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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案件分析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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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淑慧

摘 要:随着私家车的普及,针对汽车实施的驾车碰瓷行为日益猖獗.但这类案件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汽车碰瓷案的定性问题,以希望能对该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良好的思路,使该行为的处理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关键词:汽车碰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

碰瓷俗称敲竹杠,是指利用或制造别人的过失,讹人钱财,敲诈勒索.随着时代的发展,碰瓷逐渐从街市闹巷走入了车水马龙的道路交通活动中—汽车碰瓷现象屡见不鲜.汽车碰瓷指的是以人撞车、物撞车、车撞车的方式制交通事故并以此为由向对方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夺等侵财性违法犯罪或者直接进行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案件.该行为的手段是五花八门,司法部门对此类行为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这很可能导致“无罪误以为有罪”或者“此罪误以为彼罪”,“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局面的出现,如此不利于遏制碰瓷现象,还易使司法的权威与公正受到质疑.本文将汽车碰瓷中机动车碰撞机动车的行为按时间顺序分为在公路上实施的碰车阶段和索要赔偿阶段,然后对这两阶段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归纳总结目前的争议焦点,以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一、汽车碰瓷中碰车行为的犯罪罪名认定

在对汽车碰瓷碰车行为的犯罪罪名的定性上,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观点.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种行为多发生在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的城市主干道路以及高速公路等重要公共场所,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行为方式是采取突然加速冲撞正在正常(违章)行驶的其他车辆的方法,这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从而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进而威胁到道路上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这实际上使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之中.因此,将此类犯罪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该罪本质的.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汽车碰瓷行为人是主动制造交通事故,希望所需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性相反,因而一般来说汽车碰瓷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几率较小.但有学者认为,将碰车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可避免更多的马路杀手,优化交通环境.所以,在实践中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的情形也偶有发生.

3.故意毁坏财物罪

汽车碰瓷中采用的多是故意冲撞车辆的方法,即毁坏自己车辆,又损坏被撞车辆,符合本罪中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坏公私财物的客观方面.主观上,碰瓷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明知对方当事人车辆会被撞坏或者撞毁并对此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如果碰瓷人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二、汽车碰瓷中索赔行为的犯罪罪名认定

汽车碰瓷的直接目的是获取财物,其索赔行为的定罪一般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碰瓷案件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认为自己因为违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自愿“私了”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可见,汽车碰瓷后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外,从近几年汽车碰瓷的案件可见,碰瓷后索赔时,往往出现公权力介入的情况.此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是通过受欺骗交警的裁决而被行为人侵害,而公权力作出的错误判断是碰瓷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尽管碰瓷行为人采用的手段不具有直接性,但财产受损与欺诈行为之间仍存在因果关系.从本质上说完全符合诈骗罪中三角诈骗的情形.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汽车碰瓷案中,碰瓷分子常以自己受损及对方违反交规负主要责任为要挟,使其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要求其做出赔偿.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以请求交警介入相要挟,给受害人造成心理强制,被害人害怕遭遇扣分、扣证、扣车等更为严厉的处罚后果,也害怕耽误时间,基于恐惧被迫同意对方索赔要求交付财物.这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胁迫性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非自愿性”的特征,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需注意,在敲诈勒索威胁的同时也会采取欺骗的手段,这种欺骗同在诈骗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在汽车碰瓷案中,如果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误认为事故是自己的过错所致,进而以公权力的介入相威胁,向被害人索取赔偿款.这是符合“欺骗—意志强制—取财”的模式,数额较大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汽车碰瓷案中,有的行为人在故意冲撞他人驾驶的车辆后,以被害人负全责为由,向被害人索赔,此时被撞者可能对事故缘由提出异议,或者要求交警介入对事故原因进行准确判定,碰瓷者可能会直接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索要被害人身上财物,此种情况下,应考虑适用抢劫罪定罪量刑.若以请求介入为借口,以言语威胁或者轻微暴力行为,使受害人心生畏惧从而被迫“私了”解决的,应适用敲诈勒索罪.

通过分析可知,“汽车碰瓷”行为在定性上的复杂性,对“汽车碰瓷”行为的定性没有现成的公式可循,更不能生搬硬套,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个案特征得出不同的定性结论,以符合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邓光扬.“碰瓷”法律如何规制.检察风云,2014年第21期,第66-69页.

[2]高健江,胡循南.浅谈撞车类“碰瓷”案件的特点与防范打击对策,广州市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7-9页.

[3]邓红阳.“碰瓷党”被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缘由,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2日,第1-3页.

[4]于同志.驾车“碰瓷”案件的司法考量——兼论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判断.法律实务,2008年第1期,第155-160页.

作者简介:

江淑慧,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15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括而言之,该文是一篇适合不知如何写碰瓷和案件和分析方面的案件分析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案件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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