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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方面有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跟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有关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主题:网络犯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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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给人民的生活质量带来极大飞跃的同时,被不法分子利用了其特性进行网络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位置的变换性和隐秘性,并且其采用的犯罪手段智能化科技化,其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要明显高于传统犯罪.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在受到巨大冲击的同时,也在不断的进行自我完善,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就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我国相关现有的刑法相关规定以及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附以国外相关对比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意见,以期为我国有关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方面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应对

20 世纪50 年代后期,计算机的出现与迅速普及把人们带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触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彻彻底底的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与此同时,网络也成为了一个犯罪空间.由于网络自身特点的原因,传统犯罪改变了构成要件和要素,网络的各种便利性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储存、运输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以及它主要在互联网上实施并完成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

谈及网络犯罪的类型,通过查阅我国有关网络犯罪的论著与法律规定,从信息网络角度阐述,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运用一定的手段把网络信息作为犯罪的对象,而另一类是把信息网络作为一种犯罪的手段进行智能化的犯罪行为.不仅如此,在2000 年 12 月28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网络犯罪的类型划定了基本框架:(1)影响互联网安全运行方面的网络犯罪;(2)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网络犯罪;(3)与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影响的网络犯罪;(4)关于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的网络犯罪;(5)利用互联网从事与犯罪有关的活动.

三、网络犯罪的特点

3.1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

随着网络空间在我们生活中的逐渐深入,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空间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而网络空间也成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场所.但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现实性,刑侦人员可以通过随后的、摸排走访等措施进行侦察,网络空间看不见又摸不着,严格来说就是一串数字编程组成的,由于现有技术的局限性,还不足以进行网络犯罪的还原.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交集和相似性在逐渐扩张,两者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由于网络犯罪的结果不能与犯罪行为具有统一性,这就将我国对于有关网络犯罪的刑法成立,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3.2 网络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了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行为人往往利用网络这个工具进行犯罪行为,继而达到盗窃网络财产、传播非法信息、进行网络、侵害他人名誉等犯罪目的.若其为传统犯罪,虽然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必定会有相关的证据如物证和人证等.而正是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发了个体犯罪的尝试心理.公众对于一般的网络违法行为也并不像对于传统犯罪行为那样具有强烈的抵触心理,也更是助长了网络犯罪行为.如此循环往复,更加剧了网络犯罪行为.

3.3 犯罪结果的散布性

网络犯罪与网络一样,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多个方面.网络犯罪侵害的对象与传统犯罪侵害的对象没有根本的不同,但是就其结果而言,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当其侵害一个犯罪对象时,往往会有更多的犯罪对象被侵害.比如两千年时的熊猫烧香病毒,造成的结果是受害对象呈几何式增长.可能行为人在最初并未想到会有如此多的犯罪对象,但受网络空间的特异性,传播速度和途径的急剧增长,造成的后果是最初行为人始料未及的,更是超出了其控制范围.

四、我国有关网络犯罪刑法应对的立法情况及现存问题

4.1 我国有关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的立法现状

我国有一定数量已经出台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一部分在刑法中直接有规定,另一部分是则是采用单行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等进行规定.我国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大致经历了立法的开启、正式立法和刑法的修正与完善三个时期.1988 年我国完成了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且在1994 年发布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文件.但因为当时中国的网络发展还处于比较滞后的阶段,这个条例只是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保护进行了约束,并没有对网络信息安全方面提出规范.

4.2 现行刑法在处理网络犯罪时的不足

正如上文所说,网络犯罪从传统犯罪变异后,进入网络空间并且不断渗透,发展成了一个以网络空间为工具的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层社会模式下,彼得·戈拉博斯基(Peter Grabosky)曾说,不断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为犯罪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且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又将为网络犯罪创造新的机会.而在这样一个不断涌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刑法与司法的立法应对对于现实社会的跟进不免让人失望.一方面,网络数字技术的更新,使得网络犯罪技术也在不断的像病毒一样变异.无奈的是,我们制裁以及预防这种行为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最终产生则需要一定时间进行酝酿.另一方面,立法者们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对于网络犯罪的罪名,在一定程度上看,这些法律规定表达了对于网络犯罪我们所具有的一种积极心态.但立法具有滞后性,无法赶上技术的发展,此时我们更多的要依靠自身的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对于现在网络社会中反映的诸多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另一方面则需要人人心中提高网络道德自律的意识.

五、国外有关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考察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网络发展也是遥遥领先.起初,美国有关的法律与司法机构认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并无差别,不需要单独对其进行立法.然而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不停增长,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使美国法律及司法机构意识到了网络犯罪已经不能单单用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来处理了.随后,美国联邦政府携手其他各州关于网络犯罪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工作.自20 世纪80 年代起,美国政府总共提出了一百三十项左右的法案,具有代表意义的包括:有关“运用计算机进行网络诈骗”的法案,与电子通讯及隐私保护相关的法案,与网络著作权相关的法案等等.

从立法模式的角度来看,制定专门法是美国司法部门采用的最常见的方式,而后采纳联邦法典的模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有关犯罪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细致,司法实践中应用也会更为方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避免立法的复杂性,否则会有可能使用其他罪名追诉而导致避重就轻的结果.所以对于计算机犯罪来说,在对法律法规制定时应该采取严谨谨慎的态度,不能过于随意就制改新的法律,这样会产生法律条文过于复杂的结果.在现实情况下,只有已经存在的法律面对新的问题时仍然无法给出确切的解释,才有修订法律的必要.同美国相似,在网络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在,日本也同样饱受着入侵、泄露、电脑病毒泛滥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困扰.对此,日本在立法发展中多次对刑法进行修正和专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在1987 年6 月,日本通过的“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对于刑法进行了一部分修正,把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的规定也纳入了刑法之中.但这次修改处罚的对象还仅仅局限于传统刑法已处罚的行为.这些法条基本对于传统法益仍旧是保护的态度.在2001 年11 月,以观察国身份的日本加入了欧洲理事会的《公约》后,其在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应对的立法上有了长足发展.但是日本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罚方式还是比较简单,主要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和在经济上处以罚金的罚金刑两种方式.较之传统犯罪处罚,在网络犯罪处罚方面,它仍然没有找到有力度且合适的处罚方式.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在和其他国家相比在处理传统网络犯罪问题所做出的立法方面的努力还是很完善的,但是在处理类似犯罪突破计算机系统和违法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是比较落后的.

六、我国有关网络社会的刑法立法完善建议

6.1 规制网络犯罪的刑法理念

网络犯罪的分类不能仅仅依赖于上述的传统分类,要针对其较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分而治之,而不是盲目的“一刀切”.而谈至此处,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并不单纯的完全是传统犯罪的升级版.若分为三种,那么一类是与传统犯罪本质相同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从“线下”转至“线上”后,其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发生质或者量的改变.如网络敲诈勒索案中的行为人利用社交软件,在与被害人进行视频通话等交流时,通过利用恐吓、威胁等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慌惧怕的心理,从而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在这样的案件中,网络只是行为人借助的工具罢了.例如在故意伤害并至人死亡的案件中,我们并不会认为使用木棍至人死亡的行为人比使用管制刀具至人死亡的行为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要小,承担的刑事责任会少.而既然网络只是充当工具,就不应因其借助网络,在判定时与传统的敲诈勒索案件有太大的出入,而应视其勒索金额而定.一类是较传统犯罪发生了量变的网络犯罪.具体来说就是信息散布型犯罪.如在网络中散布违法犯罪信息,或非法公布不应被公开的信息.若此类信息在网络上被大肆公开、传播,小到危及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大到可能在整个社会中引起一场动荡.由于网络的便捷、高效,以及信息的可复制性,想要在中途制止也极为困难.相比在线下的信息散布犯罪而言,其危害性更需要我们的高度重视.

6.2 加大网络犯罪的惩罚力度

在某种方面不能有效的遏制网络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从完善刑罚配置等方面着手.如上文所说,网络犯罪有可能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大到危及整个国家的安全.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刑罚量度还并不够合理,例如刑法第285条就有规定,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罪的最高量刑为3 年,并没有谈及对社会危害性大小.而若造成的损失巨大,那这样的量刑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同时更是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准则.所以笔者认为适当调整定刑的处罚标准是很有必要的.与此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犯罪方法也跟着它的节奏日新月异,而现有的网络犯罪罪名早已不能适应当今的网络空间.为了保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犯罪人无法定罪量刑的情况,完善网络犯罪罪名也是我们当下急需做的工作之一.

结语:网络是把双刃剑,面对这样的新事物,我们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拿好刑法这最后一道防线.网络犯罪的出现需要立法者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但刑法同样也要做好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在其他方法或者途径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刑法的存在就是守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参 考 文 献

[1] 吴娉婷.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理念[J]. 运城学院学报,2017,35(02):27-32.

[2] 刘宪权.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J]. 政治与法律,2016,(09):2-12.

[3] 黄梅英. 网络社会的刑法规制探索[D]. 重庆大学,2016.

[4] 唐达.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D]. 山东大学,2016.

[5] 宋俊雅. 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缺陷及完善[D]. 河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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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刑法和犯罪和网络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网络犯罪本科毕业论文网络犯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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