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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同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7

论合同的效力,本文是合同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跟合同和效力有关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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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强制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种类越来越多,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可具有很大的差距.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主体之间的合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健的发展,法律有必要对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首先对合同的效力定义要有清晰地认识,明确合同生效和合同有效的差异;其次要明确合同有效地构成要件;最后要能区分出《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不同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只有买卖双方利益得到均衡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才能稳定.

【关键词】合同 生效要件 效力类型

一、合同效力的概述

合同的效力从根本上说,是合同法等法律赋予合同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得依守约方的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不利后果.作为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现,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当法律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做出肯定评价时,合同就产生了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就要接受合同内容条款的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旦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合同给予否定评价,发生合同的效力待定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一,时间上必须是“缔约当时”,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第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纯获利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等民事行为以外都是被认为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的和从事与其能力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或蛇需要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当事人超越一般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但是违反国家禁止性限制,特许经营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但是仅指其中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任意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关于基本的社会秩序的规定、关于私法自治前提的规定、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的规定、保护经济上弱者的规定.广义的强制性规定还包括取缔性规定,即行政取缔立场的禁止或限制一定行为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合同效力的类型

(一)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成立的要件,不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还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果.这是合同的狭义的无效.有学者认为广义的无效可指所有绝对无效受限制的情形.具体的合同无效的类型还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1)合同无效的原因.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欺诈是指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胁迫是指表示将会向当事人施加危害,使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且基于这种恐惧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最后这种行为还要损害到国家利益否则就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无效的原因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是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希望订立合同来达到损害的后果.可以是当事人预先共谋的,也可以是一方发现有损害行为而用默示的方式接收;第二,客观是上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首先,可撤销合同的对象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次,由撤销权人来行使撤销权,但是其也有权否定行使;最后,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一旦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可撤销的原因主要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在此主要介绍后三种情况.

乘人之危是指他方陷于危难处境,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使得他方迫于自己的危难处境接受了不利的甚至极为苛刻的条件,不得已与他方订立了合同.合同有时显失公平有时则不一定.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误解的内容可能是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对相对人的误解、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等.

显失公平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限度,使得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心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导致的显失公平是不包括在其中的.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订立的合同和纯获利的合同以外的合同都要经过其监护人的追认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追认权属于形成权,由法定*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合同相对人行使.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法律规定为1 个月.在法定*人追认前,相对人也可以将合同撤销.

(2)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人以被*人名义与 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构成表见*.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是被*人已经开始履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总结:此文是一篇关于合同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合同和效力相关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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