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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论文范例 和需求治理:城镇住房政策的理念转型相关学术论文怎么写

主题:政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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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需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我国城镇住房政策在从福利化向市场化、商品化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身份管理”向“需求治理”转变的趋势,并表现为居住权益兜底与需求抑制、居住消费倡导与需求引导、住房货币化改革与需求释放、住房政策纠偏与需求分治等阶段化逻辑.社会转型时期,民众住房需求具有“中国式住房情结”凸显、住房的内在需求和外在需求叠加、住房的刚性需求与弹性需求并存、住房的一元需求向复合需求转变等特性.构建住房需求治理体系,要在理念上实现从社会身份本位向权利和需求本位的转变,形成基于需求评估的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提升居住质量及其所连带的“集体舒适物”的分配正义,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住房政策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需求治理的本质是公民权利的回归,有利于推动社会市场的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身份管理;需求治理;住房政策;社会权利

【作者简介】赵方杜,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博士,上海200237;扬彩云,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博士,上海200234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7)05- 0077 -07

住房政策是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行动.中国的住房政策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从福利化向市场化、商品化的激烈转型,在显著改善民众整体居住质量的同时,也加剧了居住分化与社会不平等.在近年来房价不断飙升的现实背景下,住房政策引发的争论与反思更是不断增多.正如经济学家刘易斯所言:“再也没有任何一方面的公共政策比住宅政策带来的挫折和失望更多了.几乎在每一个地方,计划的意图和实际成就之间的差距都大得令人愤慨.”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在于以往的住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吸收西方国家理论和经验基础上自上而下形成的、供方推动的框架体系和政策行动,它们脱嵌于政策目标群体的需求和政策运作的社会、文化情境,这势必造成供给与需求的错位.因而,住房政策的发展既要关注“国情”和能力,更要从“民情”或“需求”的角度加以认识,从而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持续性.

这里所谓的“需求”不仅是个人需求,更是社会需求.对住房需求的分析当然也要从社会层面加以考量.从根本上看,包括住房政策在内的社会政策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治理也在经历从“身份管理”向“需求治理”的转型.无疑,这是导致我国社会政策变革的深层原因.因而,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现实背景下,从“需求治理”的维度来审视和反思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能更好地实现住房的供需适配和民众的“住有所居”,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需求治理的理论内涵

需求( demand)是有机体缺乏某种物质时产生的一种主观状态和个性倾向性.需求和需要( need)不同,它更多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满足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需求是复杂性、历史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具体可划分为生存性需求、享受性需求和发展性需求三个层级.这三者紧密联系,构成了人性的实质内容.马斯洛则把人的需求分为由低到高的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当人的低层次需求被满足之后,则会寻求实现更高层次需求.社会政策关注人们的基本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不应受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如果本人没有能力满足,则应获得社会的帮助.

“治理”( governance) 一词是在20世纪后半期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流行而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u)认为,治理是由共同目标支持的、在一系列活动领域发生的管理活动,其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才能实现,其内涵比统治(govemment)更为丰富.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其核心是“过程”“调和”“多元”和“互动”.俞可平认为,治理是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既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管理规则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的活动和过程.综上,治理可以被看作是由多种力量共同参与,通过合作、协商等手段实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治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作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需求治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现实出发,在政府、社会组织、私人部门等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下,通过协商、互助、合作、博弈等手段,着重对人们在特定发展阶段期望得到满足的需求体系进行引导、调节、规范和保障.这种需求体系是阶段性、多样性、层次性和复杂性的统一,具体包括社会安全、社会交往、社会支持、社会福利、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等内容.为此,需求治理更多的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关联、持续互动的动态过程,它强调需求为本、综合治理和协同推进,以更好地增进公众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需求治理之所以成为可能,主要在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社会需求的内涵既是整体的、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实践的;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情境中,社会需求的外显层次是不尽相同的,表现出全面性和具体性的统一、普遍性和个体性的统一、整体性和差异性的统一.

作为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之一,住房需求无疑是需求治理的题中之义.作为引导、调节和保障住房需求的系统化政策和行动,住房政策具有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双重属性.作为经济政策,其目标主要在于通过市场途径进行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满足人们居住需求的同时,推动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作为社会政策,住房政策所面对的核心是居民住房消费能力不足,尤其是大量中低收人群体的支付能力与具有适宜标准的住房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为保障他们的住房权利,政府有必要利用公共财政及其他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干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而,住房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它在微观上关系到普通大众的生存发展与安居乐业,也在宏观上制约着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住房政策已经完全超越了住房本身,必须将其放到社会治理体系的整体框架中予以思考.

二、需求治理视角下中国城镇住房政策的发展反思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政策在从福利化向市场化、商品化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从“身份管理”向“需求治理”转变的趋势.

(一)福利化的住房政策(1949-1978):居住权益兜底与需求抑制

新中国成立后,为尽快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赶超”战略,国家采取了抑制消费的制度安排.同时,建立城镇职工住房分配制度,以满足民众的住房需求.这是一种完全福利化的住房政策,国家是住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单位则是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的实际主体,职工凭借其户口、单位性质、行政级别等身份要素获得相应的住房分配.职工只需向单位缴纳较低的租金即可,他们享有住房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也不能对住房进行出售.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但面临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住房供给渠道狭窄,住房再生产因资金不足而难以为继,住房总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住房管理效率底下,住房分配容易滋生权力寻租行为:房租不能满足房屋日常维修、管理需求,造成大量住房失修失养.因而,计划经济时期福利化的住房政策只是满足了较低层次的住房需求,人们对居住质量和居住公平的需求则受到普遍抑制.

(二)福利化向市场化过渡的住房政策(1978-1998):住房消费倡导与需求引导

随着住房供给与居住需求之间矛盾的日益突出,住房制度改革势在必行.1980年4月,《关于建筑业和住房问题的谈话》为住房改革拉开了序幕.同年6月,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提出,“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引导住房消费.随后,国家先后通过“三三制”补贴购房、提高公房租金、出售公房等政策,推进住房改革,但效果并不理想.1991年10月,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逐渐健全房地产市场,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1993年11月,第三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提出以出售公有住房为重点,售、租、建并举,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1994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并提出要建立满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需求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以及满足高收人家庭的商品房供应体系.这一阶段的住房改革正视了民众的住房需求,并通过多种方式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但没有触及在原有住房政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基于社会身份的住房分配机制,居民住房需求的满足仍然受制于权力和行政等级的影响.

(三)市场化为主导的住房政策(1998-2007):住房货币化改革与需求释放

1998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指出:从当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的多层次住房体系.这标志我国长期实行的福利化住房政策走向终结,民众的住房需求得以释放.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2000年5月,建设部等规定在国有企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2003年8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提出,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和供应比例,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这无疑将大部分家庭的住房需向了市场,促进了住房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为满足市场化条件下低收人群体的住房需求,《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1998)、《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00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2007)等先后出台,以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这一时期的住房市场化改革释放了民众的住房需求,但由于市场化和政府保障两者的非对称性发展,城镇中低收人群体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凸显.

(四)政府保障与市场化并重的住房政策(2007年以来):政策纠偏与需求分治

2007年以来,国家在推进住房市场化的同时更加注重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将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提出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其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这是我国住房改革尤其是住房保障体制建设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文件.随后,国家陆续出台相应政策,进一步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旧住宅区、农民工群体的居住条件.2010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的住房需求.公共租赁房随即在全国多个城市展开,并逐渐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体.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原则.2013年12月,住建部等在《关于公租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指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开启了住房保障新时代.随后,部分地区开始探索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大并轨”,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个阶段的住房政策纠正了以往过度市场化的弊端,采取了市场化与保障并重的策略,以更好回应不同群体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总体看来,计划经济时期以社会身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住房政策不能有效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以来,政府施政出现明显的民生转向,住房等人的基本需求逐渐受到重视.政府在通过市场化改革满足民众多样化住房需求的同时,也注重建构多层次住房保障政策回应低收人群体的住房需求.但这并没有弥补住房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对称关系:以中低收人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流动人口等为代表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他们的居住质量偏低,且与其他群体的居住空间分异乃至居住隔离初现端倪;中间阶层的住房需求则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影响,他们在生活方式的追寻和居住模式的限制之间艰难抉择;对更多人而言,住房则逐渐超越其本身的功能和意涵,成为这个时代塑造身份、阶层、社会分化与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机制之一.这无疑需要住房政策进行更为深彻的变革,以保障全体民众的“居住权利”,促进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

三、社会转型时期住房需求的特性

当前,民众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引起的供需失配,另一方面也和人们住房需求的变化密切相关.这主要表现为“中国式住房情结”更加凸显,住房的内在需求和外在需求叠加,住房的刚性需求与弹性需求并存,住房的一元需求向复合需求转变.

(一)“中国式住房情结”凸显

中国社会特有的住房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巨大的住房需求.《中国居住小康指数》显示,2013年中国40个大城市的居民住房自有率分布在69.9%到90.1%之间,这一比例远高于欧美国家.这除了与国内外住房保障体系、房地产市场制度差异有关之外,更和住房观念、文化传统息息相关.在中国,住房不仅是居住的物理空间,更是成家立业、安身立命、安居乐业的根本.“有房才有家”的文化认同使得人们更愿意选择买房而不是租房,即便为此承担沉重的经济压力甚至沦为“房奴”.同时,购房者年轻化趋势愈加明显.2012年,广州房地产市场的购买主力已经由原来的35岁左右下降到30岁以下,其比例接近40%.这种现象在全国其他城市也同样存在,究其原因,除了家庭小型化的刚性需求和投资渠道单一化的现实限制之外,也和购房者的心态有关.社会转型使得人们在急剧变化的时代更加焦虑不安,患得患失,加之房价飙升的心理恐慌,使得“年轻就该拥有住房”越来越成为大多数人“需求的正当性”和必然选择.这种“中国式住房情结”必然会转化为显著的住房需求.为此,有针对性地加强住房需求引导、转变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无疑是必要的.但“中国式住房情结”反映的不仅是文化问题,更重要的是权利缺失问题.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公众的正当住房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不得不通过市场方式加以解决.

(二)住房的内在需求与外在需求叠加

住房既是形成与家相连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经济地位、阶层分化的重要标志.一方面,住房是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中的核心和基础,它对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具有不同寻常的价值和意义.住房提供的不仅是遮风避雨的居住空间,也是个人和家庭成员情感寄托的归宿.在传统中国,住房和土地一样重要,是家族传承和代际延续中重要的亲情纽带.另一方面,住房和其他生活机遇一样,是住户社会经济地位的直接反映,也是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层的重要指标.普遍而言,住户的教育程度、职业等级和收入水平越高,其居住质量越高,反之则居住质量越差.但居住状况也会进一步建构群体之间的阶层分化和身份差异.20世纪晚期以来,住房形成了一种新的分层秩序,相关研究将住房分层的状况与机制视为形成新的社会分层状况与机制的重要因素,甚至由此形成社会结构固化和阶层定型化的“房地产阶级社会”.住房这个国家和市场作用的共同承担者,为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提供了新的分析范式.良好的居住条件代表着安居乐业,也是社会认同、身份地位的重要体现.因而,住房需求体现了安居乐业、情感寄托的内在需求和身份地位、社会分层的外在需求的叠加效应.

(三)住房的刚性需求与弹性需求并存

制度变迁、社会经济地位和生命周期等,均会影响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和弹性需求.一般而言,刚性需求是受约束较小且不存在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弹性需求则是受变化而波动、存在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住房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必需品.1981年,在国际住宅与城市问题会议上通过的《住宅人权宣言》宣称:享有良好的环境、适宜于人类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显然,住房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明确的是,这种住房刚性需求是住房消费需求而不是投资需求.而且,住房消费需求又包括租赁需求和购买需求,刚性需求更多指的是具有购买力的消费需求,而非租赁需求.计划经济时期,住房被排除在消费领域之外,人们的住房需求受到制度性抑制.随着经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房地产市场逐渐建立和发展,人们的住房刚性需求逐步得到释放.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得部分低收人群体的刚性需求也只能通过市场途径满足.近年来,自住兼投资的混合需求也成为住房刚性需求一个新的增长点.家庭结构小型化、人口年龄结构转变、婚龄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和老龄化带来的新型居住需要.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也会驱动我国城镇住房的刚性需求.同时,随着个人或家庭的生命周期演化、社会经济地位提升、消费心理变动等,也会产生“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次换优”的住房弹性需求.当然,住房刚性需求和弹性需求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是相伴并存的,房价的下跌或上涨则会导致两者相互转化.

(四)住房的一元需求向复合需求转变

住房提供的不仅是柄居之地,更是围绕住房的自然空间、社会空间所形成的“集体舒适物”,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文化氛围等.一般而言,住房所在的区域和环境,决定了人们的通勤时间和就业机会,这不仅决定其自由支配时间的长短,也影响到就业选择和就业质量.更重要的是,居住区域所形成的社会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对象和社会资本的建构,影响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隔离与融合,影响了居住地的整体社会生态.在西方,住房资源空间配置的不均衡及其摄取上的不平等,引起了住房空间分异和社会不平等的广泛而持续的讨论.在我国,这一问题同样存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在住房需求上更多关注居住功能本身,因为“集体舒适物”的配置及其摄取机会相对公平,社会分化不明显.改革开放之后,人们的住房需求除了考虑居住之外还增添了复合性需求,如教育、医疗、群际交往、公共服务、身份认同等.这主要是由于“集体舒适物”配置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社会分化加剧.住房成为人们获取住房所连带的集体舒适物的“过滤器”,住房的阶梯可能让住户获得与之相对应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导致阶层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这使得初次分配领域的社会不平等延伸到再分配领域,并再生产出新的不平等.

四、住房需求治理的路径选择

推进住房需求治理,首先要在根本理念上实现从社会身份本位向权利和需求本位的转变;其次要在需求评估的基础上,构建供需适配的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民众的多样化住房需求;再次要着力提升居住质量及其所连带的“集体舒适物”的供给,促进社会公共产品的分配正义;同时,需求治理是动态的、持续互动的过程,要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住房政策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从而形成系统化的住房需求治理体系.

(一)推动从社会身份本位向权利和需求本位转变

理念转变是促进社会政策转型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及与之配套的社会政策体系是以社会身份为基础、以单位制为依托形成的“身份管理”制度,它是强制性的、统治性的,这和当时强调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是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时期,自由、平等、公正、多元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价值,社会政策必须建立在社会权利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实现民众需求的满足和福祉的保障.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经历从“社会身份本位”向“人类需要本位”的转变.这种转变当然也发生在住房政策领域,但尚处于初步阶段且效果有限.尤其是以80、90后为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利、社会公正意识更加突出,其需求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他们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其流动动机已经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流动方式由个体劳动力流动向家庭化迁移转变,流动形态由“钟摆式”流动向在城市稳定生活和工作转变.但这个群体包括住房权利在内的社会权利的保障正是现行政策的薄弱环节或盲点.这无疑对住房政策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它需要的不只是一些临时化、碎片化、零散化的政策改进,而是要从根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上形成以社会权利和需求为导向的、体系化的政策架构,以最终实现其公民身份和权利公平.

(二)构建基于需求评估的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

满足民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是需求治理的重要目标.社会政策的本质是国家或社会组织向公众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以建立一个基于公平和正义价值基础的、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但以往的住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自上而下推动形成的.而西方国家的福利体系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特定的政治体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把这样的福利方案移植到以农村低收入群体和非正规就业劳动力为主且经济政治和制度条件大相径庭的国家,常常会导致所提供的服务种类与政策所对应的目标群体的实际需求相去甚远.因而,需求评估显得尤为必要,即对政策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系统性调查,识别其需求的当前结果与期望结果之间的差距及其成因,并形成评估结论.针对当前多样化的住房需求特性,应根据公众在年龄、收入、选择偏好等方面的内部分化和需求差异,探索构建适用于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评估指标体系,在精细化评估的基础上,建构一个由公租房、限价房、经适房、商品房等构成的多层次、多元主体共同负责的住房政策体系,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格局,保障民众居住权利的实现.同时,需求引导也是住房需求治理需要考虑的.除了逐步改变“中国式住房情结”之外,倡导与经济收入、个人及家庭生命周期相适应的住房“梯度消费”尤为必要,这也是城市化进程中不断满足住房需求的有效手段.

(三)提升居住质量与“集体舒适物”的分配正义

住房需求治理不仅要关注住房本身,更要促进住房所连带的“集体舒适物”的配置公平.因而,应持续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和“城中村”社区化改造,提高城镇困难家庭的居住质量;适当扩大住房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满足城镇中低收人群体、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等群体的住房需求;并强化住房所连带的教育、医疗、交通、文化等资源的供给公平和摄取公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尤其是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剥离了户籍身份限制和投资可能的公共租赁房无疑是当下及未来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发展的重点.同时,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城市化发展和阶层结构重组,必然会导致城市居民的居住空间分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度的居住空间分化是社会经济地位差异的必然反映,如果这种分化朝着“极化”的方向发展乃至演化为居住隔离,就会阻碍社会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剧阶层分化和贫困固化,极易引发群体冲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城市原有各阶层高度混居的居住格局态势有所弱化,居住空间分化乃至居住隔离趋势不断显现.住房需求治理应强调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公共性,引导房地产市场的空间布局,推进多元混合的异质化社区建设.可通过“大混居、小聚居”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将保障性住房按一定比例分散配置到不同区域,在同一社区内则以相似阶层居民的小规模集中居住为主,从而在保持适当空间距离的同时增加不同阶层的交往和融合,促进公共服务的分配正义,增强社会凝聚力.

(四)完善多元参与的住房政策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

住房需求治理是持续互动的动态过程,应注重对住房政策的后续跟进及评估反馈.规范、透明、及时的社会政策评估对提高政策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具有显著价值.当前,包括住房政策在内的社会政策均存在重政策设计与执行、轻评估与调整的突出问题.这使得住房政策存在一定的供需错位问题,影响了政策执行效力.如可以从“可及性”“相关性”“质量”“相适性”等方面人手,评估住房政策的供需适配性.“可及性”关注享受住房政策的资格限定,及其所提供住房在物理距离、经济成本等方面是否在政策对象的承受范围内.“相关性”强调住房与服务对象的迫切需求之间的契合性,他们当下是更加关注住房的居住性还是其所连带的公共服务.“质量”关注所提供的住房是否达到基本居住质量标准.“相适性”则强调住房干预是否考虑了对象的工作、生活的约束,从而更好评估住房政策方案的合理性、政策行动的针对性和政策结果的有效性.同时,住房需求是不断变化和动态发展的,如布莱德萧(Bradshaw)所说的“规范性需求”“感觉性需求”“表达性需求”“比较性需求”等,这也使得住房政策效果评估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当然,在住房保障政策的决策、分配、评估过程中,也要加强政府之外的专家、群众、目标群体、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的协同参与,从而促进住房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升需求治理的绩效.

五、结语

需求治理的本质是公民社会权利的回归.需求治理强调以需求为本,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公众的需求进行引导、规范和保障,以更好地增进公共福祉.其反映的实质正是马歇尔所说的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与社会权利的回归.马歇尔强调社会权利的合法性以及现代国家在福利供给上的基本责任:为公民提供包括住房、教育、健康、收入、就业等方面的最低保障和服务,从而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有机会参与和享受社会的共同生活.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化改革使得住房政策功能弱化并带来显著的社会问题.之后,住房政策逐渐在理念和实践上回归民众需求,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但是,权利的回归并不等于权利的实现,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的制约,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存在“差序格局”.马克思也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因而,住房需求治理实现的根本基础还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强大的综合国力.

构建需求治理体系,有利于推动社会市场的发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社会政策的本质是国家制定的、用以驯服私人资本和市场力量负面影响的政策和行动.波兰尼将社会政策看作是与市场相对的“一种保护主义反向运动”,这等同于埃斯平·安德森所说的“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住房社会政策延续了社会政策的这一理念和内涵,通过国家干预解决市场失灵,满足公众住房需求,维持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住房政策是推进需求治理的重要手段.构建需求治理体系,可以进一步推动社会市场的发展.市场仍然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但与此同时,国家也要通过再分配的手段,将与人们基本需求相关的方面进行“去商品化”,使全体人民能够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这也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治理方式变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使普通民众有更多“获得感”,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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