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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浅析营改增类论文范文 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方面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浅析营改增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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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施行于各大服务行业,对相关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就营改增为背景,探讨了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及相关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方法

( 一) 纳税人身份选择

1.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此两类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制度.营改增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0%①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适用3% 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两类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均为全部价款扣除分包款后余额.

那么建筑业企业,如果可以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哪种身份税负较低呢?首先要考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一个标准,进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税方式,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呢?

假设建筑企业工程收入为X( 全部价款扣除分包款后余额)

①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等于X÷(1+10%)×10%- 可抵扣进项税额等于9.09%×X-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等于X÷(1+3%)×3%等于2.91%×X

使①②式相等,可以得到:可抵扣进项税额= 6.18%×X

即:如果企业拿到的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工程款6.18%,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使增值税税额减少;如果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工程款6.18%,成为两类纳税人,所缴纳税款相等;如果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工程款6.18%,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更合适.

另外,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开具增值税专用的资格,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要考虑到是否会造成交往客户的流失.

2. 一般纳税人普通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的选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② 、为甲供工程③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④ 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照3% 征收率简易计税,一旦选择此种方式,36 个月内不得改变.即如果纳税人以清包方式、甲供方式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服务的,可以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足弥补两者差额,即小于工程款6.18%( 如上文论述),那么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降低企业税负.

( 二) 税基式筹划

税率确定的前提下,计税基础与税率成正比关系,减少税基,也就减少了税额.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在选择交易伙伴时,应更注重合作伙伴的品质.首先,应注重下游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商具备的资质,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并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企业合作,确保能够及时并足额拿到增值税专用,实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减少整体税负.其次,减少与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合作,即使合作也要掌握议价主动权,以尽量低的成本进行交易,如果对方可以增值税专用,可及时让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用于进项抵扣.第三,选择一些信誉度高、实力雄厚的甲方合作,以保证能够及时回款,减少垫付资金.

( 三) 税率式筹划

税率式税收筹划,指通过降低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财税[2016]36 号对增值税征收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做出了新规定,可以从这两种行为进行税收筹划.

1.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种应税行为,其税务处理是按照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建筑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其主业也就是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0%,则其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税率也为10%,而单独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所以可以较多地策划进行符合税收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共同适用一个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到达降低税负目标.

2. 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指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多种应税,其税务处理原则是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分别确定销售额和税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建筑企业应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于符合低税率或征收率核算的项目应分别进项核算.如清包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的应与企业其他业务分开核算,最大程度利用税收优惠,降低税负.

( 四)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筹划

根据财税[2016]36 号规定,涉及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转让完成的当天.不同结算方式下,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可以利用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不一致性来使企业获得一定的免息流量.可遵循原则:收到货款才,没有收到款就不要开,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在不确定能够按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对收人确认时间进行筹划和安排,可以巧妙地归属收入期间,以获得延缓缴纳税款的经济利益.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应对措施

( 一) 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长期以来,建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而非增值税,会计人员对于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不太熟悉.营改增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重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要求,掌握最新的政策规定,重点把握关键环节.首先,会计人员要能够准确区分一般销售方式、视同销售方式、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等,并且准确计算出不同情形下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能够区分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等.其次,会计人员要对增值税专用的收集、核算、认证等业务流程能够熟练掌握.

( 二) 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

建筑行业对市场风险、税务风险预防不积极,防御不完善.建筑企业应改变原有观念,实行精细化管理,积极结合实际分析税务风险.企业在使用税收筹划方法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风险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认真遵守合同流、劳务流( 物流)、资金流和票流”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 劳务行为)的原则.如果出现了票款不一致或四流不统一的情形,不但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 三) 利用合同条款实现税收筹划

合同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签订合同对于双方都有法律约束作用.规范的合同管理是建筑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重要保证.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可以利用合同条款,保证进项足额抵扣,降低企业税负.第一,减少甲供合同,尽量多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购进主业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可以按照16% 进行进项抵扣.第二,拆分签订合同.对于一项业务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形,可以将此项业务拆分为不同阶段鉴定合同.第三,购进大型设备或材料时,示明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承担,将运费加入购买价款中,这样总费用可以按照16% 进行进项抵扣.第四,对于甲方拖欠工程款或供应商延期开具增值税专用的行为,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惩罚性条款.

三、总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是我国调控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为保证建筑企业的规范发展,企业的内部管理、经营管理模式也应随之改变.建筑企业应做好内部管理、合理选择合作方、规范合同条款等税收筹划基础建设.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形,选择适用相关的税收筹划方法,合理合法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使营改增政策在建筑行业中发挥更大的效果,促进建筑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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