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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类论文怎么撰写 与破除地方保护利益盐改不能变延改有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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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一项“改变千年专卖制度”的改革——盐业体制改革拉开大幕.如今,改革走过四个多月的路,市场与行业的表现可谓“两重天”.市场方面:稳定、供应充足,一般消费者甚至根本意识不到改革正在进行中;行业方面:食盐跨省经营发生混战,各地不时传来食盐跨省遭扣留的信息,甚至市场上还出现了“脚臭盐”,盐改之路并不顺畅.

市场表现:基本稳定、储备供应充足

盐改方案执行了一个季度,主管部门认为运行情况“平稳正常”.

首先,食盐基本稳定.由于我国食盐生产行业也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况,因此在今年放开食盐前就有专家做出判断,放开后,盐价不会大起大落,而应该会稳中有降.根据有关部门的食盐评审中心的信息,这个判断基本正确,食盐3个月降了3%左右.

记者在超市里看到,食盐品种有5个,从两元到五元不等.稳定的同时,不同品种的价位差别也开始出现,在北京超市里,最便宜的盐标价1元左右,高档盐要11元左右.盐价变化比较显著的是食品加工业.酱油厂、咸菜厂以及调味品生产企业等用盐大户的用盐成本明显下降,降价幅度在30%-50%.如广州某酱油厂,生产用盐降了近50%,仅这一项开支一年减少约1亿元.

其次,食盐储备供应稳定充足.要平息诸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后我国出现的抢盐风波,国家必须有充足的食盐储备.在盐改实施后,盐价能否保持基本稳定也取决于储备和供应是否充足.国家发改委的调研和督导结果显示,各省从去年12月份到现在食盐储备正常,政府和企业食盐储备相当到位,足够满足食盐零售市场3个月的需求量.同时,市场供应品种丰富,从过去的三、五个品种到目前的十几种盐.

行业表现:跨省卖盐受阻、“脚臭盐”扰乱市场

在旧的食盐专营体制下,食盐市场是各省“割据”,“外地盐”别想来插一根针.盐改新政则打破了食盐产销“画地为牢”的局面,允许跨省经营了.“封地藩篱”的拆除,给盐企插上了翅膀,纷纷开始跨省竞争.仅北京就已经有107家企业在商委备案,即将进入北京市场.可是,外地盐来了,自然就会挤占本地盐的市场,于是冲突便出现了,“扣盐”在跨省经营中屡屡出现.

据悉,从今年1月到3月,已经有8家盐业公司在江苏、贵州、河南等省销售食盐时遭遇扣货,被当地盐业部门扣押食盐超过2000吨.就连中盐总公司这样的“国字号”巨头也未能幸免,在陕西、江苏被扣留1000多吨食盐,查扣次数100余次.

各地扣盐的理由并非食盐质量出了问题,基本上是“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而所谓的“经营违法违规”的基本依据仍是1996年的《食盐专营办法》.比如,要求盐企必须取得当地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必须从当地的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等等.而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盐企只要在属地取得许可证后就可以跨省经营,跨省经营时仅需到当地盐务局报备,不需要取得任何行政许可.

所以,被扣盐的企业纷纷发声,谴责扣盐之举,并不惜与盐务管理部门对簿公堂.中盐上海盐业公司在声明中说:“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在未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内部通知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以食品安全之名,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不仅违反了党、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也破坏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正义形象.”

而就在关于盐改的负面新闻铺天盖地时,“脚臭盐”也被.虽然“脚臭盐”并不是盐改的过错,但还是有不少人认为:放开对食盐销售的限制,不利于食盐质量与安全.言下之意,是盐业体制改革造就了“脚臭盐”.

近期,江西南昌、赣州、九江、新余多地出现一款由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代盐人”牌、“宇鹰”牌深井岩盐(500克/袋)和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400克/袋)出现“脚臭”味,将少许盐放入手心用手指进行摩擦后即可闻到异味.厂家狡辩说,“从深井下面出来的盐都是稍微有点味道,这个味是不影响健康的,是一种丁酸,对人体还是有好处的,促进人体消化,现在除异味的马上就生产出来了.”

对此,食品安全博士钟凯表示,按照国家标准,食盐要无异味,如果打开包装就已经有臭味,显然是不合格的.再者,厂家所说的丁酸确实对于肠黏膜修复及肠道健康有好处,但人体肠道中的正常菌群就能产生丁酸,而且其产生的丁酸量远远大于食物中摄入的量,所以没有必要再通过食盐摄取.

对于有些人将“脚臭盐”归罪于盐业改革的问题,媒体评论称:即便因为当下进行改革,在短时间内暴露了比以往更多的问题,那也是在替过去封闭的盐业市场还账,不能因为过去积累的问题在今天爆发,就把责任归于当下的改革.因此,“脚臭盐”的出现,要怪罪生产者和监管者,而绝不能是顺应市场规律的改革.虽然“脚臭盐”出现在盐改后,但它不是“盐改”之罪.相反,“脚臭盐”恰恰是这一改革不彻底进程中的“副产品”.要杜绝“脚臭盐”,就必须毫不犹豫地推进和深化盐业改革,彻底打破盐业政企不分的格局,斩断盐务主管部门与食盐生产、销售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

盐改不得“延改”上半年有望出台法律制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及盐业市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国家发改委和已经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有要求也有时间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坚决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等不符合《方案》精神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县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

针对盐改乱象,《通知》也明确提出,“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积极释放市场活力”. 《通知》还列出时间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自查自纠、整改规范与总结验收3个阶段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为了限制行政乱伸手,两部门提出,“为方便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食盐批发企业在开展跨区经营时应将8项信息主动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于收到告知信息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在机构门户网站公布企业的8项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布.省级及省级以下的盐业主管机构不得将食盐跨区经营信息告知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新增告知事项,不得扩大告知范围,不得增加告知频率.”《通知》对盐业管理部门一口气用了四个“不得”,显然是为落实跨区经营扫除障碍.

而且,为了配合盐改,于去年开展了盐业管理法规修订工作,起草了《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规定要在4月16日完成新的《食盐专营办法》(修订送审稿)及《盐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并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食盐专营办法》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方案》关于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明确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工作,并完善了相关监管措施.

二是完善食盐生产批发专营管理.根据《方案》关于改革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的精神,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由省(区、市)盐业主管机构依照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审核发证、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规范条件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取消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省(区、市)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经营,省(区、市)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内经营;删除了食盐零售单位只能从“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

三是强化食盐安全管理.根据《方案》关于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的要求,明确了生产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食盐、利用工业废渣废液生产食盐;禁止将液体盐、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土盐、硝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的盐产品以及不符合标准的盐产品等作为食盐销售.

四是保障食盐供应.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批发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促进食盐流通领域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根据《方案》关于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规定了政府、企业食盐储备制度,明确了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企业要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执行国家限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救助标准和物价联动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此外,根据《方案》关于加强科学补碘的要求,规定了碘盐供应、盐碘含量等相关制度.

五是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根据《方案》关于加强食盐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明确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记录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违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可以采取食盐行业禁入措施,即企业或者其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删除了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的精神,删除了食盐生产和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管理、准运证管理的内容.根据《方案》关于改革食盐定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食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同时,要求管理部门加强食盐零售的市场监测,特殊情况下采取干预措施,防止普通食盐异常波动.

七是加大处罚力度.为了加强食盐市场监管、保障食盐安全,参考食品安全立法经验,《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目前的“三倍以下罚款”,提高到“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对于参与制贩假盐、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批发许可证,以及违反食盐专营规定并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其他行为,规定了吊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者批发许可证的处罚措施.

《盐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盐业管理体制.根据《方案》关于“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的规定,删除了“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主管盐业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修改了“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等措辞.二是完善工业盐运销管理.根据《方案》关于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的要求,明确要求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保存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在工业盐外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是删除与盐业发展和改革不一致的规定.现行条例关于盐资源实行计划开发、盐的生产实行国家计划管理、盐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盐的批发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等规定,已不适应盐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方案》关于取消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盐产品市场的改革要求.鉴于此,条例修订中删除了相关制度.

四是与《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做好制度衔接.《盐业管理条例》制定的时间早,有关食盐生产经营、复议诉讼等制度与其后的其他立法之间存在交叉.在修订工作中,从以下方面做好制度上的衔接:一是在食盐生产经营方面,将禁止非食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内容调整到《食盐专营办法》中统一规定,《盐业管理条例》仅对食盐批发应取得批发许可等作出原则规定;二是在复议诉讼方面,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不服盐业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起诉时限、法律后果等制度进行了修改.

历来改革之难,难在利益的调整,盐改也不例外,此前盐改方案十多年没能落地,也正是因为动了利益方的奶酪.专家认为,盐业专营制度虽然历史悠久,但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里,其存在的理由已经基本瓦解,盐业体制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是大势所趋,“专营”制度的取消也是大势所趋.国务院出台的盐改方案有明确的改革时间表,各个地方都应该按照改革方案落实,谁都没有理由抱着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既得利益、抱着地方旧规装糊涂.全国改革一盘棋,盐改不能因为任何借口而“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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