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该如何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与特殊子女的法律权益,父母该如何维护有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该如何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3

特殊子女的法律权益,父母该如何维护,本文是该如何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与法律权益和特殊子女和父母类论文范本.

该如何论文参考文献:

该如何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和道德论文法律本科论文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子女该不该抚养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1 年结婚,婚后李女士一直未孕,检查后发现张先生有生育能力障碍.夫妻二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使用他人精子以人工授精的方式.次年,李女士顺利诞下一子张扬.2017 年,张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破裂,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张先生同意孩子的抚养权归李女士,但认为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拒绝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的哪一方直接抚养,都仍是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女士所生之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张先生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孩子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李先生仍需承担.

关于抚养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 ~ 30% 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说法:

人工授精为一些无法生育的夫妻解决了烦恼,但由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引发了许多纠纷.我国法律对“婚生子女”这一概念并未做出明确的解释,但对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注释中对其进行了定义:非婚生子女,即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但是随着生育技术的发展,人工授精的出现,似乎打破了这一个概念.人工授精可分为同质人工授精与异质人工授精两大类.同质人工授精时的精子和卵子由夫妻双方提供,此种情况可认定人工授精子女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即婚生子女.异质人工授精,指由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在这种情况下,精子不是丈夫的,此时生育的子女是否属于婚生子女,争议比较大.

本案是典型的异质人工授精,李女士所生育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此时如何确定张扬作为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性质呢?根据最高院1991 年《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规定,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该子女应被认定为婚生子女.因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跟婚生子女一样的.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对张扬有抚养义务,不能以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怀疑子女非亲生,能否否认亲子关系

杨先生与万女士2000 年7 月*结婚登记,2001 年12 月生育一子杨光.杨先生一直怀疑杨光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并于2016 年11 月诉至法院,请求万女士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先生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万女士对申请无异议,但杨光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杨先生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申请对杨光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杨光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杨先生主张杨光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万女士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杨先生的主张成立,遂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光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杨先生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杨光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杨先生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杨先生对万女士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均是建立在杨光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现杨先生无证据证明其与杨光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法院“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子女非亲生,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享有的具有配偶利益的一种身份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的子女并非与配偶所生的,侵犯了配偶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上述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括而言之:此文为关于法律权益和特殊子女和父母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该如何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该如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建议以法律手段维护公交和客运汽车驾驶员权益,保障行驶安全
近年来,乘客袭扰公交和客运汽车驾驶员、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高发频发,造成的后果严重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坠江事故,导致十三人死亡、两人失踪的惨剧 事故原因查明,即是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

教养,父母留给孩子最好的不动产
每一个孩子都是天使,当他们降临到这个世界上,就像一张纯净的白纸,天真无邪,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习惯、道德、气质、品行的养成,都离不开家庭的教育,而父母的修养则起着关键和主导作用 (一)最近,小区里发生了.

即使你平庸,父母也未必失望
那天我问你,“你将来想做什么”,我注意到,你很不屑于回答我这个问题,所以跟我胡诌一通 是因为你们这个时代的人,对未来太自信,所以不屑与像我这一代人年轻时一样,讲究勤勤恳恳、如履.

你所向往的诗和远方,父母也需要
世人都在称颂,生活不只有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 可是,这个世界不是只有年轻人才会心怀远方,那些平生历尽周折的白发老人,内心对远方亦是有着渴盼与期待 1江西卫视曾经有一档明星真人秀节目,叫带着爸妈去旅.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