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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相关论文范文集 与论名人书写的合法性以大千体为中心的考察类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合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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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书法的合法性角度去分析发现,名人书写混淆了字体、书体和书风的概念,缺乏书法史的传承和发展的合法性,在书法史写作上也存在故意吹捧等现象,名人借助其名气攫取了书法的话语权,用各种手段制造书法市场的繁荣.“大千体”作为名人书写的一个典型和范本,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其书法价值较高,被书法史赋予了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合法性论述上,也存在字体、书体和书风混杂,书法史写作上的不完整,后人仿制“大千体”符号而无创新,书法市场虚假繁荣等现象.关键词:名人书写;合法性;大千体;书法基金项目:本文系201 6年度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张大千研究中心一般项目“师承与变革:张大千与曾熙的书法关系研究”(ZDQ2016-12)的阶段性成果.

合法性( Legitimacy)本为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中的词汇,它并非指“合法”的程度,而是对法律或者政府机构权威性的来源的讨论.很多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或以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书法①,剖析名人书法被大众追捧的现象,用艺术本体论领域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可以窥见端倪.艺术的合法性,不是某一类或某一件艺术是否符合某一特定的法律,而是指向三点:一是艺术本身在社会的存在、发展的依据;二是指某一类艺术内在的生成、传播(接受)机制,据此可以判断具体的艺术作品是否符合这种机制;三是指随着艺术发展而形成的艺术规范或标准.

一、字体、书体、书风与名人书写的合法性

颜体、柳体、欧体等,是今日一种习惯性称谓,并不是一种书体.书体是指传统书写方式在字体、字形、用笔、用墨、书写规则等方面呈现出的不同视觉形式和区别.字体既可以是某一种书体下的文字、某一种书写工具、某一个时代或某一种书写方法最终呈现出的外在形式特征,也可以是个人书写的文字的外在形式和特征.书法是建立在汉字的基础上,书写可以成为书法但不等于书法,因此书体较多运用于书法领域,字体则可以广泛地运用于书写领域.具有一定审美性、普及性的字体,可以被广泛地识读并加以推广运用,我们今天看见的“启功体”能进入计算机字体的商业化开发,缘由也在此,但这并不表示启功已经独创了一种书体.字体与书体有联系,但字体的内涵和外延比书体要大,不完全包括书体.书风实际是书法风格的简称,可以属于某个时代,也可以属于某个团体或个人.要形成稳定的个人书法风格不容易,因此书风实际是一个具有更高要求的称谓.

书体和书法是属于书法内部的概念,有其特定的书法内在规定性,字体则未必.可以说某人的书写有自己的“字体”,但不能轻易地说某人的书写形成或独创了某种“书风”,更不能妄言创立了“某某体”.三者不可混淆.字体可以被广泛地运用,原因在于即使其具有很强的个性特征,也极易被模仿并批量化生产,一种是今天设计领域中的“字体设计”,另一种是中国书法史上常见的“集字”.它们也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但是相对于书体和书风来说,则价值低得多.

书体是书法史的演变而自然形成的,每个人的书写都可以产生出独属于自己的“字体”,却绝不能轻易地认为自己可以创作出篆、隶、草、行、楷等书体之外的其他书体.问题就在于,很多名人书写纷纷以“某某体”的形式出现,甚至自认为是创立了某一种“书体”,实为荒唐.很多学者在论述“大千体”的合法性时,忽略了书写工具、书写时间、书写内容,这造成一种假象,以为只要张大千手书的任何汉字,都具有合法性.那么张大千用硬笔写的小纸条,是否也是“大千体”,也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呢?显然,这种逻辑混淆了字体、书体和书风的概念.“大千体”现在也被运用到生活中,但大多采用张大千书法集字而成,这时,其实已经不再是书写行为,更不是使用传统的宣纸、毛笔、墨等材料来书写.这种集字,只能是采集单个汉字或模拟张大千书写的方式、书写法则予以再次视觉呈现,其目的可能是追慕大千艺术精神,或显示继承大千艺术的正统性、合法性.

今日所称之颜体、欧体等,非唐代就有,而源于1990年出版的一套《中学生字帖》,书中径直把颜真卿、柳公权、欧阳询、赵孟顺的楷书分别称为“颜体…‘柳体…‘欧体…‘赵体”.这种做法混淆了书法风格与书体的概念,但是影响很大.实际上,这种混淆早已有之,在专业的书法领域区分得很清楚,只是大家在使用名词概念时往往便宜行事.这种混淆或无意的误解,也给很多名人制造噱头、谋取利益提供了一个温床.其有意无意地运用权力或其权力的影响力来推广、传播其“字体”以获利.因此,现在无论是张大千体,还是启功体、韩美林体等艺术名人的书写,都只是形成或具有个人书法风格的一种书写形式,应为“书风”,而不能被称为“书体”.

二、“某某体”的书法史合法性

“某某体”的合法性,只能源于对传统的继承与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接受.“大千体”这一称谓正式出现于杨诗云的《论张大千先生的书法》:“他的字已定形,楷行篆隶无所不能,无所不精,特别是熔楷行于一炉,创出非楷非行,亦楷亦行的书体,人们称之为‘大千体”’.但此文对张大千颇多溢美之词,且并未论述“大千体”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在书法史上到底有何地位,只是大体勾勒了“大千体”的传承脉络.后继者是杨继仁、李永翘和叶自明,杨继仁在《张大千传》里称为“张体”,李永翘在《张大千全传》里称为“大千体”,但二者均未详细论述.叶自明在《试析张大千“大千体”书法的形成》一文里从张大千的学书历程、师承关系、书学脉络等方面论述“大千体”的形成,并从结体、用笔、章法及风格等角度描述“大千体”的具体表现,专门讨论“‘大千体’是否成立”的问题,这从一个侧面丰富和完善了“大千体”的合法性根据,但忽略了书法界和受众的认可.按此逻辑反推,如果系统地学习了书法传统,开始形成自己的个性特征,就能成为“某某体”的合法性依据,那么书法史上这样的“体”实在多不胜数.因此这种论证显然是不完善的,也欠缺完整的合法性依据,同时这种思维也和当今很多稍有名气和书法基础的书家自称创立了“某某体”一样.

有意思的是,叶自明从字体和书体的区别上着重指出“‘大千体’是指书体,它与‘字体’不同”3]97,但却对当今“大千体”运用到平面广告中的“字体设计”的各种现状回避不谈,那么又如何区别字体和书体呢?书体的基础是字体,是由字体的变化而来,“书体是某种文字式样的集合”,“书法风格是某种书体以艺术形式存在”.所以实际上我们常说的“某某体”不仅包含了其字体的来源,还包含了该书家通过书法外在视觉形式表现出来的个性特征.

中国传统的技术和艺术各门类都讲究传承,具体表现在:一是代际之间尤其重视师徒、同门关系的传、帮、带;二是在师法上讲究传承有源,脉络清晰;三是不刻意强调创新,若有创新必是在传承有序基础上的自然发展和自我个性的发挥.书法史的合法性就恰恰表现在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重点是继承上.反观当今名人的书法作品,有人认为是“创新有余,继承不足”,其实没有继承的“创新”,就不是真正的创新.从这一点来说,无论是他学习《瘗鹤铭》《石门铭》,严格系统地“学三代两汉金石文字、六朝三唐碑刻”,还是师承曾熙、李瑞清诸师,以及后来融合碑学和帖学的技法加以创新,都可见其书法传承有序,师法有道,师承关系清晰,具有完整的书法史合法性,这与当今很多名人书体不可同日而语.比如从“韩美林体”的书法作品中,看不到一点书法史的传承.除开商业宣传因素,单就书法本身而论,其合法性也值得怀疑.

图1:宣传网站上挂出“韩美林体”作品,下面标注“韩美林楷书作品”

三、书法史写作的合法性

法国著名的年鉴学派有句名言:“最近的二十年内没有历史”.对书法史尤其是近现代书法史的诸多问题进行质疑,我们发现,关于吴昌硕、康有为、沈曾植、曾熙、李瑞清、张大千、启功等已故书法家的各种卷帙浩繁的文献资料,说清楚了书法家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地位了吗?难道因为有众多史料,这些名人的书写就天然具有历史合法性了么?对大千体来说,难道一句“张大千在清道人的指点之下,融合隶篆魏碑,参以山谷笔意,终于创出一笔苍劲而飘逸,自成一体的行书”[3]97,就可以确定张大千书法在近现代书法史上的地位了吗?就从书法史的写作上为“大千体”找到历史合法性了吗?真实的书法史必须接受时间的检验,也能接受各方的批评甚至刁难.

现在有个观点很流行,认为“只有在历史判断下使用的资料才是‘历史事实”,【7】.当今的书法史写作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先下一个主观的判断,或者先有一个立场,然后根据这个观念和立场去搜集书法史资料,对之利者则取,对之不利者则舍.于是,历史的合法性成了撰史者的个人判断——虽然自称根据历史判断,书法史的写作成为书写者个人好恶的判断,甚至隐藏着各种利益诉求集中在内的吹捧动机.比如近年来论证“大千体”的论文在使用材料时,并没有出现对“大千体”持反对意见的书法史材料.以对张大千的书法老师曾熙和李瑞清的评价为例,陈振濂就指出曾熙的书法是“碑学的末流”,黄悖等学者则认为李瑞清的书法“以颤抖、造作之法表石气”,是清代晚期碑派书法风气开始渐露衰势的典型.业内公认,张大千绘画成就高于其师,但书法成就显然不如其师,那么其师在书法史上的地位都只是“碑学末流”,是衰颓的典型,则也可见“大千体”的书法史地位了,其合法性自然受到质疑.即便陈振濂、黄悖等对曾熙和李瑞清的评价是一家之言,其书法史书写也仅代表少数人的立场,但在所有论证“大千体”具有合法性的研究成果中并未出现这些反对的观点.不论是论证者故意忽略还是有意舍弃,都可以认为不经过书法史检验、挑剔甚至刁难的“大千体”是站不住脚的.

图2张大千写“秋”和“月”的书风明显源自李瑞清和曾熙

符合历史合法性的书法史的写作,当然不是面面俱到、八面玲珑、毫无个性,书法史的写作者也没有要求必须是全国有名的书法家、书法史教授或名人专家.有两点是大家共同认可的:一是对书法史的认识或观点可以是主观的、个性的,但在使用材料上应是客观的、审慎的、全面的;二是先人为主的,以获得利益诉求的写作动机是站不住脚的.王林先生认为美术史的写作应是“对历史真实的追求,是艺术批评的信仰”,“艺术史不过是揭示历史和批判历史的历史”[1l】,书法史何尝又不是如此.在对传统的继承上,“大千体”是具有合法性的.张大千幼承家学,又跟随其兄张善孖留学、交游,得见诸多古代真迹,随后拜师曾、李,并转益多师,积淀深厚.具体来说,以从张大千的书法和绘画题款中节选出的字“秋…‘月”来看,与李瑞清的字在结体、用笔上极为相似,又有自己的理解,并随着自己创作实践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加以变化,书法成就颇高.最终的大千体欹侧跌宕,方圆兼备,上小下大,行笔转折速度快,收笔迅速,波蹀变化多,中宫收紧,饱满中蕴含险峻,碑学修养中透着些许帖学趣味.但放在整个民国书法史乃至现代书法史上,也难以获得较高地位.那么传承有序、颇受欢迎的“大千体”尚且如此,更何况当今各种流行的但毫无书法史来源、毫无师承的“名人体”了.

四、名人书写的话语权与合法性

鉴于书法的专业性,本文将名人分为书法艺术类名人和其他名人.一般地,书法艺术类名人的名气来源有四:一日其所取得的书法艺术成就,二日其在书法上做出的贡献,三日媒介的宣传,四日受众(接受者)的认可程度;其他名人的书写名气来源则少了第一点.但无论名人书写是否具有合法性,却依然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依然掌握了很大程度上的话语权,关键原因不在于书法艺术的普及程度和普通观众的书法修养,而在于传播媒介在对受众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进而形成了名人书体的话语权.在传统社会里,传播手段不发达,传播媒介单一,甚至没有传统媒介和手段,因此就不存在“名气”,或名气仅局限于较小范围.如果说知识就是力量,那么在现代媒介社会,知识本身已不再重要,传播本身反而成为了知识.越是具有合法性的传统媒介和手段,其传播的知识越是让接受者认为具有合法性.对张大千书法来说,依然如此.通过近年拍卖记录和雅昌艺术网等的拍卖行情来看,张大千的部分书法作品高于曾熙和李瑞清,但这并不表示张大千的书法成就高于二师,只是由于张大千的名气使然,或者说是张大千在绘画上的成就为其书法作品的销售积累了话语权,进而提高了人气和市场.

对书法史知识和书法艺术来说,书法传播控制了相关舆论的导向.话语权掌握在谁手里,谁就决定了社会舆论的走向.要找到名人书体在社会有广泛的影响力的原因,就有必要从传播的角度来思考媒介话语权对传播书法内容的影响以及对社会观众(书法信息的接受者)产生的作用.如果说当今名人书体一部分靠着其担任的官职和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产生了不应有或不相称的书法“领导权”,那么这种“领导权”一旦稳定和固化之后,其书体的视觉形式也随之固化为一种“模式”,逐渐符号化,不断生产各种看起来合法的书法“符号”,进而泛滥,并因此获得巨大的利益.可以说,这种“通过媒介出名——获取话语权一一生产模式化的书法符号一一获取利益”,是一种现代书法生产机制甚至商业机制,可能是书家自己操纵的,也可能由外部力量介入.

五、书法市场与合法性

近年来,大家讨论的历史合法性更多的是讨论是否得到的认可,艺术家是否进入体制内,作品是否符合书法史的逻辑.哪怕已经是21世纪,对书法这个相对传统和保守的艺术门类来说,“是因为中国文化上千年的官本位思想,以为只有认可,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才能在国内上市”.但其实获得市场的认可与接受,也是历史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一部书法史至少有半部是书法市场史,这不仅是接受美学的观点,也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和当今的社会现实.从书法诞生的那天起,就有书法接受者,从私有制诞生的那天起,书法市场就开始形成,书法就有自己存在的正当性,它被社会所需要,书写者也以自己的书写作品来获取社会的认可.书法市场赋予书法以合法性的关键点就在于.书法作品有价值,被社会所需要和认可,能在市场进行交换,进而产生市场价值.

图3:“大千体”在商业上的运用,这六字实际是集字

对名人书体来说,作品要有价值,首先是有根基、有传承;其次要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和审美创造.“大千体”的根基和传承前文已论述,对个性特征和审美创造,叶自明认为它的个性特征是“隶形欹斜蕴险峻,厚重整肃含朴茂”【l 3】.这是比较中肯的,审美创造被周芳利概括为“跳荡灵动、清隽奇肆”【1 4】则显得不够准确,因为这只是后期碑帖融合之后的审美创造,在初期延续的是曾李二师的“碑帖末流”的抖抖索索和造作的颤抖线质,审美价值大打折扣.在市场需要认可上,根据当时的行情和近年的拍卖成交记录来看,不断上涨,可见市场认可度很高.但值得玩味的就是其中不排除一些恶意炒作或借张大千名气推高的行为,这显然不在市场赋予合法性的范畴之内.大千体书法作品自有其价值基础,尚且有不良的市场操纵现象,更何况当今很多名人书体了.这些名人书体不仅价值基础不牢,无传承无笔法无章法,还借助各种商业操纵推高,一平尺涂鸦之作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则其合法性可以想见.其惯常手法是把名气当价值基础,把商业炒作当观众的真切需求,把胡涂乱抹当个性,把歪扭曲折当审美创造.

六、总结

名人书写的流传和市场的兴盛,表面看是名气和各种炒作,实际上显示出由于书法在众多艺术门类中天然的群众性基础,造成了对名人书写认识的混乱,以及名人书写被捧得太高.当今书法已经作为“艺术”“学术”和大众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进入当代中国社会.所以这实际上是一个书法的社会化过程,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书法普及过程,同时将书法中的“艺术”和“学术”予以“祛魅”( Disenchantment).消极的方面则是借助名人的影响力将书法庸俗化,将一些不符合书法史实的知识和不良的书写风气传播开来.这种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力量的拉扯、对抗,实际上就是名人书写合法性建构的过程.“大千体”是这一建构过程中的一个典型和范本,如若处理好对它的理解、发展和应用.将有助于纠偏名人书写中的很多弊病,厘清很多书法认识上的混乱,也有助于加深对张大千书法的研究.

注释:

①关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或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书法研究的成果较多,较早的有白谦慎《傅山的交往与应酬:艺术社会史的一项个案研究》,上海书画出版社,2003年.近期有:祝帅《书法何以成为社会议题——新时期中国书法社会学研究反思》,载《美术学报》,2012 (9):111-119

②国内较早把“历史合法性”运用到艺术研究中的是吕澎、王林等,见吕澎《历史的合法性——关于中国现、当代艺术史写作中的几个问题》,载《艺术当代》,2007 (3):22-25王林《艺术的合法性问题一一关于艺术自由与历史叙事》,载《画刊》,2009 (8):10-13近年来段炼再次将该问题深入到艺术本体论中进行讨论,见段炼《当代艺术本体论之一:历史合法性》,载《艺术当代》,2015 (5):40-41.

上文总结:此文为一篇适合大千和大千体和合法性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合法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合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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