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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治理类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跟社会组织参和社会治理的效能分析---以江苏省泰州市为样本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社会治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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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组织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之一,与政府和市场相比具有填补政府服务的“空白点”、满足公民个性化的差异需求、推进社会化进程、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等政治优势,帮助政府和市场解决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但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效能低下的现实窘境.本文以江苏省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为例,在厘清泰州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现实困境基础上,分析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效能发挥的因素,提出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效能的优化路径,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以期为其他省市的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范本意义.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效能提升;泰州市

“加快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是党的十九大关于社会治理创新的精辟论述.审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组织获得政策支持而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在填补政府公共服务“空白点”、满足公民个性化的差异需求、推进社会政治化进程、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学界已然认识到,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在中国由理论到现实的重要实践形式,并证实政府行政全能主义指导下的管理模式在新时代已经无法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加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们对公共服务需求急剧增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范围必将出现“捉襟见肘”的现象.政府舍弃“自己生产”转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成为政府应对的理性选择.在本文以江苏省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为例,以期了解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时所遭遇的现实问题,提升社会组织服务于社会的效能.

一、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及现实梗阻

近年来,泰州市在创新社会组织治理实践中,坚持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为方向,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发展环境、打造服务品牌,努力构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从而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泰州市社会组织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加.2015-2017 年全市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总数分别为3943 个、4126 个、4684 个,2017 年相比2016 年社会组织总数增长11.9%.从2017年全市社会组织分类情况分析,行业协会536 个、异地商会17 个、学会(研究会)214 个、校友会6 个、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500 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367 个,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8.3 个;二是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现已出台了《泰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泰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州市关于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泰州市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平台建设评定办法》、《泰州市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泰州市百名优秀社工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有力推动了全市社会组织的大发展;三是社会组织作用已经凸显.泰州市将每年十月份的第三个周六定为“公益日”,动员300 多家社会组织免费为市民提供广场表演、现场服务、进社区送温暖等多样公益服务,受益群众5 万多人.开展“情系百姓?惠泽万家”助力精准救助活动,组织引导市、区两级100 个社会组织与1000 多个困境对象结成帮扶对子,精心创设30 多个帮扶项目,累计投入各类钱物500 多万元.春节期间,举办“送年礼?结亲情”活动,组织30 家社会组织置办100 多万元的年货大礼包,由社会组织代表及志愿者送到全市困难对象手上.动员公益社会组织、爱心人士,主动对接党员干部“百团千村万企大走访大落实”中发现的困难对象,开展精准对接、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社会组织已成为泰州市推动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力量.但是,研究发现泰州市社会组织运行效能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不强

社会组织公信力不强是社会组织近几年快速发展中普遍遭遇的问题,而社会公信力又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泰州市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样遭遇此难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募集基金违反自愿精神.一些社会组织本属于公益性质,在资金募集上打着“政府旗号”,采取摊牌形式募集资金,严重违背自愿精神,给民众造成了较大抵触情绪;二是资金使用不透明.一些社会组织缺少资金管理制度,或有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加之政府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监管缺位,造成社会组织资金使用极不规范、内部财务制度混乱;三是专业人员匮乏.缺少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人员,大多工作人员只是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志愿者,但缺少社会组织管理的现*念、经验和专业技能,非专业化造成民众对社会组织缺少信任.

(二)社会组织政治参与度不足

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度具体体现在是否能够积极参与或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社会组织在政府决策中的参与度越高,社会组织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就越凸显”[2].然就泰州市而言目前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度较低.一方面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渠道过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主要通过人大、政协、信访等渠道,这些渠道对社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仍过于狭窄.主要原因在于多数社会组织成员并不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也不能经常性通过信访解决发展问题,所以社会组织很难将自身利益嵌于政府的决策之中.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内容局限.社会组织一般分为专业型、支持型、准社会企业型、非公募基金会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在服务类型上只能局限于某个领域,其提出的建议或对策只限于局部,而政府决策往往需要统筹综合考虑多方面利益群体和各领域实际情况,这一境遇导致社会组织参与政治决策的内容无法满足政府实际需求.

(三)地区间社会组织发展失衡

一方面,与相邻其他市相比,泰州市社会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泰州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已达8.3 个,高于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1 个的水平,但与苏南地区的无锡、常州、苏州等发达市相比差距较大.此外,泰州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政策法规制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等方面也与苏南地区有一定差距.(有研究表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组织发展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泰州市社会组织在数量和质量上,与泰州市打造“四个名城”(中国医药名城、长江经济带港口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三角地区生态名城),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的发展目标不匹配,对泰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高,特别是在推动泰州市“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的作用尚不明显.民办独立院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质量不高、品牌不响、吸引力不足,不能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要,这一点与苏南地区的地级市差距明显.

二、影响泰州市社会组织效能的成因分析

泰州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中存在问题前文已经进行了阐述.针对问题,本文尝试从政府- 社会- 公民三个维度进行成因分析,为提出泰州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开辟路径.

(一)政府自身层面.虽然多元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理论已经得到学界的证实和认同,但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政府依然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主导着整个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短期内可能无法改变).基于这一现实,社会组织效能的影响因素主要来自政府.一方面,协同共治理念缺少政府认同.“政府并不是公共权力的唯一主体,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等也可以成为公共治理的主体,它们在共同的目标下参与式地决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3].这一新治理理念将指导着中国未来社会治理,政府也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但遭到了受管制思维主导的传统政府模式阻挠,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心存疑虑”,对社会组织的工作“多加干涉”,进而陷入到“社会组织依赖于政府、发展空间受限”的悖论之中.另一方面,政策法规仍不完善.近几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都出台了诸多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对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政策法规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宏观上,如民政部门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备案、制定相应法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构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体系等方面.在微观领域,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界限、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培养,至今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加以规范.据2016-2017 年我们对泰州市50家社会组织调研发现,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尚没有清晰政策的方向性指引和法规的具体性指导,处于“半自生长状态”.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口号式”较多,实际推动极为有限.泰州市“十三五”规划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寥寥数语带过,这直接导致了社会组织活动资金严重不足.据调研,泰州市大多数市属社会组织活动资金不足3 万元,达不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2017 年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基金共计890 万元,基金会原始资金总量(包含县区)总计4720 万元,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很难正常开展.有的社团因无经费几乎不能开展任何活动,只有少数承担了管理职能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经费状况稍好一些,约占总数的5%,县级市以下社团经费状况更差,极大制约了社会组织的运行和效用发挥,这也是一些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时谋取利润、过度关注盈利的重要诱因.

(二)社会组织层面.社会组织具有鲜明的“客体主体化”特征,既是社会治理的客体,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但我国的社会组织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成长的“土壤”和培育的“环境”都有所不同,一些“先天”的不足也是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展梗阻的重要因素.一是社会组织之间缺少竞争机制.社会组织作为新生事物,缺少竞争是很难保证健康持续发展的.就泰州市情况而言,在政府层面,往往期望社会组织间的“和谐”发展,而担忧彼此间的竞争造成社会组织的秩序混乱,采用行政强制手段合并类型相似的社会组织,削弱了社会组织的竞争力,因而也就缺少社会组织竞争的机制和环境,这一思维极不利于社会组织成长;二是社会组织角色定位不清.角色定位不清主要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界线不清.泰州的社会组织大多由政府内部的某一机构转换“身份”而来,受传统官本位文化影响,更愿听从于和服从于政府的行政命令,不愿意主动服务于社会公众,进而导致服务的被动性和服务效率的低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理论上应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实践中却演化成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随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深入改革,政府将逐步减少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性干预,特别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减少了对社会组织不必要的管理,但是又出现了社会组织部分事项的“真空地带”,导致一些社会组织“无所适从”.三是社会组织治理制度不健全.从泰州市出台的政策文本分析,大多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皆为专项性,系统性政策文件不多,政策之间的协同性连贯性不够.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也多以程序性规范为主,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管也多以“登记注册、年检”的形式进行,对社会组织的绩效评估、行为监管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好的监管手段.此外,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严重缺乏,2017 年全市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编制共11 人(含泰兴市),人员11 人,其中50 岁以上7 人,3 人年内退休,且没有专门专业的执法队伍,人员配置已不能适应社会组织发展要求.

(三)公民参与层面.社会治理全进程中公民参与是基础性因素,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能够有效监督公权力,防止公权力异化,并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1.公民参与的个体局限性.每个公民由于受教育水平不一样、经历不一样、成长环境不一样,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就会产生差异,决定了公民个体对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只能是有限的理性.而社会组织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此外还存在着一定风险因子,“一旦利益团体的利益在公民参与决策过程中得到满足,很有可能会忽视更加广泛的公共利益”[4], 公民权利的被剥夺是参与积极性降低的根本缘由;2.公民参与的低组织性.改革开放以后,公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但是渐进式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各种社会治理关系,公民一直缺乏提升组织性的平台和载体.社会组织的成立能否提升公民的组织化程度仍是需要化解的难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碎片化、低组织性的公民参与必然造成非理性的公民行为,从而降低社会组织的治理效能;3.公民参与的被动性.据调研发现,泰州市民众市民意识较强,公民意识淡薄,而“公民”一词的政治学意义就在于对于政治活动的主动参与意识.这一现象绝非泰州市仅有,而是我国政治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体现为众多公众认为自身力量的无足轻重,凭一己之力很难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很难对社会治理发挥作用,或者一时的政治参与挫败后产生的挫败感导致个人效能感的降低,久而久之失去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兴趣”.

三、泰州市社会组织效能提升的路径优化

根据党的十九大的新要求,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以后,社会组织必将承接更多的政府转移职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的角色作用加重,而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政治优势即在于服务内容多元多样、运营的非营利性和广泛地参与性.努力建构起“政府- 市场- 社会组织- 公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正向作用”,让社会组织发展成为新时代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力量.

(一)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一是提高社会组织适应力.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社会组织要想求生存谋发展必须提高自身应用能力,因而泰州的社会组织必须结合泰州地域特点和泰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自身的区域定位和发展战略,以服务于当地民生,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满足泰州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是提高社会组织内生力.社会组织内生力包括社会组织发展所必须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强有力的执行“不打折扣”;必须具有市场化的运作能力,通过市场方式提高社会组织的盈利和筹措资本能力;必须学会借鉴国外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特别是“美国、英国、日本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制度、税收优惠政策、资金筹措渠道等方面的成功经验”[5],合理“嫁接”于本地社会组织,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三是提高社会组织人才力.人才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必备要素,也是实现社会组织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根据《泰州市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通过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大胆引进省内外社会组织发展急需人才,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库”和“专家库”提供智力支持,同时配备配齐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并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培训,解决好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二)理清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移.根据2017 年泰州市出台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的精神,尽快制定《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具体实施办法》.《办法》中应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转移内容为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转移方式为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转移程序为转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二是彻底实现政社分离.在人员安排上,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公务人员在各类社会组织中任职或.在资产归属上,社会组织的资产要与主管单位剥离,政府可以尝试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注册资本,取消直接向社会组织拨款的方式.从而确保社会组织在人事和财务上的独立性;三是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取消部分社会双重管理限制,新成立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可直接向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降低社会组织注册资金门槛,成立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由3 万元下调至1 万元,新成立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资金下调至零,实行无门槛登记(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构建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一方面,构建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加快推进政社分开,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社会组织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真正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指导和帮助社会组织执行《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收支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选举、决策、管理,探索在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构建内部监督约束机制”[6].另一方面,构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社会组织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尤其是对人员、经费的保障;加强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重大事项报告报备机制和公众投诉机制,设立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电话和网络平台,规范社会组织公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使用,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网络化时代“互联网+”与社会组织监管的互构与耦合,“以客观的信息技术为支撑服务平台,促使原有层级结构走向扁平化,促使社会组织监管的生态关系得以重新塑造”[7].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单一、组织动力疲软、民众积极性不高的监管弊端.“最终形成对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督相互协调、法律监督与制度监督相得益彰的全方位监管体系”[8].

(四)建立社会组织发展机制.第一,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依据《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划内容,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和扶持力度,联合财政部门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社会组织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补贴和奖励体系.努力实现公益创投长效化,成立专门的项目工作机构,通过资金扶持、能力培训、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公益服务向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加强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把公益服务向更宽更广的领域拓展.做好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采取“政府牵头建立、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力量支持、公益组织受益”的运作模式,为全市的优秀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搭建交流合作的全方位服务平台,打造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专业支持体系,加快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孵化;第二,建立市场竞争机制.顺应泰州经济发展的需求,细化行业分类,取消行业协会“一业一会”限制,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同行业内按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专业化和市场化发展要求,自由整合和重组,允许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实行适度竞争、促进优胜劣汰,允许行业协会(商会)吸收泰州市以外的异地同行会员入会;第三,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指标体系,健全第三方社会评估制度,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将评估机制贯穿于社会组织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管理、享受优惠政策等各个层面,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达到3A 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对象.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作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构架中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必须自觉肩负新时代的历史责任,进一步开放社会参与空间,以全新维度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效能.必须说明的是,社会组织作为镶嵌于各地区中的一种社会力量存在形式,会因时因地而异,所以仍有诸多亟待探讨的问题.本文仅以江苏省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为研究蓝本,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组织“井喷式”增长,未来社会组织全面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诸领域,是为来社会治理的趋势,也必将随着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的效用.(作者单位:泰州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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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萍.邗江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效能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4 年扬州大学:26.

[5]陈成文、黄开腾.制度环境与社会组织发展:国外经验及其政策借鉴意义[J].探索:2018(1):144-152.

[7]朱志伟、刘振.重塑与创新:“互联网+”视域下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研究[J].电子政务:2018(2):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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