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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有关开题报告范文 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行动的通知(节选)》等5则有关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农业农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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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的决策部署,按照今年1号文件“大力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和《政府工作报告》“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以下简称“推进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进一步明确推进行动的目标任务

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主体规模不断壮大,产业链不断延长,价值链明显提升,供应链加快重组,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加完善,融合模式更加多样,建成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和示范园,融合发展体系初步形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一)落实政策引导融合.继续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财税、金融、保险、投资、科技、人才和用地用电等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引导各地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实化工作举措.组织实施好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促进产业兴村强县和信息进村入户,扶持一批带动力强、影响力大、能让更多农民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的融合发展主体.

(二)创业创新促进融合.积极推动农村创业创新,以返乡下乡本乡创业创新人员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融合利益共同体;以科技人员、企业家、经营管理和职业技能人才等为重点,加快实施一批融合发展相关项目;以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农村创业创新成果展览展示等为载体,选拔培育一批农村创业创新标杆和代表人物;以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为平台,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场所和高效便捷服务.

(三)发展产业支撑融合.通过政策推动、企业带动和项目引导,加快发展绿色、循环农业,提高优质农产品生产比例,夯实产业融合发展基础.统筹推动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农产品加工业引领带动能力.通过大力发展金融服务、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第三产业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业态多样化、设施现代化、发展集聚化、服务规范化,拓宽产业融合发展新途径.同时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跨界融合、紧密相连、一体推进,形成农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格局,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四)完善机制带动融合.以保底收购、保底分红、利润返还、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为主要形式,引导企业和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支持企业将资金、设备、技术与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等要素有机结合,推动价值分配向上游农户倾斜,打造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命运与共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主体;支持企业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产品营销、商品化处理等服务,带领农户发展新产业,增加农户参与产业融合的机会,提升小农户自我发展并与现代农业对接的能力;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户成立产业联盟,通过共同研发、成果转化、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五)加强服务推动融合.推进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投资贸易、展示展销等平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等公共服务;加快制修订一批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管理和提升自律能力;完善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开展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指导和推动农村产业融合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的合作,加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信贷支持力度.

四、切实强化推进行动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发挥指导和引导作用,认真履行有关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实施推进行动的目标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整合资源力量,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环境.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各省(区、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实施方案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局.

(二)强化典型带动.通过政策集成和要素集聚,打造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和示范园;培育一批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园区,促进产园(产城、产镇、产村)融合发展;推介一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典型和厨房、副产物综合利用模式、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精品线路和景点、美丽休闲乡村、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县、优秀带头人和企业家典型,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的指导,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跟踪了解、总结评估.加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开展绩效评估,对实施推进行动好的市县,加大政策、项目等支持力度,切实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作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广泛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等形式,积极宣传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融合模式等,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蓄积动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 (节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5-11月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融合、整合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适应网络市场监管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开展网剑行动,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格式合同为重点,更好地实现对网络市场的全流程、全链条精准监管,进一步遏制网络市场突出违法问题,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重点工作

(一)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资格,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可追溯性.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登记备案,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公示.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协议客户资格审查.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互联网基础管理.严厉查处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的非法主体网站和无证经营、缺乏资质经营.(市场监管总局、、邮政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二)严厉查处制售侵权假冒伪劣网络商品行为,探索建立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监管机制.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伪造产地、厂名、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在网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等,以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强婴幼儿辅食等重点食品监管,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进出口和寄递环节,加大对网络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发现查处力度.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震慑力.(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整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市场混淆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推动执法办案工作.着力治理网络失信问题,严厉打击通过组织恶意注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合谋寄递裹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四)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加大对网络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网络上具有不良影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和信息,加大对包括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热点领域执法力度.督促互联网平台加强自律,规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宣传信息,严禁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商品标价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全面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遏制违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五)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严厉打击其他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完善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修正不公平格式条款,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认真及时查处混淆“定金”与“订金”、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自行解释“商品完好”以及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惩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禁售物品和烟草制品、以及未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关注规范新型消费业态、模式,尤其是保健食品、生活信息服务等领域,谨防其转变为网络欺诈、网络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具体要求

(一)突出问题导向,精心组织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2017年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本地消费投诉集中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自选品类、领域,注重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原则和理念,坚持规范与整治结合,研究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关注网络市场突发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开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地网监协作机制作用,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为切入点,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强化网上发现、源头追溯、终端倒查,线上线下共同治理.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优化跨地域跨部门执法指挥协调联动机制.畅通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三)落实平台责任,推进社会共治.综合运用联合座谈、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合规、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协助配合行政机关监管执法.充分发挥消费者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加大违法行为力度,努力构建社会共治新机制.

(四)提升技术水平,优化监测监管.充分运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全国12358监管平台、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12365投诉处置指挥中心、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及各地相关平台、系统,提高监管执法有效性.完善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以及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关注网络集中促销期、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及时发现风险,警示违法.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将碎片化的市场监管信息统一起来,推动数据信息共享基础上的协同管网.

(五)健全信用体系,推行全网警示.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物流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基础信息和各部门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执法信息,归集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发挥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实施全网警示,引导涉网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是指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并有效落实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评价,排查问题隐患,对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并向所在地辖区监督管理部门(含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不含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

辖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应依《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并有效落实.食品生产者可自行开展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依法对其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遵照“制度保障、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全程管控”的原则,并按照法律法规、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按照对应的周期和频次开展自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对风险等级为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3次,每4个月一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4次,每季度一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者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季节性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自查.

第七条: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

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者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者资质,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标签标注管理等情况;

(二)食品生产者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者自查的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者还应当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对照开展常规性自查.

第八条:出现以下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自查:

(一)消费者投诉、媒体、抽检监测公告等显示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

(二)以往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抽检监测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七)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

(八)生产者认为需要自查的;

(九)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自查后应当如实填写《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存档.

第十条:季节性生产或暂时停止生产活动两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恢复生产前进行自查,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复产情况,复产后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生产许可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食品生产者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在自查或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排查问题原因、召回问题食品、及时整改、检验检测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在3日内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一)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或外设仓库地点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时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食品生产者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导致采购或者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五)食品生产者在原料处理,配料,投料,车间、主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内包装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的;

(六)食品生产者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或出厂检验不合格的;

(七)食品生产者发现行业潜规则或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

(八)其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在自查或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排查问题原因、召回问题食品、停产整改、检验检测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一)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在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二)发现用非食品原料、药品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的;

(四)发现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五)发现生产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六)发现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七)其他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的情形.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发现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情形,应当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并填写《食品生产者风险问题报告单》,按规定时限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者应当每半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生产者风险问题报告单》.

《食品生产者风险问题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食品生产者留存,一份提交辖区监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接到风险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食品生产者报告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填写食品生产者风险问题报告核查表.在核查过程中要监督食品生产者采取相应处置和防范措施,指导食品生产者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风险问题报告内容的现场核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辖区监管部门要将《食品生产者风险问题报告单》、《食品生产者风险问题报告核查表》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由辖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依法按规定采取原因排查、停止整改、召回问题食品等风险防范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对发现的行业潜规则或共性食品安全问题,能及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下一年度可将相关食品生产者调低一个风险等级.食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义务的,下一年度应将相关食品生产者调高一个风险等级;情节严重的,将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直接上调为D级.

第二十条:经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问题报告的问题予以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依法予以查处.食品生产者在自查和风险问题报告中主动报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自查或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主动报告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问题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辖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按照《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殊食品生产者应按本办法履行食品安全自查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者,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自查报告频次、时间等由各市(地)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者要对自查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广应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和《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维护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体系正常运行,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B5)(以下简称“B5生物柴油”)在本市加油站推广应用,提升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收运、处置以及在加油站推广应用等各个环节,按照“闭环管理、市场化运作、支持应用”的原则,形成本市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全产业链闭环管理、联动、托底保障、产品顺畅应用的体系,促进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餐厨废弃油脂产生企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

产生企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确定,按照《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需具备调制能力,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加油站.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在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制B5生物柴油应用推广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

B5生物柴油应用企业(内部加油站),由市交通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条:本市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将收集的餐厨废弃油脂交收运企业.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招标确定的服务范围,收运辖区内产生企业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将其加工成含油率不低于95%的原料油后,交处置企业.

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的要求,将收运企业交的原料油制成符合产品标准的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以下简称“BD100生物柴油”).

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调制成B5生物柴油,在本市确定的B5生物柴油加油站和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应用场所(水上加油站、内部加油站等)销售.

第四条:本市鼓励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采用优惠促销的方式,推广应用B5生物柴油,优惠促销的力度应当视消费者接受程度逐步调整.

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按照本市物价部门公布的0#柴油批发价,向处置企业收购BD100生物柴油(其中,0#柴油批发价为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减300元/吨,下同).

原料油收购按照市场化运作,由市绿化市容局结合市场协调收购.

设置应急托底保障机制.当0#柴油批发价低于6000元/吨时,由市级财政资金应急补贴低于6000元/吨的部分给处置企业.实施应急补贴期间,处置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3600元/吨收购原料油.

鼓励源头补偿.对老油以及通过油水分离器等方式产生的废弃油脂鼓励有偿回收,具体和支付方式按照相关行业协会依据《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以及相关意见确定.收运企业不得拒收,产生企业不得拒交.

第五条:(一)支持推广应用.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本市确定的B5生物柴油加油站、水上加油站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内部加油站实际销售的B5生物柴油,按照与0#柴油销售相比实际优惠量的8折,补贴给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0.24元/升.对B5生物柴油按照能够核算销售量但无法核算具体优惠量的,按照每升0.15元补贴给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

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每次确定或调整加油站汽柴油零售时,须明文规定B5生物柴油的零售或与0#柴油相比的优惠幅度,并将文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各加油站要主动公开0#柴油和B5生物柴油的销售,接受社会监督.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每年要统计不同零售优惠幅度期间的销售量,作为补贴依据.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审核B5生物柴油零售量、零售及优惠幅度(必要时可委托*机构开展审核),并组织开展日常检查.

财政补贴实行总量控制,补贴B5生物柴油应用总量不超过60万吨.如本市产生并收运、处置、调制销售的量确实超过60万吨,须由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二)实行应急托底保障补贴.当0#柴油批发价低于6000元/吨时,由市级财政资金对低于6000元/吨的部分给处置企业实施补贴.具体以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与处置企业的结算计算,补贴按月结算.

第六条:B5生物柴油推广试点阶段销售的B5生物柴油以及BD100生物柴油收购,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2020年1月1日前,因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设施未完全到位而处置企业自行销售(扣除在B5生物柴油加油站销售)的BD100生物柴油,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以下公式给予补贴:补贴额等于4600-市物价部门公布的0#柴油批发价×0.8×0.68(单位:元/吨),其中,市物价部门公布的0#柴油批发价乘以0.8加上补贴额不超过6000元/吨.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一)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处置企业应定期汇总各加油站B5生物柴油补贴量、应急补贴金额及申请所需资料(包括BD100生物柴油的收购凭证、B5生物柴油销售量、销售证明文件、其他应用场所销售量及证明文件、应急补贴证明文件及补贴汇总表等),报送市绿化市容局审核.

(二)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处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对照相关政府信息管理系统、全过程联单中的信息,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绿化市容局根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资金申请企业.

第九条:(一)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处置企业、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企业、B5生物柴油应用企业(内部加油站)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等,加强管理,并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数据核实工作.

(二)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牵头对本市收运、处置企业全过程的实施监管,确保废弃油脂“不外流”以及“不回流”.同时,加强绩效评价和考核,确保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体系平稳运行,指导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信息化系统发挥作用,并牵头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

(三)市食药安办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协助补贴资金的审核.

(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强本市B5生物柴油调制销售行业指导,协助补贴资金的审核.

(六)市交通委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推进本市符合要求的内部加油站企业使用B5生物柴油.

(七)市质量技监局加强本市生物柴油质量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全面执行生物柴油质量标准.

(八)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补贴资金计划的复核、使用计划的下达和监督管理.

(九)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划拨、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收运处置应急扶持办法》(沪绿容〔2016〕533号)同时废止.

宁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和运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反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及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客观、准确、及时.(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谁产生,谁征集;谁发布,谁负责.

第四条:稽查局为自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及运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培训、考核工作.

科技与法制处(信息中心)为信息化服务保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技术保障与网络维护.

科技与法制处(政务大厅)、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稽查局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运用的责任单位,负责履职中形成或者掌握的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归集、发布与撤除、异议处理.

第五条:信用信息分为:(一)行政许可(备案)类信息:包括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及广告的注册、登记、认证、备案,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许可事项产生的信息;(二)行政监督管理类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安全事故调查、产品召回、收回或返还证书等信息;(三)产品抽检类信息:包括各类执法监督抽检的产品合格信息或不合格信息;(四)信用评价类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定、荣誉授予、行政约谈、黑名单等信息;(五)行政处罚类信息:适用一般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信用信息公示栏和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信用信息共同发布平台.责任单位应当同时向上述平台发布所归集的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归集,应明确专门负责人员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附录内容进行归集.

第八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承担工作事项*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由专责人员将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同时留存永久档案.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由责任单位从信息平台撤除,并转为永久档案保存.

各责任单位在履职中产生的有关信用建设工作动态信息可以以政务信息的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将归集到的荣誉信息、黑名单信息及时提交给稽查局,由稽查局函告相关单位,启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十条: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不予公开,但应当留存相关报批资料.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发布后,收到信息异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的,由信息归集发布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按下列情形做出处理:(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或者存在需要勘正内容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发布的范围内公告;(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或者异议申请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责任负责人以及责任单位进行约谈、通报等组织处理:(一)未按规定项目、时限、数量、内容归集、公布、处理信用信息的;(二)归集、发布错误信用信息的;(三)被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通报,或者导致该项工作排名靠后或影响区局效能考核成绩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局将按照职权,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责任负责人行政处分:(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编造数据,发布虚假、不实信息的;(二)因归集、发布虚假、错误、不实信用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三)在信息的归集、发布运用中,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宁夏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宁食药监[2015]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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