的限定”的方式来确定例外范围,即规定特定人群出于特定目的按照特定方式使用视听作品时,可以规避技术措施③.与其他例外情形相比较,采用目的限定立法方式能够细化视听作品例外的规避主体和用途,可以避免对法律的误读.目的限定立法方式下,合法使用的使用人可以依照例外规避技术措施,而非合法使用的使用人则不得依照例外规避技术措施,从而很好的在合法使用人和版权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在此后的每一次例外情形制定中,都采用了规避作品使用目的去限定例外范围,比如2006年的高校教师用于高校电影媒体教学,又比如2012年的出于(文艺)批评和评论的目的使用视听作品等.

对比而言,其他临时例外中没有采用目的限定立法方式或者采用不彻底,导致规则适用出现问题.2006年确立的手机解锁例外没有对规避主体进行限定,导致大量诉讼.法院为了兼顾公平,不得不对DMCA的例外情形作出牵强的解读.手机解锁的例外规则是“为了使用手机软件连接其他无线网络的唯一目的而对手机进行解锁”,并未规定只有用户本人解锁才符合“连接其他无线网络的唯一目的”.在Zip Wireless products案中,法院认为解锁的实施者并非用户本人,因此实施者的规避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不符合“唯一目的是连接到无线网”的要求[11].如果手机用户付费给技术人员要求其解锁手机,对实施规避行为的技术人员而言,其目的就会被认定为谋取利益,因而要承担非法规避技术措施的责任.该案中法院最终为了实质的公平,非常牵强的解释了手机解锁例外的规则.而该案并非简单个案,其主观解释方法与之前的Dixon案[12]和G案[13]一脉相承.如果手机解锁例外也采取限定性立法方式,明确规定规避的主体可以是用户本人或者按照用户指示行事的人,就可以避免前述的牵强解读.

因此,视听作品例外中对规避主体和目的进行限制的方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可见,目的限定立法方式能够在保证版权人利益的同时允许合法使用人规避技术措施,是确立临时例外能够采用的较为科学的立法方式.这样的目的限定立法方式一直在视听作品例外上采用,并在手机越狱等其他例外情形中得到推广.

5 启示

如前所述,国会图书馆和版权局对于临时例外的立场经历了从保守谨慎到积极主动的过程.视听作品例外的范围逐渐扩大,从使用主体和使用目的方面对例外的具体规定也日趋细致.国会图书馆和版权局逐渐开始扮演保障公众对作品合法使用的角色.可以推测例外情形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与细化,细化的趋势是例外的设置刚好能够实现合理使用.一刀切地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显然会对合理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又不利于对版权保护,因此美国DMCA创立普遍禁止与七大常规例外、多种临时例外相结合的方式,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很好的平衡了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目前我国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方面相关立法较为粗糙,仅《著作权法》第48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有所涉及.著作权法第48条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条本身没有规定例外情形,而是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除外”.条例第12条仅规定了规避技术措施的四种例外情形,其中包括“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与美国视听作品临时例外比较,我国例外的主体较窄,只包括少数教学、科研人员,从字面上理解应当不包括学生,也不包括慕课的教员和参与者.我国规定被规避技术措施的作品只能是从网络上获取的,美国视听作品例外下则没有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限定的理由是该规则的主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非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不在该条例的范围.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方式中存在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错位问题.

视听作品例外条款对我国的启示在于:应当在版权法和相关法规中规定视听作品例外,在公众对视听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形允许公众规避技术措施;应该根据规避的主体身份、规避的目的、规避的方式规定具体例外情形,平衡公众和版权人的利益.

注 释

①视听作品例外是在2006年首次确立,是美国国会图书馆第三次确定临时例外,但是前两次确定的例外非常有限,相对而言,视听作品例外在现有的诸多例外中是属于很早就确立了的.

②这里将“motion picture”翻译成视频是因为101条下“motion picture”着重于作品具有动态的效果,而电影作为通过动态手法进行表达的艺术形式,其范围显然小于视频.根据17 U.S.C. 101,视频是指由一系列相关的图像与声音组成,这些图像连续放映时,造成动态的效果.在例外修改的过程中,版权局在发布的公告中,不止一次提到,由于提案没有充分论证视听作品应当设置为例外,因此,要将作品类别定为所有包括电影、视频游戏以及幻灯片演示文稿等在内的视听作品是没有根据的.视频是视听作品的一个子集,电影是视频的一个子集.在例外情形的制定过程中,多次提到DVD上的视频,由于大家大多用DVD看电影,很容易误导人们将其理解为电影.如果仅将“motion picture”理解成电影,则不利于对例外情形的理解.而2006年开始提出视听作品时用的是“audiovisual works”一词,从上文的分析可知“motion picture”只是“audiovisual works”的一种.而根据101条的定义,将其“motion picture”翻译为视频,将“audioviusal works”翻译成视听作品更为恰当.

③该立法方式下不但限定使用作品的目的,往往也限定使用主体、使用方式,但是限定主体和方式都是为了与限定目的相适应的,所以该立法方式称为“目的限定立法方式”比较合适.

参考文献

[1] 杨晖,马宁.技术保护措施的新坐标——解读我国首例软件捆绑销售案[J]. 知识产权, 2007(2):63-65.

[2] 龙井瑢.论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99-103.

[3] 吴汉东,肖尤丹. 网络传播权和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J]. 科技与法律 ,2004(4):39-58.

[4] Chamberlain Grp.,Inc. v. Skylink Techs. Inc. [Z]. 381 F.3d 1178 (Fed. Cir. 2004).

[5] MDY Industries,LLC v. Blizzard Entertainment,Inc. [Z] . 629 F.3d 928(2010).

[6] Universal City Studio,Inc.,et al. v. Shawn C. Remerdies,et al. [Z]. 111 F. Supp. 2d. 294(2000).

[7] 覃斌武. 评美国版权法技术措施规则的司法分歧[J]. 知识产权,2016(11):98-104.

[8] US Copyright Office. Hearing Transcript[EB/OL].[2017-03-06]. http://www.copyright.gov/1201/2006/ hearings/transcript-april03.pdf.

[9] Campell V. Acuff-Rose Music,Inc.[Z]. 510 U.S.569(1994).

[10] Elizabeth F. Jackson, Copyright Office´s Protection of Fair Uses under the DMCA:Why the Rulemaking Proceedings Might Be Unsustainable and Solutions for Their Survival [J]. 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 2011, 58(3):521-547.

[11] Tracfone Wireless,Inc. v. Zip Wireless products,Inc. [Z].716 F. Supp.2d 1275(2010).

[12] Tracfone Wireless,Inc.v. Dixon. [Z].475 F.Supp.2d 1236(2007).

[13] Tracfone Wireless, Inc.v. G Group. [Z]. 555 F.Supp.2d 1331(2008).

作者简介 覃斌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会员,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联合会(New York State Bar Association)会员,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刘聪,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方向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 2017-02-23

(责任编辑:吴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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