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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行性类毕业论文范文 与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取向以《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为例方面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可行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5

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取向以《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为例,该文是关于可行性类毕业论文范文与《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和可行性取向方面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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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振江

可行性是地方性法规的终极追求目标和最高价值判断.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否落地有声、行之有效,即是否有质量,可行性是其诸多评判标准中最为重要的标准.怎样才能做到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或如何实现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呢?本文就以《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为例加以.

一、地方性法规要有必要立才立

必要性也即目的意义是地方性法规可行性的前提,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现实依据和价值定位.法规不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钥匙,但它必须是能解决问题的,即解决社会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方面乃至某一个面或点的问题,是在突出问题上“砍一刀”,而且是通过立法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立才立,而不是可立可不立的.是否立法、立什么样的法,这是地方性法规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现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2004年,党、国务院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贯彻决策部署,近些年甘肃农村的人居环境确实有了较大改善,但与此同时,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也呈现出数量增多、成分增加的趋势,影响和制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一些深层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被污染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以遏制.从调研情况看,甘肃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还程度不同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职责划分不清、经费投入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群众发动不够深入、行政治理成本过高等困难和问题.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诸个环节与其治理的执法主体、保洁队伍等诸方责任予以规范,以法治的理念和手段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对于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劳动生产力、统筹城乡发展、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由此看出,甘肃省人大在制定《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时,一方面,地方性法规在其调整的领域存在法律空白,没有上位法可供遵循,是创制立法 ;一方面,客观上又急需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活动,解决其中矛盾纠葛和问题,是现实需要.同时,将全省各地多年来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势在必行.

二、地方性法规的总体思路要合适

只有总体思路合适,架构合理,法理和逻辑清晰,地方性法规所要调整的对象才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撑起立法目的这座“大厦”.

甘肃省人大在制定《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时,紧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这一问题导向,从影响和制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活动的相互关系和主要矛盾入手,设置“总则,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清扫、分类与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较好解决了其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其总体思路是合适的.首先,充分考虑了差异性.甘肃地形复杂,民族众多,风俗殊异.既有千里走廊、也有雪域高原,既有丘陵沟壑、也有水乡川坝,既有汉族农耕区、也有少数民族畜牧区等诸多情况,在制定《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时,重视尊重差异,留有余地,差别规范,照顾各方.其次,十分注意了衔接性.《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规范内容与及其部委的相关政策措施相衔接,与兄弟省市和省内的成功做法及经验相衔接,与统筹城乡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相衔接,与可能将要制定的生产垃圾等其他垃圾治理法律政策相衔接,与移风易俗和文明创建活动相衔接,增强了条例的生命力和可行性.再次,切实体现了群众性.一些条款的设置,在着力培植、引领和激励、启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上作出具体规定,以期发挥群众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养成群众筹资筹物、投工投劳、自觉自愿联手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风尚.最后,自觉秉持了前瞻性.关注前沿科学,预见未来发展.无论是生活垃圾治理的主要流程,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筹措的主要方面,还是生活垃圾治理的主要层级、调整对象,都能本着立足长远、降低成本、避免二次污染、实现循环利用的理念,注意吸收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化、资源化水平.

三、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对象要准确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着眼于对农村生活垃圾及相关领域的调整,准确划界,切中实际,条例的作用对象与效用自不待言.

从对农村生活垃圾概念的界定看,将农村生活垃圾界定在影响人居环境最直接、最经常的生活垃圾范畴之内,也即认定为“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将外延规定为四个方面或细化为四类:即可回收垃圾,指宜回收、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易腐垃圾,指容易腐烂的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有害垃圾,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等;其他垃圾,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从影响和制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环节和因素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重点对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规划编制、财政预算、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政府、集体、企业、农户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的管理关系,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日常清扫运输成本分担、垃圾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的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要统一

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否具有可行性关键是要看其中的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否是统一的,即是否是相互配套、相互对应、相互关联的.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明确规定,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治理原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庄保洁工作.应当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同时,专列“法律责任”一章,对未履行法规责任和义务者作出惩戒性的明确规定.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划分清晰,内在关系协调,较好保证了法规的可行性.

五、地方性法规的保障措施要有力

保障措施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可行管用的前提.为使《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落到实处,切实可行,法规用较多章节和条款设置了保障性措施.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规定,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建设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场所选址的确定,并对设施建设的布局和标准作出具体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收集点的建设.如原则上每个县(区)应当建立1个垃圾处理场,每个乡镇应当建立1个垃圾转运站,每个行政村应当建立1个垃圾收集点,每个农户应当配备1套生活垃圾分装桶.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明确其经费来源及标准、使用方向及效益;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多元支撑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引导市场化、社会化筹资,鼓励社会、个人捐资、出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向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居民或者经营管理者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等;可以通过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方式或者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向农户或农民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的标准和方式.设施用地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六、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要具体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把可行性放在首位,秉持少而精、要管用的原则,在条款设置上,能细化的尽可能细化,能简洁的尽可能简洁,能明确的尽可能明确,注意克服罗列原则性、宣示性、倡导性的条款,较好体现了立法意图.

保洁员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力量.如在保洁员的聘用及其数量、职责、薪酬等方面,《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均一一作出了明确规范.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负责村内垃圾收集、公共环境保洁等工作;每个行政村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保洁员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聘用,并按照约定获取劳动报酬.明确规定,常住人口100人以下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聘用1至2名保洁员,常住人口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聘用2至5名保洁员.明确规定,保洁员应当担负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和清运,保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和保洁知识的宣传教育,制止、影响村庄环境卫生的不法行为等.并规定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对保洁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生活垃圾的处理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处理方式得当,农村生活垃圾就能得到有效治理,否则,就会酿成新的污染和埋下环境污染的祸根.《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对此也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范.明确规定,城乡结合部或者列入小城镇规划建设村庄的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庄的生活垃圾,应当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村庄的生活垃圾,应当采取无害化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不能就近就地处理的,应当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明确规定,对可回收垃圾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易腐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或者集中进行无害化焚烧;有害垃圾应当送交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专门处理;其他垃圾应当采取无害化焚烧、就地深埋等方式处理;废弃大件家具、工具等,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上门回收等.

七、地方性法规的监督管理要到位

监督管理是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性法规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是地方性法规权威性、强制性的基本体现.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村民监督三个方面对监督管理作了比较具体的规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作为文明乡镇、美丽乡村等考核评选的重要内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电话、网站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单位接到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属实的,应当依法查处,并通报查处结果.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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