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文献综述>材料浏览

网络新闻本科论文怎么写 和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问题相关论文范文例文

主题:网络新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8

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问题,该文是网络新闻有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跟侵犯著作权和问题研究和新闻类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网络新闻论文参考文献:

网络新闻论文参考文献 网络营销论文计算机网络毕业设计网络营销相关论文网络论文

王虎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400031 )

摘 要:随着网络成为“第四媒体”,网络新闻引发的各种侵权问题愈发引人注目.其中侵犯著作权案例不断增加.为维护公权利与私权利间的平衡,行使网络新闻自由权应以不侵害法律明确规定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法律对于著作权应给予必要的限制,以适应网络新闻传播的需要.这应是解决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构成方面,如果网络新闻传播者给著作权人造成了非法的侵害,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应停止侵害行为,但除非他有过错,否则不需要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要完善网络新闻报道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正确处理作品许可使用问题,将某些因网络新闻报道使用作品的行为排除在侵权之外.

关键词: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构成;著作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6)02-0095-05

收稿日期:2015-12-08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项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王虎(1974-),山东省微山县人,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处长,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著作权法.

随着我国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已经成长为与传统的报纸、广播和电视媒体并驾齐驱的“第四媒体”,对社会生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在这种背景下,“网络新闻”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尤其是传播学、法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探讨.究竟什么是“网络新闻”?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①结合各种不同的见解,笔者在本文中所称“网络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络传播的新闻类信息.相对于传统的媒体新闻,网络新闻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传播方式多媒体、传受关系交互性、信息接收的个人化与主动性、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传播内容的广泛性、传播环境全球化[1]等一系列特点.

网络新闻的传播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而网络新闻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也就决定着网络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的新闻侵权的新的特点.网络新闻侵权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民事权利.其中,侵犯著作权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现象.所谓著作权是指针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就网络传播而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既能针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又包括上述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形式.另外,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针对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播放广播电视的行为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含有极丰富的子权利②.同时,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制品等属于抽象的信息,可以无限复制,因此极适合在网络上传播,从而使著作权因网络传播行为而受到面临的侵权风险极大.基于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现象的普遍性、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困境和新闻自由与私权利保护之间相平衡的重要性,笔者将在本文中对其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解决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基本原则

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这一问题的基础是新闻自由与私权利(此处为著作权)保护的矛盾.新闻报道对于社会公众了解各方面的信息起着重要的渠道作用,新闻自由是相关行业存在的发展基础.同时,新闻自由是表达的重要载体,它是民众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闻媒体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可见,新闻自由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于维护自由、的社会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私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是个体作为独立的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没有私权利的保护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独立、自由的“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既包含精神权利更包含财产权利的著作权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项私权利.这两项重要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冲突,但在一定情况下,“新闻自由”的行使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那么这种侵害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当何种责任就成为重要的命题.

显然,对这两种权利的维护不可偏废,因此解决这一命题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就是维护新闻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网络作为越来越重要的新闻传播媒体,那么网络新闻自由与著作权保护应当如何平衡?从一个角度看,网络新闻自由体现了其维护社会机器正常运行的价值,属于公共利益;而著作权的价值在于保护个体的精神与财产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因此新闻自由的价值大于隐私权的价值,似乎应优先保障网络新闻自由.但从另为一个角度看,网络新闻多数情况下是由作为法人组织的新闻机构传播的,而新闻机构已经固化为传统的强大力量,著作权在维权过程要与比自己强大多的力量做抗争,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又似乎应该优先保护著作权.从比较折中的立场看,似乎可以采取“个别衡量”的办法,即在个案环境下,当发生价值冲突时在社会利益和著作权人私益之间进行平衡,当前者利益较大时,新闻自由优先;当后者利益较大时,个体著作权优先.但是,这种做法会使客观判断标准模糊,在具有不同价值观念和是非评判标准的个人的思维中,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因此会导致争议得不到解决和权利的不稳定.因此,较为恰当的解决方法是:行使网络新闻自由权应以不侵害法律明确规定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法律对于著作权应给予必要的限制,以适应网络新闻传播的需要.这是权利平衡的体现.这种平衡要通过著作权法的一系列制度的规定来实现,最主要的规定包括:著作权权利内容、侵权的构成、著作权权利的限制这三部分密切、有机联系的制度.鉴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已经就著作权权利的内容作出了充分的规定,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探讨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的构成与为适应网络新闻传播应作出的著作权限制这两部分.

二、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

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有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四个要件组成.网络新闻侵权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还是应该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如果是特殊侵权行为,则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侵权,或者行为人要证明自己实施加害行为时没有主观过错(而不是由受害人证明);如果是一般侵权行为,则必须具备前述四个要件才可能构成侵权.

1.网络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显然,实行侵权构成的无过错责任,网络新闻传播者的注意义务最重,因为即使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新闻传播者的注意义务逐次减轻,前者需要网络新闻传播者自己证明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后者需要著作权人证明网络新闻传播者有过错.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实现网络新闻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平衡的最重要制度.

有人认为,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理由是这符合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最终目的、有利于对实际受损的权利进行恢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2]应当说,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是极为有利的.但我们应当看到,网络新闻传播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信息传播的快捷性等特点,网络新闻传播者实际上很难判断(事实上可能根本做不到,也会受到新闻时效性的限制)其所传播的新闻是否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尤其是在非常常见的新闻转载的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会迫使网络新闻传播者在确保新闻不会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再来传播新闻,这将与网络新闻的特点严重冲突,极大地打击网络传播新闻的积极性,不能说做到了网络新闻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那么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是否是恰当的呢?这两种归责原则是利益的天平向网络新闻传播者倾斜,有利于促进网络新闻的发展.但应考虑到,多数情况下网络新闻传播者是作为有组织的实力强大的新闻机构,要著作权人证明网络新闻传播者有过错在多数情况下是极困难的,网络新闻传播者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多数情况下也是非常容易的.这就存在使得著作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的情况.

笔者认为,最恰当的解决方式来源于我们跳出既有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理论的圈子,采用一种新的归责理论解决这一问题.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的承担要件并不等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需要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不同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构成要件也不相同,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需要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其他侵权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的责任)的承担需要行为人有主观过错.[3]具体到本论题中,如果网络新闻传播者给著作权人造成了非法的侵害,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应当停止侵害行为,但除非他有过错,否则不需要像著作权人赔偿损失、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这就免除了网络新闻传播者因担心侵犯著作权而惴惴不安的窘境.对著作权人而言,排除他人侵权的目的也很容易就实现了.对于实现网络新闻传播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做法应当是最恰当的.

2.加害行为、损害后果的构成

当网络新闻传播者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侵害到了他人著作权的圆满性,自然应当排除这种侵害.但只有当因这种侵害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精神权利损害时,才可能给予损害赔偿.

进一步的问题是,何种网络新闻传播行为才是“侵害”行为呢?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财产权利、精神权利)基本都是按照对作品或其他邻接权客体的使用方式确定的,因此未经许可,没有合法的依据使用作品或其他邻接权客体的行为就会构成“侵害行为”.对于网络新闻传播而言,使用作品或其他邻接权客体的行为通常有发表、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表演、信息网络传播录制品.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是指通过某种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使其能在特定的时间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得相关信息①.这正是与网络新闻传播相契合的,即在通过网络传播新闻的同时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作品的表演、录制品或广播电台电视提的广播.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对这些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所以任何使用这些智力成果的行为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正确地署名,除非著作权法有例外的规定.这些例外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对著作权的限制等,后文将继续探讨这一问题.

以网络传播新闻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新闻链接”,即通过特定的技术处理方式可以查看到不同网站下或不同栏目中的新闻信息.从技术上讲,按照链接的内容可以将链接分为文字链接、图像链接、视框链接三种.照链接的方式,可以分成正常链和埋置链两种.采用正常链的方式传播新闻,链接只起到网上导游作用,行为人并没有实施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行为,因此不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采埋置链方式传播新闻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也并没有实施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行为,似乎也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我们应考虑到,此时被链对象自动出现在设链者的网页上,与网页的实在材料毫无区别.埋置链起到了公开传播被链对象的作用,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埋置链方式使用其智力成果传播新闻应当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的排除

即使是在网络新闻传播中故意地使用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治理成果,也未必构成著作权侵权.这种侵权的除外情况主要有两种.

1.网络新闻传播所需要的著作权许可授权

著作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性权利,如果著作权人授权网络新闻传播者使用其作品及其它智力成果——著作权许可,则网络新闻传播者的行为自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这在《著作权法》以及通常的著作权许可实践中不存在困境.但网络新闻传播中,在需要使用作品的时候应当获得谁的授权这一问题上却有着不同于一般著作权法法律和原理的规定.

在我国,网络新闻传播数量最多的就是各种机构的专门网站.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使得新闻采写成为政府新闻单位的“专利”,非新闻单位网站只能转载其相关新闻.①那么,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刊载新闻网站的新闻时是否应当获得著作权许可授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新闻有可能属于“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也可能是时事新闻之外的新闻摄影、新闻综述、新闻评论等新闻类作品.对于时事新闻是不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即任何人均可以不经任何授权也不需要给“作者”署名即可以使用该单纯事实消息.但除此之外的新闻摄影、新闻综述、新闻评论等新闻类作品都受到著作权保护,通常要经过授权才能使用.谁有权利授权?当然是著作权人,虽然这些新闻类作品通常都是职务作品,但一般情况下相关著作权仍然归属于这些作品的作者而非其所在的新闻单位,只不过作者如果在一定期间内授权其它网站转载其新闻类作品也应当取得单位的同意.由此可见,以转载的方式进行网络新闻传播如果需要经过授权(之所以强调“如果”,是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经过授权,这在下文中著作权的限制部分会分析),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取得作者的授权.

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却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如果转载上述新闻的,应当同相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报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备案.这条行政规章的规定似乎使新闻单位也成了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如此之广以至于延伸到了本来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予保护的“时事新闻”之上.但应当看到,在我国新闻业属于行政监管严格的特种业务,该《暂行规定》显然是出于新闻监管的目的而非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制定的,因此《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并不是网络转载新闻应当取得新闻单位授权的“著作权法”规定,而仅仅是新闻监管的一种措施,它只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不具有私法上的意义,也就是说,即使网络转载新闻没有遵守该11条的规定,也只对新闻监管部门承担行政责任,不会对被转载的新闻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新华社、人民日报、电视台等二十余家中国当今的强势新闻媒体于1999年4月签订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其中约定:凡签约媒体,可以用自己独有的信息与其它媒体进行信息互换;但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须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4]公约的签署单位显然对谁是“著作权人”发生了错误认识.如果发布的是其职员采写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其职员,媒体单位只有权利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但无权利授权他人使用;如果发布的不是职务作品,则只能根据与著作权人的使用合同的约定来使用作品,更不能未经授权的许可他人使用.

从《立法法》和法理学的角度看,这些《暂行规定》、《媒体公约》不属于法律,但是,它对于新闻实践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些行政规章、自律公约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

2.针对网络新闻传播的著作权权利限制

如前所述,网络新闻传播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信息传播的快捷性等特点,尤其是“快捷”的要求,往往使得相关机构在使用新闻作品时不能及时获得著作人的许可.同时,网络新闻传播在很多情况下具有非商业性的特点,因此,如果必须一一支付作品使用费,则会使得相当多的网络新闻传播者不堪重负,从而危及到网络新闻的发展.因此,对相关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得网络新闻传播者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过授权就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甚至于在一定条件下也不需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另一方面,网络新闻传播所具有的的传播方式多媒体、传播内容的广泛性、传播环境全球化等特点决定着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会大大超过普通的侵权行为.因此这种针对网络新闻传播的著作权限制应当以法律审慎、明确规定并且严格适用.针对网络新闻传播的著作权权利限制是在维护网络新闻自由与保护私权利之间保持平衡的又一典型体现和实现这一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保障.

(1)针对网络新闻传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使用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又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网络成为“第四媒体”,网络新闻传播越来越普遍和重要的社会中,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网络新闻传播在使用作品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从而实现网络新闻传播的快捷就成为法律的应有之义.但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却出现了“空白”.

《著作权法》针对媒体的传播行为规定了若干种合理使用的方式,这些合理使用的规定可以使传统的媒体在从事新闻传播工作时免却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和支付报酬.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将网站列入这些媒体之中,使得网络新闻传播能否适用这些合理使用的规定成为疑问.此外,《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亦约定,如使用用公约单位的新闻信息,须经过新闻制作方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使用费.[4]2002年由网络媒体签署的自律性公约——《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第8条也约定:转载他人作品,应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这些行业的自律性公约似乎也是在承认网络媒体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给予传统媒体的合理使用的规定.

从更广的视角看,对于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是否应继续存在,是否应减少合理使用的规定,减少到什么程度,抑或应当扩展合理使用的规定有着众多的理论见解.[5]笼统地讲,在网络环境下非常易于传播,著作权人更难以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使用,因此减少合理使用有利于降低著作权侵权风险,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针对网络新闻传播这种特定的使用作品的行为而言,这种推导是不能够成立的.首先,快捷、广泛的将新闻传播给受众,这是所有新闻传播更是网络新闻传播的应有之义,舍此就很难成为“新闻”了,著作权法基于新闻传播的这一特点,特别设立了新闻传播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一特点在网络新闻传播中非但没有削弱反而更加突出,因此,对于网络新闻传播而言不得不要求存在作品的合理使用.其次,新闻传播本身并不具有商业性的特点,这是规定著作权法将其使用作品的行为规定为合理使用而非法定许可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这种特点是否会因为网络传播而改变呢?显然没有.相反,相当多的从事新闻传播的网站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并且从事新闻传播的网站普遍财力比较弱,而网络传播新闻的规模通常又比较大,因此如果要求网站为其传播新闻而使用作品的行为支付报酬,他们所遭受的压力显然要比传统的媒体更大,恐怕多数会因此而无以为继.

考虑到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合理使用的宗旨,考虑到网络新闻传播的特点,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若干适用于传统媒体的合理使用行为也应当适用于网络媒体,尤其适用于网络媒体因传播新闻而使用作品的行为.期待着下次修改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时能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此外,《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及《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这两个媒体自律公约的相关约定自然也是既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著作权法原理的(当然它们也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2)针对网络新闻传播的著作权法定许可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即可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没有针对传统媒体传播新闻使用作品的行为规定法定许可(规定为了合理使用,已如前述).但是针对网络传播快捷化、多元化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经传播的作品,除声明或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如在转载、摘编时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超出有使用范围的,应当认定侵权.在《著作权法》不承认网络媒体传播新闻而使用作品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网络新闻传播者可以援引此条规定来减轻自己的义务.

总之,从实然的角度看,网络新闻传播行为如果仅涉及单纯的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则因其不是作品而可以任意使用;如果需要使用作品则应当按照法定许可的情形依法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如果网络新闻传播者是《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及《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这两个媒体自律公约的缔约方,则还可以根据约定享有一定的合同权利.此外,根据媒体的行业惯例,转载其它媒体的新闻应当标明该新闻的来源,而不管该新闻能否构成作品.这种惯例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网络媒体给予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确认外,并没有著作权法上的依据.是否应该在著作权法中将这一惯例转化为媒体的民事权利也是值得探讨的.从应然的角度看,合理使用应当包括网络新闻传播使用作品的行为,这有待于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黄显光.论网络新闻的特点[J].中国传媒科技,2012,(5)下:175.

[2]王雅敬.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12.

[3]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辨析[J].法学论坛,2003,(3):20.

[4]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Z].第六条,第九条.

[5]刘喜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究[D].2013年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刘丹丹.论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D].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姜福晓.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著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D].2014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论文;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2013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论文.

[责任编校:周玉林]

本文结束语,此文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侵犯著作权和问题研究和新闻方面的网络新闻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网络新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激发正能量加强网络新闻舆论监管
2016年11月25日,罗尔发布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为 患白血病的女儿筹集医疗费 11月27日,深圳市小铜人金融服务公司微信号“P2P观察”发文称,只要转发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则.

中国新闻奖网络新闻评论一等奖作品分析
【摘要】中国新闻奖是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也是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最高荣誉 网络新闻评论自2006 年第十六届中国新闻奖开始进入其评奖范围,至今已评选12 届 12 年间我国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网络环境风.

网络新闻标题的五种辩证关系
【摘要】网络新闻标题是决定网络新闻传播效果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网络新闻传播的成败 为提高网络新闻的传播质量,网络新闻标题除了注重具体的制作技巧和方法外,还需要从思辨的层面把握好五对关系,即新鲜与真实.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