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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跟公意的理想和分歧的现实《社会契约论》的解读和有关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社会契约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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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1985—),女,湖南衡阳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制度.

〔摘  要〕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书的核心.公意产生于利益的分歧,又统一于分歧的利益,公意的理想与分歧的现实相伴而生.在卢梭公意理想的范围之内,无论是主权目的与手段的分歧、立法者与人民的分歧,还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分歧,现实的分歧无处不在.人民利益如何由分歧走向统一,是我们不得不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应以全体人民的意志为公意,而非多数人意志的集合.在充分协商、对多数人的利益进行归纳整合的前提下,补偿和调节被损害的少数人的利益,寻找全体利益新共识,从而实现真正的公意.

〔关 键 词〕公意;分歧;协商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8)03-0032-05

卢梭是历史上第一个把公意置于至高无上地位的政治学家,300多年前写下的关于公意的话语仍然振聋发聩,让人激动不已.实现公意是的理想,但学者们对公意的研究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公意与分歧相伴相生,追求公意理想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分歧事实.卢梭的公意在现实中是如何发生分歧的?分歧与公意又该如何统一?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问答.

一、 公意的理想

1. 公意的含义

什么是公意?公意就是“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共意志、公共利益[1](P121),公意不同于众意,也不同于个人利益.“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则是个人的利益,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从众意中除去互相抵消的最多数和最少数以后,则剩下的差数仍然是公意.” [1](P34)众意是共同体中所有个人利益的集合,公意则是共同体中所有个人利益的交集部分.公意、众意与个人利益之间是相互包含关系:众意包括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又包含着公意.公意的范围最小,是个人利益之中的公共部分,是众意之中相互抵消掉的剩余部分利益.

2. 公意的产生

《社会契约论》开篇先假设了一个情景:自然状态下人们遭遇重大危机,不得不联合起来共同协作,集合所有人的力量创建一个共同体,来保护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来保障个人自由.这样就需要“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P20)为了消除订约过程中个人意志与公意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订约时个人与主权者双重身份合二为一,使每个个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皆为主权者的组成部分.这样,订约既服从了个人意志也服从了公意.

个人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也使得公意的产生成为可能.“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利益有共同的地方,所以社会联系才得以形成;如果不同的利益不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的话,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1](P30)公意是蕴藏在个人利益之中的公共部分,是个人利益交织部分,是个人意志中的基本部分.公意的产生既是源于个人利益保全的需要,也是源于个人利益能够部分重合的事实.

3. 公意的实现

在卢梭看来,公意理想的实现需要四个步骤.

第一,公意上升为至高无上、拥有绝对支配性的主权.全体个人联合起来,通过个人权利毫无保留的转让,订立社会公约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则称它为主权者” [1](P20),即主权.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的不可转让源于个人意志自由的不可转让.权力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意志却不能听任他人支配,所以,作为主权者的个人,只能自己代表自己,永远不可转让主权.主权的不可分割性源自主权代表公意.公意要么是公意,要么只是部分人的意志.

主权存在的意义在于公意的实现.在卢梭眼中,主权与公意是同义词,两者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作为公意的主权,“无论是多么绝对、多么神圣和多么不可侵犯,都不会超过而且也不可能超过公共约定的界限”.在公共约定的范围之内,主权有着绝对的支配权.为了实现公意,哪怕是牺牲个人利益也是理所应当的.拥有绝对支配权的主权是公意得以实现的最强有力的保证.

第二,公意化身为具体的法律,为人民认知和遵守.卢梭在文章《论人为法的必要性》中说:“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服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 [1](P42)可见,法律的产生是源于人们认识公意、遵循公意的需要.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是公意带有普遍性的规定,是公意的具体体现.

公意是永远正确的,但引导公意的判断力并不总是明智的.盲目的群众总是容易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受到眼前短期利益的诱惑,以至看不到公意的未来,这样就需要有一个立法者来引导.立法者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是“自信有能力改变人的天性的人”.“他能把每一个本身是完整的和孤立的个人转变为一个更大的整体中的一部分,使他按一定的方式从这个更大的整体中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并改变和增强其素质,以作为整体的一部分的有道德的存在去取代我们来自自然的个人身体的独立的存在.” [1](P46)也就是说,立法者需要把独立的个体转化为共同体整体的一部分,即由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使之成为道德的存在.

立法者只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立法的领路人,他起草的法律还不是法律.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法律草案需要交由全体人民来决定.“因为,按照基本公约,只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个别意志是否符合公意,是只有在人民举行的自由之后才能被确定.” [1](P48)当全体人民后,被通过的法律才可能被确定为公意.

第三,公意通过来确定.是确定公意的主要手段,是公意实现的重要环节.判断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符合公意,只有在人民举行的自由之后才能被确定.是确定公意的重要方式,法则需要确定.“只要有一票之差,就可以破坏双方的相等;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就不是全体一致.”“人民可以按照政治体的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每一种的票数.”的结果需遵循两个法则,“第一个是:讨论的问题愈重大,则应采纳愈是接近全体一致的意见;第二个是: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规定的双方票数之差就愈应该缩小;在必须立刻做出决定的讨论中,只需超过一票就可以了.” [1](P122)第一个法则适合表决法律的制定,第二个法则则适合重大事情的处理.公意通过这一手段得以明确.

第四,公意需要政府作其执行人.通过的方式,公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公意还需要一个执行者去执行法律.“公共的力量需要有一个适当的*其行动的人,在公意的指导下发挥作用.” [1](P65)政府就是主权者任命的官吏,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托付给他们的权力,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人民的立法权的行使,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而行政权就可以,而且也应当由他人行使,因为行政权只不过是按法律运用的力量而已.”

行政官身上有三种不同本质的意志:个人固有的意志,行政官集体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公意).理想状态下的政府,个人固有的意志为零,行政官集体的意志处于从属的地位,人民的意志(公意)居主导地位.然而实际情况是(即使卢梭也承认),个人固有的意志居首位,行政官集体的意志排第二位,人民的意志(公意)处于最弱的状态.“由于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违反公意,所以政府一直是在不断地努力对主权进行抵制”.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组织,常常把个人意志或部门集体的意志放在首位,置公意于不顾.“由于没有任何团体意志能与君主的意志相抗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会对主权者进行压制,并破坏社会公约.”为了防止或推迟这种弊端,卢梭想到了定期集会.“以维护社会公约为目的的集合,一开始就应当提出两个绝对不能取消,并且必须分别表决的提案:第一个提案是主权者是否同意保持现在的政府形式,第二个提案是人民是否赞成让现在主政的人继续当政.”卢梭试图通过定期集会的方式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二、分歧的现实

卢梭追求公意的统一,统一却与分歧相伴而生.公意产生于利益的分歧,又统一于分歧的利益.

1. 主权:目的与手段的分歧

卢梭把公意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人民是主权者,掌握着立法权,且立法权不可转让.卢梭的直接制反映了其作为的理想主义者的浪漫,然而骨子里仍然无法脱离源自母体的集权专制主义倾向,以至于为了实现公意而不择手段.“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 [1](P40)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是公意产生的目的,但为了实现公意,个人竟成了手段.“如果君主对他说:‘为了国家的利益,需要你去效死’,他据应当去死,因为,他正是按照这个条件才一直平平安安地活到现在;他的生命不单纯是自然的恩赐,而且也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馈赠.” [1](P40)保护个人的生命安全原是国家的使命,如今倒成了国家的恩赐馈赠.为了实现公意,实现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牺牲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卢梭用专制集权的手段来追求公意,源于的目的,却采用专制的手段,最后的结局很可能事与愿违,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2. 法律:立法者与人民的分歧

卢梭把立法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第二部分是确定法律的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归属立法者,而确定法律的权力归属人民.可能有人会疑虑,卢梭文中并未把制定法律的权力授予立法者,立法者制定出来的只是法律草案,草案最终能否成为真正的法律还需人民来决定.然而,在这里笔者的意思是,不管法律草案最终有没有都变成法律,但成为草案都是任何法律成为法律的必备阶段,而根据文章内容,法律草案都是由立法者起草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制定法律的权力实际上是属于立法者的.那么,立法权的主体究竟是谁,是立法者还是人民?

卢梭文中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有最终决定权.如果仔细想想,人民的最终决定权无非是在立法者所制定的草案中进行选择,决定哪些草案可以成为法律而已.法律的内容均由立法者提供.假若立法者有私心,所提供的草案均不能体现人民意志.在不体现人民意志的草案里,人民唯一能够做的决定就是否决,除此以外别无他法.即使立法者没有私心,所制定的草案是着眼于人民长远利益的,然而人民愚昧短视,“很难理解那些要求他们一再做出牺牲的良好法律会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好处”,立法者不得不利用“超出一般人的理解力的崇高的说教,把他的决定说成是来自神灵,利用神的权威来约束那些靠人的智慧不能感动的人.” [1](P49)这样看来,无论是私心草案还是公意草案,立法者都可以采取各种办法诱使人民同意.由此来看,理论上立法权是属于人民,实际上立法权的主体是立法者,而不是卢梭所强调的人民.

3. :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分歧

是确定公意的主要手段.“一种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总是需要全体一致,但需要对所有的票数都加以计算,把任何一票排除在外,就会破坏它的概括性.” [1](P31)也就是说,全体人民都必须参与,但的结果不一定需要全票通过.的结果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来确定所需要的票数.讨论的问题越重大,所需的票数越多.像社会公约之类的法律必须全体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但其他不那么重要或紧急的事情,则多数通过即可.通常而言,国家重要法律的制定并不是经常发生的事.需要的大部分事情都是具体而相对不重要的.所以一般情况下,的结果只需大多数人通过即可.

这样一来,在全体的情况下,即使全体公民意见不一致,多数人意见同少数人意见不一致,也一样可以得出公意.只是此时的公意是排除了少数人的意志之后的多数人意志的结合而已.上升为公意的多数人意志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一旦决出,无论公民同意与否,均要无条件服从.这样的“公意”往往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换取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公意充其量不过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而已.

4. 政府:人性逻辑的假设与现实之间的分歧

政治共同体应公意而生,政府执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意.然而现实中,政府非但没有成为公意忠实的仆人,还常常凌驾于公意之上,摇身变成了公意的主人.卢梭也预料到了政府角色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分歧,幻想通过定期集会的方式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对于人民的定期集会,他认为两千年前的古希腊、古罗马能做到,两千年后的我们也同样可以办到,因为人的天性是不会改变的.卢梭认为,对自由的追求源自人的天性.自由是上天恩赐的最宝贵的财富,是人之为人的资格.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是同人的人性不相容的.所以,为了维护自由而采用定期集会的办法与侵犯自由的政府进行斗争,是人民必须做而且也应该做到的事情.“如果公民们舍不得花时间和力气,懒懒散散,宁要安适而不爱自由,他们就不可能长期抵抗政府的这种图谋.” [1](P105)

且不说定期集会在现代国家是如何的困难和不切实际,卢梭对自由重要性的估计过于乐观.自由是人的天性的需要,但“人的天性的首要法则是保护他自己的生存;他首先关心的,是照护好他自己.”[1](P4)人作为一个理性人,会自觉进行个人利益的权衡.自我生存的重要性远胜对自由的追求.所以仍然会有相当部分的人选择“宁要舒适而不爱自由”.当然,卢梭可以谴责他们“放弃了做人的权利”而不能称之为人,但这样现实的人却大有所在,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卢梭把自由看成了人性的第一需要,而忽视了自我生存才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性逻辑的假设与现实之间的分歧,导致制约政府权力手段的软弱无力.

在公意运行的逻辑中,法律体现公意,由立法者来制定法律,由政府来执行法律.人民作为主权者掌握着立法权,看似处于主动地位实则非常被动.公意外部,个人意志和部门意志常常乔装成公意肆意妄为,对公意大肆侵害.公意内部,人民利益的内部分歧几乎常态化,多数人利益上升公意实则是对真正公意的阉割.在卢梭公意理想的范围之内,无论是主权目的与手段的分歧、立法者攫取实际的立法权现状,还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定期集会的手段无力制约政府权力的事实,现实的分歧无处不在.

三、公意与分歧的统一

公意如何由分歧走向统一,是卢梭不得不去面对、也不得不去解决的一个问题.

1. 卢梭对公意分歧的处理

卢梭所认为的分歧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分歧.通读全书后不难得出,他将分歧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公约形成前的分歧,另一类是社会公约形成后的分歧.不同类别的分歧处理办法也各不相同.

其一,对公约形成前分歧的处理.“只有一种法律由于其性质而必须全体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这个法律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结合是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即使在订立社会公约时有人表示反对,他们的反对也不能使公约无效,顶多只是把这些不包括在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的外邦人.”在订立原始的社会契约时,如果个体不同意订立公约,那么他就不属于政治共同体的一份子,就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并且他还必须离开这个国家,因为“在国家建立以后,居留在国内就表示同意,住在国家的领土上就表示服从主权”.可见,卢梭对公约形成前的分歧处理非常直接,要么订约要么离开.订约的过程完全自由,“无论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1](P120),不能采用任何的手段强迫订约.

其二,对公约形成后分歧的处理.如果个体已订立社会公约,已是国家的公民,那么,“一个人既然是公民,这就表示他是同意国家所有一切的法律的,甚至对那些不顾他的意愿而订的法律和他如果破坏其中任何一条就要对他实行惩罚的法律也是同意的.”因为法律就是国家全体成员经常意志的体现.所以当个体作为理性的存在,只想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履行臣民的义务,就会导致有违背公意法律的情况出现.这个时候,“谁拒不服从公意,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即迫使他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高于任何个别意志的公意代表.”[1](P23)可见,订约之后卢梭对分歧的处理办法是强迫服从.

卢梭对公意的追求是完全排斥分歧的存在,力图寻找到一种绝对统一.正是由于卢梭对分歧的绝对排斥,才导致他在追求公意的过程中采取了专制的手段,使结果走向了的对立面.公意与分歧是如此如影相随、不可分割,承认分歧,所以承认人民利益的分化、多元化是追求公意的前提.

2. 实现公意与分歧统一的可能路径

追求公意是的理想.在分歧冲突的现实中,如何实现公意的理想,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结合近年来兴起的协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尝试构建公意与分歧统一的路径.

其一,重新界定公意.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对公意的概念界定不是很清晰,通读全篇后,方能明确公意的含义是“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是公共利益.并且在原文的论述中可以清晰看到,卢梭的公意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有时候是把少数人意志排除在外的.卢梭试图把全体成员的作为公意完整性和合法性的来源.然而,我们知道,只是个人意志表达的一种手段,的结果才是个人意志的真实反映.仅仅因为参加了就认为已经反映了意志,而忽视了结果的具体表达,卢梭这种公意的完整性、正当性应当受到质疑.

在公意运行过程中,人民意志的分歧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有必要完善一下公意的含义,公意应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合,而非多数人利益的集合.公意之所以为公意,并非在于其所选出来的多数人意志的结果,而在于在即使明确多数人意志的结果后,也仍然需要兼顾少数人的意志利益.在已经明确了的少数人与多数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下,也依然努力寻找使分歧的人民重新结合的新共识.

其二,充分协商,形成多数人利益的初步共识.“当人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进行讨论时,公民之间就不会互相勾结,即使有许许多多小分歧,那也会产生公意的,而且讨论的结果也总是好的.”在充分了解情况前提下公民之间平等充分的讨论,是化解分歧、产生公意的有效良方.协商是在承认分歧、承认人民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情况下,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讨论协商的办法实现多数人利益的归纳整合.

协商对于公意而言,有着重要的价值意义.首先,讨论协商可以改善立法和决策的质量,提高法律和决策的合法性 [2].人民参与立法的权利不仅仅是,而应在前,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法律政策在正式前,交由人民充分讨论.立法者或政府再根据人民讨论的结果进行修订,使即将付诸的法律政策集合更多人的意志.其次,协商可以培养人民的公共精神,有利于人民对公共生活的平等参与.在决策讨论过程中,个体不因身份、地位、素质、禀赋等差异而无法参与协商活动,所有人员都能自由平等地参与其中.在协商过程中,个体既能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又能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需求,从而一定程度化解分歧,达成共识.最后,协商可以弥补代议制的不足,同时还能制约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卢梭非常反对代议制.“英国的人民以为他们是自由的;议员一选出,英国的人民就成奴隶了,就什么也不是了.” [1](P107)代议制使得人民的意志被偷换成议员代表的意志.议员代表们在代议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而完全忽略了被代表人的意志.协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人民在选出代表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也同样可以亲自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在活动中通过利益表达、协商等方式体现自己的意志.不管是对议会还是政府,人民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参与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并制约其权力的使用,使权力不偏离公意.

其三,在对多数人的利益归纳整合的前提下,对被损害的少数人的利益进行补偿调节,以寻找新的共识.在对多数人的利益归纳整合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对少数人持不同意见者进行其内部个人利益或部分利益的调节与补偿[3],使其在个人利益得到一定补偿、绝对损害相对减少的情况下能够接受大部分人的意见需求,从而形成新的层面上的共识,即实现真正的公意.

利益的补偿设想源自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公共部分,内含于个人利益之中.公共利益本来就是隐藏在个人利益之中的,是个人利益的组成部分.以拆迁为例,需要拆掉你的房子修地铁.作为房主的你,房子是你个人财产,如果拆掉,损害的是你个人利益.而修地铁,使交通便利,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事情.两者看似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实则是个人利益内部权衡之间的矛盾.因为作为国家公民的你,交通的便捷其实也是符合你的个人利益的事情.只是当损失房子的个人利益与享受便利交通的个人利益相比较,后者所得远小于前者所失,所以作为理性人的你,会认为公共利益的实现侵害了你的个人利益,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这种情景下的冲突,不过是个人利益的内部冲突而已.此时的公意“只不过屈居于另外一些现在比它更强烈的意志之下罢了.” [1](P118)

因此,当公意与个人意志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可根据利益补偿原则,对个人合法利益部分根据受到损害的程度进行合理换算,通过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补贴的形式使其减少损失.在补偿的情况下,实现多数人意志利益与少数人意志利益的统一,从而实现真正的公意.

四、结语

目前我们对公意的追求,更多聚焦在对多数人意志利益的归纳整合,而忽视了对反对者少数人意志利益的调节补充.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应以社会全体人民的意志为公意,不因大多数人的意志而否定少数人的意志.共同体下的每个人都是同样平等尊贵的.

也许对公意理想的追求,就好像临终的老农儿子对田地里的财宝的追求一样,虽挖了个底朝天,却仍未寻得财宝的踪影.但不知疲倦劳作的过程却客观改良了土壤,最终使得来年的庄稼丰收 [4](P355).也许对公意的追求永远无法达到最理想状态,但追求公意的过程终将改善社会土壤,让人类的政治文明结出丰硕的果实.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2]陈家刚.协商的价值、挑战与前景[J].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8 ,(3) .

[3]张宇.公共利益:谁来界定?如何整合?——基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的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12 ,(11).

[4]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M].任军锋,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张 娅)

此文总结:这是一篇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公意和《社会契约论》和启示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社会契约论本科毕业论文社会契约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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