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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与惩罚教育:农村小学教育中不可忽视的现象方面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主题:小学教育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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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问卷与访谈,以农村小学教师和学生为样本,围绕对惩罚教育内涵的认识、惩罚方式、态度、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实证调查,分析发现:惩罚现象较为普遍,理解惩罚内涵存有误区;惩罚行为存在偏差,惩罚不公现象时有发生;惩罚方式比较单一,惩罚技巧相对缺乏.从而提出建议:一是要明确惩罚的法理依据,防止惩罚滥用过度;二是要保证惩罚目的正确,坚持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是要惩罚与行为指导结合,完善评价反馈系统.

[关键词]惩罚教育;农村小学;惩罚现象;体罚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 - 6120( 2018) 10 - 0101 - 11

“学生在上课时未经过老师的允许讲悄悄话,就被老师用透明胶带封住嘴巴,还被叫到讲台上站着”,这是前几年发生在武汉某所小学一年级的真实案例.涉事小学语文教师的理由是“因为一年级的小学生太爱说话了,整个课堂交头接耳、乱成一团,实在管不住,才想出‘下下之策’,并且只是象征性地惩罚了一下”.此方法到底合适吗?会不会给受罚的孩子造成心理阴影?长期以来,关于体罚、变相体罚或惩罚的新闻层出不穷,教师惩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笔者回忆儿时的学习经历,也曾遭遇过诸如打手心、罚站、罚抄作业等体罚或变相惩罚的事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2008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也提到,教师应当主动关爱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在教育问题上,要不要惩罚一度存有争议.在韩国、新加坡以及美国部分地区,明确规定允许教师惩罚学生.2002年,韩国公布一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其中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教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从而使教师对学生的惩罚行为“合法化”.在新加坡,教育部门规定中小学教师具有惩罚学生的法定权利,可以惩罚学生,甚至是“过度惩罚”.然而,日本法律则明令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以洛克、苏霍姆林斯基等为代表的教育家认为,“惩罚是教育儿童的一种方式,但要实施得当,尽量少运用”;“教育要不要惩罚,应不应该有惩罚”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运用惩罚的方式方法.反对体罚,但不应反对合情合理、具有教育意义的惩罚.为此,本文选取了S县的4所农村小学为样本,对教育中的惩罚现象进行实证研究.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设计

“惩罚”在《辞海》中的解释为:“惩戒,即惩治过错,警戒未来”.《现代汉语词典》将惩罚定义为“对犯错误或犯罪之人的惩治.“惩罚”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阐释为:“享有法律规定惩罚权的人使别人受到痛苦等伤害,可由教师将其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施用于学生”.教育中的惩罚,属于惩罚的范畴,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惩罚,在《中国教育百科全书》这样写道:“教育惩罚是对受教育者品行进行否定的一种监管方法”.《教育大辞典》的解释为:“教师给予否定或者批评处分对个人或集体的违规行为,目的是终止此种行为的发生”.教育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中,惩罚是一种教育的手段,是一种强迫性的矫正行为,主要针对学生违规行为,并通过教育惩罚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能够起到矫正和终止的作用.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教师采取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行为.从宏观上看,体罚、变相体罚从属于惩罚,是一种过度的、不当的惩罚.本文所研究的惩罚,是指教师针对学生的“越轨失范”行为做出的教育处理措施,旨在通过有意义的感受体验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从而矫正学生的“越轨失范”行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为此,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采用实证研究法,自编了《农村小学教育中惩罚现象调查问卷(教师问卷)》和《农村小学教育中惩罚现象调查问卷(学生问卷)》.教师问卷主要包括教师基本信息、对教育惩罚的认识、存在的惩罚现象、惩罚的作用以及影响惩罚的因素等五个维度,共26个问题;学生问卷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校中的惩罚现象、对教师惩罚的态度、影响惩罚的因素以及惩罚的效果等五个维度,共24个问题.同时,根据上述维度还编制了教师访谈提纲和学生访谈提纲,以补充完善和验证问卷调查相关数据信息.本次问卷调查选取了S县的4所农村小学为样本,发放学生问卷共计300份(主要选取小学中高段四、五、六年级学生为调查对象),剔除无效问卷39份,回收有效问卷261份,回收率为87%;发放教师问卷共计100份,剔除无效问卷18份,回收有效问卷82份,回收率为82%.问卷回收后.运用Excel等工具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文中数据采用四舍五入法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农村小学教育中惩罚现状调查与分析

(一)教师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1.教师对惩罚内涵的认识

调查显示:90.91%的小学教师认为教育中的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有4.55%的教师认为教育惩罚就是体罚,还有4.55%的教师选择“其他”,对教育中惩罚的性质不理解.可见,在S县的4所农村小学中被调查的绝大部分教师能够正确认识教育中的惩罚内涵,把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仍有少部分教师认为教育中的惩罚是体罚,或者根本不能判定其性质,不能正确理解教育惩罚的内涵.当被问及到“惩罚对教育学生是否有益”时,绝大部分教师认为惩罚对教育学生是有益的,只有极少数教师表示惩罚对教育学生没有任何意义,另有34.85%的教师坚持一分为二的态度,认为惩罚对教育学生是否有益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访谈调查中,部分教师对这种具体情况给出了确定涵义,就是惩罚要“适时、适度,不能过度”,“最好要利用教育机智,利用好最佳教育时机”,才能起到最佳效果.见表1.

当被问及到“你认为体罚是否有必要”时,结果显示:51. 52%的教师选择“有一点作用”,认为体罚学生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30.3%的教师表示“没必要”对学生采取体罚;有18.18%的教师认为体罚“有必要”,甚至“非常有必要”,详见表2.访谈中,部分教师表示“光是靠说服教育难以管住学生,并不是每一个学生都能听得进道理,且教师时间、精力有限,对于那些顽皮的、屡教不改的学生,体罚直截了当,对防止捣蛋行为特别有效”.虽然教育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学校教育中的体罚现象,但个别教师认为,“体罚只要不太过分,适当实施,起到对学生不良行为的一种恐吓,让他们有畏惧感,就可以了”.

那么,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能够正确认识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吗?笔者通过如下两个问题加以考察.当被问及“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罚站一节课的性质”时,48.48%的教师认为这是一种教育惩罚,39.39%的教师认为是一种变相体罚,还有4.44%的教师认为这种行为是体罚.当被问及“学生没有完成背诵任务罚其抄写的性质”时,56.06%的教师认为其性质是教育惩罚,36.36%的教师认为其性质是一种变相体罚,还有3 .03%的教师认为其性质是体罚.可见,教师对惩罚与变相体罚之间的区分度不高,变相体罚常被视为一种教育惩罚,见表3.40.91%的教师认为,上述罚站、罚抄写的两种行为能够改善学生的相应行为,21. 21%的教师则不认为这样做能够改善学生的不良行为,还有37.88%的教师认为上述两种行为的效用“说不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教师最常用的惩罚方式

当被问及“学生犯错,您最常用的处理方式”时,绝大多数教师选择“批评方式的说服教育法”,有9.09%的教师分别选择“罚站、蹲马步、跑步”和“写检讨”,有3.03%的教师选择“打手心、揪耳朵”,见表4.在访谈调查中也发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政策在农村小学校得到了有效落实,有的小学还被评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或先进单位,这些政策可谓是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教师通过各种媒体能够正确认识到体罚的违法性,因此当学生犯错时,更多的是使用说服教育法.即便是某些学生的行为过分,部分教师也是尽量选择如“罚站、蹲马步、跑步”的变相体罚方式.少部分教师采取“打手心、揪耳朵”的惩罚行为,通常是在私底下进行,并不是发挥“杀鸡做猴”的作用.

为进一步了解教师惩罚学生方式的特殊性,笔者考察了教师惩罚学生的地点情况.从教师惩罚学生的具体地点来看,45 .96%的教师表示会“单独和犯错的学生谈话”,采取私底下的惩罚行为;34.81%的教师会选择在“教室”里惩罚,表示更加直接、及时和有效;16.12%的教师通常在“办公室”惩罚犯错误的学生;选择“其他”的教师(一般是体育教师)认为自己一般在操场惩罚犯错误的学生,见表5.在访谈调查中,受访教师认为,在什么地点惩罚学生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班主任更常见于将学生叫到办公室或单独和犯错的学生谈话进行惩罚,科任教师更注重惩罚的及时性和直接性,一般在教室里或授课过程中,因为时间和精力有限,不会花费太多时间采用说服教育法.

由表6可知,当被问及“教师惩罚学生的心态”时,86.36%的教师是为了“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6.06%的教师是为了“树立教师权威”,4.55%的教师则抱有“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当被问及“面对压力是否会淡化惩罚或不惩罚”时,12.12%教师还是“坚持有错就罚”,13. 64%的教师选择“压力太大,不惩罚”,74.24%的教师选择“视情况而定”.调查结果说明,绝大部分教师选择惩罚的初衷都是为了改变学生的错误认识或不良行为,引导学生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负面影响,并积极加以改正或改进;只有少数教师惩罚学生是为了树立教师威信或者是“实在拿学生没办法,不得已而为之”.在面对社会各界的压力时,“坚持有错就罚”的教师仅占12.12%,其他教师“视情况而定”选择采用惩罚或淡化惩罚,甚至“不惩罚”.

4.教师惩罚学生的影响因素

为了解教师惩罚学生的原因,笔者设计了“您会在什么情况下惩罚学生”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表7):教师惩罚的最多的是品行有问题的学生,占81.82%;违反纪律(占比75.7%)、不按时完成作业(占比69.7%)、学习态度不好(占比54.55%)也是教师经常惩罚学生的主要原因.相对而言,因为回答不上问题(占比16.67%)、不按教师要求做事(占比19.7%)、学习成绩不好(占比9.09%)而惩罚学生的比例较低.当被问及“在惩罚学生的时候,您选择惩罚方式的主要依据”时,教师尤其注重“学生的错误类型(占比80.3%)”和“学生的性格特点(占比62.12%)”,还有51.52%的教师会考虑“学校规章制度要求”,以规章制度为准绳来指导,对学生进行适当、适度的惩罚教育.另有12.12%的教师表示会关注到“学生害怕程度”.

(二)学生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1.小学生受惩罚的现象存在

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现实教育活动中,惩罚时有发生属于正常现象,但若惩罚涉及的对象过于广泛,惩罚行为过量、过度,既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非道德行为,又不利于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为了考察小学生受罚现状.笔者通过调查小学生自身受罚经历、见闻其他同学受罚经历以及教师惩罚行为的主要对象来揭示惩罚现象的真实存在.当被问及到“你是否受到过老师惩罚”时,75.48%的小学生表示“偶尔被惩罚”,20.69%的小学生选择“从未被惩罚”,只有3.83%的小学生“经常被惩罚”,见表8.调查结果显示:惩罚现象在农村小学普遍存在,绝大多数小学生偶尔会受到教师惩罚,经常被惩罚的小学生相对较少.

如何评价惩罚是否过量、过度?教师是否采取过变相体罚?笔者考察了小学生见闻其他同学受惩罚经历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打手心、揪耳朵这样的体罚行为,12.26%的学生经常看见,74.33%的学生偶尔看见,13 .41%的学生从没见过;对于罚站、罚蹲马步、罚跑步这样的变相体罚行为,30.27%的学生经常看见,69.73%的学生偶尔见到.见表9.上述情况表明教师惩罚行为中,变相体罚较之体罚而言,更为频繁,现在的小学教师更习惯于通过变相体罚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哪类学生更容易受到教师的惩罚呢?调查显示:“不遵守纪律”和“不认真完成作业”的学生受到教师惩罚的几率最高,分别占到被调查者的51.34%和50.96%;其次是“回答不上教师问题”的学生,占比32.57%;“成绩差”的学生受到教师惩罚的频率不算太高,占比16.09%.除此以外,还有“衣着仪表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也会遭到教师的教育惩罚.见表10.

2.小学生对受惩罚态度的认识

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通过小学生对受惩罚目的认识的考察,80.46%的学生认为,教师惩罚自己的目的在于为自己着想,希望自己能够终止错误的行为,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另有14.94%的学生认为,教师实施惩罚的行为是维护班级纪律和秩序,为同学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还有4. 21%的学生认为,教师的惩罚是对学生不满意的情绪发泄.见表11.在学生访谈调查中,也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表明绝大多数学生能够正确理解教师实施惩罚行为的教育意义,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某些教师某些时候确实存在着情绪不好时,通过惩罚来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是一种情绪失控状态的过激行为.

受到惩罚后,学生对待教师的态度是否发生变化呢?或者说,学生面对教师的惩罚持有一种怎样的态度呢?由表12可知,89.28%的学生通过教师的惩罚,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改正错误,停止或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1.53%的学生却相反,他们并不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错误;2.3%的学生会因为教师对自己的惩罚不再喜欢此老师,甚至这门课程;还有6.51%的学生对教师的惩罚是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认为罚完就算了.

3.小学生对教师惩罚的评判依据

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罚存在着“减轻”与“加重”两种现象,在哪些情况下教师会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表现出惩罚“减轻”,在哪些情况下教师又会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表现出惩罚“加重”呢?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小学生心中“学习成绩好”“平时表现好”“班干部”“喜欢回答问题”“平时表现就不好,老师懒得管”皆是教师减轻惩罚的因素.其中“平时表现好”的比例为70.42%,“学习成绩好”(占比56.34%)、“喜欢回答问题”(占比49.3%)也是教师减轻惩罚的重要因素,在“其他”选项中,有学生补充“只要真的改正了,教师就会减轻惩罚”,可见教师减轻惩罚的评判依据还在于学生对错误的正确认识和及时改进.同时,教师加重对学生惩罚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犯同样的错,屡教不改”(占比63.38%)和“平时表现就不好”(占比57.75%),除此之外,“教师很生气时”对学生的惩罚也会加重,这与前面学生访谈调查的情况较为一致.见表13.

4.小学生受到教师惩罚后的影响

小学生受到教师惩罚后,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对受惩罚者带来的影响,二是对旁观者带来的影响.为此,围绕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当被教师惩罚后,81. 23%的学生会感到“羞愧,知道错了”;7.66%的学生认为是一种丢脸的行为,担心同学嘲笑;9.2%的学生对此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教师的惩罚对其情绪不会产生影响;极少数学生(1.92%)被惩罚后会厌恶教师及教师所任教的课程.同时,当“看到其他同学被惩罚,自己是否会犯同类错”时,47 .13%的学生表示自己“不会再犯同类错”,47.51%的学生选择“偶尔会犯同类错”,只有5.36%的学生认为自己“还是会经常犯同类错”.见表14.

三、农村小学教育中惩罚现状调查的结论与建议

(一)农村小学教育中惩罚现状调查的结论

1.惩罚现象较为普遍,理解惩罚内涵存有误区

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是一种合理的教育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学生身心健康不造成任何伤害的情况下采取的教育措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则相反,会对学生的身体或精神带来一定伤害,有悖于社会道德、*,忽视学生的个性尊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马卡连柯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尊严感.”“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无条件地回避惩戒权的使用,不仅不会更‘道德’,相反到可能是一种有违道德的教育渎职行为.”从小学生受惩罚的频率情况来看,受过惩罚的学生人数达到79.31%,表明惩罚现象在农村小学普遍存在.虽然大多数教师认为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对教育学生是有益的,但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的概念却存在认识误区.譬如,在对体罚必要性的认识方面,只有30.3%的教师认为“没必要”,接近70%的教师表示“有一点必要”“有必要”,甚至“非常有必要”;48.48%的教师认为“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罚站一节课”的性质是一种惩罚教育,56.06%的教师认为“学生没有完成背诵任务,罚其抄写”的性质是惩罚教育.2017年12月4日,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明确指出“严格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可见,国家相关教育政策法规文件精神还没有完全深入到农村小学教师观念层面.农村小学教师对惩罚内涵认识不到位,势必影响到惩罚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正确运用以及惩罚在教育中所赋予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2.惩罚行为存在偏差,惩罚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如前所述,惩罚要“量力、适度”,其基本要义包括三个方面的评判依据,即“可不可以罚?”“该不该罚?”和“值不值得罚?”.“可不可以罚”是在教育法律法规层面不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设置教师行使惩罚行为的权限;“该不该罚”是基于社会道德的层面应符合于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值不值得罚”是着眼于教育目的,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尽量少用惩罚.正是因为部分教师将体罚、变相体罚视为具有同等教育意义的惩罚,致使他们的惩罚行为存在偏差,要么不敢惩罚学生,要么不当惩罚学生,惩罚不公现象时有发生.当被问及“面对社会压力,您会淡化惩罚或不惩罚吗?”仅有12.12%的教师选择“坚持有错就罚”的原则.教师不敢惩罚的压力主要来源于社会舆论、家长、教育法律和学校等因素的影响,其中选择“社会舆论”的比例为80.3%,选择“家长”的比例为63.64%,选择“教育法律”的比例为50%,选择“学校”的比例为31.82%.访谈调查中也发现:部分教师反馈“虽然开家长会时,很多家长都会说‘老师,不听话就打嘛’,但是真这样的话,家长肯定意见大得很”,而且“万一有个三长两短,社会舆论惹不起,学校还要让老师卷起被子走人.”即便如此,仍有部分教师采用了违法的惩罚措施.在调研体罚、变相体罚的见闻时,绝大多数学生都表示见过“老师打手心、揪耳朵、罚站、罚蹲马步、罚跑步”等体罚现象,这种过度惩罚学生的问题依然存在.同时,从调查的结果发现:教师的惩罚存在不公正现象,一方面表现为教师受情绪的影响,惩罚行为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即使教师问卷调查中没有明确反映出这一问题,但在学生问卷调查中,学生表达出教师惩罚目的在于“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和加重惩罚的评判依据在于“教师很生气时”;另一方面受对学生刻板印象和定势效应影响,教师对“学习成绩好”、“平时表现好”、“喜欢回答问题”以及担任“班干部”等学生会减轻惩罚,而对“平时表现不好”“屡教不改”“品行有问题”等学生会加重惩罚.

3.惩罚方式比较单一,惩罚技巧相对乏力

学生成长过程中“越轨失范”的行为不可避免,学校教育需要赋予教师合法的权力对学生“越轨失范”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为此运用适当的惩罚具有丰富的教育意义.然而,“会不会用惩罚”则是一门教育艺术,因为惩罚要想取得最佳效果,一是要坚持惩罚方式的可接受性,二是惩罚时机要恰当,三是惩罚具有事实和制度依据,四是惩罚具有公正合理性.在现实教育实践活动中,教师的惩罚方式比较单一,惩罚技巧相对缺乏,惩罚想要达到的效果往往难以如愿以偿.以教师选择惩罚方式的主要出发点或依据为例,12.12%的教师选择“学生害怕程度”,而突出忽视了学生违反学校制度或未履行义务应承担接受相应惩罚的依据.可见这部分教师惩罚的出发点在于让学生感到害怕,而非是促进学生逐步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学校制度,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虽然绝大多数教师选择最常用的惩罚方式是“批评方式的说服教育法”,但是在教师和学生的访谈调查中发现:这种所谓的“说服教育法”更多地是让学生说清“越轨失范”行为的原委,再加以批评教育几句就结束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惩罚方式相对单一和机械化.小学生大部分处于科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学说的“前习俗水平”时期,尚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判断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要承担什么责任”,教师若无法科学、有据地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承担什么责任,那么这样的教育将是徒劳无效的.特别是如前所述采取“打手心、揪耳朵、罚站、罚蹲马步、罚跑步”等惩罚方式,如果没有惩罚依据,那么所起到的效果更是“雪上加霜”,学生则会认为教师无视教育法律而带来负面的教育影响:在教师问卷和学生访谈调查中发现:为了让惩罚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教师选择在“教室”里实施惩罚行为的现象不在少数,而几乎所有学生都不愿意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被惩罚,这样的惩罚必然会给学生年幼的心理埋下创伤和阴影.

(二)农村小学教育中惩罚问题的建议

1.明确惩罚的法理依据,防止惩罚滥用过度

“惩罚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不可越法.”教育惩罚是教师理应具备的育人权力之一,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又能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惩罚教育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倘若教师主动放弃惩罚权,就意味着对教育权的放弃,是一种失职和不作为的表现.与此同时,在实施惩罚教育过程中又绝不能将惩罚理解为体罚、变相体罚,因为法律明文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农村小学教育中惩罚过度,甚至滥用现象突出,一方面反映出农村小学教师缺乏法纪意识,另一方面体现出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观念淡薄.为此,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农村小学校一定要加强教育法律宣传,切实明确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严禁教师在实施惩罚教育过程中触碰,甚至踩踏法律的红色底线.合理的教育惩罚首先要遵守法律,不可超越法律的许可范围,其次是要符合道德规范,在知、情、意、行四个环节下功夫,尊重学生人格,主要以批评、劝诫等为主,再次是要具有教育意义,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具有启发性.

毋庸置疑,学校教育主要应以“赞赏、鼓励和表扬”为主,以“否定、批评和惩罚”为辅.惩罚教育绝不能泛用,更不能滥用,过度惩罚教育只会让学生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负面影响不言而喻.正如斯宾塞所认为的,“经常性地惩罚所引起的孤独和对立,必然使同情心麻木,也就必然给同情心能够制止的那些过失开辟道路.”总之,惩罚教育要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一是要建立健全学生义务和未尽义务惩罚制度,做到惩罚学生要有“据”,没有制度依据和确凿证据不能妄下断语,不能实施惩罚,更不能道听途说、空穴来风、无中生有,甚至发泄私愤,防止主观情绪、事实不清、黑白颠倒情况下实施惩罚.二是惩罚要有“理”,研究表明:当惩罚与说理结合使用时,较轻的惩罚就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为此,惩罚教育不能简单“一惩了之”,要善于跟学生沟通交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找依据”的方式,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学生口服心服地接受应有惩罚.三是惩罚要“公正”,惩罚教育的标准要统一、一贯,不能感情用事、因人因时而异,要依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而选择适宜的惩罚方式,对所有犯错误的学生一视同仁.

2.把握惩罚目的正确,坚持惩罚的基本原则

在学校教育过程中运用惩罚的正确目的是“为教而罚”,即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生成长与进步.如何贯彻“为教而罚”的宗旨,基本要义在于“寓教于罚,重教轻罚”,惩罚教育的出发点首先是要保证受惩罚的学生身心健康不会遭受损害,其方向在于帮助犯错学生能够重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确须为所犯下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他们提供承认和改正错误的机会.因此,在实施惩罚教育之前需要全面了解和研究教育学、心理学和法律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总结、积累和借鉴教育惩罚案例与经验,坚持人性化、科学化的惩罚原则,有步骤、有耐心、有方略地体现出惩罚教育中教师的智慧.具体而言,在教师施行惩罚时,应坚持如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是惩罚要坚持尊重性原则.教育惩罚与体罚具有本质区别,教育惩罚是一门震撼心灵的艺术,这门艺术的核心和精髓是真情与关爱.为此,怎样体现真情与关爱?最为重要的就是教师在施行惩罚时要以尊重学生为根本前提,要以关爱学生为基本落脚点.一方面,如果没有对学生的充分尊重,惩罚教育就相当于“无源之水”,并会失去教育意义;另一方面,对学生的惩罚需要“罚而有情”,即是说教育惩罚既然是“为教而罚”,那么惩罚过程必然需要教师动之以情,充满关爱.

二是惩罚要坚持规范性原则.如前所述,任何教育惩罚都要具有法理依据,不能“凭空滥罚”.为此,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订科学的学生违规惩处条例或制度.这些条例制度应得到广泛的教育宣传,必须使学生和家长甚至社会都明白哪些行为不被允许、会受到限制和纠正,哪些行为的违反必然会遭受相应的惩戒或惩罚,让学生或家长深入学习言行“适当”与“不适当”的标准,了解到受惩罚依据和原因所在.这样一来既能避免学生或家长常会因为受惩罚感到委屈而心生怨气,又能体现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是惩罚要坚持适度性原则.教师惩罚学生时,必须把握好分寸,保持平静的心态,就事论事,一事一罚,切忌因情绪波动对学生造成不当惩罚.因此,教育惩罚适度性原则尤为重要.如何坚持适度性原则呢?一方面,惩罚时既要考虑到性别、年龄、个性等方面的差异,又要科学选择惩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充分发挥教育机智,因势利导达到教育惩罚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部分违纪学生要有预见,善于抓住苗头,促使不良行为在萌芽状态及时得到教育干预;也可视具体情况,“延时处罚”,为违规学生留有时间充分认识自己过错的原因,懂得反省与领悟,有助于惩罚时“心服口服”.

3.惩罚与行为指导结合,完善评价反馈系统

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在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中,用实验证明:由刺激引起行为的改变,惩罚是一种外在刺激,实施的结果是抑制行为,而不是消除行为.若是要完全消退某种行为,还需要进行适当的行为信息指导.不论是“为教而罚”,还是“寓教于罚,重教轻罚”,教育惩罚要达到教化改进行为的目的,“罚而有‘引”’至关重要,即是说惩罚不能“一罚了之”,而是要帮助学生认识到不良行为的原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以理服人”,并提供规范行为的参照标准或榜样示范,辅之于行为指导.简而言之,就是教师在惩罚学生之后,要让他们明白如何行为,并对他们行为上趋利的变化加以肯定、表扬与奖励等强化,最终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除此以外,健全完善的教育惩罚评价反馈系统必不可少,它能够更好地立足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实际情况,依据教师与学生个性化的行为习惯特征,及时调整和改变教育惩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有助于提高惩罚教育的效能.

完善评价反馈系统需要注意:一是教师要勤于观察学生行为变化的动态,一般而言,惩罚教育评价有两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即学生过错行为出现的频率、过错程度是否降低和过错动机的消减水平.为此,教师要注意观察被惩罚的学生在受惩罚前、受惩罚中与受惩罚后的言行举止是否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趋于好的方面,还是不利的方面.二是教师施行惩罚教育不仅要考虑到学生的内心感受,还要积极听取家长的建议和评价,将受惩罚的学生内心感受、其他学生的看法以及家长的反馈结合起来,客观综合评价惩罚教育的效果,用于优化惩罚教育策略.三是教师要注意观察被惩罚学生心理上的变化,根据学生个性化的特点适度调整和改变惩罚教育策略,适时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与评估,经常与学生进行心理上的沟通、交流和疏导,增强惩罚教育的针对性和适宜性.

综上而言:上述文章是关于农村小学教育和不可忽视和惩罚教育方面的小学教育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小学教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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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小学素质教育中音乐教学体会
【摘 要】音乐是文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不断发展,音乐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但是由于教学资源不平衡、资金有限……因素的影响,农村小学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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