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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有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和企业融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主题:法律制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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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禄强

【摘 要】资金是企业的生命,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融资.融资涉及一国的金融安全,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其进行监管.美国和日本的融资业最为发达,监管制度也最为完善.与美国和日本相比,我国的企业融资监管法律制度有很多问题,因此,对我国的企业融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美国和日本的监管制度的成功对我国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融资监管 法律制度 借鉴

民间借贷是各国企业融资最常用的方式,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但由于各国历史和制度的不同,民间借贷的发展程度不同.美国和日本的民间借贷发展成熟,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完善.而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滞后,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一、美国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金融大国,正规金融体系非常完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美国的金融制度正在引领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同样,美国的民间借贷制度也发展得非常完善,成为了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美国的民间借贷方式主要是信用社,第一家信用社-- 圣玛丽教区居民信用社成立于1909 年.其宗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和管理.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迅速推动了信用社的发展.为了确保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全美信用社协会执行委员会于1935 年成立了信和保险公司.二战以后,美国信用社蓬勃发展发展.截止到2010 年,全美信用社会员共有8900 万人,约占美国人口的三分之一,信用社资产总额7765 亿美元,各项存款3600 亿美元,各项贷款5437 亿美元,资本充足率平均在11.5% 以上.[1]

美国信用社能够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离不开其完善的监管体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

在立法方面,美国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1909 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部信用社法.短短的21 年后,也就是1930 年已经有32 个州通过了《信用社合法化法案》.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将信用社的监管纳入联邦体系.这些法案确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其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和市场退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可见,美国信用社的运行有健全的法律保障.

在制度方面,美国建立了完善的监管制度.1934 年,美国信用社协会成立,其中的一项主要职能就是协调信用社与监管当局的关系.目前,美国五十个州全部设立了州信用协会.1965 年,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这些协会实现了民间借贷监管行业的自律监管,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78 年,美国建立了专门监管信用社的全国性的机构——全国信用社管理局.该机构是独立的联邦机构,只对国会负责.它的经费来源不是靠税收,而是靠联邦注册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联邦信用社的监管,同时对参加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保险的州注册信用社的监管.另外,它还负责运营管理全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具体职能有:发放联邦信用社营业许可执照;监管联邦注册信用社的活动;为信用社提供存款保险服务.这些职能尤其是为信用社提供存款保险服务的只能降低了信用社放贷的风险,使得信用社可以大胆地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放贷.虽然美国鼓励建立民间借贷机构扩充民间融资渠道,来满足社会资金的需求,但美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借贷利率的监管,极力反对,实施限制监管.在大多数的州有州立法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成为“法定利率”,当合同仅对利率仅做出简单约定而无特定条款或仅约定“利率按最高法定利率”时,则适用“法定利率”.没有法律规定限制的一些州,放贷利率受联邦政府法律的限制.[2] 这样明确区分了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界限,使得企业和个人可以放心地进行民间借贷.可见,美国对信用社的监管权明确,监督机构体系完整,监督模式合理,为信用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日本

日本是世界经济大国,金融业非常发达,民间借贷历史悠久,规模庞大.日本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是互助会.互助会在日本历史悠久,起源于镰仓时代(1338 年到1467年),大多数是由经济实力强大的企业家建立,主要为中小企业和困难家庭提供帮助.也就是说互助会在成立之初是带有经济救助性质的,而后逐渐发展成为融资机构.20世纪50 年代之后,互助会逐步发展为互助银行.

同样,日本民间借贷的发展离不开其完善的监管体系.在立法方面,1915 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对互助会的定义做了明确说明,同时对会款金额、会金、经营期限和成员数量都进行了限制,用以规制互助会.该法案明确规定互助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人,存续期不得超过五年,每人每期交纳的会金不得超过一万日元.另外,该法案要求大多数互助会合并组建为联合股份公司形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000 日元.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条件,为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951 年,日本通过《互助银行法案》,互助会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五年后互助会基本全部转变为商业银行.也就说,民间借贷转变成为了正规金融,这样更利于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在制度方面,日本对民间借贷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政策.依据2006 年的《放贷人法修正案》,日本建立了完善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由金融机构对放贷人进行监管,同时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20%.这为日本的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得企业和个人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成为可能.另外,日本建立了贷款人协会,对放贷人进行自律性的监管.这为日本的民间融资提供了一个安全的行业环境,降低了民间借贷“违法”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在建立监管制度的同时也注重民间借贷的行业自律监管.

三、比较分析

通过上文的比较,我们经过分析后可以看出美国和日本对待民间借贷的共性,这些共性也是美国和日本的成功所在.

(1)美国和日本均通过立法的方式全面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且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美国通过了《信用社合法化法案》、《联邦信用社法》,日本批准了《互助银行法案》,为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美国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日本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20%,这为明确区分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创造了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同时,这也为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美国和日本都对民间借贷采取宽松的监管模式,两国均鼓励民间借贷行业自律,美国建立了信用社协会,日本建立了贷款人协会.两国将国家监管与行业的自律监管结合起来,不仅有效地控制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且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同时宽松的监管模式增强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避免因管得过死导致民间借贷“窒息而亡”.我国就是因为对民间借贷管得过于严格,导致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在地下活跃.

(3)美国和日本设立了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美国设立了全国信用社监管局,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由金融机构对放贷人进行监管.这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有效避免了因监管权不明所导致的对同一事项的重复监管和无人监管,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4)美国和日本均建立了完善的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越高,能够进入的主体就越少,为了鼓励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两国的市场准入门槛都比较低.比如日本互助会的入会会金不超过一万日元,互助会合并组成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仅要求达到15000 日元.也就说,基本上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合法的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在有利于监管的同时增强了民间借贷市场活力.

四、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的企业融资监管法律制度非常完善,符合本国企业融资的需要,在立法和制度方面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在立法方面,必须建立符合本国国情和企业融资需要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民间借贷,我国必须通过法律全面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并且学习日本,通过法律引导民间借贷向正规金融发展.总之,对企业融资应当以专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制,为企业融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在制度方面,首先,在监管模式上,应当借贷金融大国——美国和日本的宽松的监管模式,鼓励企业融资行业实现自律监管,为融资业创造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其次,在市场准入上,降低门槛,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企业融资,增强企业融资业的活力;再次,监管主体上,明确监管主体,杜绝对同一事项重复监管,同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在政策扶持上,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融资,尤其是国际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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