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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方面有关论文写作资料范文 与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中国大学内部管理中教授权力的演变类学术论文怎么写

主题:内部管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7

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中国大学内部管理中教授权力的演变,本文是内部管理方面有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跟内部管理和治学和教授权力相关论文写作资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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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 迟景明

摘 要:中国近现代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中,教授权力经历了“萌芽—扩张—回缩—恢复—缺失—重建”的演变过程.在此基础上,教授权力参与大学内部管理的价值取向从“教授治校”向“教授治学”转变.这种转变本质上是教授在大学内部管理中行使学术权力的权限范围和边界的合理限定,一方面是教授权力在现代大学制度中正式确立的体现,另一方面是教授从全面参与大学管理转变为重点参与学术管理.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这是由大学所处的内外客观环境背景和大学自身结构、职能和文化等因素的多元复杂化发展所决定的,是从构建理想模式到顺应现实情况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教授权力;教授治校;教授治学

中图分类号:G64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7)03-0014-09

收稿日期:2016-09-12

作者简介:张弛(1985-),女,辽宁鞍山人,大连理工大学与美国纽约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从事大学治理、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研究;迟景明(1962-),男,吉林农安人,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高等教育战略与政策、大学组织与管理理论研究;大连,116024.Email:zhangchikobe@163com.

中国大学自产生以来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在国家发展的客观需求中应运而生,在动荡严峻的外部环境冲击下艰难求存,也在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取得巨大发展.随着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大学不断经历制度的变迁和创新,其内部管理的权力与职责也被不断重新配置和定位.以史为镜可以明鉴,本研究以中国大学发展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等历史文献为据,梳理教授权力在大学内部管理中的演变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教授权力参与大学内部管理的价值取向从“教授治校”向“教授治学”转变的本质.

一、大学内部管理中教授权力的演变

中国大学管理体制的变迁是在国家政策主导下进行的.从内部管理体制上看,大学内部不同权力的形成发展和权力结构的改变,主要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和作用.通过对中国近代大学成立以来颁发的重要法律、章程和规则等文献的梳理和总结,可以分析不同时期我国大学内部权力表达的差异.教授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曲折演变.

(一)清朝末年:教授权力的“萌芽期”

战争后,外国的坚船利炮迫使清政府打开闭关锁国的大门.由于“师夷长技以制夷”[1]的客观需要,清政府不得不设立新式学堂.1862年7月11日正式开学的京师同文馆,标志着中国近代大学建立.但是早期这些新式学堂只从教学内容上引进新的知识,并没有继承西方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管理模式,仍完全由清政府掌控.《同文馆章程及续增条规》中规定总理衙门统管同文馆,并“派正提调二员,帮提调二员,所派正提调均系总办兼充”[2].《遵筹开办京师大学堂折》中写道:“设管学大臣,以大学士、尚书、侍郎为之,略如管国子监事务大臣之职”[3].清政府虽然创办近代大学,却仍然维系以前对国子监的管理方式,学校由清政府授权的管学大臣控制.但在《京师大学堂章程》第六章的一、四、九节中也规定学术上的监督和考核等事务基本由管学大臣授予总教习监管[4],明确了教员们具有参与学校学术事务管理的部分权力.其中,堂内设“会议所”和分科内设“教员监学会议所”的举措已具有《大学令》中规定的“评议会”的雏形.这是教授权力在大学内部管理中的萌芽阶段,但此时教员们的权力范围较窄且被严格限制,《京师大学堂条规》规定:“凡提调、分教习各员分外之事不得侵越.当有管学大臣、宗教习定其权限”[5].

(二)1912-1923年:教授权力的“扩张期”

中华民国成立后,“学堂称学校,监督堂长,改称校长,正教员副教员,改称教授,助教授,遇必要时延聘讲师”[6].1912年由蔡元培起草的《大学令》颁布.它提出在大学内部设评议会和教授会,并明确规定其职能和权限.虽然“蔡元培1917年从德国归来任北大校长以前,这个教育法令中有关大学自治的规定并没有真正付诸实现”[7],但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史上首次以法律权威明确了教授具有参与大学内部管理的权力,是“教授治校”制度在我国近代大学中的起始之源.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将《大学令》真正付诸实践,通过评议会和教授会的形式给予教授参与大学管理的权力.蔡元培提出[8]:

第一步组织评议会,给多数教授代表,议决立法方面的事;恢复学长权限,给他们分任行政方面的事,但校长与学长仍是少数;第二步组织各门教授会,由

各教授与所公举的教授会主任分任教务.将来更要组织行政会议,把教务以外的事务均取合议制.

蔡元培任校长当年即组织大学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的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从全校每5名教授中选举1位评议员参加,校长任评议长,凡学校重大事务都必须经过评议会审核通过.他之后组织教授会分管各学门教务,规划教学工作.到1918年,北大共成立国文、英文、数学等11个学科教授会[9].大学评议会[10]61和教授会[11]的具体职能参见表1.

张弛迟景明: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

至此,“教授治校”的理念开始在北京大学逐步得到具体实施.在《大学令》和北大的影响下,其他大学也纷纷设立类似评议会或教授会的机构,如清华大学设评议会、东南大学设校级教授会等.这些机构的设立“使教授通过自己的代表人(评议会)成为校政主体,校长只不过是代表教授的意志并依靠由教授组成的校政会议、委员会和职能机构行使全面负责之权力”[12],它们赋予教授对学校事务的决策权,确保了教授在大学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这一时期,大学内部事务管理中教授权力处于“扩张期”.

(三)1924-1936年:教授权力的“回缩期”

1924年民国教育部颁布《国立大学校条例》,保留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增设教务长和教务会议.该条例规定校长由教育总长聘任,设立的正教授、教授和讲师均由校长聘任,教务会议由各科各学系的主任组织,排除没有行政职务的正教授、教授和讲师代表,增加行政人员的参与,此消彼长中无形削弱教授群体的话语权.“评议会及教授会是对教授权力的肯定,让教授有参与学校内部最高决策的机会,但由于教授的聘任权在校长,也会影响到教授对学校及科系事务上决策权的运用”[13].

在《国立大学条例》基础上,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其对大学内部管理结构的规定总结见图1.在此管理结构中,校长由政府任命且权力比重扩大.教师甚至院长都由校长聘任,即大学中的人事任命完全由政府授权的校长掌权,教授没有影响力.同时该法令取消教授会的设置,设立院务会议和教务会议.院务会议排除了教授群体的参与,由教师群体选取代表参加的教务会议的作用也仅限于“本系学术设备事项”[14].教授权力从院系和学科基层就开始被限制.这种法定管理结构使政府重新加强对大学控制,导致教授在学校一级的话语权有所缩小.

从1924年的《国立大学条例》到1929年的《大学组织法》,这些规定显示了教授在学校一级的话语权有所缩小,政府重新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此时,在大学内部事务管理中,教授权力处于“回缩”阶段,即从前一阶段的教授在学校内部管理中占主导地位,逐渐向仅在有限的学术事务中拥有发言权和影响力.时任北大校长蒋梦麟认为:“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不应由同一群体进行决策与管理,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要求各自人员有各自专门的知识体系,选聘标准是不一样的”[15].他遵照《大学组织法》开始对北大进行改革,初步提出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和方针.

(四)1937-1948年:教授权力的“恢复期”

抗日战争爆发之后,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三所学府联合而成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坚持“教授治校”的原则设立教授会.1938年《西南联大教授会组织大纲》中规定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副教授组织之,具有以下职能:第一,教学及研究事项改进之方案;第二,学生导育之方案;第三,学生毕业成绩及学位之授予;第四,建议于常务委员会或校务会议事项;最后,常务委员会或校务会议交议事项.[16]

西南联大坚持“教授治校”原则,确立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在学校管理的主体地位,具体体现在由教授掌管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权力,并通过校务会议、教授会形成了常委主持下的校内管理体制[17].1947年北大恢复后虽然遵照《大学组织法》规定,但同时建立全校教授会,由教授和副教授全体组成,负责审议校长和校务会议交议事项,维持教授权力的作用.当时动荡的政局使国民政府无力维持对大学的严格控制,国内大学在战乱中求存,也逐渐恢复且深化了思想和教授治校的理念.1948年1月12日,国民政府颁布《大学法》,在沿袭《大学组织法》的同时,对校务会议进行人数比例上的明确规定[18]49:

大学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组织之,校长为主席.教授代表之人数,不得超过前项其他人员的一倍,而不得少于前项其他人员之总数.

这一规定确保教授在校务会议中的人数超过总数的半数,使教授群体具有决定性的决策权,是教授权力在内部管理中占主导地位的制度保障.另外大学中增设“行政会议”[18]49,不具有决策职能,只是“协助校长处理有关校务的执行事项”[18]49,从侧面保障校务会议决策的顺利执行.对院系会议的规定改为由院长、系主任及本院教授、副教授代表组织,改变了教授在院系管理上无权参与的局面.同时,将教务会议从“系级”提升至“校级”,提高了教授权力的层次.《大学法》是对民国初期《大学令》精神的回归,保障教授在校务会议中人数占优,完善教授在学院一级的决策权,限制了行政人员对学校事务的干涉,重新确认教授参与大学内部管理的主导地位.这一时期,是我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的“恢复期”.

(五)1949-1976年:教授权力的“缺失期”

建国初期我国以解放区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并借鉴效仿苏联经验对大学进行改革和管理.初期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高度集中统一及部门分管办学[19],政府对高等院校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在内部管理上实行“校长负责制”.这一时期,政府教育部从宏观上对高等教育进行院系调整和全面改革,完全支配全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布局和存在形式;在大学内部的管理中,教育部在院系设置、资源分配、教师招聘、教学活动等方面都进行明确而具体的全国统一规定,形成国家对大学全面而直接的管理体制.随后国家又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大学内部管理体制进行反复调整,历经“校长负责制”[20]、“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21]298等阶段,又回到“校长负责制(逐步)”[22],最后形成“中国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3]877.具体情况参见表2.

各类文件的规定中,在学校事务的校级决策机构上,缺少教授群体的身影,虽然从教务长到系主任都是由教授担任,但是他们此时是以其行政职务的身份来参加的,而并非教授群体的代表.“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行为规范,一旦人们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他们的行为也受到不同的制约,促使他们得出不同的结论”[24].1958年9月20日《人民日报》刊登文章指出:“教育工作必须有党来领导……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25].该文章将政治教育和政治觉悟当成教育中的头等大事,作为教师和学生的首要标准,高于一切.1961年试行的“高校六十条”终于将“若干教授”列入校务委员会,这是1949年后首次从政策中规定教授对大学内部管理的参与,体现了教授学术权力意识的苏醒.遗憾的是它并没有对教授群体参与管理决策做进一步具体规定,在当时特定背景下,教授权力参与管理的影响力并不明显.“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国高等学校停止全面招生达6年之久,停止招收研究生12年,停止排除和接受留学生达6到7年,估计少为国家培养10多万名研究生和100多万名大专以上毕业生,使国家许多部门人才青黄不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遭受到严重的破坏.[26]1949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大学外部党和政府全面掌握了控制大学的权力,这种集权化方式延伸到大学内部,导致大学被行政化和意识形态化,教授群体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大学决策之外.[27]大学内部管理主导权在以党委为代表的政治权力和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两者间博弈,教授群体的学术权力处于缺失状态.

(六)1977年以后:教授权力的“重建期”

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标志着大学重新开始正常运行.1978年10月4日试行的“新高校六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系一级实行“系党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21]530同时取消原来的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这是1949年后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设立校级“学术委员会”.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内部的管理组织机构主要由中国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四部分组成[23]877878.从权力结构上来看,党委对大学全部事务享有权重最大的决策权,大学教学、科研、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党委会讨论,做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权力次重的是校长主持的行政系统,它是大学内部管理的执行机构,受党委监督.学术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大学管理体制开始重新确立教授群体所代表的学术权力,它在大学内部的学术事务上有一定权威,但总的来说建立初期它还只是咨询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在党委和校长之下.而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监督和管理的机构,更多代表的是教职工学术权力之外的利益诉求,并不具有实权.建国后我国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变化情况总结,详见表2.

二、现代大学制度下内部管理探索:“教授治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为大学办学与管理模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新思路.政府开始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对大学进行“简政放权”,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重点指出要完善“教授治学”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28]目前学术界普遍将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概括为:在大学外部关系上,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广泛参与、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在大学内部关系上,实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管理,这也是我国现代大学内部管理的理想权力结构.

“教授治学”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中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从事学术业务和学术治理,其核心在于教授群体参与学术决策和管理活动,其本质是来源于学科知识优势的教授学术权力的行使.建立和完善“教授治学”制度有利于弘扬大学精神、学术属性和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克服传统以行政为主导的管理制度的弊端,维护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提升大学的学术生产力,促进大学健康发展.在复杂的大学内部管理体系中,教授行使学术权力进行与学术相关的管理行为,并不是通过个人的活动来完成的,而是借助于代表的身份通过组织形式来进行集体决策.正如(Burton Clark)所说过的那样[29]:

那些探讨现代机构中的权力差别的人,如果不注意组织结构中各团体的位置,那他就没有抓住关键问题,即巩固的地位决定稳固的权力.传统的形成和利益合法化都是以一个团体的牢固地位为中心.

我国现代大学内部进行“教授治学”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是通过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制度来完成的.

2014年1月8日,教育部通过《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着力规范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为“教授治学”从制度上做了保障.它对学术委员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清晰具体,有利于在高校执行.它指出[30]: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可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四个方面具有“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四种不同权力力度的职能,这也基本是我国现代大学“教授治学”的重要组成内容.

根据上述分析,图2显示中国近代大学成立以来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中教授权力(学术权力)、校长权力(行政权力)、国家权力(政治权力)三者间相互制衡与博弈的发展曲线.因为权力的比重无法用具体数值进行精确演算,所以该图呈现的是根据政策导向变化所估计推论出来的权力演变趋势,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150年来我国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中的权力变化,其中可以看出教授权力经历了“萌芽—扩张—回缩—恢复—缺失—重建”几个历史阶段.21世纪以来,我国在重新确立、逐渐恢复和稳步提高教授权力的同时,在教授权力参与大学内部管理的价值取向上也从民国时期的“教授治校”向现代大学制度下的“教授治学”转变.

三、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转变的本质

“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在内涵上有重合之处,而两者之间的差异重点在历史起源和治权范围两方面.在西方大学史上,教授治校与中世纪大学自治和近代大学学术自由相伴而生.[31]“教授治校”是欧洲大学的管理模式,欧洲的大学是先有教师后有大学,校长是教授选的、章程是教授制定的,它的核心机构是评议会, 其成员是教师、教授, 它决定一切,包括校长任命、财政预算、教师聘任等.[32]35而“教授治学”则是美国传统.美国大学的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拥有最高的权力,校长和董事会共同掌权,大学内各学院一般设有教授会(Faculty Senate)对学院内部具体事务进行领导和管理.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在美国大学中最早提出“教授治学”的管理理念.周雁在对耶鲁大学的历史考察中说到[33]:

耶鲁大学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最早让教授参与大学管理的学校.当哈佛大学的教师们在为争取学校控制权而积极斗争时,耶鲁大学已经形成了“教授会立法,校长同意,董事会批准”的方式……要求学术有关的问题都必须经过教授会讨论,在没有得到教师的建议和同意之前,校董事会和校长不能单方面做出决定.

19世纪末, “亚瑟·哈德利(Arthur Hadley)牧师任耶鲁校长时,教授会立法,校长同意,董事会批准的格局,基本上成为大学惯例”[34].所谓教授会立法(Faculty Legislation), 就是由教授会创制规定, 但其有效性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32]37.美国高校与欧洲高校之间的差异,也是“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不同历史起源.

在治权范围上,有些学者简单论述为“教授治校的实质是创建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大学组织结构与权力架构,而教授治学仅指教授在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上拥有一定的发言权”[35].这种论点过于片面,将“教授治学”缩小化为“枝节”问题,从属于“教授治校”,并没有将两者放在同等地位考量,有失偏颇.实质上,治学表示学术事务的治理权,是一种知识权力;而治校则指向学术组织的治理权,是一种组织权力[36].教授治学作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教授群体对学术事务的专业化管理和决策,同时也要考量总揽全局的党委权力和具体管理的行政权力的作用.它使学术权力决策作用的最大化力度着落在特定的学术专业范围之内,而在其他内容管理上则遵循各方面权力相互协调制约,治理.而教授治校则坚持“大学内部治理的权力架构要以学术权力为上”[37],从整体权力格局上将学术权力置于最顶端,学术权力的作用范围广泛至大学内部所有事务,权力强度增强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

纵观中国近现代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中的教授权力,具有“教授治校—教授无权—教授治学”的发展历史.民国初期,我国近代大学的数量有限,规模较小,内部结构和教学科研活动都相对简单.此时蔡元培借鉴德国大学管理经验在我国大学中移植了“教授治校”制度.究竟德国大学的“教授治校”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模式,张斌贤将其概括为[32]35:

讲欧洲的学校是教授治校才没有问题,因为校长是教授选的、章程是教授制定的.欧洲的大学是先有教师后有大学.所以,西欧的大学不管有什么机构,但它的核心机构是评议会,其成员是教师、教授,它决定一切,包括校长任命、财政预算、教师聘任等,特别是德国.

而民国时期的大学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它的校长是教育部委任的,章程和各种制度是由校长主持制定的,是先有大学再聘任教师的.所以,蔡元培的这种移植是在一定限定范围内的借鉴,经过因地制宜的改造,更多是一种办学模式和管理理念上的启发.以北京大学评议会和各科教授会为例(见表1)可分析教授在评议会和教授会的权力.作为大学最高管理机构的大学评议会的职能中“各学科设立和废止”[10]61、“设置讲座种类”[10]61和“审查学生成绩和学位授予是否合格”[10]61完全属于学术决策,而“制定大学内部规则”[10]61和“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项”[10]61两者也必然包含学术相关的规则和事项;各科教授会就更是纯粹的学术决策结构.可见即使是民国期间强调“教授治校”管理体制,由大学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所明文规定的教授权力的重点仍然落在“治学”方面.鉴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政治环境,自由和思想引入我国并在学术界和教育界掀起,权力意识在教授群体中萌发并不断加强.从当时“北京大学脱离教育部”[38]等事件来看,在大学运作过程中,教授权力的具体实施也略有超越制度规定的权力范围的嫌疑.因此民国政府在1929年的《大学组织法》中对教授权力进行了回收和控制.1931年,蒋梦麟主持北大校政后,通过制定《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改革北京大学的管理制度,“蒋梦麟将学术与事务明确的区分开来,教授参与行政的权力在不断地削弱,其权力范围仅仅局限于学术事务”[39].由此,我国高等教育史上最早出现了“教授治学”的管理理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现代大学所面临的内外环境与其刚刚产生时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大学发展规模巨型化,内部事务复杂化,承担职能多元化等客观因素都决定了其内部管理的复杂程度与当初相比已是不可同日而语,大学内的各项事务需要专业化和高效率的科学管理.在这种背景下,单纯强调“教授治校”已经不再适合现代大学的管理需要.

张维迎在《大学的逻辑》中论述“教授治校”时,引用了两个美国的实证研究:1989年美国学者麦考密克(Robert McCormick)和迈纳斯(Roger Meiners)根据美国教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对大学中教授参与决策情况的调查所做的实证研究发现,平均而言教授参与决策的程度越高,大学的业绩表现越差.他们认为,只有在决策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出高质量的决策,教授可以为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帮助,但教授集体参与决策不利于做出有效的决策[40];2001年布朗(William Brown)等人的研究发现,教授对大学事务的最优参与度与决策类型有关.教授参与管理学术事务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越好,而教授参与管理行政事务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越糟糕[41].因此,张维迎得出的结论是[42]:

我不同意笼统地谈教授治校,除非你能很明确地界定一下教授治校究竟是什么意思,治哪些方面不治哪些方面.如果我们把学术事务理解为“学”,行政事务理解为“校”,蒋梦麟校长所主张的“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可能是大学治理的有效模式.

目前中国大学面临内外环境联合的复杂冲击,对外它要处理好自己与政府、社会、其他大学和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对内来讲,其自身规模仍然具有扩张的需求取向,职能多元发展,在以传统的教学科研为主之外还增加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校企联合等多方面功能扩展,内部的权力结构既松散又复杂.这些都导致了“治校”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繁复,客观上需要专业化和精细化的高效科学管理,远远超出教授的学术范围和职业要求.如果要求教授全面参与大学的决策管理,一方面这些管理领域并非教授专长,这种由教授主导的管理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甚至会导致错误管理;另一方面对于教授来讲,这也是一种沉重负担.他们如果在非学术事务中牵扯过多时间和精力,那么在教书育人、研究学问和学术事务决策等他们专业所擅长的内容上所能付出的精力则必然被极大地削减.因此,“治校”应该有一种权力联合与制衡的合理结构——由能准确把握大学组织运行规律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校长领航,针对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进行分门别类的专业化管理,教授权力重点放在他们所擅长的学术管理之上,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性和服务性的非学术事务工作.大学内部进行有专业针对性的科学管理是可行的现实选择,即“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各取所长,各尽其用.

教授权力参与大学内部管理的价值取向从“教授治校”向“教授治学”的转变,是从构建理想模式到顺应现实情况的合理选择.是由大学所处的内外客观环境背景和大学自身结构、职能和文化等因素的多元复杂化发展所决定的,其实质是教授在大学内部管理中行使学术权力的权限范围和边界的合理限定.“教授治学”一方面是教授权力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的正式确立,另一方面是从教授全面参与大学管理转变为重点参与学术管理.

参考文献

[1]魏源.海国图志原叙[M]//魏源.海国图志.长沙:岳麓书社,1998:1.

[2]佚名.同文馆章程及续增条规[G]//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32.

[3]佚名.遵筹开办京师大学堂折[G]//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442.

[4]佚名.奏定学堂章程·大学堂章程(附通儒阅)[G]//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 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95-96.

[5]佚名.京师大学堂条规[G]//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450.

[6]教育部中国教育年鉴编审委员会.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M].北京:开明书店,1934:10.

[7]许美德.中国大学1895-1995:一个文化冲突的世纪[M].许英洁,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67.

[8]蔡元培.回任北大校长在全体学生欢迎会上演说词[G]//高叔平.蔡元培教育论著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233.

[9]孙培青,杜成宪.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73.

[10]佚名.1917年大学评议会规则[G]//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下.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11]佚名.1917年学科教授会组织法[G]//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下.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61.

[12]周川,黄旭.百年之功——中国近代大学校长的教育家精神[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4:91.

[13]张正峰.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45.

[14]佚名.大学组织法[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172.

[15]蒋梦麟.西潮与新潮:蒋梦麟回忆录[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304.

[16]佚名.西南联大教授会组织大纲[G]//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第一册.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111.

[17]江渝.西南联大:特定历史时期的大学文化[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69.

[18]佚名.大学法[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教育(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

[19]刘绍怀.现代大学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45.

[20]人民政府教育部.高等学校暂行规程[J].人民教育,1950(5):68.

[21]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

[22]佚名.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J].与科学,2009(10):46.

[23]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22).

[24]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96.

[25]中国文员会,国务院会.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N].人民日报,1958-09-20(1).

[26]曲士培.中国大学教育发展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648.

[27]王飞.制度突破与文化变迁——*中国大学发展的百年里程[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154.

[28]佚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要闻.(2010-07-29)[2017-03-16].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

[29], B.R.学术权力,概念,模式和观点[M]//范德格拉夫, J.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王承旭,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17.

[30].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EB/OL].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信息公开栏目.(2014-01-29)[2017-03-01].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1/201402/xxgk_163994.html.

[31]庞振超.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历史考察与根本差异[J].现代大学教育,2013(3):61.

[32]张斌贤.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11).

[33]周雁.耶鲁大学史[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71.

[34]杨克瑞.从董事会到教授会——耶鲁大学治理重心的变革和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3):84.

[35]赵蒙成.“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辨[J].江苏高教,2011(6):1.

[36]朱守信,杨颉.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一个似是而非的争论[J].大学教育科学,2015(1):64.

[37]蔡国春,李孝更.我国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学术权力及其限度——关于“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争论的评述[J].江苏高教,2005(1):22.

[38]王晴飞.1925年的北京大学脱离教育部事件[J].粤海风,2012(1):41.

[39]赵洁,张正锋.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蒋梦麟对北大的改造[J].山东高等教育,2013(2):67.

[40]McCormick, R.E.,& Meiners, R.University Governance:A Property Rights Perspective[J].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1988,31(2):439.

[41]Brown,W.O.Faculty Participation in University Governance and the Effects on University Performance[J].Journal of Economic Behior & Organization,2001,44(2):135.

[42]张维迎.大学的逻辑[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0.

(责任编辑张少雄)

总结:上述文章是关于内部管理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内部管理和治学和教授权力相关内部管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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