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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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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协商研究的研究概况及发生逻辑

(一)人大协商的研究概况

国内学界最早有关人大协商的研究是以立法协商的形式展开的,主要强调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关于立法协商的最早一篇文献是2002 年时任大连市政协主席林庆民在《协商论坛》杂志上发表的《立法协商的探索》一文,主要探讨了正确认识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立法协商的根本保证、精心组织立法协商这三个问题[1].而人大协商方面,笔者于2018 年1 月18 日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并筛选之后[2],统计发现历年与人大协商直接相关的学术文章总计41 篇,其中最早的一篇是2008 年王维国在《人大研究》杂志上发表的《论人大工作中的协商》一文.在博硕士学位论文方面,笔者以同样的方式检索后发现,至今只有一篇是直接研究人大协商的,即贵州师范大学吴庆波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研究》(2014年).而关于人大协商的专著方面,根据笔者有限的掌握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专门研究人大协商的专著问世,仅仅在部分有关人大、协商或中国政治的专著中偶有提及人大协商相关内容.上述统计可能存在遗漏或不全面,但基本反映了学术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现状.

在2008 年王维国发表第一篇与人大协商相关的学术文章之后的几年里,关于人大协商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但在2012 年之后,相关的研究成果有了明显的提升,并在2015 年达到最高点.显然,人大协商的发文趋势与国家的政治发展现实密切相关.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立法协商的概念,于是2013 年和2014 年出现了一些关于人大立法协商的文章,如2013 年的《人大立法协商的实践与探索——以广西为例》,2014 年的《试析人大立法协商需厘清的几个问题》.到了2015 年2月份,首次提出要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于是2015 年关于人大协商的发文量有了较大提升,达到12 篇.在2017 年11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到人大协商,因此笔者大胆预测,2018 年将迎来人大协商研究的又一次腾飞并极有可能超越2015 年的12 篇.

此外,从统计的情况来看,这41 篇文章中有8篇刊载于核心期刊上,并且这些文章的作者或第一作者中有19 位来自各级人大及其附属机构,有6 位来自于各级党校或社会主义学院,可以看出,党政机关尤其是各级人大本身是研究人大协商的主力军.这一点也与相关文献的刊载情况相似,这41 篇文章中有21 篇刊载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办的杂志上,有8 篇刊载于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学报上.从这里可以看出,一方面有将近一半的研究成果来自于各级人大或刊载于各级人大办的刊物,这说明了各级人大对人大协商的重视和关注度较高.另一方面来自于各高校科研院所或刊载于一些核心期刊上的研究还不够多,这说明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圈子”还不够广、质量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拓宽研究受众面、提高研究质量.

(二)人大协商的发生逻辑

人大协商的发生逻辑即指人大协商的产生逻辑或兴起逻辑,即人大协商何以可能.人大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的重要类别之一,从时间上看,它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协商在我国的深入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在学术界,严格意义上的协商理论则迟至本世纪初才出现在国内学者的严肃探讨之中,以陈家刚、谈火生为代表的青年学者率先在这一时期引进介绍了西方协商理论,开拓了我国理论研究的新范式.此后,随着协商概念的传播,林尚立、李君如、虞崇胜、何包钢等知名学者也加入到了对协商的讨论之中,并逐渐摆脱单纯译介西方协商理论的窠臼,开始将协商理论作为反思中国政治发展的工具,关注协商的实践问题.到了2008 年,王维国在《人大研究》杂志上发表了第一篇与人大协商直接相关的学术文章《论人大工作中的协商》,此后每年都有人大协商相关文章的出现.在话语中,人大协商也有一个逐渐产生发展的过程,2007 年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提出“选举与协商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一大特点”[3],这是话语第一次使用“协商”这一概念.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的概念,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立法协商”,2015 年2 月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建设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人大协商”的概念,2017 年11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对“人大协商”予以确认.以上便是人大协商概念在我国产生发展的时间逻辑.

从理论角度看,人大协商在中国的兴起不是偶然的,与协商的兴起一样,它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说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不少学者都在理论上论及过人大协商的发生逻辑,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从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大协商的兴起在于人大体现的需要.比如说有学者认为,“坚持人民性,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决定了人大工作中要进一步发展包括协商在内的,健全制度、丰富形式、拓宽渠道.”[4]还有学者提出,人民为人大协商提供了政治保障[5],“人大与协商具有天然的连接性”[6].

第二种是从人大本身的视角出发,认为人大协商的兴起在于人大制度本身就体现了协商的要求.比如有学者认为,人大制度及运作机制中的代议制、票决制、集中制等特征要求人大工作中要运用好协商[7].还有学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协商实践的重要载体.”[8]

第三种从人大制度建立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大协商的兴起在于人大制度的建立有协商的痕迹.有学者认为,“协商是中国权力机关建制的历史渊源”,“人大制度保留了大量的协商原则、制度与运作机制.”[9]

第四种是从现实社会背景出发,认为当前社会背景的发展变化需要人大运用好协商.比如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面临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改革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的现实社会背景,因此在人大工作中运用好协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0].也有学者从有限政治市场的视角出发,提出“以人大为载体的协商客观上能够为有限政治市场上的政治参与方提供一种安全感和信赖感”,并且“更有利于政治参与‘多赢’局面的实现”[11].

从上述关于人大协商的发生逻辑的分析可以看出,人大协商的兴起不是单一因素所能决定的,而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下发生的.另外,随着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不断拓展和深入,现有的对人大协商发生逻辑的分析会不断得到冲击和修正,这是正常学术研究的必经过程.笔者认为,人大协商的兴起与我国特有的文化、理论、制度和实践逻辑密切相关,既有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大量成果,又有长期以来协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丰富实践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制度的伟大创造和创新.

二、人大协商的内涵

自2015 年提出人大协商的概念以来,已经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界定,但不同于学界对协商、政协协商、政党协商等的研究.由于人大协商提出时间较晚,学界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所以目前学界对人大协商的内涵还没有一个非常完整的权威界定.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有增多之势,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人大协商的再确认,相信这个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学者对人大协商内涵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话语,首先追根溯源到2015 年2月《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且指出要“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中的作用”,同时“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12].可见,对人大协商的界定并不完整,更多的是纲领性表述,不过仔细研读也有可圈可点之处,比如在协商内容上强调了立法协商,在协商主体上强调了人大代表的作用,在协商层次上强调了基层人大的作用.与此相似,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课题组在界定人大协商时提出,人大协商指的是人大“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围绕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社会普遍关注的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运用多种方式,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决策水平”[13].上述两种观点侧重于从决策的视角出发来对人大协商加以界定,这也是对协商的界定的一种借鉴.

第二种是从协商内容的视角对人大协商加以界定,认为人大协商是人大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协商.有学者认为,“人大协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和监督等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在人大代表之间和与人民群众进行充分协商”[14],这一观点把人大的法定职权与对协商的界定结合起来.还有学者认为,人大协商是指人大“围绕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等为内容”[15]的协商,这一观点也是从协商内容的角度来对人大协商加以界定.

第三种是从协商性在人大制度中的体现的视角对人大协商加以界定.有学者提出,协商性是人大制度性的重要表现,人大协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人大与政协的协商.每逢各级人大开会时,同级政协也召开会议,对人大所讨论的重大问题、人事安排提出意见与建议,从而影响人大的立法和决策”;“第二是在人大现有制度框架内嵌入协商的内容,即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及相关的工作之中引入和强化协商的机制”[16].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人大协商的内涵提出了不同观点.比如有学者从政治实践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大协商“实质是政府以人大为制度载体和机构平台,通过规则引导和控制整合协商主体参与政治过程的一种政治实践模式”[17].也有学者从立法角度出发,认为“人大协商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立法过程中所体现的协商原则、协商方法、协商程序等的总称”[18].

三、人大协商的要素

人大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的重要类型之一,它由一系列要素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因为对人大协商要素没有现成的分析,笔者主要从不同学者对人大协商内涵的不同界定来对人大协商的要素加以考察.从人大协商的内涵出发,学者们观点虽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在论述人大协商时都不可避免要涉及以下问题:人大协商由谁主导、组织以及参与,即人大协商的主体是什么?人大协商究竟要协商什么,即人大协商的内容是什么?人大协商要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中开展,即人大协商的环境是什么?人大协商的运作过程及其制度机制是什么,即人大协商的程序是什么?人大协商的最终归宿是什么,即人大协商的结果是什么?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人大协商的要素主要包括人大协商主体、人大协商内容、人大协商环境、人大协商程序和人大协商结果.

人大协商主体指的是人大协商的参与者、组织者和主导者,学者们从涵义、类型和特征等方面对人大协商主体进行了分析.有学者认为,“人大协商主体是指那些针对协商议题发表见解并对最后协商结果产生影响的组织和个人,也即协商参与对象”[19],也有学者把协商主体和协商对象区分开来,认为人大是协商主体,而同级党委、“一府两院”以及人民群众是协商对象[20].前者认为人大协商主体主要包括人大代表、“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后者认为人大协商主体主要包括人大、同级党委、“一府两院”以及人民群众.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的分歧在于是把人大作为一个整体,还是突出人大代表,并且党委是否也算协商主体.关于人大协商主体的特征,学界认为,因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渠道,所以人大协商主体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21].还有学者指出,人大协商的主体指的是“与协商内容相关的群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利益不直接相关的第三方等”,即“人大代表”“社会组织”和“利益相关人”[22].

人大协商内容指的是人大协商的客体,即协商什么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学界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并且具有高度一致性,大都围绕人大法定职权即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来加以确定.比如有学者指出,“从领域上看,协商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相关工作中和人大代表选举等方面.”[2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课题组也提出,人大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工作协商、监督工作协商、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协商、选举任免工作协商和人大代表工作协商”[24].当然,也有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但都大同小异,如有人提出,人大协商除了人大法定职权中的协商之外,还表现在作为人大基本工作原则的集中制体现了协商之意[25].

人大协商环境指的是开展人大协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它是影响和制约人大协商的重要客观条件,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笔者的梳理,学界对此尚未进行研究,故对人大协商环境的综述暂不展开.

人大协商程序指的是人大协商的运作过程及其制度机制,它是提高人大协商水平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人大协商程序主要包含“协商议题确定机制”“协商工作组织机制”“协商情况反馈机制”“协商结果论证机制”[26].也有学者从协商内容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大协商程序主要有“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协商机制”“人大立法工作中的协商机制”“人大在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中的协商机制”“人大在人事任免中的协商机制”以及“人大代表工作中的协商机制”,分门别类列出相应的协商程序[27].也有学者提出,人大协商的程序包括“方案的制定到组织实施、答复反馈、事后评估等各个环节”[28].

人大协商结果指的是人大协商的最终成果,体现为意见建议、决定、决议或提案等等.有的学者指出,人大协商结果指的是协商后归纳整理,从而形成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出协商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情况报告,并经过专门的研究论证和会议审议后所形成的协商成果[29].

由此可见,人大协商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人大协商主体、人大协商内容、人大协商环境、人大协商程序以及人大协商结果,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系统,并在人大协商体系中发挥着各自应有的作用,推动着人大协商的发展.

四、人大协商的形式

人大协商的形式又称人大协商的类型,是指人大协商主体围绕人大协商内容,为达成一定的协商结果而采取的策略、方法、手段等.在实践中,人大协商的运作往往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常见的座谈会、网络时代的网上意见征集乃至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等等.人大协商多种多样的形式可以满足不同协商内容的需要,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大协商的作用.纵观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人大协商的形式进行了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最常见的划分方式,即从具体的协商方式出发,认为人大协商的形式包括“专题听证”“专家论证”“网意互动”“会议讨论辩论”[30]等形式,或者更为具体地,有学者提出人大协商的形式包括“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会议讨论辩论、网议互动、座谈会、恳谈会、民意调查等形式”[31].

第二种是从社会公众与政府(人大)的互动角度出发来对人大协商的形式进行划分.比如有学者就把人大协商划分为“自下而上主动作为型”“自下而上促动型”和“上下互动型”三种类型[32].

第三种是从人大协商的发生场合的角度出发来对人大协商的形式加以区分.有学者按照政治、决策、行政以及社会的标准,认为人大协商包括“政治层面的人大协商”“决策层面的人大协商”“行政层面的人大协商”以及“社会层面的人大协商”[33].也有学者认为,“从人大工作中协商发生的场合来看,主要有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的协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协商.”[34]

五、人大协商的价值、挑战及其完善

(一)人大协商的价值

如果说人大协商的发生逻辑指的是人大协商兴起的可能性的话,那么人大协商的价值则是指的人大协商兴起的必要性,即人大协商何以重要、何以必要.这里有必要提到总书记在关于《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对社会主义协商独特优势所作的简要概括:“推进协商,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化.”[35]笔者认为,人大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的重要类型,有着与总书记上述评价相同的作用,这一点也在一些学者的观点之中得到印证,比如有学者就认为,人大协商“有利于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参与,推进人大工作公开化、化;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36],这实际上就是总书记观点的具体化.另外,陈兆旺作了一个较为宏观的总结,他认为人大协商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政治过程角度看,人大协商可以加强和改进中国的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二是从政治实践角度看,人大协商可以舒缓社会矛盾,促进政治团结;三是从制度合法性角度看,通过人大的制度合法性建设将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我国的国家制度[37].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人大协商的价值体现在它“有助于弥补选举中的不足”“有助于决策的程序化化”“有利于整合各种利益诉求”[38].

(二)人大协商的挑战

人大协商有重要价值,但作为众多形式中的一种,它在实践中同样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有学者指出,人大协商本身效能存在限度,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大协商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原则必不可少;二是人大协商是一种对话性机制,它必须具备协商所要求的平等、非专制和包容性等基本条件和相应规则;三是人大协商的功能发挥与人大制度本身紧密相关,需要强化、落实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在立法、监督等方面的作用[39].还有学者将人大协商面临的挑战概括为“三化”,即“随意化、表面化和泛化”.随意化表现为人大协商还部分存在着“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就不协商”“想与谁协商就与谁协商、不想与谁协商就不与谁协商”“有时间就多协商,没时间就少协商”的现象;表面化表现为协商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深度不够、互动不足、审议不深入、协商不充分的问题;泛化表现为少数情况下一些地方的人大将协商当作一个筐,不管沾边的、不沾边的,统统都往里面装,丝毫不考虑协商的成本、效率和结果落实的问题[40].此外,隋斌斌从政府、社会和人大三个层面论述了人大协商面临的挑战:政府层面的协商意识和协商技术问题;社会层面的组织化、协商人群的理性和结构优化以及协商文化和技能的培育问题;人大层面的角色困境、化不足的困境、制度化不足的困境以及人员素质优化不足的困境[41].

(三)人大协商的完善

针对上述挑战,学者们也提出许多完善对策.比如,针对“三化”问题,孙爽提出:一是防止随意化,建立健全协商的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并且根据人大的工作实际,对人大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参与协商等制度进行细化设计;二是防止形式化,加强人大协商相关制度设计和机制建设,从而使协商能真正“深下去”;三是防止泛化,注意协商成本,把握好协商的时机和速度,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推进[42].针对人大协商政府、社会和人大三个层面的问题,隋斌斌提出如下对策:一是在协商意识层面,执政党和政府应当对人大协商予以重视;二是在制度层面,要推进人大协商制度化建设;三是在社会层面注重社会利益方参与人大协商的组织和引导;四是在协商素质上培养具有公共精神的理性公民[43].还有学者从人大制度本身出发对完善人大协商提出不同观点,比如戴激涛提出的三条:一是充分保障人大代表权利,确保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二是在人大议事规则中确立辩论制度,提升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与正当性;三是注重培养人大代表的宪法忠诚,督促其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44].

六、当前人大协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展望回顾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可以发现,一方面国内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业已取得不少成就,而从2015 年提出人大协商概念至今只不过短短三年时间,这充分说明了国内学界研究的敏锐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我们在为现有成就欢欣鼓舞的同时也要看到,国内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仍存在些许欠缺之处.笔者总结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个人浅陋之见,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首先,从总体上看,与其他类型协商相比,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这种初级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起步较晚.据笔者检索结果来看,学界关于人大协商最早的一篇直接相关学术论文是王维国于2008 年发表的《论人大工作中的协商》一文,而到目前为止中国知网上还没有一篇与人大协商直接相关的博硕士学位论文.二是“量”和“质”上存在不足.人大协商研究至今不过10 年时间,因此无论是从研究成果的数量上看,还是从质量上看,人大协商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相关成果还略显粗糙.从数量上看,从2008 年至今,中国知网上与人大协商直接相关的学术文章总共只有41 篇,年均4.1 篇,可以说是屈指可数.而从质量上看,所有这41 篇学术文章中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只有8 篇,核心比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研究人员较少.从现有的41 篇学术文献分析,发表过两篇及以上文章的作者只有5 位,其中发文最多的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课题组,共4 篇,这说明长期关注人大协商并有所建树的学者还不够多.此外,这一点也可以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库中得到证实,目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关于协商的已结项和尚未结项项目共计55 项,而其中与人大协商相关的只有1 项.

其次,从具体研究内容看,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还有缺憾.研究任何对象,首先应弄清楚这个对象自身的研究范畴,但国内学者在研究人大协商时对人大协商的研究范围并没有一个权威界定.从当前研究情况来看,学者们主要对人大协商的概念、要素、形式、价值、挑战、完善等内容展开讨论,但即使就这些内容而言学界相关的研究仍不够充分,比如说目前学界对人大协商概念的界定还没有一个共识性观点,再比如人大协商要素中的协商环境则基本没有学者提及,而协商环境是影响和制约人大协商的重要客观条件,研究人大协商不能绕过环境问题.另外,部分学者对人大协商的理解有些偏狭,存在以立法协商代大协商的现象.比如说姜其沅在其博士论文《我国社会主义协商完善研究》中提出:“人大协商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立法过程中所体现的协商原则、协商方法、协商程序等的总称.”[45]显然,作者在这里把人大协商的内涵缩小为立法协商,这是极不准确的,不仅在理论上有瑕疵,也与实践不符.

此外,笔者认为目前学界研究还存在其他不足之处.比如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学界对人大协商的研究中采用规范研究方法的多、实证研究的少.纵观现有的这41 篇文献,大都是从应然角度出发来论述人大协商应当是怎样的,通过理性思辨来讨论人大协商是什么、为什么以及应当怎么办,只有极少数文章是从实然角度出发,从人大协商的实践中去探寻人大协商的内涵、要素、形式、价值、挑战、完善等基本内容.再者,人大协商中人大和协商都是极为重要的概念,谈人大协商应当同时谈到人大和协商,但目前学界谈协商的多、谈人大的少,这导致学界在论述人大协商时对人大不加区分.实际上人大在宏观上可以分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这两者的区分在人大协商研究中是必要的.因为按一般学者的观点,人大协商包括人大立法、决定、任免和监督等活动中的协商,但我国《立法法》中明确指出,人大系统中享有立法权的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46].同时《监督法》规定,监督权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47],显然不是所有级别的人大都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因此在论述人大协商时最好对人大的范围做一简要说明.最后,从研究成果来看,还存在着一些学术风气上的不足.

展望中国人大协商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学界未来的着力点应当放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构建中国特色人大协商研究理论,规范人大协商的研究范围.二是关注人大协商的实践,在研究中注重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三是加强对人大协商实践效用的研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协商的研究真正有助于人大协商的开展.四是推动人大协商研究中的交叉融合,对人大协商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人大协商本身,还要将研究范围拓展到对人大制度的研究、对社会主义协商的研究、对其他各类型协商的研究之中,梳理其相互关系.五是注重研究中的规范性,杜绝抄袭或一稿多投等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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