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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文 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与有关论文范文

主题:知识产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18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与,本文是关于知识产权相关开题报告范文与法律风险和知识产权和对策初探类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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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周信,苏熳娜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摘 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融资是萌芽之物,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仍有诸多缺失留待探讨.本文立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及其法律风险,重点阐述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的识别和分析,并对克服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204;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05-04

收稿日期:2016-06-10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国家级项目《大学生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研究》的阶段成果(201411540004)

一、引言

现今知识产权融资并存着风险与机遇,于中小企业而言更甚.一方面,中小企业作为国内科技创新中坚力量,其所获得的经济支持与其为国家创造的生产力极不不符.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提供抵押担保,因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金融服务也在不断地发展,比如,民生银行通过对知识产权、机器设备、高管信用等采纳组合抵押的金融创新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捷,这使得中小企业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和转化,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之成为企业的战略资产.因此,探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方式,识别和分析其法律风险,完善相关对策,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及其法律风险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

跟传统动产、不动产融资相比,知识产权融资与其有着本质区别,简而言之,便是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来开展新的融资活动.一般而言,其融资模式即是由知识产权权益融资和知识产权负债融资组成[1],前者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吸收风险资本投资,后者主要是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其中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相继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实践,现如今已经具备了完备的立法体系及国家政策支持体系、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美国政府通过法律、制度全面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发展,如颁布了《动产担保交易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并建立专门的组织,如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技术等方面的帮扶.相比而言,目前国内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主要途径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政府通常会借此施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帮助.国内知识产权融资方式尚处于探索成长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表面现象是融资难,内在原因则是其融资风险过高,而融资风险则集中表现为法律风险.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国内学界主要以风险缘由及潜在后果为主要标准.譬如王正志[2]等人认为法律风险即法律法规等外部诱因所引致的由公司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的风险.而向飞[3]等人则认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不合规之行为,才导致与其预期目标相去甚远,进而产生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一种可能性.笔者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中关于法律风险的定义为鉴,认为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自由约定,因企业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行为或其外部法律环境改变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4].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识别、分析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识别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识别是指采用适当的风险识别方法全面地对可能影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源、造成法律风险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以及潜在后果等进行认识、辨别的活动.简单地讲,即是认识和辨别知识产权融资可能存在什么法律风险.笔者主要沿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流程,理清知识产权融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与知识产权融资流程相对应的每一个环节,均有每一环节的法律风险,但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集中表现在融资前和融资过程中,笔者借鉴有关资料,将其整理成法律风险清单,以便有效地识别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上文的法律风险清单,笔者将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重点分析,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法律风险、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自身的法律风险

在知识产权权利存续期间,存在着权属不明确、有效期届满等问题,随时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知识产权自身法律风险是其不容忽略的隐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是知识产权法定性、专有性的本质体现,这也意味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时必须考虑该标的的权属及有效性[5].比如,要考虑标的物是否为本企业所有,是否存在权利纠纷或者权利无效;是否未经法定程序而获取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经过申请、审批、注册方可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若中小企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则存在权利人不确定等风险,可能产生权利纠纷.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有效期经过,权利人将随之丧失该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权利失效,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的撤销机制,都有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瞬间归零.同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决定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区域内,知识产权才受保护.因而,知识产权融资必须注意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考虑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法律风险

(1)关于知识产权的风险投资尚缺乏专门法律法规.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萌生状态,尽管2014年风险投资金额达到155亿美元[6],而且2015年北上广以及江浙等地区也先后实施鼓励“双创”风险补偿办法,其中上海市对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失败给予最高60%、300万元的补偿.尽管如此,但仍然乏善可陈,我国现有诸多法律仍与风险投资运营方式相冲突,除了《公司法》以外,目前我国没有针对风险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

(2)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在我国有待探求新的突破.一方面,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物只能是动产或不动产等实物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这也造就了知识产权只能用于质押融资的融资困局.尽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已突破1533亿元,目前全国有798家创新型中小企业投保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7],我国《担保法》亦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但由于目前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足够的有形资产作为担保物,以及价值评估定价等相关法律还未完全规范[8],中小企业仅依赖自有知识产权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最后成功获贷的比率较低.其次,商号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均未列明[9],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仍比较狭小.现有的一些的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仅仅就质押条件、登记程序等作了安排,这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现实中面对复杂问题往往不知所措[10].

(3)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较局限.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融资的新发展,自20世纪末美国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以来,其基础资产已扩展到了电影、医药产品专利、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等.以多明诺披萨商标证券化为例,其发行金额高达18.5亿美元[11],却是以商标、加盟权利金为证券化标的而已.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仍受法律方面的制约.第一,我国有关部门己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仅仅是信贷资产或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缺乏相关法律支持[12];第二,立法以试行的规定为主,层次低,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现行法规对资产证券化存在制约,例如现有《合同法》关于债权转移的公示制度制约了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其与《公司法》一起提高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门槛.

3.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要想顺利达成融资目的,中小企业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实现合法合规外,还须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申请条件.这其中除却知识产权自身法律风险这一关键因素之外,企业自身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中小企业因生产、经营的不规范,可能存在着众多法律风险,因此,笔者仅列举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有较大影响的法律风险.第一,主体资格法律风险.银行通常会审核融资方是否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合法的权利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融资资质.因此,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将是知识产权融资的第一道门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譬如,《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条款中均对诸如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予以明确.此外,还有可能出现为规避法律而确定隐名股东,或向前置审批机关报送虚假资质文件等情形,这些都将为企业后续融资留下隐患.第二,资产、债权债务管理法律风险.在融资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者往往会重点审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方面,而这也是企业是否能够得到融资以及得到多少融资额的关键所在.首先,在发展过程中企业会拥有诸如设备、车辆等资产,而在其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人为因素而侵害他人权益的法律风险.其次,债权债务管理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企业因不及时偿还到期债务而面临诉讼风险.第三,知识产权管理法律风险.由于银行在贷前调查过程中会全面审查融资标的,十分注重用以融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假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规范,这会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可利用价值,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进一步推进.譬如未进行合法、有效地注册申请知识产权,容易致使自有权利被抢占.例如我国实行专利先申请原则,如果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专利,权利人将失去原本应有的权利,而商标使用者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容易被他人恶意抢注,诸如此类的现象都将致使其自有知识产权被侵犯,白白流失掉可利用的无形资产.

4.其他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以下法律风险仍须予以重视:首先,质押范围是否符合《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首要考虑因素.譬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的范围包括在法律保护下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其次,在与银行签订质押融资合同时,合同的规定也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保证其法律效力[13].例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若将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用以出质,当事人除了应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外,还须到有关部门*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这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规定也是中小企业极易忽略的法律风险之一.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融资的顺利实现,首先中小企业自身必须是符合法定的法人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规范;其次,企业知识产权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要件,确保权利完备;最后,中小企业也要按照银行的具体要求来实施融资行为等.如此才不至于令之前的努力与成本付诸东流.

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只有社会各界戮力同心,才能实现知识产权融资新局面.一方面,改善外部环境是政府首要任务,尤其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方面的立法和发展国内信用担保机制,同时利用风险投资、证券化为其另辟蹊径,社会*机构要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专业服务;另一方面,企业的自身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于增强知识产权可持续性创新能力具有内化作用.

(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

1.建议完善、扩大中小企业可质押的知识产权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的目的就是支配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保证债权的清偿,因此拓宽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有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因而,相关立法应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列举目前可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概括性规定将来可能成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即“凡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号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2.逐步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担保法治环境

给予中小企业充分的信用担保服务,建设适当的信用担保法治环境,使投资者安心地接受以知识产权融资标的的担保.但是,目前中国整体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其实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是自发形成的民间征信机构,比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所以,政府首先应在立法规划中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纳入,并尽快修改完善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法律.其次就是大力发展担保机构,设立多方担保机制[14],如杭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平台+银行+担保公司”的分担机制,以及新天地草业知识产权融资中邮储银行利用政府担保基金而采取的“银政企”合作模式均是目前较为可行的信用担保机制,间接分散了中小企业逾期还贷的风险.

3.扶持引导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

中小企业借力于风险投资成长的同时也使得风险投资因此而增值.在发展风险投资起初,政府首先应尽快出台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性质、分类、经营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政策等.

4.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土壤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来临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问题.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诸多不足致使资产证券化尚未得到快速发展.因此,在起步阶段应采用政府引导模式.其次,知识产权证券化错综复杂,要想推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则应当借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边试点边立法”的模式.例如在由政府开展小规模试点的同时,由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制定对应政策法规,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化改革.

5.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

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可联合社会*机构以排除中小企业融资道途上的“绊脚石”.这些*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要实现“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目的,需要通过律所的介入,使整个融资过程规范、合规,以尽可能地避免法律纠纷.最为关键的就是审核融资主体条件,包括核查融资方是否具备权利主体资格,是否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等.在实践中,有些中小企业会擅自利用与他人共同的技术成果进行融资活动,如此将极大降低融资效果,甚至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二)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可持续性知识产权融资法律风险潜藏在公司融资过程的各个细节中,具体说来,首先应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其次为了提升企业未来的融资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可持续性是必不可少的.

一方面,决策层要提高知识产权可持续性,保护自有知识产权.首先,在研发活动的各个阶段,比如评估、运用等阶段,企业都要及时、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查询系统定期检索专利申请情况,充分利用已公开的文献,对失效或者可以利用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建立数据库并时时更新,规避重复研发和侵权风险[15].其次,企业在需要借鉴甚至直接使用他人权利之前,一定要谨慎、合法地使用他人权利,远离侵权纠纷.必要时企业可委托*机构进行专业处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最后,当权利遭到不法侵犯时,企业要凭借自身以及借助*机构的专业能力,对侵权行为采取可行、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另一方面,要管理好企业自有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银行会聘请专业的团队,比如通过知识产权律师的尽职调查来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由律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知识产权内容提供法律意见,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以及处理侵权案件,最为关键的是起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并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于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作用已经毋庸置疑,但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对其尚是不小的挑战.企业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管理好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从而为企业创造优越的发展环境,提供强大的发展动力.

五、结语

在当前国内环境下探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及其法律风险问题,能最大化地挖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避免陷入泥淖,从而激活知识经济的原动力.首先,我国中小企业应该意识到知识产权融资的价值,对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做出与时俱进的创新和转化,充分发挥其战略资产的潜在优势,进而对中小企业发展实现应有的价值.其次,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应该更加理性,应增强对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分析能力,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方式.最后,国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方式的成熟,亟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施行强有效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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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如翔.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示[M].法律出版社,20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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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珂.论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J].企业经济,2014,(9).

〔9〕余薇,秦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J].商业时代,2013,(32):89-90.

〔10〕丘志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立法完善[J].特区经济,2011,(04):250-253.

〔11〕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网.新规定将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春风[EB/OL].http://www.nipso.cn/onews.asp?id等于16923.

〔12〕王晓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J].商业时代,2013,(33):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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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姚王信,苑泽明.知识产权融资中的担保歧视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114-12.

〔15〕翟小满,李迎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及对策探析[J].人民论坛,2013,(17):102-103.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该文总结:上文是关于法律风险和知识产权和对策初探方面的知识产权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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