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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风险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跟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案例有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主题:法律风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8

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案例,本文是法律风险有关论文写作资料范文与法律风险和案例研究和股权方面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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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融资活动中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对于投资方、众筹平台、融资方都是存在的,从相关的案件中,可以更有效地观察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67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大众筹资,以互联网为平台向众人发起小额资金筹集项目,从而向某个项目或者某个企业进行融资.股权众筹是众筹中较常见的项目,投资人可以通过众筹平台选择他认为优秀企业的一些股份,从而支持这一企业的项目发展,并从中获得相应的股权回报.

股权众筹平台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为项目的发起人以及投资人提供信息的服务平台,这一平台的鼻祖就是美国AngelList网站,这一网站已成功为1000家以上的企业完成融资计划,平台自身的价值据评估已超过1.5亿美元.众筹平台将项目的发起人和投资人直接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双方的直接交易,从而使企业融资更为快速,效率提高而融资成本更低.

2011年,我国出现了股权众筹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大、运营较为成功的融资平台,如天使汇和大家投等,天使汇运营最为成功,已经完成融资规模3亿元以上,融资项目100多个,成功占据了我国互联网投融资平台第一的位置.除这两个平台外,我国尚有不少参差不齐的众筹平台,但在融资领域的贡献不大.受融资平台数量的影响,我国众筹平台的平均融资成功率较低,约1.1%,一些融资平台在法律风险上的认识存在较大不足,已经走入发展的困境.而伴随我国众筹平台的发展,相应的法律监管仍然是空白,众筹平台并未获得法律的许可.因此,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股权众筹法律案件.

1我国首个众筹融资案件——人人投

1.1事件回顾

2015年12月22日,北京飞度公司起诉北京诺米多餐饮公司的案件结果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诺米多公司众筹融资协议有效,因此诺米多公司需要承担其虚假信息使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诺米多公司之后提出反诉和上诉.

1.2事件焦点

这一案件存在两个焦点问题:第一,是众筹融资协议性质;第二,是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法院针对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融资协议是否合法是第一个问题,法院对人人投平台(即飞度平台)给出了未违反《证券法》的结论,且根据现行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文件等都未对众筹项目进行禁止或者否定,因此融资协议不是非法的,相反,是合法有效的.

融资协议属于何种性质问题,法院认为融资委托协议仅属于交易整体的一个部分,而人人投要对融资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风险防控,设计交易结构并且监管交易过程等.这一融资协议的核心是交易的促成,因此双方在法律关系上主要是一种居间合同性质.

在合同解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上,法院判定双方在合同的解除上需要各自承担双方相应的责任.诺米多公司因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信息从而使融资交易不能顺利地进行,因此要承担因虚假信息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飞度公司完成了资金的筹集过程,但并未完成融资全过程,也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要负次要责任.

2“人人投”案件中表现出来的众筹平台法律风险

2.1合法性风险

众筹平台在融资交易中是为股票的发行或者转让提供一个交易场所,而这些平台多是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登记的,而我国能够发行或转让股票的合法平台只有证券交易所或者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众筹平台这种没有合法许可又收取佣金的股票交易平台是不符合法律的.因此在“人人投”案件中,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融资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只是针对众筹平台和融资方的合同关系进行解释,而在交易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则无法从现有各种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条款,因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在融资协议的有效性上,则采取了“非无效”等于“有效”的逻辑,因为现有各种法律条款都未对众筹融资协议进行否定或者禁止,因此默认为合法有效.

2.2信用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交易中,股权众筹平台既具备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功能,又是一个承担了证券交易所功能的平台,这种双重角色不仅意味着众筹平台要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平台,还意味着众筹平台要审核交易双方的资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时,平台的审核将成为交易安全的关键因素,众筹平台势必会承担其中的信用风险.

平台对资质的审核会涉及对投资人或者领投人的审核,一旦领投人与融资方存在利益关联,则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合理性问题.平台对于领投人的审核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要承担各种不利的后果.平台的审核还包括了对融资方的审核,一般来说,众筹平台的收入基本都来源于融资方,因此在审核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审核体系的完整性、公开性和透明性都存在问题,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后,平台仍然要承担由于融资方信用问题带来的风险.

在“人人投”案件中,人人投平台与诺米多公司的问题就出在了虚假信息上,即融资方的信用问题,法院判决中确认了融资方的信用责任,但飞度公司仍然承担了由信用造成的融资未完成的次要责任,并未能够将全部信用风险都转嫁到融资方.

2.3资金安全性风险

股权众筹的融资过程是投资人先行将资金打入融资账户中,而这些融资账户一般是由众筹平台所掌握,我国第三方托管还未形成规范.这些众筹平台在资金吸纳资格、资金监管上都没有具体、规范的方案,因此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受平台运营或资金控制人影响过深,一旦平台或者资金控制人出现问题,资金的安全保障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而股权众筹平台也将承担资金监管责任.在“人人投”案件中,众筹平台已经融资成功,但并未将融资款支付给融资方,因此由融资方诺米多公司反诉.

3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防范

3.1众筹平台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是导致法律风险的关键原因,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一些经验将众筹平台资格法律化.首先,是规范平台的成立条件,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充足的资本、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向证券机构申请,监管机构要将平台信息公开.其次,要接受来自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

3.2明确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

要从法律上明确众筹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避免发生一些欺诈或者损害投资人的现象.第一,要对投资人尤其是领投人以及融资项目的发起人资格进行严格的准入限制.第二,要在投资人、融资人的资质审核上有完整、透明的程序,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资质认证规范,平台可以根据这些规范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第三,要加强信息的披露.融资方对于项目的相关信息要向公众公布,众筹平台要及时存储相关信息,并允许用户自由查阅,融资完成再行撤销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第四,要有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众筹平台要为投资人和融资方建立一条便利、通畅的沟通渠道,保障双方直接交流,以提高融资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3.3健全征信体系

股权众筹平台要引入征信体系,加强对融资人信用度的审核.征信机构征信业务也可以进行拓展,针对众筹平台的融资人开展征信服务,从而帮助融资平台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

3.4资金托管第三方机构

众筹资金的控制一般在平台方面,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资金,更有利于资金的安全性.融资完成,第三方依据相关协议支付资金.股权众筹平台不再使用或管理融资账户.

4结论

股权众筹为种子期以及初创期的项目提供了融资便利性,既为一些有创业动力的人提供了方便,也为一些有投资意愿的人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在股权众筹活动中,众筹平台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法律风险,因此通过各种措施防范这些风险,才能够确保股权众筹更长远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吕金蓬.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5(19):110-111.

[2]许多奇,葛明瑜.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从“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谈起[J].学习与探索,2016(8):82-89,158.

[3]纪倩.股权类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制度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6(27):86-87.

[4]修伟祥.“大家投”股权众筹案例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5.

[作者简介]孙佳溪,女,山东诸城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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