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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询方面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跟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分析类论文如何写

主题:查询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分析,该文是查询类有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与不动产和查询主体分析和登记相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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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步入新世纪,由于我国不少城市房价飞速增长,类似住宅、商铺这样的不动产是不少公民资产中重要的一部分.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对于我国不动产的管理,我国当前正在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在2018 年之前施行的法律条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它不仅与实践情况相矛盾,与当前世界立法趋势更是不符.例如“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仅为具有法律利益之人,没有扩张到所有潜在的关系人如交易者、近亲属等.而2018年的条例对此都有了一定的修改,更适用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状况.因此,本文阐述了2018 年之前我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法律规定,并对现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对查询主体的界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供业内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查询主体;利害关系人;限缩解释

自进入新世纪,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分散登记转变为统一登记,毫无疑问这样的发展趋势更加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界定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当前我国施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来看,当前的查询主体资格审查仍然并不明确、登记资料查询程序不健全、公众认知不足等问题还是深深的影响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正面形象,对其日后发展具有不利影响.

1.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比较

由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在极大程度上可以判断个人的经济状况及其他个人状况,因此,不动产的原始登记资料涉及到了个人的隐私,为确保个人隐私不被随意滥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此都是严格限制该项内容的查询,而针对不动产登记簿( 狭义) 的查询,世界上以完全公开模式、有限公开模式、分类公开模式这三种模式居多.

1.1 完全公开模式

完全公开模式是将不动产登记簿( 狭义) 权限完全开放,任何一个公民都拥有自由查询这些信息的权利.当前俄罗斯采用该种模式,并且对原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施行较为严格的管理,除公务机关之外,只有权利人授权的人及继承人有权查询.

1.2 有限公开模式

有限公开模式是只要证明具有正当利益的人,对他们的查询权限并无任何限制,包括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簿等.目前德国是采用该种模式,且该国认为“正当利益”是一种具有可理解的、有理由利益,并不单指财产上的利益.

1.3 分类公开模式

分类公开模式可看作是在有限公开模式上及完全公开模式上的一种改进,它是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上不同的内容分别确定相关的查询主体.当前采用该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及瑞士,瑞士的查询制度相对来说更为宽松,日本的查询制度则是更好的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个人隐私.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主体规定定义模糊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在极大程度上关系到了个人的隐私,例如经济状况、婚姻状况、申请人身份等多种个人隐私,这些个人隐私无论在任何国家都是经由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主体规定定义模糊,客观上可能造成了个人隐私的泄露.

2.1“权利人”定义不清

由于当前各国均未将“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予以准确区分,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等同,但实际上两者的区别还是较大,决不能将“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两者等同定义.其次,由于我国相关公务机关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不做调查,只有一旦出现不动产登记资料遭到不乏滥用的情况下事后予以处罚的条例,很可能出现某些不法分子伪造申请文书对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看,这对个人隐私是极大的侵犯.

2.2“利害关系人”范围未被明确

一直以来,学界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存在较大的争议,该问题即使在国际上也并无较好的处理方式.目前针对该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借鉴德国及瑞士的制度,对只有是具有正当利益者即可查询相关的所有文件,另一种则是认为“利害关系人”只是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针对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是否可开放给以科研为目的的相关学术机构,笔者认为当前还不适宜开放.由于我国当前对于个人隐私缺乏相关的保护措施,一旦这些原始登记资料中记载的某些个人隐私得到泄露将对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重要损失.其次,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旦相关的信息流传于网络,任何人都很难将其完全收回,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损害.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登记查询资料程序不健全

不动产的原始登记资料关系到个人的隐私,而事实上登记查询资料程序的不健全事实上造成了不少人可以查看相关所有原始登记资料.例如,*二手房转移登记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可以查看相关所有原始登记资料,即使事后个人隐私遭到了损害也无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查询制度并为登记所有查询该资料相关信息,并不能很好的做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3.2 申请人查询模式缺乏必要的审查

以丹东市为例,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那些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到场的权利人为其开辟的绿色通道,但实际上由于绿色通道并为明确委托人查询的资料范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的个人隐私造成了损害,而且由于我国的相关部门对于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不做确认,这更是在极大程度上不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同时,由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是在2018 年初颁布并施行的一部法律,在实际操作当中,不少公务人员对这部法律并没有太多的认可能造成了不同岗位之间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答复这一现象,更是加大了*人员的不便.

结语:

不动产的原始登记资料牵涉了不少的个人隐私,为保护个人隐私不受损害,可通过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查询主体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障.其次,通过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一旦发生个人隐私遭到了损害的现象,可明确相关责任人.

参考文献:

[1] 赵萌萌, 肖炜基, 马超等. 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界定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8.

[2] 张海峰. 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分类查询制度: 现状、困境与完善路径[J]. 贵州社会科学,2017.

[3] 牟伟, 于磊.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律师查询资料时应区分对待[J]. 中国房地产,2016.

[4] 高圣平. 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J]. 法学,2015.

作者简介:

孙少娟,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潍坊.

综上所述,此文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不动产和查询主体分析和登记方面的查询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查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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