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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教管理相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跟马来西亚高教管理模式变革的特征与以《大学和大学学院法》为视角相关论文范例

主题:高教管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5

马来西亚高教管理模式变革的特征与以《大学和大学学院法》为视角,本文是关于高教管理相关论文范例与《大学和大学学院法》和管理模式和高教有关论文范例.

高教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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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陈炎辉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2)

摘 要:在诸多因素影响下颁布与修订的《大学和大学学院法》,是马来西亚高等教育管理模式逐步从控制转为监督的重要推动力.文章以该法案为研究视角,探索马来西亚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变革的特征,以期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马来西亚;《大学和大学学院法》;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4-0058-03

收稿日期:2015-07-26

作者简介:黄敏(1985—),女,福建福清人,福建农林大学发展规划处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马来西亚跨国高等教育对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课程改革的启示”(B

类)(JB13089S)

1971年前,受英国高等教育管理思想影响,马来西亚大学享有较高自治权,但1971年《大学和大学学院法》(以下简称《大学法》)的颁布改变了这一切.1995年后,政府先后两次修订该法案,逐步放权于大学,使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产生变革.

一、马来西亚《大学法》颁布与修订缘由

《大学和大学学院法》于1971年颁布,1975年首次修订.20世纪90年代又历经两次修订.1975、2008年的修订分别是对1971、1995年思想的进一步补充,故将思想相近的法案合并分析.

(一)1971年颁布,1975年修订

1.外部因素.1969年,马来西亚爆发了马来人和非马来人之间的种族冲突,政府将其归于英国模式的大学造成社会经济不平等和国家不统一性.1970年,政府实施在不同种族间重新分配国家财富的新经济政策;积极发展国民大学,提高马来族及其他土著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培养各领域优秀的马来族人才.

2.内部因素.大学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发展,使大学孤立于社会的塔,人才严重脱离社会实际需要.在实施马来人为优先扶植对象的新经济政策后,马来西亚高等教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急需制定一部规范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来实现政府控制.因此,在内外因素推动下,《大学法》正式颁布实施并修订.

(二)1995、2008年的修订

1.外部因素.自新经济政策实施后,马来西亚经济快速发展,但在大学招生制度上实行马来人优先,许多非马来人子女无法在国内接受高等教育,只好前往国外就读,造成资金大量外流.20世纪80年代末,为适应国际竞争及缓解财政压力,政府逐步放松监控,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并较为地监督管理大学.

2.内部因素.1971年《大学法》实施后,马来西亚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管制,使大学管理死板,效率低下.随着经济飞速发展,高等教育已经无法满国学生和国际留学生的需要,大学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才能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出符合本身扩展的战略规划.同时,为实现“2020年区域高等教育中心”的目标,马来西亚高等教育必须走一条道路,不断优化教育管理模式,促进可持续发展,而1995年和2008年的修正适应此需要.

二、马来西亚《大学法》解析

(一)1971年的《大学法》

1.内容解读.《大学法》于1971年正式颁布实施,共七大部分,包括五章二十七条和两个附则[1].具体内容为:第一章:序言,由第一、二条组成;主要是对该法名称及出现的一些词语的解释.第二章:教育部长的职责和权力,由第三、四条组成.第三章:对大学各项活动的规定,由第五条至十八条组成;规定了大学建立与合并的条件、程序等;大学的管理结构及其各项权力;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大学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四章:对大学学院各项活动的规定,由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组成,规定了大学学院建立与合并的条件、程序等;大学学院的管理结构及其各项权力.第五章:总则,由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组成,规定违规建立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情况,关于大学或大学学院的一些禁令,大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现有大学须服从《1961年大学法》的规定.此外,附则一和二是对前面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

2.政府高度控权的表现.(1)教育部长的职责和权力.《大学法》第三条规定:“教育部长在服从本法前提下,指导高等教育发展,负责大学行政方面事务,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指导方针.”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主要由教育部长负责管理,并担起执行本法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责任,有权任命任何一个人或团体.”另外,对于大学的建立和合并,第六条规定:“只有最高元首和教育部长认为所申请大学的建立利于整个国家的利益和未来发展,才被允许成立;政府将命名该大学,安排它的发展模式,指定其建校地点.”(2)大学和大学内部工作人员的性质.《大学法》第七条规定:“大学属于国有公共机构,为国家服务;大学的所有资产归国家所有,禁止一切对大学资产进行卖售、交换等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大学内部的大学委员会和大学评议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员都为公务员,该条例也符合刑法[574号]规定.”(3)大学内部管理结构及其职责.《大学法》附则一第十二条规定:“大学内部管理机构含大学委员会、大学评议会、学院、研究所、中心、研究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学生福利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附则一第十六条规定:“大学委员会是大学行政机构,行使大学所赋予的相关权力.”大学评议会是大学的第二级决策机构,附则一第十七条规定:“大学评议会是大学学术事务负责机构,调控教育发展的方向、研究和评估等事宜,并有权授予学位、文凭和证书.”大学事务的主要执行者——校长,附则一第九条规定:“校长是经过大学委员会讨论后由教育部长委任,职责是确保大学内部管理机构行使大学的各项章程、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按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并有权选聘校外有企业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辅助管理大学.”

(二)1975、1995、2008年的《大学法》(修订案)

1975年的《大学法》(修订案)是对1971年法案思想的进一步巩固,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大学委员会成员构成中[2].1971年法案颁布后,大学委员会16名成员中,仅校长和另外2人是本校人员,其余均为政府部门官员.1975年(修订案)附则一第十三条规定:“所有成员必须是获得教育部长认可的有足够知识和经验辅佐大学委员会运行的人士,教育部长有权任命委员会成员.”目的是吸纳更多政府人员成为各大学委员会成员,使政府对高等教育机构有绝对控制权.

1995年的(修订案)发生较大变化,开始注重大学自治,逐步分权于大学[3].(修订案)第七条对大学的性质修订为:“大学应被视为公司法人机构,所有大学要实现企业化,大学按照企业模式进行运作,也可建立自己的公司.”在大学内部管理结构及其职责方面,(修订案)第一条中列明:“原有的最高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将被大学董事会取代”;减少政府人员在大学董事会中的人数,增加大学董事会的权力,(修订案)在第四条后附加一条:“在获得财政部批准的基础上,大学董事会确定为有利于大学发展的营利性活动,大学有权借款、出租或转售资产、建立公司并收益”;减少大学评议会人数,(修订案)附则一第十七条规定:“将大学评议会的人数从近300人缩减到40人.”可见,大学有了一定的自主权.

2008年的(修订案),大学自治思想得到进一步贯彻[4].对教育部长的职责和权力修订为:“对于个人或团体的任命,高等教育部长的意见只起建议性作用;高等教育部长对大学发展起辅助、支持的作用.”对大学内部工作人员的性质修订为:将原有的大学工作人员全部改为雇员;在大学内部管理结构及其职责方面,对大学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在附则一第十六条后附上:“大学董事会应担负起以下责任:为大学发展提供战略性的规划;推动大学进行有效的管理;提高与社区、企业部门和行业间的联系;促进大学国际化和全球化;确保大学内部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另外,赋予大学董事会更多的权力:“大学董事会有权成立有助于履行其职责的委员会,并有权推选和任命委员会主席.”

三、马来西亚高教管理模式变革的特点

(一)政府从控制转向监督

1971年《大学法》颁布后,马来西亚高等教育处于政府高度控制中,体现在:1.自上而下.政府自上而下(国家元首、教育部长、大学委员会、大学评议会、校长等)对高教施行层级管理.2.全方位直接控制高等教育.政府直接影响高教的投入、生产和产出过程,全面控制高等教育系统,包括大学的建立、学生的入学机会、大学资产和财务管理、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政府高度控制对集权统治和国家统一发挥极大作用,使大学失去自主性和灵活性.

1995年对《大学法》的修订是政府转为监督模式的标志.政府监督模式有以下特征:1.自下而上.政府把高等教育的重心落在高校自治和竞争的市场中,连高等教育部长对大学董事会的决策也只起建议性作用.2.间接监督调节.马来西亚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远程调控,指导高等教育发展方向,并利用经济手段调控高等教育发展.

(二)公立大学企业化管理

1995年《大学法》(修订案)最突出的变化是规定公立大学的企业法人地位,使公立大学摆脱了政府部门的束缚,像工商业公司一样运作.马来西亚公立大学企业化实际上是把国立机构变成独立经营商业公司的过程[5].它注重市场对高等教育的调节,通过商业手段,提高大学整体运作,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马来西亚高等教育曾经历高度自治阶段,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政府不可能完全放权于大学.政府通过相关政策、拨款等方式对大学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2007年,政府拨款给公立大学超过60亿林吉特[6].而公立大学,90%的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其余10%源于其他收入[7].政府巨额的财政扶持,使一些公立大学能够扩建校园并逐步升为研究型大学.政府要求公立大学定期公开其行为、功绩和失败报告的问责制成为政府控制大学的一个重要表现.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促进政府由直接控制向宏观调控转换

首先,政府应明晰自身定位,将高校与社会紧密结合.政府应认识到自身只是公立高校的举办者,而非所有高校的举办者,要从原来的控制角色逐步转为服务支持角色;另外,利用社会市场调节指导高校发展方向.其次,促进政府从宏观规制性调控转向保障性调控.前者即政府事无巨细地对高校进行调控,失去宏观调控意义;后者则是政府通过目标管理,服务保障高等教育.最后,宏观调节体系应由单维转为多维调节.政府可运用法律(制定政策法规)、经济(国家财政拨款)、信息(提供信息服务)等多种手段调节高等教育,弥补单一性调节的不足.

(二)推动大学内部管理改革

首先,推进高校学院制建设,增强学院办学活力.高校应对校、院、系的权责进行合理划定,将学术、行政管理权力下放给学院,进一步完善学院的决策机制和管理团队建设.其次,改革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高校应逐步将行政管理权力赋予“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机构,既顺应教授治校的发展趋势,也利于大学的科学发展.最后,明确高校内部各方职责,制定校院两级管理制度,促进高校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起政府、学校、市场之间新型关系.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8].

(三)寻求政府严控与大学自治的制衡点——市场力量

Clark认为高等教育应通过国家、市场和学术权威三者的协调合作模式进行运作和发展[9].如何利用好市场力量这个制衡点,是我们要解决好的重要课题.首先,明确政府与市场职能.政府是一个社会的行政体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市场通过“供—需”和杠杆,对生产要素的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10].其次,发挥市场的*力量.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期望规定大学发展方向.而大学历来就有追求自由的传统,但因经费等缘故,不得不依附于政府.将市场的资源调配作用,融入政府与大学中,能有机调节二者的关系.最后,充分发挥三方合力.发挥政府、市场、大学三方合力,构建起三者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促高等教育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Parliament,Malaysia.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 Act 1971[Z].Kuala Lumpur:Government Printer.

[2]Parliament,Malaysia.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Amendment)Act 1975[Z].Kuala Lumpur:Government Printer.

[3]Parliament,Malaysia.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Amendment)Act 1995[Z].Kuala Lumpur:Government Printer.

[4]Parliament,Malaysia.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Amendment)Act 2008[Z].Kuala Lumpur:Government Printer.

[5]张建新.东南亚高等教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82.

[6]Mohd Yusuf Kasim.University Governance in Mala-ysia[EB/OL].http://www.rihed.seameo.org/ugsemi-nar/UG_Malay.pdf,2014-07-21.

[7]Wan Chang Da.public and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Malaysia competing,complementary or crossbreeds as education providers[EB/OL].http://www.u.my/km/25(1)2007/KM%20ART%2025(1)_1.pdf,2014-05-02.

[8].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EB/OL].2011-11-28.http://www.gov.cn/flfg/2012-01/09/content_2040230.htm,2014-11-28.

[9][美]Clark,Burton R.;王承绪等.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59.

[10]张德祥.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市场、大学”新型关系的研究总报告(一)[J].辽宁教育研究,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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