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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职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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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90 年代,性骚扰作为一个“舶来品”从国外传入我国.1999 年,“性骚扰”作为一个专有词汇被收入新版《辞海》之中.

法律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立法禁止性骚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非法行为.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分别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和“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内容,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为了弥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先天不足”,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定义做了进一步说明.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基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总体而言,对付性骚扰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自力救济.可以主动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等反映投诉.

2. 民事保护.性骚扰侵害了女性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同的是,人身权利是一种与人们的内心感受密切相关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无法像身体受到的伤害那样有外在客观的表现,而是一种抽象的人格权利.性骚扰的本质,决定了它是对女性人格的不尊重.《民法通则》第5 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被骚扰的女性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骚扰人停止骚扰、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

3. 行政保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 条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

4. 刑法保护.《刑法》是保护被骚扰受害人的最后一道防线.1979 年的旧《刑法》有一个“口袋”罪名——流氓罪,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装进这个“口袋”,但新《刑法》已取消这个罪名.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侵害人的骚扰行为出现了强制、暴力等情况,那么有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一般是轻伤)、、侮辱妇女罪或者罪(一般是未遂).受害人可以进行,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敢于向职场黑手说“不”

绝大多数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因为受社会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影响,最终选择了沉默,不要说选择向机关报案,甚至提起民事诉讼的勇气都没有.而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骚扰者一旦站出来,别人会问“干吗骚扰你,不骚扰别人?”这样一来,更多的人不愿意承认自己受到了性骚扰.而她们却需要承担被骚扰后的不良情绪,如果拒绝骚扰人的“好意”,她们在工作中就会处处受到刁难,甚至降薪、降职,有时还要忍受冷嘲热讽.在一个男权意识盛行的环境里,弱者与强者之间似乎已经达成一种默契:心字头上一把刀,你就忍了吧.

但随着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现在情况大不相同,一些女性终于跨出了勇敢的一步,为自己也为其他妇女争取女性应有的权益.因为她们知道,忍让永远是下策.既然委屈,也难求全,那就勇敢地站出来吧.正如我国首次“性骚扰案”胜诉的原告何女士说的那样:“我寻求法律的说法,不管胜败,都有一种轻松和解脱.”越来越多职场性骚扰案件的胜诉会给更多的女性带来勇气,让她们敢于对职场黑手说“不”.

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三难”

职场性骚扰官司的认定难、举证难、赔偿难等问题是让许多人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骚扰问题的根源所在.更多情况下,想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是讨个说法,让骚扰者赔个礼、道个歉也是难于上青天.即使提起了诉讼,往往也是通过调解结案.而且一旦败诉,当事人还要承受因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公众的不宽容、不理解也往往会对其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有人甚至遭到打击报复.

1. 认定难

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并不清晰,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都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是对于发送短信、讲黄段子这些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就不好判断了.而且,当在职场遭遇性骚扰时,绝大多数女性也许只是感受到自己被“冒犯”了,但无法确认是否是性骚扰.法律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具体化之后,对于哪些行为构成性骚扰就很清楚了,比如向女性发送短信、讲黄段子都可以构成性骚扰.

但是,性骚扰也不能被泛化,实施骚扰动作的人一般应当有明确的对象和主观故意,如果在公共场合讲一个笑话,或者在群里没有指向某一个人,就不能算性骚扰.而且是否属于性骚扰还需要因人而异,对一些性格开朗的人,平时打闹惯了,即使有一些小动作,对方可能也不会在乎,但是如果是双方关系不好的人之间,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行为.

受害者自己的顾虑也是一个原因,因为很多骚扰是上级对下属的,如果不接受,就有可能会被降职降薪等等,如果接受了,就可能会受到一些关照.因此,受害者往往不愿意揭发.而且我们的社会对于性骚扰受害者缺少宽容的态度,很多人不是去同情和理解,而是去质疑,众人会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你,这是让人难以忍受的.

从被告而言,如果输了官司,则意味着付出的代价不只是名誉,甚至包括经济损失和个人信誉度.所以,被告往往会穷尽可能否认自己的行为,甚至抱着“鱼死网破”的心态,“既然让我名誉扫地,我也让你不得好过”,故意诋毁对方,往对方身上“泼脏水”.原告往往会忌惮于此,不得不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认定难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立案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把性骚扰列为独立的案由.实践中,通常以一般人格权益受侵犯或者劳动权益受损来维权.但到底以什么案由来立,法官往往非常慎重,立案很费劲,时间比较长.大多被骚扰者根本耗不起时间和精力,最终不得不选择放弃.

2. 举证难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法证明“性骚扰”的发生,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证据不足是性骚扰受害者面临的最大问题.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在私密场合,很多都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易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达不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受害人就要坐以待毙,积极行动收集证据才能打败侵害者.下面就是一些证据收集方面的建议:

一是寻证.当然不仅要找到能够证明骚扰发生的目击者,而且目击者最好愿意出庭作证,至少要能够提供书面作证言.

二是保存物证.比如收到的骚扰短信、电子邮件、视频、信件、 聊天记录等都要保存好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收集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和照片等都可作为证据.若长期被骚扰,可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即使是偷录偷拍的资料,只要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也会取得法院的认可.

3. 赔偿难

实践中,性骚扰往往没有身体侵害情况的发生,是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任何表面实质性伤害的问题.

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有一种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实际是人的精神上遭受了痛苦,法律上是以经济形式进行弥补.但是实际上人的精神是无价的,如何用金钱来衡量呢?一个人承受的痛苦用多少金钱才能弥补得了呢?所以说,不仅仅是性骚扰案件,在很多其他侵害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案件中,很难判断精神损害赔偿到底应赔多少钱.

对几例性骚扰案件的看法

虽然打性骚扰官司存在诸多困难,但并不是说受害人就要放弃法律的维权手段.下面是几个胜诉的性骚扰案件,其中当事人胜诉的关键可以为大家提供参考:

1. 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原告武汉市某商业学校老师何某自2000 年下半年开始遭受被告学校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被告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宣扬喜欢原告.2001 年在单位组织外出春游时借机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 元,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撤销一审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内容.

评论:由于举证困难,这个案件之前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何某之所以能够打赢了这场性骚扰官司,诀窍在于有证据.她以有限度的退让使对方放松了警惕,让对方以书面形式保证不再骚扰她,并且继而进行录音.此外,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也被列为重要证据.这些证据最终都被法庭采信,才赢得了官司.

2. 广州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在广州一家日企工作的女孩,受到日籍主管骚扰长达数月,多次向公司投诉未果反被开除,不得已愤而把日籍主管和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该日籍主管行为构成性骚扰,须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 元,同时判定公司已经建立了必要制度和环境,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在律师帮助下取得了同事无意间拍摄到的日籍主管骚扰的3 张照片.一旦确认受到性骚扰,一定要取得朋友、同事的帮忙和支持,毕竟“人多力量大”!

3. 全国首例性骚扰判刑案

2008 年6 月,成都高新区某高科企业人事经理刘某下班后在新来的女员工陈某办公室向其“袒露心声”,称希望和其交往,遭到陈某的拒绝.于是刘某对陈某强行拥抱并亲吻,用手卡住颈部阻止陈某的反抗,造成其软组织受伤.陈某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隔壁办公室的同事向机关报案,刘某被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超出了性骚扰的范畴,而是利用自己的主管人事权利侮辱妇女,故以强制妇女罪判处刘某拘役5 个月.

评论:刘某被现场抓获,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现场证据很好地得到记录和保存,收集到了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将性骚扰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使加害人受到刑法的制裁,就需要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敢于“发声”,把对方的恶行公之于众.

解决性骚扰事件的一种选择

各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当地妇联以及街道居委会等可以调解,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性骚扰纠纷效果较好.

性骚扰本身就是比较敏感的话题,一旦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必然会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而调解是在不公开的状态下进行的,可以保护受害人的隐私,防止二次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保全了加害人的“颜面”,所以很多加害人也愿意通过调解尽快了结纠纷.调解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可以使受害人获得较高赔偿额,因为一旦对簿公堂,原告所能得到的经济赔偿往往只能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我们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很低.在几起胜诉的案件中,受害人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几千元,无法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心理伤害.而通过调解,受害人往往可以获得几万元左右的赔偿.

当然,调解也是有条件的,一是原告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否则无法指认对方,被告肯定不愿意调解;二是需要双方的同意,调解是以自愿为前提,法院不可能强迫任何一方同意调解.有的原告认为调解无异于放纵对方,因此会倾向于让法院判决,给个“说法”.

性骚扰维权要适度

职场性骚扰维权存在诸多困难,可以说面对性骚扰,维权是“想说爱你不容易”!但是,如果维权的话,一定要注意分寸,不能搞得本来自己有理却招了“一身骚”,甚至可能因为敲诈勒索而锒铛入狱.

2009 年,做法学工作的刘某无意中在妻子手机中发现了一条短信,使他得知了妻子遭遇性骚扰的难言之痛.怒不可遏的刘某对骚扰妻子的张某,也就是妻子工作单位北京某大学师范学院的党委书记拳脚相加,导致其耳膜穿孔,眼部受伤.同时,要求其赔偿自己和爱人16 万元的“精神损害费”.张某报案,刘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即使张某对刘某妻子具有不当行为并达到侵权的程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在法律后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具体的法律责任应由司法机关而非任由当事人或他人决定.刘某对张某的殴打行为以及对张某发出胁迫,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因此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 年6 个月.

本案中的张某最后因年龄到限,保留原待遇退休,而刘某妻子面对巨大的压力,无法在原工作单位立足,不得不辞去工作,带着孩子到外地生活,一个家庭因此而解散.因此,面对性骚扰,维权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使对方遭到惩罚,切莫因为一时冲动而搭上了“卿卿性命”.

( 摘自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作者:张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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