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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责任相关论文如何写 和学生人身伤害中高校安全责任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安全责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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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乾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重庆永川402160)

摘 要: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出事后舆论和受害者家属往往把悲愤的心情投向了学校,即使是学校无责,都变成了百口莫辩.尤其是在舆论的导向下,高校往往成为了看似强大的受害者,本文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之下校方责任的分析入手,探讨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注意义务,以及针对自身义务应当采用何种手段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在高校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高校注意义务;校方责任;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3-0016-02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里所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1].

从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地,可以是学校内、学校外;可以是第三人在校内学生的,也可以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但是必须与学校有一定的关联性,然而面临着如此复杂的学生事故,高校又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在大众的眼睛里,学生只要出事,无论是不是学校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那么我们今天首先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责任有哪些?换句话来讲我们就要弄清楚在这繁多的伤害事故中校方应承担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以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们可以知道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本质是高校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在服务场所即负有管理和服务责任的空间内,对服务对象即大学生,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2].高校负有管理和服务责任的空间也就是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的注意义务的范围.那么校方的注意义务如何来界定就成为学校是否担责的重中之重.只有清楚的知道了校方的注意义务,学校的管理者和工作者才能有效的避免离校的责任事故,降低高校管理风险.

一、校方注意义务的特定性

1.校方注意义务主体的特定性.首先构成这个注意义务的主体必须是高校,其次高校应做广义的解释,不仅指学校、还包括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如后勤人员,但是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非职务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2.校方注意义务时间上的特定性.从时间上看,高校指对“在校期间”的学生活动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在校期间”又要做广义的解释,不仅指学校实施的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又指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间,若是在学生返校、离校途中及节假日,发生在学校的人身伤害事故,要看引起事故的原因.如是因完成学校、教师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其他事物而滞留学校时的,应视为“在校时间”,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若非此原因,学校一般是不承担安全责任的.

3.校方注意义务空间上的特定性.空间上限于“在学校范围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对在校范围内做了规定,但如果教学活动发生在校外,那么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同时扩大.综上,学校的安全责任,只发生在学校和教师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里.

二、校方注意义务内容的界定

本文将校方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1.是高校对校舍、场地等的所有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学校应对老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例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大学校园篮球架倒塌砸死人”的事故频频出现,很多都是因为体育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校方未能及时发现,对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而造成的惨剧,为此校方负有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作为高校,应该建立完备的安全机制,定期对校园内的硬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新购置的器械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购买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定期让专业的人员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

2. 是高校对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方面的注意义务.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针对不安全的因素进行管理、教育.发生事故后要有积极协助和救助的义务.例如第三人在校内对学生的侵权,就要考虑是否是因校方疏于安全管理给第三方侵权提供了机会,才造成的损害,学校的疏忽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是,那么学校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日常管理时,应当充分地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有特异体质的学生有详细的调查记录,以免发生因学生患有特殊体质不宜参加某些教学活动,而学校应当知道该生有特异体质而不知或应在开展活动前尽到充分说明义务而尽,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3.是高校对大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的积极救助义务.学校在从事教育管理中应当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学校应当保障学校的安全,消除和防范来自内外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例如学校对于设置在校内并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的各类服务机构造成的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是来自学校内部还是学校外部学校都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受害大学生进行积极的救助,并有通知义务.

三、校方责任承担的判断

校方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学校与受害大学生之间的责任分配与分担.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校方责任的认定要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换句话讲,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判断校方有无过错并承担责任的核心.故掌握了校方注意义务的界定,也就掌握了责任的认定.另外,我们还应当知道法律也规定了校方注意义务的法定免责事由.具体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只有熟悉了校方安全责任的认定,才可以有效的防范相应的风险.

四、高校安全责任的防范

本文拟从高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提升以及发生事故后证据的保存与收集,三个方面来阐述高校安全责任的防范.

1.高校安全管理部门要了解新形势下新型大学生事故产生的原因,建立以预防为主,救助为辅的事故安全防范体系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机制,实行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工作,保卫及全体师生积极参与的格局,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对机制,制定应急的预案,明确各自的责任,及时处置校园内的突发事件.针对来自校园外部分子的伤害,学校要联合当地治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

2.加强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在校内开展校园安全讲座,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开设安全教育的课程,注重培养教师应急措施教育,加强学生的生活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学校还可以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开办安全宣传会等,介绍安全法律知识,明确家长责任.

3.注重相关证据的保存与收集.如果学校不幸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在法律上又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但是家长最终还是不愿接受,将悲愤化为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在事实上已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但是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则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故强调在高校管理中证据的收集,对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证据保存与收集,是学校处理此类事故的重中之重.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规则根据的原则[5].在后来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在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只要学生出事,家长就找法院告学校的诉讼负担,只要没有证据,家长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或证据不足的后果,继而有败诉的风险.但是在日益复杂的现实生活中,高校本身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就更接近证据,如果完全采用“过错责任”就很有可能损害到学生的基本权利,有悖民法的立法原则.故我国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列举了三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情况,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5]按照“过错推定”则要求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通过此种方式,既可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的扩大大学生责任范围的倾向.只有充分了解了举证责任,才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处于主动,故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应当重视事故发生后*据的收集.

那么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呢?《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也做了详尽的规定,想到构成一个案件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所以我们日常工作中,或事故发生后所收集的相应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那么我们通过两个例子对保存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进行说明.例一:我们在前文中提到学校的注意义务包括,学校要对学生有安全教育的义务,怎样证明学校履行了义务呢?我们就可以通过在入学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学生考试合格后的试卷或成绩就是,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的证据.在进行集体的教学实践活动前,可以通过让学生们签署“安全承若书”的形式证明学校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例二:在校军训学生休克死亡的事故,原因是由于该生有特异体质,不能够参加类似军训这样强度的体育活动.在前文中我们知道学校应当知道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名单,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这个死亡事故中,学校应当预见到此类情况,而最终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最终导致学生死亡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就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防止此类疏忽导致的事故,校方就可以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对学生的特异性体质进行过详细的筛查和统计并做好相应记录,并且在组织任何有安全风险的教育教学活动前,教师都应当告知活动的安全风险,并且询问有无特异体质不适合参加活动的学生.这样的程序应记录在活动安排中,以备事故发生后作为相应的证据.

参考文献:

[1]李俊生,多俊岗.大学生安全教育[M].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4.

[2]姚峥嵘.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3]李俊生,多俊岗.大学生安全教育[M].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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