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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有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跟兰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现状与有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主题:工伤保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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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洁梅,王文棣*

(甘肃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 要: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80%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由于政府职能模糊、监督不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受限等原因,致使兰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劳资纠纷多,农民工维权困难等问题.要改变目前现状,政府机构需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措施备案机制,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从而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劳动合同制

中图分类号:C 97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4-390X(2016)03-0005-05

收稿日期:2015-12-10修回日期:2016-01-04网络出版日期:2016-05-25T 08:49

基金项目:甘肃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44ZCRA130).

作者简介: 段洁梅(1990—),女,甘肃庆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通信作者:王文棣(1971—)男,甘肃临洮人,教授,博士,硕导,主要从事社会学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3.1044.S.20160525.0849.004.html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10(3):5-9http://xb.ynau.edu.cn

Journal of 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E-mail:ynndxbsk@.com

DOI:10.3969/j.issn.1004-390X(s).2016.03.002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指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制品、维修等若干环节)的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医疗和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生活保障等财物和服务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其农民工从业量大,又属于高危行业,因其工作环境和作业内容、时间等因素影响,其从业的农民工发生事故、患上职业病的概率较其他行业更高,往往造成更多劳资纠纷.因此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对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相当重要.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最基本的保险项目[1].

一、兰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现状

在中国目前建筑行业稳步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兰州市的建筑行业前景广阔,其表现的主要特点是建筑业企业数量相对稳定,从业人数稳定增长,产业集中度明显上升;同时建筑业市场更为广阔,跨省施工项目更多,强度更大,建筑项目施工更专业.本次调查基于方便取样和代表性强的原则,选取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甘肃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部分农民工人为调查对象,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资料,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79份,有效问卷156份,有效率为78%.

(一)兰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情况

建筑行业工作的危险系数高,事故发生率较其他行业高.此次对兰州市的两个建筑公司的部分农民工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所调查的农民工中,只有20.5%的农民工从未受过伤,其余79.5%的农民工都受过不同程度的伤害或患上职业疾病,见表1重伤指影响劳动者劳动能力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受伤害程度;轻伤指影响劳动者劳动能力3个月以下的受伤害程度;职业病指劳动者在此处建筑公司工作因环境等因素影响而得的暂不影响其劳动能力的慢性疾病..

通过调查,发现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的类别主要有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其中发生率最高的事故是坍塌,其事故发生率为46.83%;其次为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率为30.45%;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率分别为6.51%、5.27%、3.34%;其他事故发生率为7.60%.

(二)兰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工伤保险费缴纳基数难以核算,工伤保险覆盖率低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一条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建筑行业属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一方面是其项目实施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是其从业农民工的流动性.随着一个工程项目的结束和另一个项目的开始,施工地点将不再是原来的地方,其从业农民工也可能换成另外一批.因此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时,存在很多操作上的难题.如, 工资基数难核定, 农民工人数难准确核定, 企业究竟需交多少保费, 经办机构难以准确掌握, 职能部门较难做到有效监管.因此,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都不愿*这种繁杂、短期、跨地区的工伤保险事务.因此,造成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低[2].在所调查的两大建筑企业农民工中只有不到21.2%员工有工伤保险, 15.4%的农民工不知道自己是否有工伤保险,12.8%的农民工压根就不在乎是否有工伤保险,50.6%的农民工明确知道自己没有工伤保险,见表2.

2.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总体来说,建筑行业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比例普遍较低.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确立劳务关系有三种方式:一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个人签订正规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协议;二是用人单位与包工头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订立口头协议;三是劳务企业式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不发生劳动关系.在所调查的对象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相关协议的比例不超过25%,31.4%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负责人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文件,32.1%农民工与包工头签订相关用工协议(如表3).口头形式的劳动协议是建筑企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确定劳务关系的常用方式,一方面对企业来说,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为当事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农民工用工具有流动性和临时性,如此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对从业农民工而言,受自身文化程度等因素限制,维权意识薄弱,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害怕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认为是用人单位要控制自己的自由等,或担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会影响获得工作的机会,因此,用人单位和从业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都表现出得过且过的消极态度[3].

3.工伤认定争议较多、农民工维权困难

依据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从发生工伤事故到领取工伤保险金,其中须经过三个环节:首先是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通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可以是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也可以是金额赔偿.农民工在索求工伤待遇的过程中,第一个环节,即工伤认定环节就往往因诸多原因被卡住,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三个材料,包括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正规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一方面,大多数建筑企业中,农民工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大多口头协议,因此多会发生建筑公司不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事实,或故意不服认定结果或故意拖延,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工很难取得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结果.另一方面,当农民工不满建筑公司的处理结果而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时,更是困难重重.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但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日,起诉农民工必须在6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及索要证明等事项,对于文化水平有限的农民工而言,时间太短,难免错过维权时间.此过程中,诸多仲裁、诉讼环节,必要程序全部走完需一年以上或更久的时间,甚至到案件终结时,所在建筑工队或相关负责人已不知去向,农民工的维权便因此都不到有效的结果[4].

4.赔偿金支付方式弊端明显

根据此次调查过程中访谈了解到,建筑公司对受工伤的农民工的赔偿处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工的工伤是较轻的伤害,例如一些皮外伤等,这种伤害表面上看并未影响劳动能力,医疗费用不高,一般由建筑工队的负责人陪伴农民工去就医并记录医疗费用,最后多数都从农民工的工资中扣除.另一种情况,对于工伤程度较严重的伤害,严重影响农民工日后的劳动能力的情况,用人单位往往实行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让用人单位尽快解决与事故农民工的工伤事故纠纷,平息争端,因此金额往往较大,农民工在当下也可以接受,双方达成妥协条件.但当事农民工往往意识不到这种赔偿方式的弊端,因为病况的长期性和反复性并不确定,一次性赔偿可能与日后实际康复费用不符合.其次,对于一些中小私营企业的支付能力而言,数额较大的一次性赔偿支付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农民工很难讨回应有的补偿待遇.

二、兰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劳动合同的签订缺乏立法强制性约束

由于相关法律条例的不健全往往导致农民工事故发生后责任归属不明确.一方面,农民公与建筑企业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缺乏立法强制性约束,在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下,企业当然选择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用工方式,不会主动与农民工签订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无法要求合法的工伤风险防范的安保条件和待遇,也没有明确有效的事故发生责任承担归属方.另一方面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存在法律空白.建筑行业中,因其特殊的用工模式等因素影响下,有不少接私活的不合法建筑工队甚至建筑公司的存在,部分农民工在非法建筑单位从业而不自知.这种建筑工队往往违规作业,安保措施不全,事故发生率更高.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农民工及亲属是否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和索求法律保护,如何得到救援和补偿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方面,企业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人身安全,保障劳动者在从业中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但一些建筑公司在对农民工的态度上随意,轻慢,甚至有歧视心里,在雇佣之前,向农民工隐瞒劳动过程的高危实情,对从事高危作业或专业操作的农民工不进行工前的操作培训,对处于有害环境中作业的农民工不进行安全防护和安全知识教育.甚至有些建筑公司还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缩减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不主动与从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对工伤农民工的赔偿待遇不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甚至工伤农民工的赔偿待遇大大低于同企业同层次的市民的赔偿待遇,对从业农民工存在严重的不公正态度,种种恶劣的做法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自身局限性

由于建筑业劳动力需求量大,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决定了其是吸引农民工最多的行业之一,而且建筑业又是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在所调查的两个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中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31~40周岁的农民工占44.2%,其次是41~50周岁的农民工占21.8%,18~30周岁的农民工占18.6%(见表4).31岁以上的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见表5),将近40%的农民工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中学文化程度占35.3%,高中或中专程度占24.4%.普遍较低的文化程度使得农民工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多有不便,因此处于弱势地位.一是维权意识差,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伤保险知识,很难正确的利用法律途径或其他非暴力的方式维护其权益,只好忍气吞声;二是文化程度不高影响农民工从业素质,部分操作不能按照规定实施,导致事故发生;三是认识不到工伤保险的长远益处,存在侥幸心理,只顾短期薪酬,只要劳动报酬能够多发一点,有无工伤保险都无关紧要,表现出种种较低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推进兰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机构需充分发挥其职能

1.制定专门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规条例

我国的立法工作正在逐步推进中,立法内容正在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某些细节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状况.对此,地方政府可充分利用部门规章的灵活性和法律有效性特点,制定填补国家法律细节问题空缺的规章制度.目前对于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非常重要,但国家法律未做规定的领域,当地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地企业及农民工从业现状,制定符合本地区的相关专门性规定.例如制定《兰州市建筑业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兰州市非法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事故赔偿办法》等,让企业和从业农民工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都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2.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加大监督力度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监管责任的缺失,及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良运行,都预示着需要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长期、稳定的监督,并专门处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事故.目前兰州市并没有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专门处理机构,也没有明确的唯一性的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受损投诉机构.在有些事件处理中监管机构缺失,农民工权益受损找不到监管部门,而有些事件的监管机构却同时存在多个,各个机构之间又没有明确的权责界限,使得农民工的投诉成为三不管事件.这种情形使一些建筑公司钻了监管不严密的空子,严重侵害农民工的权益.因此可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下设立专门监管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机构,以便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5].

(二)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

1.规范用工制度,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就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的书面文件,有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筑行业就业量大,产业关联度高,行业内部劳务关系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因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行业内企业与从业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责分明的劳动关系.针对建筑业的跨地域、流动性施工现状和从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的就业特点,应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进行规范处理,对必备条款要逐项详细备注,对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形式等进行明确立项,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规定更要明确,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起止时间、费用、赔偿标准,最低赔偿金额等明确规定.如有必要,可制定建筑业用人单位与从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促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健全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备案机制

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筹备,开工之前应到相关部门*安全措施备案,人社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评范围,严格执行施工企业提交社保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单)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标准.另一方面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生产安全标准的违规设施、技术等进行严格排查,降低从业农民工工作过程因施工企业的设施、技术等不达标而发生事故的危险.最后监管部门应要求建筑企业制定工伤预防的长远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安全措施备案的一部分,积极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健康的管理体系建设.

(三)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1.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

农民工群体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却总是处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其在从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面对繁琐的维权程序农民工个体往往也无能为力.受害农民工个体的维权呼声很难被社会听到,话语权处处受制,永远处于被动状态.建立农民工自己的维权组织,利用团体的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政府应帮助农民工建立其维权组织,让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上拥有自己的团队和后盾.

2.加大工伤相关知识宣传力度

由于建筑业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工作环境限制较大的原因,农民工对外界的接触有限,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对农民工进行工伤保险及相关工伤知识的宣传尤为必要.一方面通过电视媒体的公益广告或海报、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需要专门的人员或志愿律师等深入农民工聚居地进行工伤知识和维权程序等的交流和宣传.还可举办现场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向从业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讲解和问题解答.如此通过不同方式提升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认知度和维权意识,推进建筑业从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保障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6].

[参考文献]

[1]刘壮志.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0.

[2]张笑洁.我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初探[J].现代商业,2010(30):159.DOI:10.14097/j.cnki.5392/2010.30.163

[3]周静辉,段桂苟.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0(6):204.DOI:10.14097/j.cnki.5392/2010.06.162

[4]袁书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天津社会保险,2010(6):10.

[5]吴丽萍.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政府责任[J].兰州学刊,2009(5):86.

[6]采菊,王丽.建筑业工人“保险”加固[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2):37.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J].四川劳动保障,2015(1):35.

综上所述,本文是一篇关于工伤保险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工伤保险和建筑业和农民工相关工伤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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