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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 跟关于取消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相关论文范文素材

主题:行政许可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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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是增值税专用管理中,税务机关实施强制事前审批的行政手段.随着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不再适应税收现代化的需要且表现出一些负面效应.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回顾了取消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税收管理发展历程,当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取消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积极意义和如何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取消增值税专用;行政许可;探讨

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以下简称 限额行政许可)是增值税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是税收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增值税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有效减少了税收风险的产生,随着国家“放管服”要求的提高,税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逐渐显示出一些负面效应,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笔者从基层税收工作实践出发,认为取消限额行政许可已经具备了历史性条件,现就取消限额行政许可做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概况

(一)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税收管理的过程

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税务总局规定: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十万元版的企业,须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百万元版的企业,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

税务总局2002年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在2004 年7 月1 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仍规定:专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不同的最高开票限额分别由区县级、地市级、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 918号)对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税务总局2017年第21号公告规定:对能够当即*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从限额行政许可税收管理的历史过程来看,其管理层级越来越低,程序越来越简化,管理也越来越高效,体现了税收管理因时代要求变化而变化的与时俱进的精神.

(二)当前限额行政许可立项依据和设立条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一)限额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与当前法律规定的冲突

税务机关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均是《行政许可法》制定前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相衔接,由国务院确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因而,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法》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定为六类,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其范围,不仅如此,还确定了不同的设定权限.其中国务院、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前五类规定的事项范围,不可超越范围设定,而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任何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前五类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属于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范围,而不能以国务院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设定,属部门文件设定.因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以国务院决定的方式设定缺乏法律依据.

(二)限额行政许可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加大了税收成本.因为实施行政许可,纳税人需要安排专门人员填写申请并准备相应的材料,递交申请,接受税务机关核查,最终获得确认许可.对税务机关而言,更是需要设置专门的岗位受理、审核,实地调查需要两人以上进行,最后依据调查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可以看出,实施行政许可加大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征纳双方为该项行政许可付出了较多的人力成本.

2.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效率.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由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过程到最终许可决定,需要经历一定的工作时间,对需要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的纳税人,占用了不必要的时间,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的效率,整个社会效率因此而下降.

3.容易产生税收执法风险隐患.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税务机关需要安排税务人员进行审核和调查,由于往往申请的纳税人都是刚刚成立或初具规模,无法全面了解纳税人并判断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一旦事后出现纳税人违法问题,必然追查行政许可环节是否存在瑕疵,从而追究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一项极其尽责的许可审批也难以避免犯罪分子未来违法犯罪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许可的存在,个别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合理需求进行不合理刁难,产生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

4.与税收信息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全面推广并使用的增值税管理新系统,税务机关可以实现实时采集、监控纳税人开具情况,及时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申报异常的疑点纳税人,并调整纳税人其离线参数控制、通过远程控制纳税人税务端系统,暂停其开具,快速处理,防范税收风险.从技术上来说,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事中和事后及时发现问题,而事前的人工审批的方式无法避免异常情况、申报异常的情况的发生,继续保留这样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信息化发展的需求,与当前提出的“放管服”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三、取消增值税专用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积极意义

(一)取消限额行政许可有利于现代化税收体系建设

取消限额行政许可有利于税收现代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首先从行政许可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及相关规定看,取消行政许可更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行政许可法》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税务部门当前提出了建设税收现代化的目标,而减少乃至取消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是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提供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的需要,也是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体现,是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二)取消限额行政许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一是取消更多的硬性行政规定和约束,尽可能多的渗入市场因素和分子,引入竞争、扩大触角,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更能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大环境的需要.二是取消限额行政许可会强化大数据的运用和发展,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纳税人而言,能够开具较大限额的增值税专用,不仅仅是提升了办税便利化程度,而且也提升了企业的实力和形象.

(三)取消限额行政许可有利于落实国家当前“放管服”的精神

党、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能够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营商环境竞争力.取消限额行政许可是税务部门落实“放管服”中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限额行政许可是税务部门7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重要一项,是涉及面最广、涉及纳税人最多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限额行政许可有利于彰显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地位,体现放要彻底且有序的精神.

(四)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取消限额行政许可后,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受理、审核及调查岗工作环节,直接减少了岗位设置,节约人力资源.因这些岗位存在而可能产生的税收执法风险也随之减少,减轻了基层税务人员体力和精神上的负担.

四、加强取消限额行政许可后的后续管理工作的建议

取消限额行政许可的实现途径可分三步走实施,第一步取消限额行政许可所有的实地调查环节,第二步简化限额行政许可附报的资料,第三步完全取消限额行政许可.

取消限额行政许可后,税收管理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税务机关在行政审批做减法的同时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多做加法,多层次、全方面加强税收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税收管理体系,防范税收风险的发生,建议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强化实名办税,减少违法犯罪的可能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并据以受理办税的制度.纳税人在*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涉税事项.利用实名办税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共治格局.推行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双方互认,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多处使用,优化办税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以最快的速度发现并控制不利行为后果的扩大.

(二)加大税收信用评定成果的应用

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措施,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其在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等方面的便利,这些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意识.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不但提供程序上的便利,还要给予实体上的优惠,增加其依法诚信纳税的收益,引导纳税人诚实守信纳税.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可以及时调整增值税专用的最大开票限额,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三)强化增值税新系统功能的运用

一是利用数据开展案源分析.及时提取疑点企业开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信息,结合纳税申报信息,通过对流、资金流、货物流等进行综合匹配分析,快速瞄定风险点.二是实时排查疑点数据.结合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不定期分析电子底账信息筛选出疑点企业,及时下发风险应对任务,强化税收风险防控.三是扎实开展日常管理.开展纳税人信息查询,实时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提高涉税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增强增值税后续管理提供重要抓手.四是全面提升鉴票能力.强化纳税服务,及时宣传、辅导纳税人登录增值税查询平台,查询销售方开具的所有信息,增强纳税人利用增值税管理新系统避免取得虚的防范意识,从源头降低取得虚的涉税风险.

(四)加大对增值税专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及时将发现的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违法线索及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重点查处一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购买、使用虚重大典型案件.加大案件的查处公开力度.对查出的案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将其列入税收“黑名单”.税务机关还应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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