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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互联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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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在*潘某合同诈骗罪一案时,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潘某除了诈骗携程网50余万元,还在艺龙网(携程控股)预订过机票,遂引导机关补充侦查该节事实,查明潘某采用相同作案手法诈骗艺龙网2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对受害企业进行了赔偿.

  长宁区作为上海市首个“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试验区,汇集了携程、拼多多、美团点评等代表性互联网企业,但侵害互联网企业权益或是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侵害第三方利益的案件也逐年攀升,长宁区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通报了《涉互联网企业犯罪刑事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侵财类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占比最高

  据白皮书显示,自2016年以来,涉互联网企业的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互联网犯罪出现精细化、产业化倾向,内外勾结、商业贿赂现象较为突出,互联网迅猛发展背后所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层出不穷.2016年至2018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共受理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71件139人,案件主要涉及7个罪名,位列前三的盗窃罪27件56人,约占38%;诈骗及合同诈骗罪19件34人,约占26.8%;侵犯公民罪12件17人,约占16.9%.

  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六个较为显著的特征:

  数量增长较快.2016年13件20人,2017年30件52人,2018年1月至6月28件67人,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均呈明显的逐年上升趋势.

  侵财类刑事案件占比最高.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案件最为常见,但侵犯公民案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数量均有明显增加.

  作案人员反侦查意识较强,案件侦破高度依赖技术手段,赃款去向复杂.作案人员冒用他人身份或操纵多个“黑卡”账户作案的情况极为普遍,得手后立即通过各种方式洗钱,迅速转移资金.

  作案人员分布于全国各地.在所有案件中,犯罪行为实施地位于长宁区的仅有4件,位于上海市的有9件,其余案件中作案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均位于其他省市.

  作案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学生比例偏高.在所有涉案人员中,18岁至25岁的共有49名,约占35.3%;18岁以下的有4名.

  企业员工内外勾结作案情况较为常见.诈骗类及侵犯公民案件中,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里应外合进行作案的情况较为常见.

  “补贴”“红包”等线上优惠成了诈骗目标

  白皮书对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面临的违法犯罪风险作出了预测预判.

  互联网企业存在直接成为犯罪对象的风险.互联网订餐、打车等平台的“首单减免红包”被“改机”软件从而低价购买商品或服务,造成企业损失;不法分子通过虚设店铺、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企业提供的补贴.例如,朱某某加入了一个专门共享APP漏洞的群,通过该群下载了软件抓包软件Fiddler和相关操作教学视频,掌握操作方法.他在群内获悉了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微信商户平台“天天红包”APP存在漏洞,用之前掌握的方法修改了其中的相关参数值,共计获取了240000积分,后通过APP的个人中心予以提现,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朱某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存在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平台侵害第三方利益的风险.不法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消费者订单信息后,冒充商家谎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承诺退款或补偿,诱使消费者点击不法链接进行诈骗.有的则是假冒平台员工诈骗入驻商家钱款.有些犯罪团伙利用团购平台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将违法行为包装后,借助平台传播.

  互联网企业内部管理风险.员工利用职权泄露企业数据信息或与他人里应外合共同损害企业或第三方利益,还有的互联网平台营销人员收受商户贿赂,为商户提供不正当的促销或推广机会,甚至直接帮助亲友入驻平台,通过资源倾斜获取利润,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例如,黄某某曾经担任某电商平台运营招商部美妆个护组负责人,负责商户的招商、运营推荐等.在此期间,他利用该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商户通过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为商户谋取占据优质广告位的机会,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犯罪更趋精细化产业化监管漏洞被利用

  针对涉互联网企业刑事案件,白皮书梳理出四个方面的问题成因.

  涉互联网企业的刑事犯罪行为精细化、产业化,成为地下黑色产业链.由于犯罪成员之间通过群等通讯软件沟通,不需要知道彼此真实身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流水作业,容纳人数多、信息传播速度快、管控难度大的通讯群组呈现分工细化的态势.

  互联网企业往往更注重抢占市场、推广业务,对于风险点的预测难以面面俱到,监管漏洞被利用.一些外卖平台仅审核商户提交的书面材料,而未对商户实体进行审核,不法分子利用该漏洞与平台工作人员相勾结,虚设商户并通过“”等虚假交易方式来骗取补贴.

  电商平台工作人员权力较大,但企业内控管理手段有限,形成商业贿赂泛滥.招商经理可以直接决定促销资源分配,影响商户流量,极易成为商户拉拢、收买的对象.

  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缺失,少数员工法律意识淡漠,缺乏职业操守.一些企业在使用用户信息时,重收集、轻保护,企业员工或商家可以远程操控,给“内鬼”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犯罪嫌疑人罗某通过下载了包含13万余条公民姓名及的文件“13万身份信息.txt”,并保存在其笔记本电脑中.他将其中部分信息用于小号实名认证,部分信息用于“饿了么”等平台刷外卖首单以获取减免.后罗某以侵犯公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明确打击范围加大保护力度

  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长宁区检察院出台的意见共10条,分别从明确涉互联网企业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加大对互联网企业及企业家权利的保护力度、加强法律监督和法律政策把握、提升法律服务主动性和精准度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如何切实服务保障“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提出对策方案.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商业贿赂、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等妨害“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利用APP或网站漏洞侵害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利用企业互联网平台损害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督促企业履行消费者权益、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等方面的保护义务,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意见还提出加大对互联网企业及企业家的权利保护力度.对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涉案互联网企业重要岗位人员,依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通过打击侵犯互联网企业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犯罪,全面保护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强化互联网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驰名商标、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长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健表示:“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保障长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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