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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治思维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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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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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思维作为法治社会中一种思维方式在不断被强化,从法治思维入手,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进行逻辑解读得出:法治思维是逻辑思维的一种形式;新十六字方针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非并列关系,而是有着不同层次.科学立法是第一层,它是依据、准则,它要求任何法都不能违背逻辑规律和矛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属于第二层,它们都体现了执法者的态度,将法公正实施;全民守法是第三层,它强调的是全体公民对待法的态度,都要守法.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也体现了一种规则意识,而这种规则意识正是逻辑思维的体现.

关键词:法治思维;逻辑思维;新十六字方针;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090-03

2010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二者同时提到了法治思维的问题,可见法治思维在当今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十八大报告中对法治社会还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被认为是关于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本文拟从法治思维入手,对新十六字方针进行逻辑解读.

一、法治思维与逻辑思维

“逻辑精神是法治精神的内核、实质,没有逻辑精神的法治是不完整的,缺少逻辑支撑的法治是软弱无力的.法治是理性社会的产物,而理性社会的核心便是逻辑,离开逻辑就无从谈及理性社会,也无从谈及法治.”[1]正因如此,法治思维与逻辑思维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人们对“法治思维”有各种界定,有人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2]也有人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对法治的理性认知和这种认知运行模式的总和.通俗地理解,就是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3]虽然人们对法治思维的界定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即认为法治思维是建立在规则理性、逻辑理性基础之上的思维方式,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认知活动,本质是一种逻辑理性思维.理性思维与感性思维相对,它是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只有经过逻辑理性思维,人们才能达到对具体对象本质规定的把握,进而认识客观世界.法治作为一种现代国家的治理理念,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是人类理性的象征.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等特点也决定了法治必然也具有理性的特点.

任何“理性”的界说都必定以人的推理与论证能力为本质要素,换言之,其根据都在于逻辑理性,而法治思维正是建立在逻辑理性之上.因此,在法律里,一切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合乎逻辑的推理和论证为主导.任何推理又都是由两个基本要素组成,一个是前提,一个是结论.前提是论证的起点,它们是支持性命题,包含着推理的出发点.结论是被证明的命题,它是在前提的基础上得出的,并力图为人们所接受.逻辑中将推理分为两类,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断言的是前提能够合理地推出结论,它取决于其形式是否有效,而与前提和结论的内容并不相关.而对于任何一个演绎推理而言,要想获得可靠性的结论,则需要真的前提.而这个真前提从何而来,无非有两个途径:一是从其他演绎论证得来,二是从归纳论证而来.而就演绎推理的基本前提或最终前提而言,则只能从归纳论证得来.这些基本前提,必须是一定领域认知共同体公认为真的公共信念,而这种公共信念之真,只能由归纳论证来说明[4].在法律中,作为前提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它是确定的、不变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对事实保真性的认定则需要*据、论证做保障.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推导出的结论才是合乎理性的结论,才能够被人们接受和认可.

法治思维的形成关键是要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冯契指出,“改革开放至今,虽然我们在经济上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就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来说,盲目性仍然很大.”[3]我们需要对传统的思维方式进行变革,从之前的“求人思维”“熟人思维”和“权力思维”转到追求具有逻辑理性或逻辑精神的“法治思维”上,从之前的“人治”“权治”转到“法治”.“从思维方式角度,则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个人偏好对事实认识的干扰,尽可能提升各级管理者和国民的逻辑思维水平和逻辑理性素养,形成良好的遵从社会理性的氛围,客观地评判认识对象,而不是为了偏好去随意地抽取个别事件或事实.”[5]因此,思维方式的转变本身其实就是逻辑理性的体现,并且这种转变也是建立在逻辑理性的基础之上.法治思维要求我们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并采取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即围绕着合法与否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由于法治思维是理性的体现,而理性能使人们更公正、更平等.因此作为一种理性思维,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把各种社会纠纷和冲突的解决纳入程序化、秩序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例如,当事情出现、问题发生的时候,我们不会再受“我是某某领导”或“我的爸爸是某某”等等人治思维或权力思维的影响,而是要用理性去思考,此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如果没有违法,将要如何处理这件事情.如果违反了法律,将如何解决.这就是法治思维的要求.

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在现阶段,法治思维的核心在于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从整体的角度看,法治思维不仅是指依法办事,而且包含了对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的价值追求.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思维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理解解释的技术手段[6].

二、科学性与逻辑性

新十六字方针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非并列关系,而是有着不同层次.科学立法是第一层,它是依据、准则.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要具有科学性,那么什么是科学性,科学性如何体现,体现在什么地方.这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科学需要逻辑理性或逻辑精神做基础来支撑,因此,科学性与逻辑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科学性包含概念、定义、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实验材料、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是否可靠等.也就是说只有论点正确,论据充分,结果可靠才具有科学性.那么具体到立法上面,如何来体现这些呢?那就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按照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因此立法要科学首先就是不能违背逻辑,不能自相矛盾.逻辑是关于思维无矛盾性和必然性的一门学问,它要求思维保持无矛盾性,具有一致性或确定性,要理或论证具有必然性、充分性.任何科学理论体系都不能违反矛盾律,不能违背逻辑,如果违背逻辑,整个理论就会坍塌.逻辑性是全部理性要求的底线,没有逻辑性就没有理性可言.没有逻辑的法律不是理性的、科学的.

指出:“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7]科学立法就是要确保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意愿,立“良法”“善法”.也就是说科学立法必须以群众实际为基础,以事实为基础.“为谁立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正如同志所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课题,也是我们立法、科学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

例如,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经历了2014 年11 月25 日公开征求意见开始,直到2015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6 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现体现了我国立法上的科学性.这个法律的提出建立在群众实际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然而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被人们认为是家事、小事,这造成了家庭暴力的长期存在,损害了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反映了人们的意愿,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法治规则与逻辑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属于第二层,它们都体现了执法者的态度,将法公正实施;全民守法是第三层,它强调的是全体公民对待法的态度,都要守法.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也体现了一种规则意识,而这种规则意识正是逻辑思维的体现.

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保证社会生活、工作、行为有序规范,也是现代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理性文明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Rule(规则),然而合理的Rule 如何存在,如何可行,又与Logic 有着紧密的关联.Logic是Rule的里,而Rule 是Logic 的表.人们探究Rule 并尊重Rule,是其内在逻辑品格外在表现[5].社会规则形成的理想方式应该是通过广泛而又充分的论证来得到的.法治社会同样也有自己的规律与法则,法治就是“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即规则,既是规则,就必须对各种规则界定清楚,否则会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法治社会的各种规则要求人们必须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行事,不能超出规则的限定,因此这些规则也是对人的一些不合理的约束和限制,如果没有这样的约束和限制,人们的就会随意宣泄,人们就会变得贪婪、残暴、堕落,人类理性文明也就难以为继和发展[5].法治不仅意味着民众应该遵守规则,更为关键的是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法治思维的精髓在于规则意识,人们遵守这些规则,实际上就是要发挥规则的限制性和规约性.

有了规则,就要运用规则,就要体现它存在的价值.在法治社会,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要做到有法必依.因而,在法治建设中,遇到难办的问题,不能通过抛弃法治而另寻他法,要通过不断完善法治方式来解决.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不是无法可依,不是没有规则,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忽视或无视法律规则的存在.有些人把法律看作是为装饰门面的道具和滥用公权侵犯私权的工具,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拿出来粉饰门面,甚至打着合法的旗号做出不法的行为;不需要时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需要就用,不需要就不用.有的执法部门机械执法,对一些侵害公民权益问题的出现,不是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反而以法制不健全作为自己不作为、推脱责任的借口.有的执法部门滥用权力或者非法执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无视法律的存在,随意侵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把法治视为“治民”(把法律视为治民工具)[8].严格执法体现的是法的规则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对于执法者来说不能选择性执法,更不能钓鱼执法.

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司法具有终局性和最后确定性,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都应该尊重司法裁决,尊重司法权威.因此这样就要求司法必须公正.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什么叫作“公正”?好比天平的两端,必须是平的,这样才是公正,而公正的根源就是有一套统一的标准或是规则.只有在同等的规则下行事才能够彰显公平.正如培根所言“一次冤判比多次罪行其害尤大,因为罪行不过搅污了水流,而冤判则搅污了水源……司法之处所是一种神圣的地方,所以不仅裁判席,就是坛阶庭院都应当保持圣洁,不受秽闻贪污之玷.”[9]公正司法是法治规则的体现.

司法公正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公正,一类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属于低级阶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属于高级阶段.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毫无用处;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将成为幻相.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才能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如果程序法体系内部出现了逻辑上的不一致、不完备和不可靠,那么程序公正也就不复存在.例如最近发生的“雷洋案”,大家争论最多的也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法本身是一种规则,而且是一种硬规则.科学立法,就是立规则,只要规则设立,任何人都应遵守,而不应该违背.首先,立法者应该遵守规则.其次,执法者应该遵守规则.最后,普通群众应该遵守规则.这就是十六字方针中的“全民守法”.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需要建立必要的、完善的领导和决策制度和机制,以防止少数人可能会犯的错误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5]这个领导和决策机制是对立法者的约束,立法者应该遵守法,遵守规则.在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尽管法律很复杂、详尽甚至烦琐,在人们一切都照规矩办事的情况下,“人”就似乎越显得简单.只要规则和程序体系本身是合理与和谐的,并且让人们都能够做到对规则信任,对程序放心,那么社会就比较容易保持和谐.政府公务人员应树立“要行为,先找法”“要行为,先立法”的思维.

因此,执法者也要守法,也要守规则.一旦“被偏好所左右,就难以对事实做出客观的认识和评价.”[5]我们倡导社会理性,就是要把驾驭情感和偏好的缰绳操纵在理性的手中,就是要遵守理性规则.“如果堵塞了说理争论的渠道,社会的相互影响就会采取不讲道理的形式,我们就可能看到人民消极地服从或者任性妄为.”[10]

推理能力是人的“天赋”能力,人不仅会推理而且还会对自己的推理做出“反思”,及思考什么样的推理是正确的,可以推出的,什么样的推理是错误的,不能推出的,这样的反思能力是人类理性的根基.而这些都是逻辑能给予我们的.群众能够做出可靠的判断,进行合理的论证,那么社会将会良性运行,在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前提下,群众才会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损失,社会也将不再可能会出现的现象,不会再出现“我是某某”的言论,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规则意识及执行规则能力,对人的一生具有重大的作用,人生任何一个转折都将面对新的规则,社会任何一处都会有不同的规则,不同的社会角色需遵守不同的规则.一个没有规则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一个不正常的社会,一个不能发展甚至不能生存的社会.遵守规则是文明人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自觉地遵守规则可以使人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因此普通群众也需要遵守法这个最大的规则.

然而在中国现有社会无视规则、不遵守规则的事例有很多,比如权力寻租、权钱勾结等.这些无视规则者最终必将受到法律或其他方式的严惩,然而对于遵守规则的普通群众而言则是非常不公平的,势必会让他们承担一些他们无法忍受的责任.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是非常不利的.我们提出的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势必会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在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1].全民守法,重要的是立法者和执法者一定要守法,如果立法者和执法者不守法,那么肯定会形成权力腐败,即使普通百姓守法也不会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我们要避免“刷脸”时代的存在,避免腐败,为权力、制度设置一个笼子,将它们统统装进去.“要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氛围,做事不以权、不以人为依据,而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既定的规则办事”[1],只有这样,才会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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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2012(4):75-82.

[3]董节英.法治思维:法治时代领导干部首要的思维方式[J].科学社会主义,2014(3):58-60.

[4]冯契.智慧的探索[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5]王习胜,张建军.逻辑的社会功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陈金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J].法学论坛,2013(5):5-14.

[7]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8]蒋传光.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41.

[9]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0]科恩.论[M].聂崇信,朱秀贤,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8.

[11]主持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EB/OL].(2016-12-10)[2017-01-12].http://www.gov.cn/xinwen/2016-12/10/content_5146257.htm.

(责任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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